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干活摔伤导致死亡,地主不干活该付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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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工伤的话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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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安庆:工地干活摔伤 无人承担责任
13:24:08&&&来源:安庆新闻网&&&
  汪仲川说,他就是在这栋楼施工时摔伤的
12月2日上午,家住怀宁县石镜乡郭桥村的汪仲川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今年10月初,我经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介绍,到陕建二建集团承建的宜地&和雅汇住宅楼工地上做瓦工。10月24日上午,我在施工时,不慎从14楼摔到11楼,造成胸部受伤。由于后期治疗费无着落,只能被迫出院。
【农民工投诉】
  施工中受伤
  无钱治疗被迫出院
汪仲川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今年10月初,他经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介绍,到&西湖绿洲城&附近一家名为宜地&和雅汇住宅楼工地做瓦工。
&10月24日上午7时许,我在一栋14楼外墙跳板上干活时,突然脚下的跳板出现松动。由于站立不稳,从上面摔了下去。&汪先生说:&当时吓得我一把抓住了11楼的一根钢管,身体搭在钢管上,头部也撞到了钢管。&
回想起那惊心的一幕,汪先生至今仍很后怕。他说,所幸没有从14楼直接摔到1楼,要不然这条命肯定保不住了。&见到我发生了意外,工友们立即用车将我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汪仲川说,经医生诊断,他的左胸肋骨骨折。&当时住院救治时,工地老板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来再也没有人过问我的事了。为了能继续治疗,我向工地方借了1500元医疗费。这些钱很快就用完了,之后只能被迫出院。&
汪先生说,现在,他的身体十分疼痛,脑袋也经常发晕。&为此,我找到工地方、劳务公司和带班班长,但他们不予理睬,并相互推诿,都说这事与他们没有关系。&
【记者调查】
  两家单位相互推诿
  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对于汪仲川反映的情况,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宜地&和雅汇住宅楼建筑工地。汪仲川的妻子指着一名男子说,他就是瓦工班长。&当时就是他和工友们驾车送我丈夫到医院救治的。&
记者欲通过这名瓦工班长了解汪仲川的相关情况,可他却跑开了。随后,记者找到这家工地建设单位&&&陕建二建集团工程项目部。一名工作人员说,他知道这件事,并称汪先生已超过60岁。&当时我们就向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允许60岁以上人员在工地施工。如今汪先生出了事,应该去找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记者电话联系了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科一名胡姓负责人。这名胡姓负责人说,他知道这件事,并称此事双方正在协商之中。记者试图进一步采访,了解相关情况时,却被对方拒绝。
对于汪先生摔伤一事,安庆兴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名聂姓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汪先生是在工地上摔伤的,理应工地方负责。
【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和劳务单位
  都应承当责任
对此,市人社局一名姓施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汪仲川所反映的情况,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曾接到过汪仲川的反映,并电话联系了相关单位进行协商,但对方&难讲话&,协商不成。
市人社局仲裁委一名姓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汪仲川反映的情况看,建设单位和劳务单位都应承当汪仲川受伤的责任,不能相互推诿。&建议汪仲川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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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皖ICP备号  医院的不作为行为导致死亡,死者家属该怎么维权_百度知道
医院的不作为行为导致死亡,死者家属该怎么维权
老人进医院2小时后死亡,也不愿用医院的120车将伤者送至更高一级的医院老人摔伤。 请问,医院试图撇开责任,值班医生不曾对伤者做检查,送医院抢救,死者家属该怎么维权? 值班医生和医院该付什么责任
先感谢各位热心回答的HI友 另外。
朋友,请问,医疗事故鉴定需要解剖尸体么? 老人们可是十分不同意对尸体的破坏的。证据方面,值班医生将 处置室的门打开?政〔百度〕府调解说死者家属最大责任。 责任方面怎么分配,我方证人多达10余人(多为当地村民),目前除了病例不在我们手上,让伤者进入处置室,是否合理
提问者采纳
要到病例,建议找一些同时就医的人帮你作证、由于医院不及时治疗而导致的伤亡也属于医疗事故,谈判时你会有底气些。2,就医的都有这个权利,那么你就没有过错,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责任需依照过错程度而定、你要证明你的情况十分紧急才能告医院的不作为,叫你不要赔的太多1,让他们签名盖手印,除非医院证明你有过错,三楼的说的对、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力强。
以上希望对你有用。不要相信医院的恐吓。4,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医院责任要大些、尽量要到病例或者挂号,调解过程中他们这么说有可能是在向你们施压。就过错而论,你们可以朝这方面给医院施压,复印一份。3,叫他们拿出证据来,还有将目击证人的证词作成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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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律师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1、如属医院失职,可以起诉解决;2、如数医疗事故,可以请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凭鉴定结论决定是否起诉。
国家现在发放的 赔偿 是29W 不会给你30W的
医院是不可能承认是医院医死病人的我在医院做保安工作这种事 你就要闹大 越到越好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死咬住&值班医生不曾对伤者做检查&这点,别放手,把这点无限放大(你水平有多高,这点就有多大).2,用好&也不愿用医院的120车将伤者送至更高一级的医院&这一点,这句用好了对你是一大助力,用不好的话你没损失.3,把病历拿回来(病历很重要),注意做真伪鉴定,找尽可能多的证人,有多少找多少.4,发动舆论(可以去天涯发下贴子,文笔好点,内容详细点,自然会有高人给你支招的),医院毕竟是靠名声吃饭的,要这点你搞好了,也许上面3点不要都可以,医院自然会自己找上门来的(不过注意把握好度,别给什么zhengfu留下诽谤的尾巴.免的到时候麻烦).
如果医院已经接受该病人但是值班医生不对伤者检查那么该值班医生构成以不作为的方式犯罪。首先医院有义务治疗患者,即使是不作为,任然构成犯罪。因为值班医生她又职务上的义务。他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他的义务,他构成不作为犯罪。关于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应当由医院进行赔偿,但是医院可以向该值班医生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你们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医院提出,医院应当直接赔偿你们的损失。
很简单,直接告它!!现在是你告医院,需要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没错,病例对你没有一点用处,他没及时处理伤者,手里就没有处理记录,即使现在伪造,可你当时在场,况且你有10多位证人,你只要告,不接受厅外调节,就能往死里搞它,不过建议接受调节,前提是赔偿多,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样的案子,随便一个小律师就能搞定这个官司,老人的遗体不用动,因为无论老人送医院时还有没有希望,只要还没确定死亡医院就需要紧急抢救,只要不救,就是错,就能告死它,你往大了闹,不要怕,只要不犯法,越大越好,若需要就加,我懂一些,我可以教你怎么做。该死的医院!
病历是关键证据,必须入手。加入诉诸法律的话,法庭很注重病历上的内容的。拿到病历,先看看医院是否在病历上有做手脚。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医院主张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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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电动车顺行与逆行自行车碰撞,自行车自己摔伤头部送去医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主该负什么责任。_百度知道
电动车顺行与逆行自行车碰撞,自行车自己摔伤头部送去医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主该负什么责任。
提问者采纳
需要赔偿的责任,这还要看律师的说法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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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交警根据现场调查划哗憨糕窖蕹忌革媳宫颅分事故责任,如果只有你说的情况没有其他情况,电动车应当只负次责或者无责。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就是。如果电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描述不清一般会照顾弱势的一方,所以电动车司机会负赔偿责任关键是电动车司机有没有违规的情况,电动车有没有带人?有没有超速?超过二十公里就算超速了。另外是在机动车道还是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话,离路边几米?旁边有没有自行车道?所在城市有没有禁用电动车? 如果其中有违反交规的地方,电动车的责任肯定会加重
这种 情况非常难处理。按字面意思自行车逆行应担全责,我不是专家,只能给您个建议,一定保留自行车逆行和您正常行驶的证据或证人,如果有监控最好。其他报警经公处理,切勿以个人意愿私了。
负次要责任,中国交通法是本着出事故汽车让摩托,摩托让自行车,你们出事故了,你电动车让自行车,负次要责任补偿点安慰金。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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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济南一老人公交车上摔伤2月后死亡&获赔17万--财经--人民网
济南一老人公交车上摔伤2月后死亡&获赔17万
&&&&来源:&&&&&
济南一位老人周某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车厢中,因医治无效两个月后身亡。近日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对周某妻儿赔偿50%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
  济南一老人公交车上摔伤2月后死亡
  本报讯 济南一位老人周某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车厢中,因医治无效两个月后身亡。周某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公交公司担责50%,赔偿老人家属17万余元。
  日,济南市民周老汉与老伴夏某一起乘坐19路公交车。公交车到站时有乘客下车,周老汉便朝靠近车门的一个空位走去,还没走到空位,公交车就启动了,他重重地摔倒在车厢中间。
  夏某称,当时老伴的左肩和右胯不能动了,司机将他送往医院救治。老人因脑内出血在脑外科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转院,后因治疗无效于2009年11月死亡。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支付了老人的医疗费,但周某的家人认为,司机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过错,于是将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告上历下区法院。
  周某的家人认为,公交司机对周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
  19路公交车司机称,车上有语音提醒乘客扶好坐好,而且老人摔倒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就周某摔伤在其死亡中的因果关系及作用比例,公交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得出结论为:周某摔伤伤情与其死亡结果为“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形式,其参与度在16%至44%之间”。
  主审法官李兰霞审理认为,周某生前乘坐公交车,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他在运行的公交车内摔伤,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虽非主观故意,但因职务行为造成对死者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周某双下肢行走不便,不适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在家人陪同下,在公共车辆的正常行驶中为了换座摔伤,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摔伤发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50%的比例。
  近日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对周某妻儿赔偿50%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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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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