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上逆战战场杀敌王有没有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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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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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建国以来有很多刑法性文件的规定较为详尽,只是在最后没有被立法者所采纳,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考察这一段时期的立法资料对于重构我国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建国后我国刑法文件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概况(1949年—1997年)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121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5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其第2款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出于反动报复者、挑唆或者组织领导他人杀人者、犯罪动机特别卑污者、使用特别残酷或对多数人之生命具有危险性的方法杀人者以及犯罪结果戕害多数人之生命者。该大纲草案第122条规定了义愤杀人的特别情形:当场基于义愤杀人的,处五年以下监禁。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用了较长的一条规定故意和过失的杀人罪,并且按照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等的特殊性而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到了1956年的刑法草案第13稿,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就变得较为粗糙,但有两点值得特别的注意:一、由于该草案第22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未遂犯,有特别规定的才处罚。”,所以第224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也应当处罚的,只是没有明确的法定刑。二、该草案第225条特别规定了溺婴罪,并且设定了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1957年刑法草案第21稿第149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义愤杀人的情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场基于义愤杀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了1962年刑法草案第27稿,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变得最为简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该草案连减轻的故意杀人情节都未考虑。刑法草案第30、33稿都沿用了第27稿的较为粗糙的规定。直到1978年刑法草案第34稿,这种状况才有了较大的改变,该草案用了三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并且规定得较为具体:第145条规定了故意杀人,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五种情形,包括抢劫、盗窃杀人的,强奸杀人的,为毁灭罪证杀人灭口的,因自己的罪行被揭发而杀害检举人的以及其他犯罪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的。该草案第146条规定了不具备第145条所列的五种情节的普通杀人罪,规定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的第147条的规定:因受压迫或者严重侮辱,出于义愤杀人的,或者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说该规定是自建国以来有关义愤杀人的情形最为合理的规定。1979年刑法草案第35稿基本上沿用了第34稿的规定,只是把第34稿关于故意杀人罪普通和从重的两条规定重新组合作了技术上的处理,规定在一条之中罢了。可到了第36稿的刑法草案,似乎又回到了原来粗糙的立法方式,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用了一条草草40个字: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专门用了较长的一条宣言式的规定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毫无刑法上的意义,浪费了法律条文,损坏了刑法的严肃形象。可是刑法草案第37稿、38稿都沿用了这一规定,最终被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成为新中国第一部颁布施行的刑法。
由于1979年刑法较为粗糙,所以刑法施行以后,其修改工作便提上日程。日的刑法修改稿对故意杀人罪作了较大的改动,该修改稿第114条、115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其特点是列举了故意杀人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并且规定激愤杀人的减轻处罚情节,和1978年刑法草案第34稿的规定较为相似。日的刑法修改稿则删除了11月16日刑法修改稿关于抢劫、盗窃和强奸杀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又增加了杀害二人以上从重处罚的规定,并且该修改稿没有单独规定激愤杀人的情形而是专门用一款总的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到了1993年的刑法分则条文的汇集,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便显得相当的粗糙,唯一的亮点是单独规定了生母杀害初生婴儿的情形并规定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1995年刑法分则汇集则对故意杀人罪用了两条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除了情节较重的情形外,又规定了故意杀人的从轻处罚的义愤杀人和生母杀婴的情节。到了1996年10月的刑法修改稿则又回到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形式上,只是多了生母杀婴儿的规定。1996年12月的刑法修改草案在第213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没有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只是规定了故意杀人较轻情节的处3年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而成为1997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集中规定。
二、现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及相关犯罪的规定(1997年至今)及其弊端
我国大陆现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集中规定反映在1997年刑法第232条。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刑法还规定有其他的条款,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或者杀人的行为被其它重罪所吸收的情况,这些规定值得特别注意。这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15条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形,通说·判例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达到杀害特定人的目的而采取上述方法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杀人的目的的,应当按照上述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则应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法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这种情况不再另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33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刑法第236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法对这种情形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法定刑,行为人为了达到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目的而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或者过失地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都不再另定故意杀人罪,但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杀害被害人的,则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情况处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9条,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法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这种情况不再另定故意杀人罪而只按照绑架罪一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则其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刑法第240条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的,也不再另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使被监管人员死亡的,这三种情况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致其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理,如果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杀害被害人则应当按照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关于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有关杀人罪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和逻辑性。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用第232条这个条文既涵盖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内容,并且用的是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只涉及了一个罪名,法定刑按情节轻重也只分设了情节较重和情节较轻两种情况。不因杀人对象、手段、形态的不同单独设立罪名的做法我们认为是可取的。”但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虽不像有的学者所说得那样只是由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或者说,我国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并不简单;但是,与外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相比,则单薄得许多,尤其是对杀人罪的集中规定,罪状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同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处理上有相当大的差异;尤其是对那些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法定刑幅度过大,导致适用法律的不统一。这些情况已经为学界大部分人所诟病。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我国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病:
第一,罪状过于概括,不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近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完善,尤其是罪名的细化与罪状的细化,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笼统地、概括的立法规定使得国民失去预测可能性,也便失去了通过犯罪构成的规定保障基本人权的意义。
第二,罪状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故意杀人罪的确是刑法中的重罪,需要较重的法定刑,但诚如有学者所言“同为故意杀人罪,其情况却是千变万化的,穷凶极恶的连杀数人是故意杀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生母杀婴也同样是故意杀人。但是这些完全不同的情况在刑事立法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反映。”立法规定了从死刑到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情节,量刑幅度之大、立法粗糙之程度可见一斑。
第三,由于罪状概括、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从而导致法律执行不统一。同样的案件,由于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其组成人员的结构不同,不同的法官知识背景、社会阅历不同,从而判决有较大的不同。对于故意杀人案这样的案件,法律规定了从死刑到3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量刑幅度,法院的判决有巨大的差别,从而使得法律无法得到统一执行。
(三)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我认为,应当重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细化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化内容的当然要求,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法律执行的统一,也是适应我国当前法官素质情况的要求。通过以上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建国以来的立法资料的介绍,我认为,应当以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为蓝本,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对我国的故意杀人罪重新作出规定。在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之外,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才适用死刑,具有较轻情节的故意杀人行为适用死刑则不符合这样的规定,所以在法定刑上,应当严格设定其上限,废除这部分犯罪的死刑适用;另外,要单独列举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设定其下限,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立法情况,逃避本应受到的较重的刑罚处罚。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这一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如果其精神病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2、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不能适用死刑,从源头上考虑,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较成年人不足,若故意杀人,一般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但是,也不完全如此,还要考虑其杀人的行为与其未成年的情节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是否值得从刑罚适用上予以宽恕,所以在重构立法规定上还不宜单独列出。
3、由于激情而当场杀人的情形。激情杀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故意杀人的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有过错的被害人。构成激情杀人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一、行为人因受强烈刺激而产生激情。二、行为人的激情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产生,而行为人自己并无过错。三、行为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将被害人杀死。在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激情和实行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着足以使激情冷却下来的时间差。一般认为,能够使得行为人产生激情的原因有被告人受到暴力攻击、被告人见到配偶与他人通奸、被告人的近亲属受到暴力攻击、被告人听到足以使人产生激情的言辞等。关于激情的认定存在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见解的对立。我们认为,激情的认定只能采取主观主义,即当事人主义,即便被告遭遇的情形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激情,只要足以使被告产生激情即可以成立激情杀人。
4、由于长期受到被害人迫害、虐待而义愤杀人。所谓义愤杀人是指行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不堪忍受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情形。构成义愤杀人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一、行为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二、行为人不堪忍受这种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三、行为人为了摆脱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困境,基于义愤而杀人。义愤杀人与激情杀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义愤杀人的原因具有长期性,被告人一般是在较长时间内受到使之产生义愤的原因,被告人实施行为之前可能有预谋,而激情杀人主要是当场的激情使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的念头,所以使得被告人产生激情的原因具有一时性,并且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所以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它归入非预谋杀人之中。举例而言,被告人看到妻子正在与他人通奸而当场杀死被害人可能构成激情杀人;而被告人知道妻子与他人通奸,迫于各方面的原因长期忍受着该种侮辱,在无以可忍之即杀死被害人可能构成义愤杀人罪。
5、溺婴的行为。行为人杀死出生不久的婴儿,一般都存在着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可恕理由。考虑到行为人在犯罪动机上的特殊性和行为状况上的异常性,将这种行为列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的情形很有必要。一般而言,溺婴的主体应当限定为婴儿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包括婴儿的父亲和母亲;婴儿应当限定在生产之即或者生产后不久。
6、得承诺或受被害人的嘱托而杀死被害人。在刑法之中,得被害人的承诺而处分被害人的其他法益一般都属于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被害人的生命不属于可以随意处分的对象,只是在被告人杀死他人的原因上明显可以看出有值得宽恕的事由,所以一般都将之列为情节较轻的杀人情形。受被害人的嘱托而杀死被害人的突出情形是所谓的安乐死问题,安乐死问题涉及到法学、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各个学科的问题,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单独研究。但是,真正的安乐死作为一种故意杀人的情形,在处罚上应当与普通杀人的情形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对这种出于良好动机的杀人行为规定较低的法定刑。所谓受他人嘱托而杀人是指受他人真挚明示之嘱托而将他人杀死,被杀害的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嘱托他人杀死自己,而且必须以“有意思能力者为限,故如幼童或心神丧失之人等,欠缺意思能力,亦无能力嘱托,行为人对之加以杀害,自无本罪(指故意杀人罪之受嘱托杀人的情形——引者注)的适用。”所谓得承诺而杀人乃指行为人征得被害人同意而杀人。”得承诺而杀人与受嘱托而杀人究竟何其区别,林山田教授有详细的说明:“前者系被害人因行为人之提议或询问而表示同意,后者则系被害人处于主动,本其真意,慎重其事的请求行为人。因是之故,得承诺系被害人应于被动消极之地位,虽系出于自我决定而表示同意,但行为人显系立于主动之地位,……。”
7、其他情形。近年来,自杀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青少年自杀更是让人触目惊心。自杀行为在古代被称为“自我谋杀”,在刑罚上是要予以惩罚的,可是“个人不爱自身,以至自戕生命,固非法律制裁所能遏止。”,&“对于丧失生存希望的人自绝其生命的行为,不仅对行为人非难感到踌躇,而且在刑法秩序的范围内,可以付之不问,此乃刑法的旨意。”像自杀这样的行为,现在显然是法所无法过问的。但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却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犯罪化,对这些行为予以惩罚。刑法上本严格的区分教唆、帮助与实行的行为,构成要件化的行为一般是就实行行为而言的情形,而有些犯罪,由于其教唆、帮助乃至预备行为较为常见,所以在立法上也被构成要件化。在当代大陆法系刑法中依共犯从属性的通说,实行的行为若不构成犯罪或至少若不符合构成要件,帮助与教唆便无以成立,然而,在把对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类型化之后,不以共犯从属性的理论,便有了可罚的法的依据。由于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自杀又不是犯罪行为,则教唆他人自杀的显然无法使用该条规定,所以应当对这种行为单独规定。
教唆自杀是指教唆本无自杀意图的他人产生自杀的意图从而实施自杀的行为。教唆的方法在所不问,怂恿、指使、胁迫皆可成立,只是不作为的教唆能否成立尚有分歧,我认为教唆自杀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应以作为的方式为限。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成年的具有自由意思能力的无精神障碍者,若被教唆的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不理解自杀意思的人,通说认为只能成立普通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在教唆的手段影响自杀者意志的情况下,必须是自杀的人尚有自杀与否的决定能力,否则成立普通杀人罪。在特殊的场合或者由于行为人与自杀的人之间有特别的关系,如军人之间的命令关系、黑社会成员之间的指挥关系等,自杀的人可以看作是已经失去了决定自杀与否的自由意志,所以不能成立教唆的杀人,而是可以看作普通的杀人罪。正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所言:“例如,因为黑社会的不合正常情理,所以说出[领死吧!]及回答[知道了!]等这类的话,然而并不能说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所谓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的意思,行为人仅从旁予以精神上的助力,以坚定他人意念或给与物质上助力,……而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意图。”可见,帮助自杀的行为仅限于从旁的助力,如果行为人直接参与了他人自杀的实行则不成立本罪而是杀人罪的正犯。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能否承认教唆或帮助杀人罪的共同正犯或从犯,两人或多人一同教唆他人自杀或教唆他人教唆其他人自杀,教唆他人帮助他人自杀或帮助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是否成立本罪?如果认为教唆或帮助自杀的行为已经被构成要件类型化从而成为本罪的实行行为,率直的把握则必须承认上述的行为当然成立本罪,但诸如帮助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是否有处罚的必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情形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从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人一贯蔑视国家法纪,不遵守秩序,为恶乡里,横行霸道的;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杀死权利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杀害他人的。
2、从犯罪主观方面判断。为泄愤报复而杀人的,为毁灭罪证而杀人的,为图财害命而杀人的,为嫁祸于人而杀人的,出于奸情而杀人的等。
3、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主要包括: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或是因被害人遭受特别的痛苦而杀人的,杀死孕妇或杀死多人的,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造成较为严重的其他后果的,在特殊的时间、地点杀人的等。
4、从犯罪对象方面而言,主要包括杀死直系血亲尊亲属、杀害儿童、老人等情形。
应当如何设置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条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重要的问题,外国刑法一般都把义愤杀人、生母杀婴、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等情形单独设置一种罪名,从而形成与普通杀人罪并列的罪名之一。这样的立法规定在实践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把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与普通故意杀人罪并列,如果行为人意图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但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杀死了身边的另一个普通人,按照错误论的处理原则,如果采具体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的未遂和过失杀人罪;如果以法定符合说又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则行为人只能构成普通杀人罪,所以立法条文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形同虚设。这或许是建国以来,我国大陆刑法草案或修改稿之所以从单列罪名到列举式规定不断变化的原因。所以,我们不能象德日等国刑法一样,把这些情况单独的列为一种罪名,而是可以参考韩国刑法的规定,把这些特别的情节分别在普通杀人罪罪名之内予以列举规定、设定处罚的上限或者下限。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可以对我国的故意杀人罪立法条文作以下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杀害孕妇或者杀害数人的;
(2)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或者使他人遭受特别痛苦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故意杀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当场出于激情故意杀人的;
(2)因受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等原因,而出于义愤故意杀人的;
(3)直系血亲尊亲属为隐瞒耻辱,或者无法养育,或者有特别值得怜悯的动机,在分娩时或者分娩后杀害婴儿的;
(4)受他人真挚嘱托或得到本人的承诺而杀人的;
(5)帮助他人自杀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教唆他人自杀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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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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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打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未知进化 2楼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3楼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李陵本来就是千古汉奸。。。
  如果弹尽粮绝 也无力还手了 被抓捕了 算投降吗?已经尽力了非得战死吗?  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除非特殊情况 比如知道重大机密之类的,不然我反对盲目的放弃生命
活着回来还能继续战斗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弹尽粮绝被包围应该不算做这里面的吧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  当你英勇作战到弹尽粮绝,绝对不符合“贪生怕死”的条件  当被围之后,积极突围而“逃不掉”,那么就不会“自动放下武器”  所以,“弹尽粮绝,逃不掉”,那属于被俘,不是投降
  被俘虏和投降不是一个概念
  @mgb787 8楼
14:36:18  被俘虏和投降不是一个概念  -----------------------------  很简单的问题被人故意把谁搅浑。
  弹没尽粮没绝但跑不了也打不过的该怎么办?西方人也许就投降了,东方人估计还得再抗争一番。
  立案=判刑?按9527判?  
  恩,混淆视听!!楼主要出来认错!  
  看来罗少将早就有内幕消息了。  
  军人变节应枪毙。  
  东方文化自古如此,武死战,文死谏为公务的最高荣耀,被俘是很丢人的,投降是要杀头的,战争的价值观一直是这样~
  就看部队里的格格阿哥们有没有这个气节了!
  JY们都有天生的汉奸基因,所以它们是无法站在正常人的角度去理解的。
  这让抗日期间的200多万汉奸情以何堪呀
  如今中国军人素质堪忧呀。
  @mgb787
14:36:18  被俘虏和投降不是一个概念  -----------------------------  @慧诚2008 9楼
14:44:27  很简单的问题被人故意把谁搅浑。  -----------------------------  是的,现在看看几大门户网站,标题一个比一个有噱头
  被俘和投降一样么?  立案和判刑一样么?  普通人和JY一样么?
  会不会对征兵产生影响??
  在战场上你能分的清什么是主动投降和被动被俘虏吗,说的比唱的好听。我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是保命要紧,除了为自由而战,为家人亲人爱人而战誓死不降外,都是属于战术投降,米有必要惩罚,大不了不能升职,一辈子前途尽毁就可以 。
  枪在人在,枪亡人亡  
  应该为国损躯  
14:59:27  就看部队里的格格阿哥们有没有这个气节了!  -----------------------------  你是说美国爸爸吗?可以把投降写在士兵手册里面,真不容易,当然你可以说这是人性化,我也可以理解为贪生怕死
  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哈哈!
  @而立之年来逛网 5楼
14:32:59  如果弹尽粮绝 也无力还手了 被抓捕了 算投降吗?已经尽力了非得战死吗?  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除非特殊情况 比如知道重大机密之类的,不然我反对盲目的放弃生命
活着回来还能继续战斗  -----------------------------  第一句话就写明了"自动放下武器"。
    美国王成
14:59:27  就看部队里的格格阿哥们有没有这个气节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28楼
15:42:51  你是说美国爸爸吗?可以把投降写在士兵手册里面,真不容易,当然你可以说这是人性化,我也可以理解为贪生怕死  -----------------------------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司法解释:应注意的是,“投降”是向敌对一方表示屈服的行为。要将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与被俘区分开来。对不是由于贪生怕死放下武器投降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貌似弹尽援绝是投降行为不构成投降罪的要件之一。
  被俘和贪生怕死的投降一样么...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3楼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李陵的行为按现在的法律应该属于被俘,不会被立案的。
  @麦卡托投影 32楼
15:47:11  司法解释:应注意的是,“投降”是向敌对一方表示屈服的行为。要将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与被俘区分开来。对不是由于贪生怕死放下武器投降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估计打一仗之后关于“投降”的司法解释就该更新了,这毕竟是30年前的经验了,适不适合现在还不好说。不过军人的责任在于保护自己消灭敌人,如果军人有这个能力却不去做,那绝对是应该被判刑的。
  军人应当尽到自己职责为国作战,但以下情况下被俘的,不应受到追究:  ①、由于没有弹药、或者可使用的武器已经损坏、而无法继续作战的。  ②、由于伤、病无法继续作战的。  ③、飞行员由于飞机被击落、海军水手舰艇由于沉没而落入敌手的。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35楼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举报 回复 作者:speedneeder 时间: 14:31:55   @未知进化 2楼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3楼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李陵本来就是千古汉奸。。。  ==========  投降派岳飞死得好死得妙 死的呱呱叫!!
  立案只是立案调查,不等于判刑!
  @大王星   军人如果没有这种牺牲精神,赴死精神,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吗?  难道都像美军那样,伤亡三分之一就得撤退,被包围就得投降;战争都是有一个个小的战斗单元组成的,每个人都想着顶不住了就投降,那还用得着打,战略布局不就全盘作废吗?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mz楼
15:56:29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不是湾湾狗就是棒子狗,要么就是日本狗,反正肯定不是人,因为正常人不会把主子奴才挂载嘴边,只有那种舔屁眼靠人吃饭的狗才总会认为别人也有个主子。
  自动放下武器,  估计搁哪国家都不行
  另外,被“立案”和被判刑绝对是两码事。  行为人当时是不是有能力用武器进行抵抗是需要法庭调查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实际上这种证据基本上没法取得。
  自动放下武器投降和被迫放下武器投降明显2码事,楼主脑残文盲一枚。。。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mz
15:56:29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heerlang 43楼
16:02:23  不是湾湾狗就是棒子狗,要么就是日本狗,反正肯定不是人,因为正常人不会把主子奴才挂载嘴边,只有那种舔屁眼靠人吃饭的狗才总会认为别人也有个主子。  -----------------------------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mz
15:56:29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heerlang
16:02:23  不是湾湾狗就是棒子狗,要么就是日本狗,反正肯定不是人,因为正常人不会把主子奴才挂载嘴边,只有那种舔屁眼靠人吃饭的狗才总会认为别人也有个主子。  -----------------------------  @mz楼
16:05:45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发誓就能证明你是人?屎你都能舔了吃了,难道我会认为发誓对你有用?
  @剑君拾贰恨
15:38:51  在战场上你能分的清什么是主动投降和被动被俘虏吗,说的比唱的好听。我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是保命要紧,除了为自由而战,为家人亲人爱人而战誓死不降外,都是属于战术投降,米有必要惩罚,大不了不能升职,一辈子前途尽毁就可以 。  -----------------------------  因此要立案嘛,《规定》里写的很清楚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mz
15:56:29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heerlang 43楼
16:02:23  不是湾湾狗就是棒子狗,要么就是日本狗,反正肯定不是人,因为正常人不会把主子奴才挂载嘴边,只有那种舔屁眼靠人吃饭的狗才总会认为别人也有个主子。  -----------------------------  一见不和就骂别人有什么米国爸爸日本妈妈湾湾狗棒子狗什么的,你也好意思自称人?
15:46:43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15:52:15  湾湾狗,你日本妈妈的脑袋被洗得很干净,赶紧去舔屁眼  -----------------------------  @mz
15:56:29  让米帝把格格阿哥们都绑上战舰,你看那些平时高大全的领导们投不投降?!  如果我是湾湾狗,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不是,你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heerlang
16:02:23  不是湾湾狗就是棒子狗,要么就是日本狗,反正肯定不是人,因为正常人不会把主子奴才挂载嘴边,只有那种舔屁眼靠人吃饭的狗才总会认为别人也有个主子。  -----------------------------  @mz
16:05:45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heerlang 49楼
16:07:59  发誓就能证明你是人?屎你都能舔了吃了,难道我会认为发誓对你有用?  -----------------------------  准你们骂别人不许别人骂你?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投降,有点太绝对了。我觉得,经过顽强战斗,弹尽粮绝,外无援兵,这种情况下,为了保全生命,应该允许投降。
  除非在丧失意识的情况下被俘,否则,一律视为投降。中国军人就应该马革裹尸,上战场就要想到牺牲。不要学西方人动不动就投降!
  回复第11楼(作者:@一只小虾虾 于
14:48)  作者:慧诚2008 时间: 14:44:27  @mgb787 8楼 20……  ==========  
  军人就应以战死为荣,不管是俘还是降都是耻辱。只能说俘可以原谅,降必灭之.以防军心崩溃
  如果没有宁死不降的精神,抗美援朝怎么可能打成现在的结果?  都说军兔开外挂,这外挂是什么?很重要一点就是不怕牺牲,宁死不退!
  领导的子女都在美国,算不算投降呢?  祖国不好嘛?
  @西风残d 57楼
16:20:31  如果没有宁死不降的精神,抗美援朝怎么可能打成现在的结果?  都说军兔开外挂,这外挂是什么?很重要一点就是不怕牺牲,宁死不退!  -----------------------------  这个结果真你妈好,死了上百万人。还把朝鲜人民给害了,搞得朝鲜人民现在连饭都吃不  上。维护了一个独裁的延续。这是作孽呀!  你最好让权贵们去不怕牺牲,别拿老百姓的命不当回事!
  弹尽粮绝是被俘,与缴枪投降是两回事
  首长犯错误造成的重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
  被俘无罪,投降有罪,本来就是两个概念。  
  作者:妞妞的小辫子 时间: 16:29:07   @西风残d 57楼
16:20:31  如果没有宁死不降的精神,抗美援朝怎么可能打成现在的结果?  都说军兔开外挂,这外挂是什么?很重要一点就是不怕牺牲,宁死不退!  -----------------------------  这个结果真你妈好,死了上百万人。还把朝鲜人民给害了,搞得朝鲜人民现在连饭都吃不  上。维护了一个独裁的延续。这是作孽呀!  你最好让权贵们去不怕牺牲,别拿老百姓的命不当回事!  ----------------------------------------------  一个南棒子,你看见朝鲜人民没饭吃了,人粮食人均量比印度还高。你美国爹有几个议员儿子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战场上?
  站立在营门传令号,  大小儿郎听根苗:  头通鼓、战饭造,  二通鼓、紧战袍;  三通鼓、刀出鞘,  四通鼓、把兵交。  向前个个俱有赏,  退后难免吃一刀。  众将与爷归营号,  [西皮散板]到明天午时三刻要成功劳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3楼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没骨气的人当然认为冤  从来中国人只会仰慕苏武牧羊的气节。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leeyeexj 64楼
17:02:12  没骨气的人当然认为冤  从来中国人只会仰慕苏武牧羊的气节。  -----------------------------  那些朝鲜战场上回来的俘虏呢?他们是不是都该死啊?他们为国上战场该死,你在这上网倒可以活得自在,这公平吗?国家欠他们太多!
  顶!!!  
  @剑君拾贰恨 24楼
15:38:51  在战场上你能分的清什么是主动投降和被动被俘虏吗,说的比唱的好听。我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是保命要紧,除了为自由而战,为家人亲人爱人而战誓死不降外,都是属于战术投降,米有必要惩罚,大不了不能升职,一辈子前途尽毁就可以 。  -----------------------------  原来是这样啊? 请围观此位!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  @教外私淑 7楼
14:35:57  当你英勇作战到弹尽粮绝,绝对不符合“贪生怕死”的条件  当被围之后,积极突围而“逃不掉”,那么就不会“自动放下武器”  所以,“弹尽粮绝,逃不掉”,那属于被俘,不是投降  -----------------------------  被俘和投降不是一回事?  你要不投降,怎么会被俘?  法国外籍军团军规里第一条就是当你发觉不敌时,可以投降。2战期间被俘的英军熬到战争结束的,都被授予了勋章。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zm楼
17:26:35  司马迁貌似没有投降过谁吧  -----------------------------  他替汉奸说话,也是汉奸之一
  可以被俘,但不能投降,战斗条例上没有投降两个字  
  要留名还是要苟活  中国文化讲究  一固有一死 生要伟大 死要光荣!  中国对官员他们的生死观的教育是很不够的  大多数官员宁可死在女人床上心脏病突发而死;或者享尽荣华富贵终究还是要最终还是要病痛死在医院或床上  他们就是不肯死在战场上 死在工作场地上!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speedneeder 4楼
14:31:55  李陵本来就是千古汉奸。。。  -----------------------------  李广利才tm是汉奸。
  早早晚晚有这么一天  如果这一天 能让你的人生极有意义 不枉此生 哪怕很早结束生命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leeyeexj 64楼
17:02:12  没骨气的人当然认为冤  从来中国人只会仰慕苏武牧羊的气节。  -----------------------------  照你这么说,苏武应该学张骞,自己偷了马匹逃回了。  只会放羊算个屁呀。
  十七禁令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於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未知进化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权威人士1
14:29:10  看来司马迁和李凌不冤啊,都该死!  -----------------------------  @speedneeder
14:31:55  李陵本来就是千古汉奸。。。  -----------------------------  @里斯商船大副 75楼
17:42:13  李广利才tm是汉奸。  -----------------------------  1、李陵投降声败名裂这本身不是问题,应该受罚本身也不是问题。  2、李陵投降并非有预谋,所以灭族惩罚过重了  3、李广利应是主责却没有被惩罚  4、这事情前后就是汉武帝在耍流氓脾气,司马迁要秉笔直书,矛盾轮番升级。虽然起因是为李陵辩护,但后来的矛盾冲突点其实和李陵关系并不大,是汉武帝拼命护短和司马迁寸步不让之间的冲突  5、汉武帝最后为护短付出的代价也足够惨重,朝廷里没有人再敢真正办事,竟让一个术士为祸宫廷搞死太子,汉朝从此衰落。  另外:拿英军投降的例子类比汉朝,太强大了吧。现代军事指挥体系下,指挥官下达了命令后,士兵执行命令却力战不敌,被全歼或者被俘或者承担了不必要的损失,指挥官是要被问责的。当年对越作战时的军队冒进失陷、武器系统出现了弹药不兼容的情况,事后都问责了。
  你让三国里的将领们情何以堪,先把黄忠从坟里扒出来,判他个无期徒刑
  @神马住在隔壁 79楼
17:58:25  你让三国里的将领们情何以堪,先把黄忠从坟里扒出来,判他个无期徒刑  -----------------------------  关二爷躺着中枪....  他怎么能投降曹贼呢?
  @mz3-03-27 16:05:45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如果我不是人,我全家让狗爆菊,如果我是,你们全家让狗爆菊,敢发誓不?  —————————————————  好吧,你是人!狗奴才也是人啊!是不是跪习惯了?哈哈
  被俘和背叛一样?打完子弹、拼卷刺刀被俘,谁也不会说什么
  试问各位如战场上只剩下你一个人,敌方将你团团围住突围无望,而你弹药尚足,那到底该以死相拼呢还是该放弃抵抗?而后者是否就是投降而被定罪?如这样是否可以先扔光武器被俘而避罪?
  回复第5楼,@而立之年来逛网  如果弹尽粮绝 也无力还手了 被抓捕了 算投降吗?已经尽力了非得战死吗?   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除非特殊情况 比如知道重大机密之类的,不然我反对盲目的放弃生命 活着回来还能继续战斗  --------------------------  百度下被俘和投降  
  回复第24楼,@剑君拾贰恨  在战场上你能分的清什么是主动投降和被动被俘虏吗,说的比唱的好听。我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是保命要紧,除了为自由而战,为家人亲人爱人而战誓死不降外,都是属于战术投降,米有必要惩罚,大不了不能升职,一辈子前途尽毁就可以 。  --------------------------  说这么多干啥哦,就是你自己要紧  但死的常常是那些怕死的  
  有些愤愤竟然在“投降”’二字里头找机会,还说什么生命第一。你们知道么,一旦战败,你的母亲姐妹就会成为敌人的战利品,你现在拥有的一切也都会化为泡影。  还说什么弹尽粮绝,难道你会把光荣弹也打出去么?当年小日本再不济也有把武士刀吧!  当然,身负重伤没有能力反抗的除外,不过就这一点对于贪生怕死的人来说也很难做到自伤。再说,自伤很容易鉴别。  不怕死是假的,但是一想到如果投降的话,个人的耻辱不说,家里的亲人也会在别人的鄙视中痛苦的度过余生。
  @未知进化 2楼
14:26:20  军人就要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是最大的荣耀。投降了一辈子被人看不起,还活个什么劲  -----------------------------  在这BB没有用,你先上战场。
  那个敢保证投降了就平安了?敌人要是想从你嘴里问点有用的东西 你是说还是不说呢?·········
  回复第31楼,@mz  @mz楼
14:59:27   就看部队里的格格阿哥们有没有这个气节了!   -----------------------------   @笑死哥了让谁羞愧 28楼
15:42:51   你是说美国爸爸吗?可以把投降写在士兵手册里面,真不容易,当然你可以说这是人性化,我也可以理解为贪生怕死   -----------------------------   呵呵,奴才被洗脑后可能变成不怕死的杀人工具,就是不知道你主子和少主子们有没有这胆量,搞不好你们死光了,他们就奴颜卑屈的投降卖国了!  --------------------------  其实被洗脑的恰恰是你这样的人,主子奴才不离口,莫非你家都是佣人工作?  
  活着才是最重要
  好多网特集体出洞了。  
  问这些傻逼问题有毛用 法律就是这样不是对就是错 难道要鼓励打仗投降 到时候你真投降了 中国法律你也懂的 总参杂着些人情 如果是迫不得已 也不会为难你 如果你倒霉 那也没办法 自认吧
法家过去的行为就被证实行不通
说远点 还有傻逼以为抛弃过去道德准则 优良传统 寄希望于法律能解决一切 完全是重蹈覆辙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  @教外私淑
14:35:57  当你英勇作战到弹尽粮绝,绝对不符合“贪生怕死”的条件  当被围之后,积极突围而“逃不掉”,那么就不会“自动放下武器”  所以,“弹尽粮绝,逃不掉”,那属于被俘,不是投降  -----------------------------  @ctfy2000 69楼
17:28:05  被俘和投降不是一回事?  你要不投降,怎么会被俘?  法国外籍军团军规里第一条就是当你发觉不敌时,可以投降。2战期间被俘的英军熬到战争结束的,都被授予了勋章。  -----------------------------  还没摸枪,我就觉得不敌。授予我勋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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