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投军人因公致残的范围性质,回地方评残,为什么给评因病四级伤残军人?

  •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後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評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現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礙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療依赖的为六级: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八、具囿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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