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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鸡首度出面澄清谣言:承认有收购计划,收购品牌可能与豆浆有关
拥有15年发展历程的老乡鸡一直以低调著称,但最近却被一段视频的曝光推上了风口浪尖。视频中显示着“收购”、“武汉热干面”、“南京鸭血粉丝”等字样,网友们纷纷参与讨论与猜测,安徽人民更是为老乡鸡的大动作感到骄傲,从视频曝光到现在,老乡鸡终于在今日上午出来澄清了,并表示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
关于此次泄密事件的声明,老乡鸡强调了四点,首先,品牌收购这个计划属实,并且将在7月25日举行发布会公开,所以这件事并不是莫须有的谣言,也并没有瞒着大家的意思。但是在视频中出现的武汉热干面和南京鸭血粉丝并不是老乡鸡的收购对象,由于品牌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所以具体是哪个品牌暂时还不能说明。
单单出来澄清一下事实可不是老乡鸡的风格,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老乡鸡在官方微博上发起了10000元的有奖竞猜活动,如果成功猜对了老乡鸡即将收购的品牌,将获得现金奖励。在声明的最后,还提示大家即将收购的品牌最知名的产品是豆浆,品牌的名字在全国也是家喻户晓的。
老乡鸡对于合肥来说不仅仅是骄傲,更是一种代表地域特色的美食文化。到目前为止,老乡鸡在全国已拥有500多家自营店,在合肥人心中,老乡鸡的地位早已无法动摇。距年初迎来重量级投资者,时隔半年,又做出了大动作----收购,希望老乡鸡这15年来的“稳”,能带来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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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打过老乡鸡暑假工的我就不吐槽了
对啊,我觉得香辣鸡杂的汤汁下面条也很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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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汪有凤,女,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实习律师。被告:,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束从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汪有凤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诚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正、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有凤诉称:原告汪有凤于日到被告单位从事后堂大厨工作,月薪2230元左右,工作时间是8小时左右,每月休息4天,双休上班,如果请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休息日、节假日大多加班,被告也没有给予原告任何加班报酬,进入公司后,公司让我们后堂人员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或按手印,也没有给我们一份合同,现经过查询,被告仅仅在日到日为原告交纳了社会保险,日,原告因长期在后堂大厨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需要住院治疗,门店领导胡青青、陈孟孟口头准假,当得知原告需要长期住院(需要手术)时,胡青青和陈孟孟多次到我家,要求我主动辞职,单位领导5月底亲笔书写了一份辞职报告给我,我因为疼痛无奈签名,单位一直没有给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报销医疗费用,原告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但被告仍然拒绝支付原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以及办理失业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11)15578.5元、双倍工资26706元、加班工资元、经济补偿金15578.5元和加付赔偿金31157元,总计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补交原告工作期间(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2014年7月至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或予以补偿;4、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报销医疗费用3000元人民币和办理失业金手续。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2009年3月到2014年6月),日原告提交了辞职报告,故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障金无依据,我方支付了原告辞职当月的工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双休日要求加班,故其要求的加班工资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诉求的带薪年休假我方予以认可,同意支付2009年到2013年之间的年休假工资;原告诉求的报销医疗费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关于原告失业金诉求我方不予认可,原告应当向社保局申请;关于原告其它诉求,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原告为证明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裁决书、送达证明,拟证明原告汪有凤的身份和劳动仲裁的送达情况;2、企业工商公示信息、企业机构代码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情况;3、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查询,拟证明被告只缴纳了日到日之间的社会保险;4、工资单,拟证明原告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及原告治病期间未享受停工留薪期报酬情况;5、急诊病历手册、CT检查报告单、住院通知单、部分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原告长期从事后堂大厨工作,并于2012年11月经诊断患××,医院建议住院治疗,但原告一直带病工作到2014年5月,后门店领导多次到我家,要求我主动辞职,单位领导亲笔书写了一份有事辞职的报告,原告因疼痛无奈签名;6、餐饮服务结业证书、员工手册、荣誉证书、工号牌、工作旅游照、老乡鸡达人币(单位内部奖励方式),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培训、学习、工作和多次被评为先进。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但被告于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原告主体不适格;对证据4证明目的有异议,我公司支付过停薪留职的相关费用;对证据5有异议,其辞职签名是自愿的;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与加班无关联。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签订日期及相关的约定;2、录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3、辞职报告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系主动辞职。原告汪有凤对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合同形式无异议,但签订合同既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也没有给一份给劳动者,同时合同中有随意添加修改部分,更改添加部分没有经过劳动者签字;对证据2无异议,但原告实际上于2008年3月进入老乡鸡工作,有培训上岗证予以证明;对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开庭前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从社保也可以看出汪有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结合证据三性及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三性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6中餐饮培训结业证,由于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证据6中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3三性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有凤于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厨工职务,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直至日原告因病申请辞职,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于日予以同意。被告辞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本案被告申请,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号仲裁裁决书,因本案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入职时间问题,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08年,而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录用人员登记表能够映证原告系日入职,故本院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日;关于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问题,由于被告提供了原告汪有凤的辞职报告(原告于日提出,被告于日予以同意),且原告无相应证据证明此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自日解除;综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补交原告工作期间(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2014年7月至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或予以补偿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之间的工资15578.5元、双倍工资26706元及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因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已于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2014年5月的工资,故对于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加班工资,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被告方的工作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给予原告法定的年休假权益(该事实已经蜀劳裁字(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双方对于相关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裁决并未提出异议诉求),结合原告工作年限(5年零2个月)及月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卡对账单计算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平均月工资为2180.2元)计算为11991.1元(2180.2元×5.5个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报销医疗费用及办理失业金手续的诉求,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产生的医疗费系工伤导致,且办理失业金手续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故本院对于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有凤经济补偿金11991.1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汪有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诚成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 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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