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参加释延武散打比赛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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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十五届全国武术学校散打比赛报名、竞赛规程
摘要:2015年第十五届全国武术学校散打比赛报名、竞赛规程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至24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凡在我中心注册备案的武术学校,经审核符合参赛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2015年 ...
2015年第十五届全国武术学校散打比赛报名、竞赛规程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日至24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凡在我中心注册备案的武术学校,经审核符合参赛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2015年新增注册学校8所:平阳武术学校、凤凰育英民族学校、南充第十八中学、渠县艺烽双语学校、达县真佛山文武学校、西昌泰龙武术学校、泸州飞龙文武学校、三台文武职业技术学校。具体名单请登陆中国武术协会网站.cn青少年活动部栏目查看。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七个级别:  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  (二)女子四个级别:  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  四、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教练、医生各1人,男运动员6人,女运动员2人。上述人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单位。  (二)同一级别中每单位限报1人。  (三)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为日至日出生。  (四)运动员必须是本校在校注册就读学生。已参加2015年全国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或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武术散打资格赛的运动员(以报名为准)不能参加此次比赛。  五、竞赛办法  (一)本次比赛为个人赛。采用单败淘汰制(4人以下采用单循环制,不含4人)。  (二)运动员报到后先称量体重,然后抽签进行编排。  (三)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颁布的《武术散打竞赛规则》。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级别分别录取男、女前6名,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与证书,四至六名颁发证书。  (二)各级别参赛人数在l0人以上(含10人)时,录取前6名;8-9人时录取前4名;3-7人时录取前2名;1-2人不录取名次。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三)裁判员的选派方法另行通知。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请各单位网上报名(网址:;联系电话:0),同时须用A4纸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打印并盖参赛单位公章后,于比赛前30天(以到达邮戳日期为准)一份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青少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联系人:童昊;电话及传真:010-),另一份连同参赛运动员照片1张和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寄到福建省泉州市体育局竞训科(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东海)C栋610室竞训科,邮编362000;联系人:谢淑华;电话:)。逾期不予受理。报名表寄出后请及时电话确认报名结果。  (二)报到:  1.裁判员于7月17日,运动队于7月18日报到。请于赛前30天登陆中国武协网站.cn青少年活动部栏目查看补充通知。  2.各参赛队报到时需将参赛运动员的《运动员体检证明》(具体内容为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以本次赛前15天内方能有效)、《人身保险证明》(责任免除条款中不得包含武术比赛或散打比赛,否则无效)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无效)原件上交组委会查验,以上各项任缺一项不得参赛。运动员称量体重前和比赛上场前须验交《运动员参赛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无效),任缺一项不得参赛。  九、其他  (一)各参赛单位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比赛拳套、护具由大会提供。为确保比赛安全,运动员除自备服装(红、蓝各1套)、护齿、护裆、缠手带外,请务必自备护脚背(红、蓝各1副)。  (三)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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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
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竞赛规则
&&&&第一章 场地与器材
&&&&1.1 拳台规格要求
&&&&比赛时使用国际标准拳台。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1.1 尺寸:拳台宽度为7米,呈正方形。拳台围绳从内侧量为6米,呈正方形。台面应高出地面至少90厘米,但不超过122厘米。
&&&&1.1.2 台与角垫:拳台的建筑应坚固。围绳以外要有50厘米左右的空余部分。四根围绳柱应对称,四角要有软垫装置,以防止伤害运动员。裁判长席的左近侧为红方,其对角为黑方。其余两角为中立角。
&&&&1.1.3 台面覆盖物:台面要铺上毛毡、橡胶或其他具有弹性的适当材料,厚度应合适,并用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覆盖。毛毡、橡胶或其他适当材料及帆布必须盖住全部台面。
&&&&1.1.4 围绳:应设有直径3-5厘米的四根围绳拉紧于围绳柱上。
&&&&1.1.5 台梯:拳台应设有三处台梯。两处台梯在拳台的红、黑方,供运动员及教练和助手使用。另一处台梯设在左远侧的中立角,供场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1.1.6 塑料卫生袋:两中立角外侧应安放两个塑料卫生袋,供医务人员放置使用过的医用棉纸等废弃物。
&&&&1.2 拳套
&&&&1.2.1 运动员应使用竞赛组织者规定的拳套。拳套规格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争霸赛管委会)制定。
&&&&1.2.2 体重在60公斤以下(含60公斤,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以上及以下均含所指公斤级)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30克;体重在65公斤以上级别的运动员,使用手套的重量为每只280克。
&&&&1.3 护手绷带
&&&&1.3.1 运动员使用的绷带为外科用绷带或竞赛专用绷带,每条绷带长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5厘米。禁止使用任何带有药物成份的绷带。
&&&&1.4 服装护具
&&&&1.4.1 运动员必须穿戴竞赛组织者指定的短裤、护裆和护齿。短裤的颜色为红色和黑色,红方运动员穿红色短裤、黑方运动员穿黑色短裤。
&&&&1.4.2 除穿戴短裤、拳套、护裆和护齿外,运动员不得穿戴任何其他服装和护具,也不得穿戴任何装饰物(经现场医务监督认可使用的除外)。
&&&&1.5 竞赛应准备的其他设备
&&&&1.5.1 劝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二字。
&&&&1.5.2 警告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二字。
&&&&1.5.3 读秒牌:长15厘米、宽5厘米的蓝色板6块,板上写“读秒”二字。
&&&&1.5.4 放牌架: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黑色各1个。
&&&&1.5.5 秒表两块。
&&&&1.5.6 单、双音哨子各一个。
&&&&1.5.7 一套带话筒(麦克风)的扩音设备。
&&&&1.5.8 扩音喇叭3个。
&&&&1.5.9 铜铃、锤和铃架一副。
&&&&1.5.10 计数器12块。(最少8块)
&&&&1.5.11 体重秤2台。
&&&&1.5.12 供运动员使用的两套水杯、水瓶和水桶。
&&&&1.5.13 工作人员和裁判员用的必要的桌子和椅子。
&&&&1.5.14 一套急救装备。
&&&&1.5.15 救护车1辆或2辆。
&&&&1.5.16 各种记分表及必要的工作用纸张和办公用品。
&&&&第二章 运动员、教练员与助理人员
2.1 运动员资格及审查
2.1.1 下列运动员可参加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
2.1.1.1 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散打运动员;
2.1.1.2 中国武术协会邀请的国外散打队的运动员;
2.1.1.3 经争霸赛管委会认可具有相应参赛水平的运动员
&&&&2.1.2 每年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资格由争霸赛管委会制定并另行公布。
&&&&2.2 体检要求:参赛运动员赛前必须向争霸赛管委会提交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2.3 年龄限制:运动员的年龄限制在18--35周岁。
&&&&2.4 运动员保险
&&&&2.4.1 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2.5 体重
2.5.1 体重分级
&&&&2.5.1.1 48公斤级(<48公斤);
2.5.1.2 52公斤级(>48公斤一<52公斤)
2.5.1.3 56公斤级(>52公斤一<56公斤)
&&&&2.5.1.4 60公斤级(>56公斤一<60公斤)
&&&&2.5.1.5 65公斤级(>60公斤一<65公斤)
&&&&2.5.1.6 70公斤级(>65公斤一<70公斤)
&&&&2.5.1.7 75公斤级(>70公斤一<75公斤)
&&&&2.5.1.8 80公斤级(>75公斤一<80公斤)
&&&&2.5.1.9 85公斤级(>80公斤一<85公斤)
&&&&2.5.1.10 85公斤以上级(>85公斤)
&&&&2.5.2 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6 称量体重
&&&&2.6.1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 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 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检录员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比赛资格。
&&&&2.6.5 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 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 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2.7 抽签与轮空
&&&&2.7.1 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 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 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 教练员及助手
&&&&2.8.1 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 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 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 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 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 纪律
&&&&2.9.1.1 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 礼节
&&&&2.9.2.1 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 弃权
&&&&2.10.1 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 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 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 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 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 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得分标准
&&&&3.1. 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 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 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 得分标准
&&&&3.4.1 得2分
&&&&3.4.1.1 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 对方受警告。
&&&&3.4.2 得1分
&&&&3.4.2.1 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 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 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 对方受劝告。
&&&&3.4.3 不得分
&&&&3.4.3.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 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 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 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 暂停比赛
&&&&3.5.1.1 运动员倒地时。
&&&&3.5.1.2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 运动员受伤时。
&&&&3.5.1.5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 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 重新开始
&&&&3.5.2.1 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 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 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 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 犯规
&&&&3.6.1 侵人犯规
&&&&3.6.1.1 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3.6.1.2 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 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 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 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 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 用牙咬对方。
3.6.1.8 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 技术犯规
&&&&3.6.2.1 消极搂抱对方。
&&&&3.6.2.2 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 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 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 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 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 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 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 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 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 犯规处罚措施
&&&&3.6.4.1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 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 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 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 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 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 比赛的局数
&&&&4.1.1 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 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 分数记录
&&&&4.2.1 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 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 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 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 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 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 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 体重较轻;
&&&&4.2.4.2 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 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 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 优势胜利
&&&&4.4.1 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 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 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 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 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 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 名次的评定
&&&&4.6.1 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4.6.2 循环赛名次的确定:运动员每胜一场比赛得3分,负一场得0分。按累计得分确定最后名次。
&&&&4.6.3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4.6.3.1 在循环赛过程中总获胜局数多者名次列前;
&&&&4.6.3.2 累计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 累计受劝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 平均体重轻者名次列前 (以体重记录为准) 。
&&&&第五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5.1 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长;副裁判长;场上裁判员;边裁判员3人或5人;计时、记录员
&&&&5.2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检录员;现场医务监督
&&&&5.3 裁判人员的职责
&&&&5.3.1 裁判长
&&&&5.3.1.1 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组的具体工作。
&&&&5.3.1.2 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5.3.1.3 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赛规程和规则。
&&&&5.3.1.4 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
&&&&5.3.1.5 场上裁判员有特别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5.3.1.6 每场比赛因运动员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争霸赛管委会。
&&&&5.3.1.7 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5.3.1.8 每场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5.3.1.9 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5.3.1.10 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5.3.1.11 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
&&&&5.3.1.12 向争霸赛管委会递交每次比赛的书面总结。
&&&&5.3.2 副裁判长
&&&&5.3.2.1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负责编排和检录工作。
&&&&5.3.2.2 负责编排每场秩序表。
&&&&5.3.2.3 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5.3.2.4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3.2.5 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5.3.2.6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5.3.2.7 负责护具的准备与管理。
&&&&5.3.2.8 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5.3.2.9 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
&&&&5.3.2.10 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 场上裁判员
&&&&5.3.3.1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5.3.3.2 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 根据规则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 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5.3.3.6 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5.3.4 边裁判员
&&&&5.3.4.1 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 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5.3.5 计时、记录员
&&&&5.3.5.1 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 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5.3.5.4 记录并计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3.5.5 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 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 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5.3.5.8 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5.3.6 现场医务监督
&&&&5.3.6.1 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5.3.6.2 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5.3.6.3 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5.3.6.4 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3.6.5 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3.6.6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 委员2名或4名。
&&&&6.2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6.2.1 仲裁委员会在争霸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6.2.2 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理。
&&&&6.2.4 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6.2.5 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
&&&&6.2.6 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6.2.7 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应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
&&&&6.2.8 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判决定时,应同时向争霸赛管委会提出对负有责任的裁判人员进行处理的建议。
&&&&6.2.9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2.10 除仲裁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改变裁判结果。
&&&&6.3 运动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内容,必须是裁判针对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为。
&&&&6.4 运动员如果对不公正裁判行为进行申诉,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
&&&&6.5 每场比赛的申诉抵押金为2000元。如申诉正确,全部退回;如申诉不正确,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第七章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
&&&&7.1 争霸赛管理委员会工作由《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武术散打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
&&&&8.2 争霸赛管委会根据竞赛工作的需要,可按规定程序对规则进行修改。
&&&&中国网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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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打规则:散打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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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散打时,我们应该了解散打的相关规则,这样我们在练习或是在比赛时就不会犯一些低级错误,也能让我们在比赛中更好的得分。  一、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二、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三、禁用方法  1、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2、用转身后摆腿进攻对方头部。  3、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4、一方倒地,另一方用脚攻击对方头部。  四、可用方法: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种武术流派的招法。&  五、得分标准&  (一)得3分  1.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  原来规则中暂定这两种在以后比赛中出现新技术再酌情增加。&  (二)得2分  1、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  2、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站立者得2分。  3、 & 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得2分。  4、 & 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顺势站立者,得2分。  5、 & 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6、 &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1、 & 用手法击中对方头部、躯干部位得1分。  2、 & 用腿法击中对方大腿得1分。  3、 & 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4、 & 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不能顺势站立者,得1分。  5、 & 运动员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6、 & 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  7、 & 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四)不得分&  1、 &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不得分。  2、 & 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3、 & 抱缠时击中对方,不得分。  五、犯规与罚则&  (一)犯规  1、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2)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5)上场不戴或有意吐落护齿、松脱护具。  6)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2、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以禁用的方法击中对方,在“停”口令后进攻。  (二)罚 &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侵人犯规达3次,取消该场比赛规则。  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5、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六、暂停比赛  1、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2、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3、运动员受伤时。  4、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效进攻超过2秒时。  5、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6、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  7、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8、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9、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10、被指定进攻超过8秒仍不进攻时。  七、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2、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每局胜负评定  1、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2、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 (侵人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3、一局比赛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列顺序判定胜负: & &  ·——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按下  ——体重轻者为胜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上述三种仍相同,则为平局。  (三)每场胜负评定  1、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4、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  比赛。  5、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数相同时,则为平局。  6、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八、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负局数少者列前。  ——受警告少者列前。  3、一局比赛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4、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列顺序判定胜负:  ——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按下  ——体重轻者为胜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上述三种仍相同,则为平局。  (二)每场胜负评定  1、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4、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5、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数相同时,则为平局。  6、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次类推。  九、编排与记录&  1、编排原则  ①以竞赛规程、报名表和大会的总时间为依据。  ②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③一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两场比赛 (不在同一单元)。  ④同一单元的比赛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  2、种子设定  ①上一次全国锦标赛或冠军赛取得前四名的运动员确定为种子选手。根据成绩排出种子的顺序。  ②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上面就是散打时的一些比赛规则,熟记这些比赛规则对于我们参加散打比赛是有很好的帮助的。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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