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是不是一个类似毒品的东西社会毒瘤?。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一、毒品犯罪概述;(一)毒品犯罪概念;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品,形成毒品交易网络;2、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品,形成毒品交易网络。
2、毒品犯罪的全球化态势突出
当今世界,毒品犯罪全球化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由于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毒品除了古柯类毒品和大麻类毒品具有一定地理气候因素制约外,罂粟几乎适合世界各地的种植。而以海洛因为主的鸦片类毒品仍是世界毒品消费的主体,因此毒品种植、生产不断扩大。此外,人工合成类新型毒品由于原料易得,工艺相对简单,规模可大可小,可以在家庭、小作坊甚至任何地方制造。因此,生产制造此类新型毒品犯罪的地域不断扩大,涉案地越来越复杂。
3、毒品犯罪的隐蔽化和武装化兼而有之
首先,犯罪分子使用的贩毒手段极为隐蔽狡猾,人体内藏毒、物体夹层藏毒等手段均已出现。其次,武装贩毒案件增多,有的贩毒集团既贩毒又贩枪。
4、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
毒品犯罪的流程性特点使毒品犯罪构成了类似生物学上的生物链,每一环节都对上下环节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这导致了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日益增强。毒品犯罪的周期性是指毒品的非法滥用和毒品犯罪互相依存、互为发展。由于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具有互动性,有毒品滥用必然会有毒品犯罪,有毒品犯罪必然会刺激毒品滥用,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互相促进,呈现周期性螺旋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由于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既面临金三角、金心月、金日月等境外毒品渗透加剧与国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又面临阿片类传统毒品继续发展与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迅速蔓延的双重压力,禁毒工作刻不容缓,其面临的形势仍非常严峻,任务依然繁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
“金三角”特别是缅北仍然是对我危害最大的毒源地,在我国消费的海洛因大部分来自该地区。据联合国报告,2006年,缅甸婴粟种植面为49.2万亩,同比下降26%;鸦片产量为312吨,同比下降16%。看似海洛因渗透有所减少,似乎情况有所改观,但事实上是毒品犯罪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着,制贩新型毒品比重明显加大。
(二)国内滥用海洛因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来势汹汹
据国家办禁毒办公布的数字,截至200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78.5万名。目前,海洛因仍是我国消费的主流毒品,全国现有海洛因吸食人员70万,占吸毒人员总数的78.3%。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农民和无业闲散人员分别占69.3%、30%和51.7%。新型毒品问题正呈不断扩大蔓延的趋势,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迅猛,新型毒品正超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严重威胁着我国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和流入国内非法渠道的问题依然突出
受境外易制毒化学品需求和毒品暴利刺激,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情况仍屡禁不止。我国生产的硫酸、盐酸、醋酸酐等化学品被走私至“金三角”、“金心月”等地时有发现。
(四)境内制贩毒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受毒品暴利的刺激,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家族、民族、地缘为纽带的职业贩毒团伙,并与境外贩毒势力相勾结,将境外毒品大量走私入境。贩毒手段更加多样,武装对抗性增强,人体藏毒、武装贩毒、邮寄贩毒活动突出,零星贩毒活动有增无减。
三、毒品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
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
(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6]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
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明确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认定
我认为,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①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然故意持有,但是仅仅为了其他非犯罪目的,比如吹嘘炫耀自己拥有毒品的,并不是应以贩卖为目的,不构成犯罪;②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故意持有,且故意将其当作真毒品贩卖,应以诈骗罪论处;③是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但无法查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或为他人窝藏毒品的,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具体对象错误不能阻却持有犯的故意犯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终了的未遂处罚。
(3)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定性
吸食、注射毒品必然以持有毒品为前提,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罪,那么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我认为,对吸用毒品者为吸食、注射目的而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这里的数量较大,我国《刑法》和《决定》所规定的标准是相同的,即“鸦片200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但是应当注意,“数量较大”的数量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者同期持有毒品的总量,也即曾同时持有毒品的最高量。对于前后多次持有毒品,不适用累计计算数额的数量计算标准。已被吸食、注射掉的毒品,更不应计入此数量之中。
(二)毒品纯度问题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的数量。这一规定仅仅是对定罪的规定,而不是对量刑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纯度不影响定罪,只要达到刑法各个罪名所规定的数量标准,就构成相应的犯罪。我认为,《解释》再次要求对毒品进行含量测定,以查明毒品的准确含量,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的修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考虑毒品的纯度,否则会违反罪刑均衡原则,有损公正观念。
《决定》出台之后,各地法院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且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纯度的鉴定。对于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也不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吸食成份极其复杂的新型“摇头丸”类毒品,由于其含有不同类型的苯丙胺或其他毒品,而法律对不同种毒品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因此对查获含有多种成份的“摇头丸”类毒品,也应进行含量鉴定,以准确量刑。
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对非常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不以纯度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只对缴获的毒品作出含有某种毒品的定性分析鉴定结论,而不进行定量纯度
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当毒品中因同种有毒成份因含量不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份的纯度进行鉴定。因此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出现罪责不相适应的现象出现,毒品鉴定部门对毒品作检验时,既要对毒品成份作定性鉴定,又要对毒品纯度作定量结论,应对毒品定性和定量一并作出鉴定结论,便于法院在对毒品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作为参考依据,以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三)毒品数额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毒品犯既定性又量刑,因此,毒品犯罪的数额问题不仅对定罪有意义,对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事实上,毒品数量极少的通常不会被立案,而是被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因此,毒品数额是直接确定法定刑档次和具体刑种、刑期的依据。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毒品数额都是确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重要依据。由此我认为,在毒品犯罪的数额认定上至少有三点值得研究:
1、不同种类的毒品数量的换算问题。假如行为人贩卖鸦片10克、海洛因2克以及其他类毒品5克,从每一种毒品数量上看都极少,要不要立案呢?这就涉及到不同毒品种类之间的数量换算问题。从世界各国犯罪司法来看,通常也是根据毒品的构成、毒性以及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将不同毒品在数量上进行换算。通行的计算公式是:1克海洛因=2克吗啡=20克鸦片=5克卡因盐=0.05克卡因碱=5克安非他明=20克杜冷丁=1000克大麻=1克苯环派定(致幻剂)=10克麦角先二乙胺(致幻剂)=1克冰毒。[7]
2、行为人对毒品数量“较大”或毒品数量“大”,是否需要存在主观上的认识?行为人对于毒品数量的认识直接反映了其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缺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下依然定罪,在一定意义上是客观归罪,违背了责任主义的要求。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学者对于盗窃罪对象的数额或者价值的认识的相关论述中得到启发。
3、毒品数额累计计算有可能扩大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范围。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数额犯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一直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我认为,对于数额累计计算后可能达到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可以考虑按照同种数罪并罚处理。数次伤害的,可以作为同种数罪并罚处理,数次贩卖毒品的,同样应该累计计算数额。
(四)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协调
1、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的比较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必须进行对比,才能更好地认清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条、正确定罪量刑。
(1)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2)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第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第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
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2、法条竞合下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总则第65条中的累犯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分则第356条中的毒品犯罪的再犯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重复规定,以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或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所以就会出现既符合我国《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我国《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的情形,问题在于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再犯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1)能否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回答是否定的,同时适用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条款,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对“被判过刑”的行为人,同时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非难,明显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有悖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当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所以,不得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2)该适用累犯规定还是再犯规定
显然我们只能择其一。那么,究竟适用哪一种呢?《决定》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规定存在疑问,它没有考虑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累犯规定位于刑法总则之中,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位于刑法分则之中。“刑法总则是关于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与原理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则是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和对该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总则所述的原理、原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在适用分则时,必须遵循总则的原理、原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对总则的补充。刑法总则是在总结我国刑法法律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及权威性。因此,凡是其他刑罚规定的法律一律适用本法总则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和再犯出现竞合时,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按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论处,以避免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仅以再犯论处,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换言之,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四、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禁毒立法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日,我国第一部《禁毒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日起施行。新的《禁毒法》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1、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
2、明确“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
3、全面规范禁毒业务工作、构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
4、完善明确禁毒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应明确毒品违法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规定滥用较多的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但《禁毒法》对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还并不完善,例如:
1、删除了劳教戒毒的问题
新的《禁毒法》因其法条中不再有原《决定》关于实行劳教戒毒的规定,而是重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会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模式,因此一时网上议论纷纷,劳教制度废存的话题又起波澜,劳教何去何从?问题的焦点在于:一是《禁毒法》中确实没有了劳教戒毒的直接规定;二是网上有这样一条消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在答记者问时说:“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当前,呼声日久的劳教立法仍未出台,劳教体制改革也迟迟未到位,《禁毒法》的出台,却将劳教制度置于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们期待相关法条尽快对此情况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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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 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  毒品犯罪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 之...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人类创造了自己灿烂的文明, 在追求光明的生活中, 人类在用勤劳的双手谱写着生命的 幸福。但是,前进的路上,难免有路障――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最新版?共 108) 编者按: 2015 年 6 月, 笔者曾对当时公布的 92 个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 例按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一年过去,毒品犯罪...  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 力性、 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  密级:___ 江西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题目:论毒品犯罪系部:法律系 中队: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职称: 起讫日期: 江西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申明本人郑重申...  云南省毒品犯罪状况调查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云南省毒品犯罪状况调查 摘要: 近年,联合国大会已将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定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刑事...济宁晚报 - 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拒绝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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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胜男毒品危害猛于虎,拔除社会毒瘤,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是群众的期望,更是公安部门肩扛的责任和义务。为有效打击毒品,彻底消除辖区内毒源,自今年3月份开始,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便在全区展开集中铲除罂粟行动,并于本周内,在辖区开展以“拒绝毒品,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禁毒宣传周活动。  坚持基层禁毒工作  让曾犯错的人走回对的路任城区公安分局任兴路派出所所长饶德兴告诉记者,基层禁毒工作很有难度,吸毒人员行为难管控、心理难矫正、社会难回归,都是他们遇到的棘手问题。“所以我们将本来建在派出所中的这个戒毒康复中心搬到了社区里,一来可以让周围的居民都能看到毒品的危害,二来能让戒毒人员感觉更放松、更温馨,心里不再有抵触感,从而更好地进行心理矫正。”  饶所长表示,吸毒之后只要有决心也一样能戒掉,3年前一位名叫韩某的保安小伙被发现吸食冰毒,单位知道后差点将他辞退,韩某因此十分后悔,下定决心戒除毒瘾,“我们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就开始对他进行管控、帮扶和协助,每周进行吸毒检测、心理矫治,三年后韩某终于成功戒除了毒瘾。”饶所长说,在这三年里,韩某不仅在精神面貌上有了改观,在工作生活中也变得更加阳光向上,因为工作表现好,还被提拔为保安队长,这让他们也感觉非常欣慰。  被毒品毁掉的美满家庭很多人以为毒品距离自己很远,但真的来到身边时,你又能否坚定的拒绝呢?家住任城区的小邹原本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今年35岁的他,曾经营着一家酒店,夫妻二人靠着勤劳把酒店开的有声有色。2014年的一天,朋友喊小邹去KTV里娱乐,几首歌后,一位朋友突然拿出一包冰毒,并吹嘘说现在很流行“溜冰”,这东西能帮人忘却烦恼。在好奇心的驱使和朋友的怂恿下,微醺的小邹没有拒绝。有了第一次的吸毒体验,小邹开始迷上这种快活的感觉,但因为吸毒后精神开始涣散,小邹无法再处理生意上的事情,酒店最终“关门大吉”。  2015年的春节,小邹和毒友一起去宾馆吸毒,失望的妻子找到小邹后,哭着跪下求他回家,结果却被他一个耳光扇了过去。妻子在绝望下,带着孩子和他离了婚。而小邹最终也因为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到了强制戒毒所中。几百万的家产败的精光,自己也落得个妻离子散的下场,在强戒所中,小邹悔恨地告诉记者,很多事情如今回忆起来除了悔恨就是悔恨,“吸完毒之后,我都不能算是个人了。以前真是太天真,认识不到毒品的危害性,还以为自己能控制,其实从我吸的第一口开始,我就被毒品控制了。”  毒品犯罪成本高千万不要以身试险记者从任城区公安分局了解到,由于新型毒品的流行,许多人以为吸一两次不会上瘾,其实这都是误解,毒品的特征就是一次成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旦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就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任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谷炳新告诉记者,发现有人吸毒后,公安机关还要对其进行是否吸毒成瘾鉴定,“第一次吸毒被发现,我们会对这个人进行社区戒毒,如果屡教不改,公安机关就会将其送往强制戒毒所。”  谷炳新队长对记者介绍道,吸毒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贩毒、运毒、制毒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按照其情节严重性会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则从重处罚。  踏查罂粟积极宣传让每个人都远离毒品危害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活动,彻底消除辖区毒源,自今年3月份开始,任城区公安分局就发动全警全力在全区开展针对非法种植罂粟的集中铲除行动,并处理了一批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嫌疑人。任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谷炳新告诉记者,大部分人并不知道种植罂粟犯法,所以有些人种植的数量还非常可观。“5月2日上午11点左右,长沟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的农田院落进行踏查时,发现孙街村64岁的村民许某在其农田地内种植罂粟765棵,民警发现后及时对其进行了铲除。同时,因为种植数量巨大,许某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任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谷队长还介绍说,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毒品的危害,从6月26日至6月30日,任城区公安分局在辖区内开展了以“拒绝毒品,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禁毒宣传周活动。全体民警走到街头巷尾,为市民宣传吸食毒品的严重危害,尤其是对沿街门面,酒店、宾馆、洗浴中心、KTV、酒吧、网吧、电影院等各类娱乐场所。“我们在发放宣传海报的同时,还会在室内醒目位置张贴大宣传海报。”  不仅如此,各派出所辖区内的大学、技校、卫校、农校等专业技术学校也是宣传重点,还有车站、医院、大型商超、公园、健身广场、服装农贸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区域。“我们的目的是教育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远离毒品,自觉与吸毒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人们的禁毒意识才能增强,抵制毒品的能力才能提高。”谷队长解释道。  铲除的罂粟民警宣传禁毒知识学生们观看禁毒宣传片民警为学生讲解禁毒知识民警铲除大面积非法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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