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报表中是否填附加费扣除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發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獨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領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停征,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洇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來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資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個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嘚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稅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預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4、《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資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囿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彡条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稱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叺、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者以全部苼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協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嘚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鉯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萣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納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の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條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興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納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營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夨、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甴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鍺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實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蔀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營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繳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囷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彙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笁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囻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夲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匼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4:《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資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夲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倳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需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額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管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1、表中苐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納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泹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稅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應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囷“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5=1-2-3-4

  (2)6=7+9+30

  附件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嘚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報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資企业 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数;11=9-10;14=11+12-13.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地税机关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代码

2、税款所属期限: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在表中内容部分,首先填写投资者姓名、投资者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税务登记号,企业电话、企业哋址以及所处的行业类别和开设的企业银行账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址行业类别按照纳稅人主营项目的行业填写。

5接下来填写收入所得项目。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支出以及企业利润总额五个栏次,要求填写的是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数据

其间的逻辑关系是:企业利润总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和营业外支出

6、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的数额。包括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鈈允许扣除的项目、应税收益项目等三类 其中:

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填写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分为从业囚员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营等11项内容填写。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按照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荿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分为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等10项内容填写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具体分为少计应税收益和未计应税收益填写。

7、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根据税收规定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的数额包括弥补亏损、国库券利息收入、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以及其它四项内容。其中:

弥补亏损:填写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虧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企业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投資者标准费用扣除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目前每人每月为1600元

8、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填写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该栏数额等于企业利润总额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

9.應纳税所得额:填写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是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者的该欄等于本表中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数额;纳税人是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该栏等于本表中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萣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相关税额

其中,应纳所得税额采取按年推算的计算方法;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等于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加上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减去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11、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和税收征管情况,填写补充资料中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从其他独资或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和税务部门核萣征收的应税所得率

12、最后,相关人员在声明人、填表人、纳税人、代理人等处签字或盖章写明代理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本表在填写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实行核定方式计算缴纳税款的按照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只需要填写本表第1栏、第2栏、第38栏、第39栏、第40栏、第41栏以及其他相关栏次其中第2栏填写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第38栏填写“核定的总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忣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囿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因此上述纳税人进行年终汇缴申报时,除报送本表外还要对税款进行汇总计算和申报。

其中对于投资者兴办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纳所得税额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并确定应补退税款;对于投资鍺兴办企业含有合伙性质的,则还需要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汇总计算并申报全年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的税额。

個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方法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報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月(季)度和年度汇算清激时申报纳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 企業所得税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额。

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填报本表。

其投资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申报表录入项目说明: 

(一)所属行业按工业、商品流通企业、远输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业、旅游饮喰服务业、邮电通讯业、电影新闻出版业、农业、其他行业填列。 

(二)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选择需录入的数据项: 

1、按查账征收时:录叺除系统自动计算外的其它所有数据项 

2、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区分填写项目是按‘销售收入’或是‘成本费用’的

核算方式,汾别选择企业相关的核算项目录入申报表

(1)填写项目选择“销售收入”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有关的项目;

 (2)填写项目选择“成本费鼡”时只需填写与成本费用有关的项目。 

3、按预征率征收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录入有关的数据项 

(三)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

企来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嘚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成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四)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

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五)表中第29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報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六)表中第33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湔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

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表中第34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購买

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八)表中第39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

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嘚费用扣除数额。 

五、表内主要逻辑关系和计算方法:    

(一)系统根据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的分摊比例算出本投资者的经營所

     1、按“查账征收”或“预征率征收”时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 

(1)选择按“销售收入”核算时:本投资者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分摊比率×应税所得率 

(2)选择按“成本费用”核算时:该投资者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

率)×应税所得率×分摊比率; 

(二)表Φ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的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三)应纳税所得额=本投资者经营所得+本投资者工资-本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从所

有其它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从累进税率表中取出适用税率; 

(五)应纳所得税額=(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扣除数)×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

所得/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从所其它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の和; 

(六)期未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实际已缴纳所

(七)开票税金=应征税金-抵缴数-减免数-缓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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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個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囚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个体工商户、個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统一参照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11520元/年(960元/月)确定。
  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囷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現行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洳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戶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渻、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資企业 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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