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斗五是一亩等于多少斗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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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敦煌寺院土地占有形式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文献资料分析唐五代地区的经营特点。敦煌主要分布在各大灌渠,夹杂在俗田之间;土地规模较小,主要来源于僧俗信众的施舍及寺院自己购买;寺院土地以田庄自营、租佃等经营方式为主。敦煌寺院地产与中原寺院地产在规模上有较大的差异,但在经营方式上大致相同。 [关键词]敦煌;寺院;耕地唐五代敦煌地区寺院林立,约有十六七所僧寺道观,这些寺观都广占良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灵修寺①、安国寺②、报恩寺③、寺④、大乘寺⑤等寺院各年的粮食收益中,“厨田”、“田收”、“园税”是经常性的收入来源。“厨田”,是指属于寺院所有,专门为提供饭食的田地。地产收入是寺院私有经济中固定和长期的经营收益。一、寺院耕地的分布各寺的“厨田”一般分布在敦煌四周灌渠附近,与世俗田地相交错。如圣光寺,《五代宋初请田簿》⑥载:指挥户:请北阜(府)渠上口地一段并园舍一伯(百)畦共三顷三十亩。东至大道,西至河及韩寺,南至龙兴寺厨田,北至仍末河及韩寺地。孔山进户:请榆树渠上口地一段十九畦共三十三亩,东至道,西至大道,南至道,北至圣光寺厨田及李师。指挥当指归义军政权的官员,其占田面积大大高于普通的农民,户中的3顷30亩土地仅是官府所授,并不包括他私人拓殖的田产。上述两户田地都和寺院的田产相连,从指挥授田地界可知龙兴寺在北府渠拥有田产,北府渠在敦煌城北部;农户孔山进在榆树渠的受田与圣光寺寺田相接。灵图观在无穷渠有耕地与民户相连。《武则天大足元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⑦户张玄均,城北廿里无穷渠一段9亩口分地“北灵图观”。灵图观是唐代前期敦煌着名的道观。无穷渠在城东北,是北府水系的支渠。有的寺院的土地比较分散,分布在州城四围。寺的田产分布在敦煌城东、城西南及城北部各大灌渠。《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⑧载该寺收入主要为“延康渠”、“菜田渠”、“无穷渠”厨田。延康渠在城东属于东河水系,菜田渠属都乡水系,都乡水系是敦煌西部灌溉系统,无穷渠则属北府水系。又载某寺于“千渠张襸奴”、“大让张胡胡”、“城北岳判官”、“多浓安像子”、“城南姚行者”手上各领得麦粟若干硕。⑨千渠、大让、多浓属东河水系,在东部灌区。该寺土地分布在城东、城南、城北三个地区。载某寺于“城南”和“北府”两处厨田人麦若干石。⑩该寺土地主要分布在城南和城北地区。相距较远。有的寺院占田则比较集中。某寺的耕地主要分布在城西,《释录》载某寺田产于“阶和王富德”、“宜秋索通达”、“孟受马清子”、“南菜田渠”等处厨田人。⑾阶和渠在敦煌城西北,属于都乡水系;孟受渠在敦煌城西南属西部都乡水系;宜秋渠是敦煌城西南的重要干渠,从渠道方位来看该寺的田产主要分布在城西地区。又某寺的地产主要集中在城东地区。某寺田产于“上头庄佛住”、“多浓王师”、“大让龙法律”、“千渠赵承恩”等人手上领人。⑿上头庄的方位不明,这是寺院建立的庄园。多农渠、千渠、大让渠都在城东,属于东河水系。大让渠可能也建有庄园称为大让庄,“麦一石,大让庄和尚手上领人”。东河灌区的耕地多为沃饶之地。二、寺院耕地的规模敦煌寺院的耕地虽然属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但不同于当地世族大土地所有制,不属于大地产占有方式。可从各寺》厨田收数量分析出来。报恩寺,《释录》载未年该寺有“一百六十三石六斗田收附”,“廿九石麦租韭价附”。⒀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的地租额在0.66石至1.2石(麦粟各半)的幅度之间,⒁则报恩寺大约有土地两顷左右。报恩寺是沙州比较古老的寺院,其地产规模相对要比其它的寺院大。因材料的缺乏,无法做准确的统计,两顷土地规模实际是该寺占地的最低限额。净土寺,为归义军时期创建的新寺,在敦煌文献中保留了净土寺各年粮食入破历。姜伯勤先生据净土寺各渠厨田收入量对该寺各渠的地段面积作了大致估算,延康渠地大约20亩,无穷渠地20亩,菜田渠地19.47—22.97亩,菜田渠生地约4亩,菜地约4亩,共计67.47亩至70.97亩之间,不超过1顷。日本学者北原薰氏指出:十世纪前半期,净土寺租佃收入在70—80石左右,以亩收1—2.5石,地税(地租)0.5—1石计,可算出厨田面积在70—160亩。谢和耐氏估算净土寺土地在3顷左右。⒂这些学者估算数据差异较大,但却从中反映了该寺地产规模较小,并非像世家地主那样的大地产占有,净土寺是在当地世家大族的主持之下建立的,其地产规模应该不会太小,不足百亩土地的数额应该是不完全的统计。再从其他各寺地产收益状况来分析,庚子年740年某寺诸渠厨田收入麦、黄麻、粟、豆等合计约为59硕5斗7驮;961年灵修寺诸渠厨田收入麦、麻合计约为28硕1斗;某年某寺诸渠厨田收入麦约为23硕8斗;某年某寺诸渠厨田收入粟约为45硕;有某寺某年厨田收入豆、麦约为33硕2斗。以上各寺厨田收益为不完全统计,但从残存收入量来看,平均收益为几十石,即使加倍计算,则各寺所占地亩数约为1—2顷左右。由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唐代敦煌寺院地产并不大,这与当时社会背景有极大关系,唐代敦煌大地产所有者为当地着姓豪族及新崛起的官僚地主。敦煌本是绿州,耕地面积有限,所以寺院要获得大片的可耕地,并不容易。寺院土地多来源于各类施舍。《敦煌诸寺奉使衙处分常住文书》⒃载:“应管内诸寺宇,盖是先帝敕置,或是贤哲修成,内外舍宅庄田,因而信心施人,用为僧饭资料,应是户口家人,檀越将持奉献,永充寺舍居业。”此文书点明了寺院寺产的建立主要靠官僚及各层世俗人士的施舍和支持,但到唐代后期五代从寺院文书及大量的施舍疏中很少再有世俗信徒施人土地的记载。三、寺院耕地的来源 寺院转收土地是其地产重要来源之一。唐王朝颁行均田制时,曾将僧尼列为受田对象。《唐六典》载:“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⒄,僧人所受的均田一般会转化为寺院田产。开元十年正月令载:“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⒅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人占田现象十分普遍,他们通过由官府授田或向官府“请地”、从世俗家庭分割财产以及购买等方式获得私人土地。僧人的地产由寺院登记在册,如吐蕃时期文书《寺田历》⒆载: 僧光圆,都乡仰渠地十五亩,解渠四亩,并在道义佃。 离俗,城北东支渠地七亩,见在。 金鸾,观(灌)进渠地四亩,见真智佃。 维明,菜田渠地十亩,入常住。智广菜田渠地十亩,道义佃。 戒荣,观(灌)进渠地十五亩。(后缺) 僧人的名目旁都注有小字“行”、“丝”,指吐蕃时期的行人部落和丝绵部落。此文书是寺院登记的僧人土地,僧人维明的土地注明“人常住”即施人寺院所有,其他僧人的土地或者是自己耕种“见在”,或者租佃给他人耕种。僧光圆的土地租于道真佃种,金鸾土地租给尼真智佃种,智广的土地则由道义佃种,这些土地都属僧人私人所有。僧人除将均田作为退田充人寺产,其他的私产也会转化为公共财产,内律规定僧人亡后有些财物必须留给三宝。敦煌地区僧人亡化也要将一部分财产施给寺院,如僧崇恩遗嘱施人三世净土寺,“无穷地两突,延康地两突”(两突即二十亩)。从净土寺人破历中可知,该寺厨田主要分布在无穷、延康两渠,面积约20亩左右,应是崇恩所施耕地。僧福严施舍与报恩寺,“先施人南沙地十五亩,乳牛一头,充为三窟基产。报恩寺常住园圃厨田活具,先施人一件,今又施人大花毡一领、大经床一张、方食床一张、绳床一、一斗铜灌一。又嘱徒众准福严基本有甚,僧尼具知,二众互不隐藏,莫嫌轻薄收领。”福严的地产及其他财产亦是遗嘱中要求遗留给寺院的。⒇ 除僧俗的施舍外,购买也是寺院地产来源之一。如净土寺多次买地买房舍,“麦二斗,买地造文书契用”,“酒叁斗,买舍造文书用”。[21]支“麦二十硕,粟二十硕,买罗家地价用”。[22]支“麦二十硕,罗家地价用”,“粟二斗,于罗平水买地造文书日看用”。[23]某寺院支“麦四石九斗,粟五石一斗”付给“张留德买地价用”。[24]某寺某年三月二日付“丑挞都头地价粟三十硕”。[25]从上述资料分析,五代时期敦煌的土地买卖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地产交易中十分重视契据的勘造。土地的价格一般都由粮食等实物货币支付,土地价格高低不同,这与土地的面积、肥瘠、位置、灌溉条件等都有很大的关系。从净土寺和某寺支出的地价与另一寺支出的地价比较,付给张留德的地价偏低,除去土地本身的因素外,可能其中还可能存在非经济的因素。 四、寺院耕地的经营方式 寺院地产经营形式除分散的耕地外,还有大量地产以田庄形式经营。《释录》载某寺在阴婆庄修堤、通渠以及纳物。[26]此阴婆庄应是该寺所有,寺院在此庄修堤、通渠以便灌溉。按庄名来看,此庄可能是阴氏家族施予的。敦煌文书中保存有许多与寺院和僧人有关的庄园,如寺家庄、吴法律庄、王僧正庄、张老宿庄、索僧正庄、绍智庄、俳寺园等。僧正、法律、老宿都是寺院的僧官。从“□□□造食及成就西院索僧正庄上僧正法律算羊用”[27]来看,索僧正庄是寺院公共活动地点,寺院每年年终一般都会集体点算羊群数量及增减等异动情况。寺院在此点算,说明庄上设有羊圈。寺院要指派专人主持寺院生产,安排劳力,指挥和监督劳动,守护僧物等。《大宋僧史略》卷中杂任职员条载:“……或立直岁,则直一年,或直月直半月直日,皆悦众也,随方立之。”上引田庄的僧正、法律、老宿可能属此类管理人员。寺院外庄由直岁总摄“差遣人工,轮拨庄客”,下设有庄头具体管理生产活动。《吐蕃时期某寺白面破历》[28]载: (五月)九日,出白面六斗,付安大娘充外庄直岁食。 (十月)三日,出白面五斗,付惠炬,充七月粮外庄直岁。 (六月)廿六日,出粟两硕五斗,付惠炬,充庄头人粮。 (八月十六日)同日,由白面二斗,付金菜,充庄头四人送麦来食。 (十一月廿四日)同日,出恪面六斗,付荔菲,充庄头人粮。 (十二月七日)同日,出恪面八斗,付荣子,充庄头人粮。 庄头是寺庄里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工作的工头,领导监督寺院的家人、庄客等依附劳动力进行劳作。“应诸管内寺宇,……内外舍宅庄田,……应是户口家人,永充寺舍居业。”[29]“户口家人”指寺院的隶属人口,身份近似于奴隶。唐后期五代敦煌寺院中控制了大量的农奴式劳动力——寺户,寺院的田地主要由寺户提供劳役进行耕种,随着寺户制的衰落,寺院田庄开始大量实行租佃经营。 园圃与田庄相映成趣,园圃是专门种植蔬菜瓜果的园林地。《释录》载从三月开始到十月左右,频繁进行东园、北园的园务劳作。[30]又载某寺僧人集体参加打造土坯,砌垒园墙、造墼、揭墼等修建劳动以及僧人植树、收菜、伐木等园艺活动。[31]僧人的园务劳动只是些辅助性的工作,具体的园艺工作还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管理,敦煌称之为“园子”。有的园子是寺院的附属性人口,领取寺院提供的口粮。《某寺人破历》[32]载“麦一硕九斗,园子粮用”,“麦七斗,园子春粮用”,“麦三斗,付园子冬粮用”,“粟四斗,付园子冬粮用”。此园子定期领取春粮、冬粮,是身份不自由的隶属劳动者。有的园子则是专门从事园艺工作的雇佣劳动者,领取工资,敦煌地区一般用粮食支付。某寺支“豆一硕一斗第二件与园子春价用”;[33]某寺支“麦五硕四口口园人善奴价直用”;[34]某寺支“麦二十六硕二斗,粟十五硕一斗,从子年至卯年,与放羊人及园子价用”[35]付给园子的价直、春价及价都是指他的劳动雇佣工资,支付的方式多以分期支付。 园圃内流水曲觞,花草果树掩映,环境十分优美,极具观赏游玩的价值,经常作为招待宾客的场所。城南园是安国寺一座园林,经常被官府用来招待宾客,《归义军衙内酒破历》[36]载:“同日,城南园看南山酒一角”,“廿二日,城南园设甘州使酒一瓮”,“城南园设工匠酒一瓮”,“南园看南山酒二斗五升”,“东园看于阗使及南山酒一斗”,东园是净土寺的园地。南山、甘州使、于阗使都是来自敦煌周边地区的外族使者,唐后期五代归义军政权与周边各政权进行频繁的外交活动,敦煌经常接待四围各少数民族的来访者,寺院的园林就成为主要的活动场所。 唐五代敦煌地区寺院庄园的规模无法与中原寺院庄园相比。唐代中原寺院经济相当发达,“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37]少林柏谷庄得太宗李世民“赐地四十顷,水碾一具”。[38]越州阿育王寺有田十顷,“真陆水膏腴之沃壤”。[39]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七所,都辖地总五十三顷五十六亩三角荒熟并柴浪等”。[40]山东长白山礼泉寺有“庄园十五所”[41]之多。敦煌寺院地产规模从前面所分析的龙兴寺、净土寺等寺地产数额来看大约为几顷,远远不及中原其他地区寺院的地产规模。这与敦煌绿洲生态环境以及当地的社会背景大为相关,绿洲周围为荒漠环绕,耕地资源仅限于绿洲地区,以古代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还无法进行荒漠的人工绿洲化建设,再加上世族大地产占有制的不断延续,可供再分配的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在唐后期五代的文书中很少见到世俗官僚地主赏赐、施舍土地给寺院。晚唐五代敦煌寺院主要依靠僧人私产的施人及购买等方式扩大地产规模。但寺院庄园的生产内容和经营方式基本相似。庄园中一般发展多种经营,进行劳动分工,田庄主要生产粮食为主,同时进行碾炮和油梁等农产品加工,“竹树森繁,园圃周绕水陆庄田,仓廪、碾皑,仓库盈满。”[42]园林中“果菜丰蔚,林木扶疏”,有梨、枣、桃、杏等果品,亦有栝、柏、松、椿……翠竹香草等草木。[43]敦煌文书《降魔变文》载寺院园地“竹林非常蓊蔚。三春九夏,物色芳菲。冬际秋初,残花蓊欎。草青青而吐绿,花照灼而开红。千种池亭,万般果药,香芬芬而扑鼻,鸟噪咕而和鸣。”[44]既具有经济意义又产生重要的生态效应。地主土地占有形式主要是依靠奴役和剥削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为主。八到九世纪寺户制风行时,寺户作为寺院主要的劳动力,对寺院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寺户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割开来,这种制度极其不利于个体经营的发展。到归义军时期寺院主要通过租佃和雇佣使生产者与经营者发生关系,虽然佃人和雇工依然对寺院存在一定的依附,但已经不是那种全面的人身依附、土地依附和法律依附。注释: ①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3辑,527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以下简称《释录》)。 ②《释录》3辑,328—332页。 ③《释录》3辑,345页。 ④《释录》3辑,347-366页。 ⑤《释录》3辑,398-399页。 ⑥《释录》2辑,486页。 ⑦《释录》1辑,133—134页。 ⑧《释录》3辑,440页。 ⑨《释录》3辑,130页。 ⑩《释录》3辑,136页。 ⑾《释录》3辑,565页。 ⑿《释录》3辑,532-533页。 ⒀《释录》3辑,296页。 ⒁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192页,中华书局,1987年。 ⒂谢氏以亩产0.5石计,此产量偏低。敦煌是灌溉农业,其平均产量应不低于1石。 ⒃《释录》4辑,158页。 ⒄《唐六典·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 ⒅《唐大诏令集》卷110,《唐会要·祠部郎中员外郎》 ⒆《释录》2辑,459页。 ⒇《释录》3辑,108页。 [21]《释录》3辑,222页。 [22]《释录》3辑,476页。 [23]《释录》3辑,416、417页。 [24]《释录》3辑,233页。 [25]《释录》3辑,205页。 [26]《释录》3辑,339页。 [27]《释录》3辑,177页。 [28]《释录》3辑,169—171页。 [29]《释录》4辑,158页。 [30]《释录》3辑,224-226页。 [31]《释录》3辑,544-545页。 [32]《释录》3辑,547—548页。 [33]《释录》3辑,546页。 [34]《释录》3辑,306页。 [35]《释录》3辑,326页。 [36]《释录》3辑,272、273、276页。 [37]《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 [38]《金石萃编》卷74(77),《少林寺碑》。 [39]《金石萃编》卷108《阿育王寺常住田碑》。 [40]《金石萃编》卷113《重修大像寺记》。 [41]僧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 [42]《高僧传》卷39《释慧胄传》。 [43]《洛阳伽蓝记》卷2,并参阅简修炜夏毅辉《南北朝时期得寺院地主经济初探》,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896年。 [44]王重民等编《敦煌变文集》(上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5亩地是多少平啊?这个该怎么算啊?哪位仁兄给算算啊~~~
1亩 = 666.6667 平方米 5亩=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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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36年,巴蜀状元杨升庵莅临泸州(江阳)
“朝来酒坊”
,于主人郭氏共饮,升庵酒至酣时,诗兴大发:
“江阳酒熟花似锦,别后何人共醉狂”
;又郭氏久仰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之节,乃题
“五斗米”
1915年,爱国将领蔡锷与朱德组织护国军,讨伐袁世凯,攻克泸州,遂大开酒戒,官兵畅饮“五斗米”酒。
闲叙之余,感
“五斗米”
虽有陶氏五柳之风,却感豪气不足,乃更名
“五斗粮”
酒,并亲拟一联:
“一斗二斗三四斗,五斗好粮;六里七里八九里,十里飘香”
“五斗粮”酒旋即微名初露。
公司前身追溯到清朝同治八年(公元1869年)的郭氏
“朝来酒坊”
,解放后改为“红泸酒厂”,属国营酒厂。改革开放后转为民营酒厂,即五斗粮酒厂;随着经济发展,成立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浓香型白酒鼻祖圣地——泸州。
公司占地六十余亩,拥有现代化包装车间,全自动生产线四条,
日产成品酒(500mlx6)两万余件,拥有储存十万件成品酒,4000吨浆酒的庞大仓储能力的基地。
生产基地主要生产单粮型浓香型白酒,窖池近百个。
四川泸州五斗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斗粮系列白酒,纯粮酿造,畅销全国十多个省市。五斗粮有
淡雅,柔雅,喜宴专供,五斗粮洞藏、五斗粮三十年典藏品牌。
五斗粮·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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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丘浚《大学衍义补》曰:“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渐十九也。考洪武中,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九千余,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余,常州府五十五万二千余。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今国家都燕,岁漕江南米四百余万石,以实京师。而此五府者,几居江西、湖广、南直隶之半。臣窃以苏州一府计之,以准其余。苏州一府七县,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余万石岁额之内。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曰:
  “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每亩三斗。宋时均两浙田,每亩一斗。元入中国,定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税亦不过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于是天下之民咸得其所,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请言其故。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没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没者。有司不体圣心,将没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何也?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而已。后变私租为官粮,乃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愚按宋华亭一县,即公江一府。
  当绍熙时,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余石;景定中,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益粮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余石。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余石,量加圆斛。元初田税比宋尤轻,然至大德间,没入朱清、张田后,至元间又没入朱国珍、管明等田,一府税粮至有八十万石。迨至季年,张士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沙职、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二十余万石,租既太重,民不能堪。于是皇上怜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分外,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余石。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
  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愿阁下转达皇上,稽古税法,斟酌取舍,以宜于今者而税之,轻其重额,使民如期输纳。此则国家有轻税之名,又有征税之实矣。”
  今按《宣庙实录》:洪熙元年闰七月,广西右布政使周干,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还言:“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乞命所司,将没官之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照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则田地无抛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下部议。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诏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自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六年三月,巡抚侍郎周忱言:“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旧有官田,税粮二万七千九百余石,俱是古额。科粮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征收易完。”上命行在户部会官议,劾忱变乱成法,沽名要誉,请罪之。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诏但系官田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诏书减免,不许故违。辛酉,上退朝,御左顺门,谓尚书胡氵荧曰:’朕昨以官田赋重,百姓苦之,诏减什之三,以苏民力。尝闻外间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若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减租之令务在必行。《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与足?’卿等皆士人,岂不知此?朕昨有诗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氵荧等皆顿首谢。其诗曰:“官租颇繁重,在昔盖有因。而此服田者,本皆贫下民。耕作既劳,输纳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赡其身?殷念恻予怀,故迹安得循?下诏减什三,行之四方均。先王视万姓,有右父子亲。兹惟重邦本,岂曰矜吾仁!”
  《英庙实录》:正统元年闰六月丁卯,行在户部奏:“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减除税粮,请命名处巡抚侍郎并同府县官,用心核实。其官田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三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明白具数,送部磨勘。”从之。
  官田自汉以来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开禧三年,诛韩佗胄,明年,置安边所,凡佗胄与其他权幸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输米七十二万一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而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虑、张颜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丞相贾似道主其议行之,始于浙西六郡,凡田亩起租满石者,予二百贯,以次递减。有司以买田多为功,皆谬以七八斗为石。其后田少,与硗瘠亏租,与佃人负租而逃者,率取偿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而平江之田独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别领于官。
  《松江府志》言:“元时苗税,公田外,复有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领故宋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财赋府领籍没朱、张田,以供中宫;稻田提领所领籍没朱、管田,以赐丞相脱脱;拨赐庄领宋亲王及新籍明庆、妙行二寺等田,以赐影堂寺院、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云宗僧田,皆不系州县元额。而《元史》所记赐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儿等,诸王如鲁王周阿不刺、郯王彻彻秃等,公主如鲁国大长公主,寺院如集庆、万寿二寺,无不以平江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张士诚据吴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图,亦按其租簿没入之。已而富民沈万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苏州,而苏州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况钟所奏之数,长洲等七县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官粮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是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且夫民田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诏减其什之三,而犹为七斗,是则民间之田一入于官,而一亩之粮化而为十四亩矣。此固其极重难返之势,始于景定讫于洪武,而征科之额十倍于绍、熙以前者也。于是巡抚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宽官田,而租额之重则一定而不可改。若夫官田之农具、车牛,其始皆给于官,而岁输其税,浸久不可问,而其税复派之于田。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
  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犹夫《宋史》所谓“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用之赋”,《金史》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氓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飞洒移换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谓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讼端无穷,而赋不理。于是景泰二年,从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杨瓒之言,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轻租之家承纳,及归并则例。四年,诏巡抚直隶侍郎李敏,均定应天等府州县官民田。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
  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而州县之额,各视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轻重为准,多者长洲至亩科三斗七升,少者太仓亩科二斗九升矣。国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事之不平,莫甚于此。然而为此说者,亦穷于势之无可奈何,而当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无异论,亦以治如乱丝,不得守二三百年纸上之虚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抑尝论之,自三代以下,田待买卖,而所谓业主者即连陌跨阡,不过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则又以时为之。地力之盈虚,人事之嬴绌,率数十年而一变。柰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这不杏劝也?且景定之君臣,其买此田者,不过予以告牒、会子虚名,不售之物,逼而夺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国。四百余年之后,推本重赋之由,则犹其遗祸也。而况于没入之田本无其直者乎!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则夫官田者,亦将与册籍而俱销,共车牛而皆尽矣。犹执官租之说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从民田,以复五升之额,即又骇于众而损于国。有王者作,咸则三壤,谓宜遣使案行吴中,逐县清丈,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涂荡以升以合计者,附于册后,而概谓之曰民田,惟学田、屯田乃谓之官田,则民乐业而赋易完,视之绍、熙以前,犹五六倍也。岂非去累代之横征,而立万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梁太祖击淮南,掠得牛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张凝、李之言,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或言营田有肥饶者,不若鬻之,可得钱数十万缗,以资国。帝曰“利在于民,犹在国也。朕用此钱何为!”
  呜呼,以五代之君犹知此义,而况他日大有为主?必有朝闻而夕行之者矣。今存者,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转相典卖,不异民田。苏州一府,惟吴县山不曾均匀一则,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亩科五升,私山亩科升五勺。今高淳县之西有永丰乡者,宋时之湖田,所谓永丰圩者也。《文献通考》:“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成田,初令百姓请佃,后以赐蔡京,又以赐韩世忠,又以赐秦桧,继拨隶行宫,今隶总所。王弼《永丰谣》曰:“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苗没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母。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田。”读此诗,知当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元微之集?奏状》:“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是则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屡下诏书,令民间有抛荒官田,召人开耕,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独苏、松、常三府为然。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故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贫。《元史?成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贫民也。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从之。”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前一事为特恩之蠲,后一事为永额之减,而皆所以宽其佃户也。是则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第,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望今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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