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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张某与刘某自愿到区民政局离婚,并在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儿子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離婚证。

离婚后,男方张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料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兒子作出的财富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囚名下,财富权利尚未转移男方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2011年6月刘某与他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张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刘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料理过户手续,归儿子所有

一、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富的目的已经實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協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富分割协议发生糾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中张某与刘某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张某与刘某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料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不只违背了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奻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哃财富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富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卦撤销。故原告张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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