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在中国大陆销售需要有中文标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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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书书号怎么选择?

最近几年,个人出书越来越多,出书的类型各种各样,最常见的就是诗歌、散文、回忆录、小说、专著之类的,但具体的出书方式和书号选择,会影响书籍出版和使用。那么自费出书如何选择书号呢?有哪些书号类型供我们选择。

国内单书号: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一书一号,可在新闻出版总署查询CIP,它可以对书籍进行单本定价和销售,销售渠道也没有限制,所有的书籍销售渠道都可以进行发行销售,但是费用比较高。

国内丛书号:丛书号是一整套书使用一个书号,对于个人出书来说大多是只出一本书,如果选用丛书号发行,就需要等待有其他同类型的书籍印刷的时候才能同时印刷发行,虽然丛书号价格便宜,但是印刷周期较长,而且现在很多出版社不做丛书号了。

电子书号:音像出版社或电子出版社的书号,配光盘出书,不配CIP数据,即没有版权页,如果发行销售,需配光盘一起定价销售,

国际书号:其实所有的书号都可以被称为国际标准单书号(ISBN),俗称的国际书号即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书号,常见的是美国书号、新加坡书号、香港书号,因为“国际书号”不能在中国出版总署备案登记,所以不允许在中国大陆发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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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小说改编成游戏作品的侵权认定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作品表达方式,在涉及被控侵权游戏作品是否根据他人小说改编的著作权纠纷中,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文字数量的比重为标准,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并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内容在该游戏中所占比重。在判断该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基本案情】 

  《斗罗大陆》系张威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年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年6月5日,张威与玄霆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涉案《斗罗大陆》文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 

  《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系其2015年3月创作的《斗罗大陆》外传系列。2015年3月19日,张威将《斗罗大陆:神界传说》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游戏改编权授权思路公司,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5日。同日,思路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哆可梦公司。2016年1月1日,哆可梦公司向吉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改编开发成手机游戏的权利、小说作品元素使用权授权吉乾公司行使,吉乾公司有权进行该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推广。 

  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斗罗大陆(神界篇)])”开展视频播放、广告发布等经营活动,其中一种经营模式为通过与相关著作权人签订《视频合作协议》以获得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再由爱奇艺公司按一定数额的单价与有效点播量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爱奇艺公司认为飞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流公司)、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牛公司)对其网站视频存在刷量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针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的刷量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万元;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飞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等。飞流公司运营飞流网()。该网站首页上部广告语为“使用飞流网,流量飞速涨”等内容。此外,飞流公司开发 “柠檬挂机”计算机软件,该软件基本介绍信息显示“每天开机即可赚钱!最简单的网赚模式,绿色安全软件,不影响电脑使用!收益稳定,1元即可提现!”。爱奇艺公司经公证发现,飞流公司对爱奇艺网站投放的视频实施了虚增流量的刷量行为。经其统计,飞流公司在2017年9月至11月间,通过其柠檬挂机软件对爱奇艺网站的80001部/集视频共计实施了次访问;飞流公司在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通过其柠檬挂机软件对爱奇艺网站的《血色苍穹 第1季》实施了次访问,在2017年8月31日对《纳米核心 第3季》实施了3677760次访问。以上共计次访问。 

  七牛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及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等。七牛公司主办运营七牛云网站“”以及“”。“;;;”为爱奇艺公司诉称的四个子域名,已查明的2017年8月29日至8月31日爱奇艺网两部影视剧被刷量的4500余万次均系通过前述四个子域名跳转访问。七牛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显示,该四个子域名的注册用户ID为,该注册用户的七牛云账户下登记有飞流网的域名。应爱奇艺公司要求,七牛公司对四个子域名予以冻结。此后,爱奇艺公司法务部门以电子邮件方式正式提出要求七牛公司提供前述四个域名的相关信息以便于爱奇艺公司打击侵权行为,七牛公司法务部门电子邮件回复称,已对相关域名进行查看并冻结,该用户仅对测试域名的请求设置了跳转,相应流量并未发生在七牛平台上,无法判断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盗刷视频点播量”的行为,无权提供该用户的相关信息,如爱奇艺公司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处理,七牛公司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配合。 

  【法院认为】 

  飞流公司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收取费用为他人实施点播等网络访问。爱奇艺公司根据其网站视频访问数据确定版权费投入、广告投放等经营策略。飞流公司制造的流量亦是关系爱奇艺公司正常经营的利益指标,故双方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利益层面交叉重合,涉案“刷量”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奇艺公司视频访问数据具有可观商业价值,具有保护必要性和正当性。飞流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对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刷量”,反复、机械制造视频点播量,但并不反映正常观看视频的实际需求,纯粹追求点击数值上升,其实质是以数据造假获取经济利益,虚增视频受青睐度,使得部分案外人因视频热播攫取额外不当利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妨碍爱奇艺公司运营数据采集,误导爱奇艺公司经营判断,甚至导致爱奇艺公司支出本无需支付的版权费,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认定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首先,云计算服务商一般分为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 SaaS(软件即服务)三个层级。本案七牛公司提供IaaS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计算机、存储、网络等计算资源,提供访问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服务接口。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对用户利用云基础设施开设的网站和网络应用中存储的具体信息无法直接控制,其仅有技术能力对服务器整体关停或空间释放(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同时,《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7.3.2条规定,云服务商未经客户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客户数据,并应采取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客户数据和业务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故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其用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确定该类云计算服务商法律责任和义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措施并未明确限定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也包括其他一切合理的可以断开侵权服务、减少侵权损失的必要措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不能随意访问、控制、调取服务器中涉及用户具体数据等内容且负有较高保密义务,故确定其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不能过于严苛,同时也不能仅因其系提供基础网络服务的云服务商即免除其相应注意义务。 

  一般情形下,对不能查看服务器中存储及传输内容的IaaS云计算服务商而言,转通知是较为可行且合理的一个必要措施。考虑实践中涉及是否侵权的主体识别、行为识别以及侵权判断等因素,云计算服务商处理权利人侵权投诉通知,亦非所有情形一概限于采取“转通知”一种措施。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权利内容明确、侵权指向清晰的通知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及直接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客观技术条件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必要措施可以采取并有无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此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本意,也考虑了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可能导致的情景变更。进一步来说,包括本案七牛公司在内的云计算服务商应当承担的义务,是“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决表述的“通知删除”中的“删除”,亦应包括“删除”以及“屏蔽、断开链接”等所有必要措施。 

  综上,对于提供IaaS服务的云计算服务商而言,一方面确定其注意义务时不能过于严苛,不能采用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同的标准;另一方面,应结合云计算服务商的服务性质、个案情形及客观技术条件等因素,对权利人是否发出合格通知及云计算服务商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查明认定,并确定其法律责任。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七牛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爱奇艺公司的通知中的侵权信息要素不够清晰、不够完整,难以归入合格通知范畴。且七牛公司在爱奇艺公司发送通知邮件之前,鉴于双方技术人员之间存在沟通,已将涉案域名予以冻结处理,故七牛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伴随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蓬勃兴起,出现了“刷量”黑灰产等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网络生态等新问题。该案裁判明确认定“刷量”行为实质是数据造假,有悖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对于惩罚和遏制“刷量”等黑灰产,净化网络商业环境和信息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院在规制经营行为和规范竞争秩序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意旨,精准界定云计算应用和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厘清涉案技术应用市场行为正当性和非正当性的边界,也彰显尊重技术发展、推动技术应用、促进技术创新的鲜明态度。 

  “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 

  ——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件信息】 

  案号:扬州中院(2020)苏10刑初1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以营利为目的,向霍某雷(另案处理)购买品牌为GDC的服务器、品牌为NEC2000的放映机等翻录影片的设备,学习翻录影片的方法。后二人通过刘特(另案处理)盗取授权影院的服务器信息,“克隆”至购买的服务器中。通过王某飞、王某森、杜某(均另案处理)从“鞍山金逸影城”“鞍山佳兆业国际影城”等授权影院获取载有同档期电影数据的母盘。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招募刘某宽、任某静、李某盼、李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鞍山市铁西区凯兴富丽城4号楼3单元502室、12号楼2单元201室组建第一、第二工作室,翻录电影、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并向发展的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共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77.2536万元,被告人马某予违法所得404.4024万元,被告人马某松违法所得55.6万元。 

  2017年初,被告人文某杰、鲁某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等人合作,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被告人马某予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整体事宜,被告人马某松负责复制盗版电影、技术设备维护、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某杰、鲁某负责发展下线影吧。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等人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7部春节档盗版影片,销售给肖某平(另案处理)等下线影吧业主,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文某杰与马某予、马某松等人合作,负责发展下线影吧,通过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杰与马某予等人产生矛盾脱离该组织。后被告人文某杰向朱某(另案处理)购买品牌为“GDC”的服务器、品牌为“BARCO”及“NEC”的放映机等设备,指示朱斌帮助将其中一台服务器进行“克隆”。在湖南省湘潭市上层国际13-A-1504室设立工作室,通过潘某(另案处理)从授权影院“新三和影城”借取并拷贝载有同档期影片数据的硬盘,伙同张某凡、吴某飞、范某轩(均另案处理)筹建、虚假经营“松涛影城”,招募罗某毅(另案处理)进行技术维护,利用“松涛影城”获取授权服务器信息、播放密钥,翻录影片、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并销售给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被告人文某杰与他人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被告人文某杰负责盗版影片的翻拍和制作、发展下线影吧等事宜;张某凡、吴某飞、范某轩负责筹建“松涛影城”及发展下线;罗某毅负责远程安装技术软件以及设备维修等;潘某负责提供影片母盘。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文某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文某杰参与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及其本人制售盗版影片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6.9609万元,违法所得103.5322万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文某杰等人采用前述手段,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小猪佩奇过大年》8部春节档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小猪佩奇过大年》在互联网上流传。 

  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鲁某加入马某予等人的组织,负责发展下线影吧,通过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18年9月,被告人鲁某脱离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后,招募丁某、杨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被告人文某杰处获取盗版影片后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销售给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814.985万元,违法所得536.061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予与马某松、文某杰、鲁某长期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犯罪行为,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予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某杰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文某杰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杰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文某杰的辩护人提出文某杰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影院内“幽灵机”盗录传播电影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起典型案例,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的“2020年剑网行动”的成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及社会持续关注。 

  本案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分子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施链条式、专业性、产业化犯罪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通过组织人员采用“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数百部春节档电影,并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映。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审查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后,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280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司法裁判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被评为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某华、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 

  【案件信息】 

  案号: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 

  【裁判要旨】 

  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线上或线下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巨大或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成立。被告人蒋某华作为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玲作为华业公司股东,二被告人共同经营华业公司。2015年至2020年,蒋某华、赵某玲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华业公司的名义销售给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97839元人民币。 

  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溢公司)于2012年7月4日成立,被告人彭某作为丰溢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0年,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经营的华业公司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丰溢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沃得精密机床部件(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植保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元。 

  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彭某处查获3M9001、3200、6200 口罩、面罩共计64只及3M防护服30套,经鉴定,除3M防护服为正品外,剩余均为假冒3M产品。 

  2015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元。具体为: 

  (一)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通过华美劳保用品等网店销售元。 

  (二)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赵某东元。 

  (三)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张某芳元。 

  (四)2020年2月3日、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胡某锋68100元。 

  2020年2月6日、2月7日,公安机关在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26号华业公司仓库查获3M面罩、口罩、5N11CN等防护用品共计234832件,经鉴定,除3M5N11CN为正品外,剩余均为假冒3M产品,货值82188.97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芳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丁丁钣金辅料批发商行等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某东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华徽汽车油漆辅料批发等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元。 

  2020年2月4日、2月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胡某锋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口罩,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司马某,销售金额67500元。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胡某锋处查获3M口罩1435只,经鉴定,均为假冒3M产品。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胡某锋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赵某东、张某芳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赵某玲退出赃款145万元;彭某退出赃款30万元;赵某东退出赃款50万元;张某芳退出赃款40万元;胡某锋退出赃款1368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蒋某华、赵某玲、张某芳、赵某东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胡某锋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彭某代表公司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赵某东、张某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胡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华、被告人赵某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三、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四、被告人蒋某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五、被告人赵某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赵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六、被告人张某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七、被告人赵某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八、被告人胡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口罩、面罩等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疫情案件。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有力打击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严重破坏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大局,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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