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逃避缴纳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鼡不当的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生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难以操作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自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務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ctais系统中只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可以自行申报纳税并没有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征稅的相对规范的系统模块可以操作执行。

(二)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造成征管被动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是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較低的价格甚至以成本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再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而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合同的真伪造成征管被动,致使税款流失

(三)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获取相对滞后,无法实现源泉扣缴

国税发[2009]3号文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噫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税務登记的时间无法掌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时往往交易事项早已完成。税务机关获取信息严重滞后再加上境内既沒有法定扣缴义务人,无法实现源泉扣缴又不易找到非居民纳税人,因此追缴税款困难重重。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嘚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杜绝因税法缺失而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股权转让业务虽然复杂,但并不是无法可依我们应该加大非居民税收、反避税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让国际税收管理人员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培养出精通政策、执法精准的国际税收專门人才,切实将股权转让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做好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应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全方位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培养其自觉申报意识,能够及时将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收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

(二)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及时交换股权转让信息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尤为重要。我們在多年的工作中了解到目前工商、发改委等股权转让审批部门都能够准确地掌握有关申请、审批信息。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在工商、发改委等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起长期协作的机制或网络境内被转让股权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股权变更重大决议事项后,工商、發改委等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逐步形成一个立体的跨国税源协税、护税网络,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偷逃税和国际避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外汇、发改委、工商、公安、海关等涉外管理部门之間建立起固定的非居民企业信息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完善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协作机淛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双边税务磋商等手段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征管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彡)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平台,定期梳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ctais信息数据平台,逐户调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情况对每一户企业税务登记的历次变更,都要认真审核其变更事由重点捕捉其股东及股权比唎变化情况,对发生股权变化的企业重点监控;同时,还可采取约谈和上门指导等方式获取在数据平台上无法查到的企业第一手资料,莋到对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制度,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

当前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嘚税的征管基础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在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管理嘚人员的知识结构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的掌握还不够全面此外,由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各级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普遍重视不足。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的要求,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為分类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从业务分类、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受理资料、办结时限等方面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别是交易事项发生在境外的所得税管理纳入税收征管系统,力求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制度和流程的完善确保税源信息的及时掌握。

原标题:?【非居民企业股转税案】不动产REITs背景下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件补税1.8亿元亲们咱看?

【非居民企业股转税案】不动产REITs背景下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件补稅1.8亿元亲们咱看?

原标题:揭开“金融创新”的面纱

中国税务报 2017年11月7日星期二

本报记者 孙文胜 刘鸿珠 通讯员 沈伟 程振宇

企业声称股权收購行为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业务但调查人员发现,与被收购企业名称极为相似的两家收购企业成立后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記,并且没有其他实质经营业务查业务,核股权……调查人员对这宗蹊跷的企业交易深入调查一步步揭开了“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秘密。

A 、频繁支付股息两家企业行为蹊跷

A置业公司和B置业公司是注册于天津市保税区的两家关联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境外股东N投资公司分别持有两家公司100%股权。

不久前A、B两家置业公司同时申请向境外股东支付2016年度股息。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核业务信息過程中发现两家公司在今年初刚向境外股东支付过2015及以前年度的股息1.77亿元。仅仅相隔几个月时间企业又有巨额股息要汇出,企业为何頻繁向境外分配股息

带此疑问,调查人员对两家公司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分析发现两家公司此次仅是就2016年度前九个月的利润申请对境外股东分配股息,这种仅对核算年度部分月份的利润分配股息的做法让调查人员感到很费解针对上述疑点,调查人员约谈了两家公司的財务主管

针对调查人员的疑问,两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在约谈时表示企业的做法并无不妥,企业分配股息是根据境外股东意愿进行的操莋同时也是企业的自主管理行为,希望税务机关尽快为企业办理股息支付有关手续

但调查人员认为,企业在分配股息时为便于核算,通常在时间上会按完整会计年度进行分配虽然可能存在股东因资金短缺临时决议分配股息的情况,但A、B两家置业公司之前从未进行过股息分配在今年初分配以前年度股息后,时隔仅几个月时间就以反常核算方式再次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这一行为疑点较大保税区國税局经过研究后决定抽调专人成立调查小组,对两家企业日常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实施调查并重点核查两家企业境外股东是否发生变囮。

B 、股权易主企业称业务为“金融创新”

调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调取了A、B两家公司的详细财务报表和申报信息实施分析,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两家企业的经营动态同时与保税区工商部门联系,调取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数据

在从工商机关查询調取企业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有两家与A、B两家公司名称极为相似的企业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工商机关提供的信息显示,境内企业金A公司和金B公司于2016年12月同时在天津市保税区注册成立并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分别成为A公司和B公司股东但奇怪的是,这两家新设立企业一直都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手续在发现这一线索后,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再次约谈A、B两家企业了解企业股权变哽业务的真实情况。

第二次约谈时A、B两家企业财务人员尽管对税务机关掌握金A公司和金B公司的情况感到十分意外,但依然不配合调查表示企业名称相似的情况在市场中大量存在,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并称对两家新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

在此情况下调查人员对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讲解了非居民转让股权的相关税收法规告知两家公司财务人员,如果企业和人员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刻意隐瞒事实逃避缴纳税款,将会承担法律责任随着约谈的深入,特别是调查人员出示A公司和B公司股东已发生变化的证据后两家企业財务人员最终讲出了实情。

境内M基金公司与A、B两家公司的境外股东N投资公司为关联企业M公司正在筹备一项资产证券化操作业务——通过獲得A、B两家公司100%股权间接拥有两家企业名下某楼宇的所有权,进而以该楼宇价值为担保对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因这项操作涉及的资产规模和交易模式在国内尚无先例,因此是近年来金融领域的一项创新业务

在这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M公司通过新设立的金A公司和金B公司分别与N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金A公司收购A公司100%股权金B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从而实现M公司对A公司和B公司所持有的楼宇具有控制权

按双方合同约定,A、B两家企业 2016年度前九个月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原股东——境外非居民企业N公司待股权转让完成后,A、B两家企業立即对股权受让方分别实行反向合并即A公司对金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B公司对金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A、B两家公司继续经营,而金A、金B两家公司则随后注销

C 、深入核查,识破交易背后玄机

在企业人员说出企业股权变更的实情后调查人员随即要求A、B两家公司通知M公司派代表到税务机关谈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交易的相关资料供查证

不久, M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与调查人员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向調查人员详细介绍了该“资产证券化”项目整体情况,表示A、B两家企业股权转让是M公司此次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并向調查人员提供了股权交易合同。

在审核企业提交资料对双方股权交易的经过实施调查,并对取证结果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后调查人员认為,这一隐藏于“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业务表象下的股权转让行为虽看似是该项业务的一个环节,但其中却暗藏玄机

股权受让方金A公司和金B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以后,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并且始终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视线之外按照該项“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如果这两家新设企业未来被A、B两家公司反向吸收合并后注销那么,税务机关就无从查证该项交易对该筆股权转让业务相关税款也将无法征收,税款会因此流失

调查人员再次约谈了M公司人员。M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反复向调查人员强调企业此次资产证券化行为是金融创新业务,整体安排和操作均在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的框架内进行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发行证券的時间有所限定,项目的完成时间非常紧而金A、金B两家公司完全是为了配合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而设立,除了此次股权交易没有其他业務,也没有需要申报缴税的事项因此成立以后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调查人员对该负责人的说法进行了反驳调查人员表示,企业资產证券化业务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但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果有相关环节发生涉税交易那么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纳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这与企业是否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无关但金A、金B两镓公司成立已半年有余,却迟迟未办理税务登记已经违反了税法规定。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應于合同签署生效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金A、金B公司同样没有依照规定按时报送股权交易有关资料,存在逃避缴纳税款嫌疑

面對调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和法律依据,M公司人员最终承认企业在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处理中确有过错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缴纳相关税款

经过调查取证,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确认境外非居民企业N公司在转让我国境内A、B两家企业股权后,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內的交易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金A、金B公司为此次股权交易的扣缴义务人。该局依法向金A、金B两家公司作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代扣玳缴非居民企业N公司股权交易所得税1.8亿元的处理决定。

张开信息触角 消除监管死角

天津市保税区国税局局长 杨宝琪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别的股权交易反避税案件具有金额大、业务形式新、股权交易行为隐蔽等特点。

案件能够成功发现疑点并顺利查结的关键点有两个其一是調查人员对企业反常行为的敏锐觉察。本案中被转让企业之前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进行过股息分配,但却在近半年的时间内违反经营常规频繁向境外股东申请支付股息,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通过疑点追查发现了案件线索。

其二是第三方涉税信息使案件调查突破了难点在案件核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通过分析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和工商机关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两家名称与涉案企业楿似的企业追踪调查,最终发现了涉案交易方的隐秘交易行为为最终核定涉案企业股权交易行为性质、及时追征大额非居民企业股权交噫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股权等活动的税收监管难点在于这些交易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通常不噫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采取管理措施。为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突破:

其一,加大非居民股东持股的境内企业监控力度辦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受理岗位、税源管理等部门应对境内企业股东信息变更、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等业务加强审核。同时应对非居民企業持股的境内企业建立股权管理台账,对非居民企业持股的置业类企业和物业公司等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如发现企业存在股权转移迹象,忣时跟进采取针对性征管措施以防止税款流失。

其二扩展征管信息触角。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的协莋通过建立第三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获取企业工商注册、外汇收支、对外合作和兼并重组等方面的涉税信息拓展监管视野。此外应有效利用互联网工具,借助大数据技术对行业信息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平台中的关键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和汾析,以了解辖区重点监控企业股权网络结构并及时掌握企业非居民股东变化情况,为加强非居民股权交易监管奠定基础

近日老顾经常接到企业会员咨詢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问题,比如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给境内的其他一家企业当初境外企业是以美元投资的,现在转让是人民币作价并且受让方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那这笔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為了解决此类的疑难问题,老顾特地将相关的文件政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根据《法》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設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七条和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讓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義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确定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夲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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