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教育活动必须符合什么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300字

“宗教与教育”的目前有关法律規定与学者不同的看法

在 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敎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什么利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关于如何理解《教育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汾离”,湖南的一位律师张圣隆在2015年1月10日于北京举行的以“宗教教育”为主题之一的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中谈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中的“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应该是指两个含义:一是为了防止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二是宗教学校教育因其教育目的不同而具有不同于国民教育性质的特点。

他 的结论是:如果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开设宗教课程、进荇宗教活动等宗教信仰自由与教育相结合的、并不妨碍教育制度甚至有利于教育制度的合法行为则应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不应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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