请问这是狗头金是怎么形成的吗?

为什么叫狗头金?原因是什么?
来源:外汇谷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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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
  世界各国都以有狗头金为自豪和骄傲。这种狗头金可遇而不可求,一旦发现都会被当成镇宝留存下来。
  由于狗头金的形状和出现很不寻常,引起了科学家们的兴趣,为什么要叫狗头金呢?原因有三个。
  第一个原因:
  来源于一味中药,和牛黄狗宝并称,所谓&牛黄狗宝狗头金,阎王来唤也不行&。狗头金其实就是狗的脑结石,具体形成机理不详,所以价值不菲,市价在牛黄狗宝的三倍以上。
  第二个原因:
  狗头金缘自WOW中的新手村,狗头人所占据的矿洞,当玩家将它们杀死后,狗头人的尸体会变成黄金,又叫狗头金。
  第三个原因:
  是美国漫画《夜魔侠》中大反派金并年轻时的绰号,当时只是帮派中小喽啰的狗头金杀死了敌对帮派头目后,又利用夜魔侠的父亲杀死了本帮派的头目,然后嫁祸并杀死了夜魔侠的父亲,成为了夜魔侠这一生最大的敌人。
(采编: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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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点击榜本月点击榜摘要:牧民捡到8公斤狗头金
律师:矿产归国家所有
  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不需要上缴,法律上应该是明确的 狗头金不应该算作矿产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 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关注,其归属权一般是没啥争议的,&没有主人的东西,谁捡到就该归谁。&去年也曾经报道过一起关于狗头金的新闻,是&当地一户牧民放牧时偶然在废弃的金矿中捡到的。&然后被内地商人高价收购,这新闻没多少人觉得不妥。
  为什么人们认可&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为什么一听说&要上交国家&这么多人群情激愤?答案也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社会习惯。有人曾对此做过精辟的描述&&&人们对物的支配取得,最远古者,莫不出于鱼鸟虫兽,石块木棒,土地洞穴之类。土地洞穴满足人之栖身之处,木棒石块乃获取食物之具,果兽鱼鸟之类则满足人之食物。人们在获得这些本属无主之物的时候,根据自然理性要求,归最先占有者,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因为后来者再占,必引起纷争打杀。而欲平和,避免争斗,似乎只能是实行先占规则,即谁最先占有该物,此物就归属于谁。&&因此,根据此天经地义的占有原则,取得所有权的物,包括各种物之类型,大到土地岛屿、山川洞穴,小到鱼鸟虫兽、石块竹木。涉及动物者,以最先捕获者为据; 涉及非动物者,以实际占有支配为据。&
  往大了说,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理由也是如此,中国官方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对之利用,属于&先占&。
  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也是这么认识的。东汉《风俗通义》曾有过这么一个记载,&河南平阴庞伶,本魏郡鄉人,遭仓卒之世&&流转客居庐里中,凿井,得钱千余万,遂温富&&时人为之语&庐里诸庞,凿井得铜&&。可见当时人认为无主物被发现者占有是理所当然。唐代法律也规定,&得宿藏物者收听&,如果是没有主人的&宿藏物&,即归发现人所有。而如果&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即在别人家发现无主埋藏物,就与地主对半而分。这些规定,与很多现代国家,如日本、法国等等是一样的。
  但为了保护资源不受破坏,国家往往占据了很多无主物的所有权 为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国家对特定无主物拥有所有权说得通 如前所述,&先到先得&是那么的符合社会习惯,因此,一旦要&上缴&就让很多人不服气。不过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不仅&上缴&确实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随意占有取得的。这些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因为这些资源包含很多特种价值、文化价值、资源价值、环境价值等等。基本上,这些都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里有了体现。
  在四川天价乌木案之后,实际上就出现了有人觊觎并滥采烂挖的问题。据报道,&据相关统计,在四川彭州乌木事件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 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四川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会引发地质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国家所有,对贵重资源进行保护,当然是有其理由的。
  调和两种矛盾,权威部门需要做出解释 显然,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是有矛盾的。然而,问题就在于,物权法之类的法律既没有规定&先占原则&,反而在很多情况下,让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都归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国家应该通过明确列举加有限排除的方式对无主物的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即国家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明晰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落于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的财物,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归先占人所有。
  像天价乌木、天价狗头金这样的事件,正是权威部门出来解读,向民众普法,又或者讨论修改法律的好时机。总而言之,要体现出&不与民争利&的态度,民众应得的,让他们放心拥有,需要上缴的,则应该做出恰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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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把房屋淹没,因为走得着急,40万借条没来得及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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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头金是天然大金块的俗称。1985年,我国四川白玉县发现一块重4.125公斤的狗头金,1986年又采得一块重达4.8公斤的大金块,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所发现的最大的自然金块。
  历史上最大的狗头金,是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砂金矿中掘获的,重约285公斤!价值超过千万美元!这种自然金块的由来,至今众所纷纭,未作定论。
  什么是狗头金最大的狗头金图片
  传统的看法以为,巨大的狗头金是产于原生金矿中的大块山金,大风化破碎时被分离出来,继而又被洪水或冰川机械运到低洼地沉积而成。但奇怪的是在开采原生金矿时,从来没有找到过大金块。
  美国地质调查局最近提出一种新的看法:天然金块可能是由某几种土壤细菌造成的,由于流水中的可溶金即金离子与细菌孢子表面发生化学结合,从而形成“生成晶体金”的基础。
  然而“百金之王”的金能溶于水吗?据日本希塔金矿的报道,钻机在500米深处发现含金高达228克/吨的热水,这一事实无疑给狗头金成因的探索又带来了新的争论:金在什么条件下能溶于水?什么条件下又能聚集成大金块?这仍是一个待解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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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金子就是你的了?这三种东西归国家
来源:作者:达达责编:达达
最近网上有一条很火的新闻,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了一块狗头黄金,重大7.85公斤,形状很像中国地图,是我国目前发现最大的“狗头金”。对于这块“宝贝”该归国家还是牧民个人引起了极大争论,江苏省司法厅昨日称,该“狗头金”是国家矿产资源,应上缴国家,若不上缴,价值巨大构成侵占罪。@央视评论员 做了一张信息图,以下三种“宝贝”归国家所有:1、矿产资源2、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参考资料:《矿产资源法》第3条;《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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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官方尚未就这块“狗头金”的归属作出表态。
这些年,网上关于张灵甫的炒作和争议从未停止。
邀您记录春节回家路上的所见所闻,诉说无法回家过年的乡愁。
青河县史志办主任朱新峰第一时间在牧民家见到了这块“狗头金”,他告诉记者,这块天然金块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青河县政府已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拾获地点和牧民家了解核查情况。
  狗头金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新疆青河县一位牧民近日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这块“狗头金”的归属权引发媒体与网民的热议,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牧民家了解情况。
  青河县史志办主任朱新峰第一时间在牧民家见到了这块“狗头金”,他告诉记者,这块天然金块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最奇特的是,它有如人工镂空艺术品,俯视看外形如同中国地图,但从不同的角度,又能看到不同的造型。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狗头金”是矿藏,应上缴国家,否则将涉嫌“侵占罪“;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单独一块从地表上捡拾到的“狗头金”算不上矿产资源,应由拾获者自行处理。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永生:矿藏应当是指具有一定体积和容量的矿产的总称,单独的一个个体的矿石,不能叫矿藏;《矿藏资源法》规定的是‘成规模、大批量的开采和挖掘矿场资源,如果不经过国家的批准和许可,这是违法的,公民捡的这个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基于这两点我认为,公民捡得这个‘狗头金’,应当属于他个人所有。
  青河县政府已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拾获地点和牧民家了解核查情况。青河县外宣办副主任罗雪梅说,此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这块“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它的重量、含金量等,调查后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罗雪梅:官方会有一个正面的回应,因为现在网上比较热,后面等官方的东西给你们通知。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归属权问题,罗雪梅并没有表态,但她透露,当地政府将为此专门召开协调会。据了解,阿勒泰地区曾因盛产黄金名扬天下,曾有过大规模采金历史。素有“七十二条沟,沟沟都有黄金”的说法,“阿勒泰”在蒙古语中就是“金子”的意思。
  焦点评论
  狗头金归属争议的实质是利益冲突
  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地区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7.85公斤重的狗头金。喜从天降,消息不胫而走,牧民家里更是门庭若市,大家争相来看这难得一见的宝贝。可是,那位牧民的高兴劲头还没有过,麻烦就来了。
  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随即引发争议。正当网友热议这个金块会不会被国家收走之时,2月6日,清河县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该牧民家调查。6日下午,@青河县文物局回应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无关,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
  如果狗头金确属矿产,那么根据《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牧民应该把它交给国家。这意味着,捡到狗头金的牧民只不过是做了一场黄粱美梦。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指出:“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史律师称,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否则将涉嫌侵占罪。
  但是,这块裸露于地表的狗头金属于矿产吗?不少学者提出了异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狗头金不是矿藏,应归个人所有。何兵的理由是,不管是《宪法》还是《矿产资源法》,虽然规定矿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矿藏是“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而狗头金是一块地表裸露物。“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专家介绍称,狗头金的成因有流星陨落、黄金成雨等。据此,@萧钧瀚鹏否定了狗头金是矿藏的说法,他认为狗头金形成于太空,是陨落于地球的一块小东西,所以不属于矿产。“牧民朋友得到上天的眷顾,拾到一颗带有贵金属的价值不菲的狗头金,有据为所有的意思。据为所有,不为法律所排斥,人之常情,实属应然。”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则从法意的角度,对“矿藏归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了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的观点。他认为,“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但是,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南商报梳理了国外经验:“在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与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由双方均分。”历史学者@吴钩则从古代律令中找到了依据,他发现,对于从地下挖到的无主物,只要不是文物,历代律法的规定都遵循“先占取得”的原则,“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他认为,“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而且从法理上来说,无主物所有权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则,乃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承认……”
  狗头金归属之争,其实并不仅在于它是否是矿藏,更在于对于无主物的归属究竟应该是遵循法律规定还是遵循自然法和公众的日常思维习惯的问题。尤其当法律规定与自然法、民众的日常思维习惯发生冲突,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做到平衡?
  屏蔽此推广内容不得不说的是,很多人之所以支持狗头金应该归牧民所有,还在于对地方政府屡次以“国有”的名义将民众发现的宝贝“合法”收缴。2012年,彭州农民吴高亮挖掘出了价值上千万元的乌木,随后当地政府以国有的名义将乌木强行拉走,并奖励了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不满,提起上诉,但最终败诉。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了近来多起类似事件的参考。“从程序上说,此事还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调查结论,但倘若结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乌木案’,‘交公’将成为不可更改的铁律,今后再出现类似事情,讨论的议题可能就只剩下――奖励能不能多一点?”这次狗头金事件最终将如何解决,华商报记者@杨鹏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不过,换个角度想想,狗头金争议其实也是公民不断上升的私有财产权意识的一种表现。国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处于强势地位,当它利用这种地位与个人争夺利益时,个人将处于一个很无力的状态。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正是@顾则徐最担心的地方。他说:“按照那些律师的说法,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为,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为而已,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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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毛德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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