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训练误伤怎么办跆拳道趣味游戏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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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私人开办的兴趣班学习跆拳道受伤,责任该怎么界定?
安徽-安庆&01-31 12:05&&悬赏 0&&发布者:高手专整 & 回答:(2)
律师您好!兴趣班老师说我家小孩在教室里把另一小孩的睾丸踢了,问了两个小孩,小孩都说当时教室里只有他们两个人,他们俩相互打闹了一下,然后正常上课,第二天他家长才知道,说小孩睾丸有点肿,是我家小孩踢得,但我家小孩说没踢对方小孩的那个部位,两个小孩都未满七岁,教室也没有监控,而且教练和管理员都不在教室,到底怎么回事也无法搞清楚。对方小孩先在卫生室输了一个星期的液还没消肿,然后去市区医院做了检查,说还要继续输液,回到县城医院接着输了一个星期的液,然后去省城医院再次做了检查,医生说回家热敷观察一段时间。现在对方家长要求我们和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当时我认为是小事情,也有可能是我家小孩踢得,所以和学校各垫付了1000块,现在对方家长也只提供了一些检查费用收据,没有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等,家长要求我们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总计七千多块,对方小孩只是每天需要在放学期间到医院输液两个小时左右,没有影响正常生活和上课。老师对该费用没有异议直接同意了,说让我和她平均承担。因为这样算总费用就很多了,而且大部分都是对方家长信口说的费用,如果这次主动承担的话以后可能还会有许多纠纷存在,所以我就拒绝了老师的提议,建议对方家长起诉。请问律师,这个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的话,我家小孩该不该负责,如果对方要求我家小孩负责是不是需要有效证明才行,就对方小孩的口述能作为有效证明吗?还有如果对方能提供有效证明,那么我们三方各自该付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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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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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有道理&协商不成&对方起诉到法院&需要有证据来证明是你家小孩踢得
谢谢江律师,如果对方起诉,请您分析下会不会找到有效证据呢?小孩说当时就他们两人,无其他人员,也无监控,随后的上课训练都照常进行的,教练和家长当天都不知道,第二天家长才发现对方小孩睾丸有点肿。如果对方提供了有效证据,请问受伤小孩自己是不是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谢谢解答!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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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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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58199跆拳道学员训练受伤 学校道馆双双担责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少年体校生因在跆拳道训练中未带防护器具而被陪练对手踢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受害人所在的宜春市少年体校及受宜春市少年体校委托代为训练体校生的元武道馆合伙人被判对受害人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原告陈辉被宜春市少年体校选拔录取为该校跆拳道班学生。因宜春市少年体校没有跆拳道训练场地,宜春市少年体校便委托元武道馆代为训练学员。目下午4时许,原告陈辉在元武道馆训练时,被陪练对手踢伤。当时,在现场的元武道馆教练用两瓶冰矿泉水为其作了冷敷,但未送医院治疗。当天晚上,陈辉疼痛加剧,第二天被送往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脾破裂,行手术将脾全部切除。
  因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陈辉便将宜春市少年体校、元武道馆合伙人告上法庭。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跆拳道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体育运动,被告元武道馆的教练在对原告陈辉进行训练时应合理安排训练活动,提醒学生佩戴好护胸等防护器材,原告陈辉未戴护胸等防护器材就与对手进行对抗性训练而造成伤害,作为教练理应预见到这一损害后果而未提醒或禁止,因此被告元武道馆的教练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陈辉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元武道馆的教练所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元武道馆的合伙人共同承担。
  原告陈辉是宜春市少年体校招收的学生,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宜春市少年体校把学生安排在元武道馆进行训练,未加强对培训场所和教练的监督,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宜春市少年体校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宜春市少年体校与元武道馆对原告陈辉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对判决不服,认为承担责任过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辉是在宜春市少年体校跆拳道班学习、训练中,在元武道馆教练的指导下,受到伤害。宜春市少年体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校把学生安排在元武道馆进行训练,未加强对培训场所和教练的监督,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学生自我保护教育,元武道馆教练未尽到教练职责,故二者对陈辉的伤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陈辉在训练中未戴护胸等防护器,对其自身的伤残亦有一定责任。
  综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宜春市少年体校与元武道馆对原告陈辉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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