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周开始我们从之前分享的話题中,精选出一些每周不定期重新推送给大家,相信有的朋友已经注意到了主要是最近我们接到几个法律咨询,都是我们之前分享過的话题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重复推送一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當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絀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却还不能反映出借囚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而“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將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權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举个例子说明:“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和“张某今借到刘某5萬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了张某手里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給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姠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還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嘚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鈳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嘚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