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网络订花游戏诈骗案是真的吗?

境界游戏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之一。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一直致力于开发运营品质精良的网络游戏产品,业务同时涉及游戏动漫等多个领域。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陆续开展了《天地决》、《龙门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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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形 成网络游戏诈骗案?请大家来帮帮忙!
(平台交易也就自动取消) 就是这样,说要找我,所以,后来昨天有个说是市公安局(内蒙古)的打电话来问我要家庭地址,因为买家要用密码保护卡绑定游戏帐号8天才算交易成功,在一个平台上卖一个游戏帐号,所以我把游戏密码改了,但是根本没有办法找到它,到时候就要坐牢3年至5年? 谢谢有关人士回答一下,所以没有交易成功,和几件装备.但是游戏里面有一个宠物,还说有人报案,我本来想归还买家这些东西的!还有,还有几张点卡,加起来不到价值人民币400块前些日子?还是被人恐吓的?虚拟物品也算,后来中途因为某中原因我不卖了!难道真的形成犯罪.我真的不是有意要这样的,如果不配合不说出家庭地址,我这算是贩罪吗.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有关人士,问我妈家里有没有人玩网络游戏
呵呵,交给警察?在我们中国的法律,如果有警察来找你!像你这样的说法,我推荐你用5173平台吧,交还就可以了,而你又把密码改了或者找回账号的话,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确有这项的法律,把买家给你的东西!你用的是什么交易平台啊,买家的确是可以告你的,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网络诈骗在现在发达的网络技术仲,你就把原因告诉他!别吓到了,经常有骗子利用网络的虚拟来诈骗,如果买家把钱汇给你了,400元是不用坐牢的,在法律上来说?怎么这样的!不过也就400?一般的账号交易平台都是有担保人的那买家把钱汇给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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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公安局给你家打电话也是有问题的,如果公安局想处罚你,下次他再给你打电话你就问是哪个局的虚拟物品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也会构成犯罪,明显一般公安局不会理这种小案子,罚点款了事,不过你这400肯定不够,你自己去一趟就行,也只不过是行政处罚,放心,说大了,拘留几天,不会有事的,最低800
不用坐牢的。放心。把东西还给他就行了。打电话告诉警察。让他告诉那个买家上线。你们说清楚后把东西还给那个人就没事了。警察之所以吓唬你。是以为你是网络诈骗分子。毕竟现在的这样的人太多了。说清楚就好了。没事的。
那就是你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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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倪某某诈骗案
倪某某诈骗案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双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孝坤,男,33岁,汉族。现羁押于宝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孝坤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孝坤及其辩护人于艾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日至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合伙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艾正波、方清等51人钱款共计796.5万元,均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欠款。日倪孝坤到宝清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孝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倪孝坤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当庭宣读被害人艾正波、方清等51人的陈述;证人米坤鹏、李明石、倪孝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倪孝坤的供述;宝清县公安局计算机勘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倪孝坤供认犯罪,无辩解。
辩护人辩护意见,1、倪孝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应从轻处罚;2、根据倪孝坤的揭发,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应认定为重大立功;3、具有返赃情节;4、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政府财政所徐长玉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艾正波购车预付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艾正波陈述,我想买玉米收获机,米坤鹏和徐长玉说倪孝坤能买到带补贴的车。倪让我先交15万元首付款,提车后再交剩余车款。日,在徐长玉办公室把15万元钱交给倪。
2、证人徐长玉证实,艾正波要买带补贴农机具,我说倪孝坤是镇政府管农机的能买到。米坤鹏帮艾联系倪。2012年 12月30日,在我办公室艾将15万元钱交给倪,倪给艾出具一张借据。
3、证人米坤鹏证实,艾正波在我介绍下到倪孝坤处买车。日,在徐长玉办公室艾将15万元预付款交给倪。
4、15万元收据的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被害人艾正波户籍证明。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米坤鹏说亲属要买玉米收获机,我承诺能买到约翰迪尔210型玉米收获机,价格在17万至19万之间,月份可提车,交15万元,是通过个人关系办的,把钱直接交给我。在徐长玉办公室艾正波把15万元给我,我打张收据。把钱存到李达的工行卡里,几天就输没了。
二、日和6月21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方清和安普臣购车预付款共计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方清陈述,倪孝坤说有玉米收获机19万元,我说只有15万。日我和安普臣在倪办公室交的钱,给我打了收据。6月18日左右倪说7月上旬能提车,但全款是22.5万元。6月21日,拿7.5万元到倪办公室交的钱,倪又打个收条。
2、被害人安普臣陈述,日,我和方清在倪孝坤办公室将15万元给倪,倪出具了收据。这15万元是我出的,第二次交的7.5万元是方清出的。
3、15万元和7.5万元收据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被害人方清和安普臣户籍证明。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两张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1年年末,我告诉方清有玉米收获机19万左右。方和一个小伙到我办公室交了15万元定金,我打的收条。钱被我输掉了,方打电话问车的事,我说涨价了要22.5万元。方到我办公室交了7.5万元,我又打了收条。
三、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明良购车预付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李明良陈述,倪孝坤说能买到直补的农机具19万。我说先拿15万,车提回来再交余款。日,我到倪办公室交的15万元钱,倪打的收据。
2、证人李明石证实,2012年初,李明良要买台玉米收获机,是同学倪孝坤联系的,向我借了15万元。
3、15万元收据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被害人李明良户籍证明。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想骗钱赌博。给李明良打电话说有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价格挺便宜,我还管农机直补,价格19万只需15万,提车时再交余款。李在我单位交的现金15万,我写了收据。钱存到李达的工行卡里输掉了。
四、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张国辉购车预付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张国辉陈述,2011年底我想买玉米收获机,倪孝坤跟村长刘海文说能买到便宜的,刘联系我。日刘领我到倪办公室交钱,倪说全车22.5万元,交预付款18万元,提车后交余款,倪打个收据。
2、证人刘海文证实,倪孝坤说有一台玉米收获机,张国辉要买。日,我带张国辉到倪办公室交了18万元购车款。
3、证人马龙证实张国辉为从倪孝坤处购买农机具,曾向其借款18万元。
4、18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被害人张国辉户籍证明。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为骗赌资给德兴村村长刘海文打电话,说有一台约翰迪尔收获机挺便宜的。第二天他把张国辉领到我办公室交了18万元,我打了收条。这笔钱也存在李达的账号里赌博输了。
五、日和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王洪宇购车预付款共计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王洪宇陈述,2011年12月,我给倪孝坤打电话,倪说能买到车,19万国家补贴8.3万。日,我和赵喜斌到倪办公室交了10万元预付款,倪开了收据。日左右,向赵借9万元到倪办公室交给倪,倪开了收据,此收据被我弄丢了。
2、证人赵喜斌证实,王洪宇买约翰迪尔农机具,让我陪着去交钱。我陪他到倪孝坤办公室交了10万元购车款,倪开了收据。隔几天王向我借9万元钱交余款,和他到倪的办公室交了9万元钱,倪开了收据。
3、10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被害人王洪宇户籍证明。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王洪宇要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我说19万元,5、6月份能提车。王拿10万元到我办公室,我说得交全款,王说过几天交。我打了10万元收条。日左右王将9万元交到我办公室,我又打了9万元收条。王说丢了一张条,但一直没来补。我记得连同张国辉那笔钱存到李达账号都输掉了。
六、日和2月6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中原巷11号其家中,骗取被害人朱桂芹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朱桂芹陈述,日,倪孝坤说倒腾农机车要用6万元钱。我把邮政存折和密码给了倪,倪取了6万元。2月6日,倪说倒腾20多辆车让人骗了,得先弄钱给老百姓。我又借给倪2万元。
2、被害人朱桂芹的户籍证明。
3、被告人倪孝坤供述,向朱桂芹借过两次钱计8万元。第一次借了6万元,第二次借了2万元。朱是我妻子的老姨,没有打借条。
七、2012年2月中旬和2月23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谭志超和宋曹亮购车预付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谭志超陈述,2012年2月中旬,孟宪国帮助联系倪孝坤买有补贴的玉米收获机。我跟合伙人宋曹亮找倪,让我交23万元买车款。我和宋交了8万元订金,2月23日倪说车定准了让交余款15万元,我又和宋去倪办公室交了15万元,倪打了收条。
2、被害人宋曹亮陈述,我和谭志超每人被骗11.5万。2012年2月,谭志超说孟宪国能帮忙买车,孟带我们找倪孝坤,先交了8万元定金,2月23日又交了15万元。
3、证人孟宪国证实,倪孝坤让我帮助联系卖车,联系一台给我一万元。我帮助李成、谭志超和宋曹亮联系倪买农机具。事后倪给我3 000元好处费,2 000元是谭志超好处费,1 000元是李成好处费。
4、证人郭为军证实谭志超为从倪孝坤处购买农机具,2012年1月初向其借款4万元。
5、23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被害人谭志超、宋曹亮户籍证明。
7、扣押笔录。将倪孝坤付给孟宪国的的购车好处费3 000元扣押。
8、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9、被告人倪孝坤供述,孟宪国问我是否能联系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我说成了就给他提5 000元。孟领宋曹亮和谭志超到我办公室,我说全车款23万元,当时交了8万,我打了收条。过几天二人又将余款15万交到我办公室,我将8万元收条收回,又打了一张23万元的条。给孟宪国5 000元钱。
八、2012年3月份和6月份,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宋国章购车预付款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宋国章陈述,2012年3月,郭忠旭说倪孝坤问谁买玉米收获机,我说我要买。第二天我和郭到倪办公室交了19万元现金。6月份倪给郭打电话说车涨价交3万元。我自己到倪办公室交3万元钱。
2、证人郭同福证实2012年3月,宋国章为从倪孝坤处购买农机具,向其借款19万元。
3、证人郭忠旭证实,2012年3月,倪孝坤问我谁要买农机具19万元,我带宋国章到倪办公室交了19万元,倪出具了收据。6月份倪说涨价了让再交3万元,宋到倪办公室补交了3万元。
4、19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害人宋国章户籍证明。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3月,郭忠旭说亲属要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过几天给他打电话说能买到,全款19万元。郭领宋国章到我办公室交了19万元现金,我打了条。6月份郭问车的事,我说车涨价再交3万元。宋到我办公室交了3万元,这次没打条。
九、2012年3月初和3月17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成购车预付款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李成陈述,2012年3月初,孟宪国带我去找倪孝坤买玉米收获机,倪说22万元。我和孟到倪办公室交了6万元定金,倪打了收据。3月17日把余款16万元到倪办公室给倪,倪重新打个22万元收据。还给我一张佳木斯万帮农机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
2、证人孟宪国证实,李成要买玉米收获机,倪孝坤说过他手里有补助的收获机。我领李成到倪办公室交了6万元钱,倪给打了条。
3、证人郭瑞龙证实,2012年月3月李成为购买农机具向其借款10万元。
4、证人李汉春(万邦农机公司经理)证实,我不认识倪孝坤,我公司不代理约翰迪尔收获机的销售,公司名称为“佳木斯万邦有限公司”,我公司没有艾文娟这个人,财务会计原是孙淑玲,现是王月平。
5、22万元收据复印件、购车收据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提取笔录。日宝清县公安局提取佳木斯万邦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样本痕迹。
7、辨认笔录。日,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8、被害人李成户籍证明。
9、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3月,问孟宪国是否还有人买车,孟把李成领到我办公室,我和李谈好22万元,李交6万元,我打了条。过几天给李打电话让交余款。李将16万元到我办公室给我,我把6万元的条收回,又打了22万元的收条。为迷惑李成,我要了几张空白发票,刻了一枚\"佳木斯市万帮农机公司\"的章盖在发票上,填上李成的名、车型及单价,收款人是李汉春,填票人是艾文娟,将这张票据给李成。
十、日,被告人倪孝坤以合伙买车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永安村第4街6号被害人郭本杰家中,骗取郭本杰9万元,后偿还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郭本杰陈述,2012年3月,倪孝坤说要买农机具和我合伙,让我出资10万。16日上午我把9万元钱给倪,倪打了10万元借据。4月份倪还我4万元,借据没有换。
2、10万元借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郭本杰户籍证明及住址说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月份,向郭本杰借9万元与他合伙买车,打了10万欠条,1万元是利息。他向我要钱,我还了4万元,欠条没要回来。
十一、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宝清镇建设街泰兴住宅楼下天真饭店,骗取被害人田少林购车预付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田少林陈述,我让高永波联系购买补贴的水稻收割机。2012年4月,高让准备定金6万元。我和高在一家饭店内见到倪孝坤,倪让我把钱转到他的银行帐号上,倪打了一张收据。
2、证人高永波证实,田少林要买水稻收割机让我帮助联系,我让倪孝坤帮忙。2012年4月,倪孝坤说有一台收割机8.2万元,商量后交6万元。我和田少林在宝清县一个饭店与倪见面,田在工商银行把6万元汇到李达账号里,剩下的2 000元给我了。
3、6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田少林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4月,高永波说田少林要买沃德水稻收割机,我说给联系。我告诉高8.2万元,准备6.2万元钱。我和高、田二人在宝清客运站附近的天真小吃见面,我打的收据,高打到李达账号6万元,高可能收了2 000元好处费。
十二、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于国富10万元,后偿还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于国富陈述,日,倪孝坤打电话说买两台收割机向我借10万元钱,给1.3万元利息。7日下午我到倪办公室把钱给他,倪打了11.3万元的欠据,还我两次利息计3.3万元。
2、11.3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于国富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4月,我着急用钱赌博找于国富借钱,说我要买车给他点利息,他同意借10万元,我打了11.3万元的欠条。还他两次3.3万元利息。
十三、日、4月15日和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董传军购车预付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董传军陈述,2012年4月,找倪孝坤买补贴农机,让交23万元。4月8日左右先交了8万元定金,4月15日左右又给倪7万元,4月20日左右又汇了8万元。倪打了23万元的收条。
2、证人姜海波证实,2012年4月份,先后三次陪同董传军到倪孝坤办公室,交纳购车款共计23万元。
3、23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提取笔录及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董传军中国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标注放款10万元,即贷款10万。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害人董传军户籍证明。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董传军要买玉米收获机,在我办公室商定23万元,先交了8万元定金,一个星期后又交7万元现金,10天后又向李达的卡里汇了8万元。我打了23万元的收条。
十四、日和6月13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于国栋19万元,后偿还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于国栋陈述,日,倪孝坤说整了一台玉米收获机钱不够,我把9万元送到倪办公室。6月11日倪向我借钱,我把10万元送到倪办公室。分两次还我5万元。
2、9万元和10万元欠据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于国栋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4月,以倒腾车的名义向于国栋借了9万元,打了欠条,给2万元利息。六月份又向于借了10万元,给利息3万元。
十五、日和5月19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冯福兰17.5万元,后偿还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冯福兰陈述,日,倪孝坤说买车借10万元,4月15日到他办公室把钱给他,给我打了10万元的条。5月17日,倪还是说买车钱不够借10万元,我说只有7.5万元,并把钱送到倪办公室,倪打了9万元的条。倪三次还我3.7万元,出具了15.5万元的购车收据。
2、证人孙哲家证实,2012年5月,冯福兰和倪孝坤合伙买车,向其借款9万元。
3、10万元、9万元和15.5万元收据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三张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冯福兰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日,我对冯福兰说倒腾车手里没钱,有钱放在我这给高利息。第一次给我10万元,我打了欠条。5月19日,我以买车名义借了7.5万元,打了9万元欠条。还了几次钱约3、4万元。15.5万的欠条是因为冯多次要钱,还剩15.5万左右,所以就打了15.5万的购车款的条。
十六、日和5月27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任德良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任德良陈述,日借给倪孝坤10万元钱。5月27日借给倪10万元,但打的12万的借条。两次都说买农机具钱不够向我借。
2、证人刘玉峰证实,日,任德良向我借款2万元,事后任说这2万元让倪孝坤骗走了。
3、证人任桂荣证实,2012年3月,任德良向我借款2万元,事后听任说这2万元钱被人骗走了。
4、10万元和12万元的欠据复印件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提取笔录、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证明。任德良的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星泡信用社出具的证明,证明任德良2011年在该社贷款5万元。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任德良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4月,以倒腾车的名义在任德良那借了10 万元,打了欠条。5月末又向任借了10万元,打了12万的欠条。20万都输掉了。
十七、日和4月23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骗取朱喜田10万元,后偿还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朱喜田陈述,日,倪孝坤要买车借10万元,我在ATM机转到户名李达的工商行账户5万元,23日又往此账户汇5万元。还我4.5万元。
2、证人勒晓燕证实,2012年3月,倪孝坤向我丈夫朱喜田借10万元,每月给1.5万元利息。我丈夫通过银行把钱汇给倪。
3、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11.5万欠条和工商银行业务凭证。
4、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朱喜田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日左右,以买农机具为由向朱喜田借了10万元,朱在北京给我汇5万元,第二天又汇5万元。还了4.5万元。钱用于网上赌博了。
十八、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金保国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金保国陈述,2012年5月份,倪孝坤要买农机具借9万元,我把钱送到他办公室,倪开了10.5万的收据。隔几天说要买大型农机具借10万元,我把钱送到倪办公室,开了12万元的条。6月份出具了一张22.5万的条。
2、22.5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金保国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末向金保国借10万元,打了12万元的条,后又借9万,打了10.5万的条。6月5日收回两张欠条又打了22.5万的欠条。钱用于赌博了。
十九、2012年5月份和6月17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生可发购车预付款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生可发陈述,2012年6月,我和妻子刘美华购买约翰迪尔收割机交给倪孝坤22万元。
2、被害人刘美华证实,2012年5月,倪孝坤打电话说有补贴车22万元,交给倪11万元,6月17日又给倪11万元,倪打了收条。
3、22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生可发、刘美华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我给生可发妻子打电话,说有台直补的玉米收获机22万元。生可发把他家的旧车卖了,交了11万元预付款,6月17日又交了余款11万元。我打了收据。
二十、日、6月5日和6月23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和贷款担保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和宝清县新华路兴源小区8号楼黑龙江恒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骗取被害人刘丛辉购车预付款与贷款担保32万元,后偿还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刘丛辉陈述,日和6月5日,倪孝坤以买车用钱向我借了17万元。6月23日,倪用我家房照作贷款担保,同倪和其战友程田、程的姐夫到邮政银行,我和倪又到恒正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合同上签的字,到银行提15万元钱,倪让我把钱转到户名为李达的账号上。倪给我3万元利息。
2、证人程田证实,日左右,我带倪孝坤、刘丛辉到吕金刚的恒正小额担保公司贷款15万元,担保人为刘丛辉,刘用房照做担保。
3、证人吕金刚证实,日,程田带倪孝坤、刘丛辉到恒正小额担保公司贷款15万元,担保人为刘丛辉,刘用房照担保。
4、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金额10万元欠条;金额8.2万元欠条;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汇款给户名为李达的账户15万元。
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刘丛辉的房照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刘丛辉个人房照复印件、抵押担保合同复印件。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刘丛辉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初,以倒腾车的名义向刘丛辉借10万元,打了欠条,每半个月利息1万元,给他结了3次利息。6月初又向刘借了7万元,答应给1.2万元利息,我打了8.2万元的欠条。6月23日,刘丛辉用自己房照帮我在贷款公司贷15万元,我叫刘把钱打到李达账号上。答应还贷款公司16万元,跟贷款公司做了16万元合同。钱都用于赌博了。
二十一、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田庆龙购车预付款2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田庆龙陈述, 日,我和殷光彩、高永波、刘德发到倪孝坤办公室,倪说能用25.5万元买到市值30万元的约翰迪尔210型收获机,我给倪25.5万元车款,倪让我把钱转到户名为关庆春的账号上。
2、证人殷光彩证实,日,我带田庆龙、刘德发找高永波,高又带我们到七星泡镇政府找倪孝坤,倪没收现金,让把钱存到一个账户上。我们四人到工商银行将25.5万购车款存到倪指定的账户上。
3、证人高永波证实,2012年5月,倪孝坤说有两台便宜的玉米收割机,每台25.5万。我和殷光彩带田庆龙等人到倪办公室交钱,倪让把钱汇到关庆春的账户上,因为3月份倪通过我向关庆春借了25万,关庆春将多余的5 000元给我,我给倪了,倪给我2 000元好处费。
4、证人刘德发证实,2012年5月,田庆龙因要购买农机具向我借25.5万元,陪同田到七星泡政府交的钱。
5、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金额25.5万元收据;工商银行业务凭证:日汇到关庆春的账户25.5万元。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田庆龙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初,高永波领田庆龙、殷队长、还有一个人到我办公室,我说能买到约翰迪尔210收获机,价钱25.5万元。我打的收条。他们几个去工行汇款,我私下跟高说把钱汇给关庆春,我欠关钱。他们就把钱汇给关庆春了。25.5万元钱是高和我商量好的,把钱还给关庆春,我还关的钱应该24万,1.5万元是高帮我联系车的好处费。
二十二、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李洪发购车预付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李洪发陈述,日,我想买一台约翰迪尔收获机,我和父亲李国岐到倪孝坤办公室给倪15万元,后来倪说让人骗了把钱返还给我了。日,倪打电话说有台带补贴的收获机24万。在倪办公室交了8万元定金,倪打的收条。
2、证人李国岐证实,2011年底,李洪发在倪孝坤那定农机具,交了15万元定金,后倪将钱返还了。2012年5月,李洪发说倪孝坤说又有补贴车了,我和李到倪办公室交了8万元定金。
3、8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李洪发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 2012年5月,李洪发要买玉米收获机,我说24万元。他到我办公室交了8万元,我打了收条。
二十三、日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田卫星购车预付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田卫星陈述,我和倪孝坤说要买玉米机,倪说23万元先交10万元订金,我交了10万元,过几天交了8万元,5月14日又把5万元交了。18万是向邓忠秋借的。
2、证人邓忠秋证实,田卫星要从倪孝坤处购买农机具,向我借了18万元,我陪田到倪孝坤办公室交了5万元。
3、23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田卫星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田卫星要买玉米收获机,我说23万元,是合作社的车先交10万元定金,他交了10万元定金。过了几天我说要把余款也交上,他又给我8万元,过几天他将余下5万元也交给我了,我打了23万元的收据。
二十四、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王俊业5万元,后偿还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王俊业陈述,日,倪孝坤向我借5万元钱,我在倪办公室交的钱,倪打了一张欠条,过十多天在倪办公室还我3万元,把欠条改成2万元。
2、2万元欠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王俊业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中旬,向王俊业借了5万元,打了欠条,我还了3万元,还欠2万元。钱赌博用了。
二十五、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喜双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周喜双陈述,倪孝坤向我借14万元买农机具,挣钱给我2万,打了16万的条。日,倪让我在工商行开个账户,21日往我账户里汇了16万。倪说倒车挣钱,又借10万元,我把钱汇到李达的工商银行卡里。
2、16万元收据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存折日开户,5月21日存入16万,当天支取10万元;汇款收据日,汇款给账户名为李达的账户10万元。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周喜双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3月,向周喜双借了14万元钱赌博输了。我说买农机具挣钱给他分点,我打了16万欠据,还给他16万,欠条没收回来。5月中旬又向他借了10万,给我汇的款,钱用于网上赌博了。
二十六、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烘干塔缺少资金需要贷款为由,让被害人李泰阳和尹星为其在高松处的50万元贷款做担保,后偿还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尹星陈述,2012年5月初,倪孝坤说和人合伙干烘干塔需要50万贷款,让我和李泰阳担保,三个月就还上。5月22日我们三人到宝清一个贷款公司,倪签的借款票据,我和李在担保人的位置签的名。倪给一个银行账号让往里汇钱。倪说还了一个月的利息。我和李泰阳2012年末已偿还25万,后又还高松3万元。
2、被害人李泰阳陈述,日,我和尹星为倪孝坤买烘干塔担保,在贷款公司倪和叫高松谈的,借款50万元。6月22日,倪还了2.5万利息。倪被拘留后我和尹星还给高松25万元。
3、证人高松证实,2012年5月,倪孝坤要贷款50万购买烘干塔,我让他找两个人担保。5月22日,他和尹星、李泰阳找我借款50万,担保人为尹和李,我和宋海滨每人出25万。倪还了一个月的利息2.5万。10月份李和尹还我本金25万元。
4、证人宋海滨证实,倪孝坤领担保人李泰阳、尹星找高松借款50万,称要购买烘干塔。高松和我每人出资25万,债权人写的是我。倪还了一个月的利息2.5万,李和尹还了本金25万。
5、借条复印件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被害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尹星、李泰阳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和尹星是同事。我在宝清二高对面的贷款公司借了50万元,每月利息2.5万元,找李泰阳和尹星担保,贷款公司的人叫高松。6月22日给2.5万元利息。50万元赌博输光了。
二十七、日、6月11日、6月13日和6月27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和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双鸭山市工商银行电厂分行、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和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阳矿邮政储蓄所,骗取被害人孙文良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孙文良陈述,日,倪孝坤倒车向我借了15万元。6月6日给我开个20.2万元的欠据,5.2万元是利息。6月10日倪说有一台玉米收获机25万,先交20万元预付款。6月11日,我叫马奎树到倪办公室交了9.5万元。6月13日汇给倪10.5万元,倪出具一张20万的条。6月27日给倪汇去3万元,这次没打条。分三次给倪孝坤38万元。第一次汇款账户名为李达,第二、三次的账户名为王胜利。
2、证人孙勤刚证实,2012年6月,孙文良从倪孝坤处购买玉米收获机,向其借款20万元。
3、证人马奎树证实,日左右,我代孙文良到倪孝坤办公室给倪9.5万元钱,并将倪出具的票据带回交给孙文良。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倪孝坤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二张,孙文良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二张;孙文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
5、欠据复印件。20万元欠据;20.2万元欠据;汇款3万元收据;汇款10.5万元收据;汇款15万元收据。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孙文良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以倒腾车的名义向孙文良借了15万元,打20.2万元的欠条。孙要买玉米收获机,我说25万元先交20万预付款,孙给我汇了20万定金。我说还差5万,孙给我汇了3万,汇到王胜利的账户。前两次的钱赌博用了。
二十八、日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陈洪全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洪全陈述,日左右,倪要买农机具借了4万元。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9万元欠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陈洪全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末,以倒车缺钱为由向陈洪全借了4万元,赌博输了。
二十九、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58号宝清县邮政局,骗取赵东明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赵东明陈述,日,倪孝坤说倒车用钱借10万元,用一个月给2万元利息。5月26日,在宝清县邮政局门前将10万元给倪,打的12万元借条。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倪孝坤出具的12万元欠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赵东明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以买车缺钱为由,向赵东明借了10万元钱,他在宝清县邮政局门店把钱给我,我给他打了12万元钱的欠条,这个钱至今没有还。这些钱我都用于赌博了。
三十、日,被告人倪孝坤以合伙购车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徐志清10万元,后偿还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徐志清陈述,日,倪孝坤说和我合伙倒车,我出10万元,事后给我2万元。5月29日把钱送到倪办公室。6月9日倪给我8万元,2万元一直没还,10万元借条倪没拿回去。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徐志清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末,我以合伙买车的名义,向徐志清借了10万元钱,打的10万元条,答应给2.5万利息。6月10日左右在办公室还他8万元,还欠2万元,欠条也没收回来。钱赌博用了。
三十一、日、5月30日和6月15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223号,宝清县鑫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骗取被害人刘宝安购车预付款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刘宝安陈述,倪孝坤说能买到便宜的迪尔210玉米收获机每台23.5万元,我说买三台。日,我给倪两台收获机定金15万元。5月30日又预付一台收获机定金9万元。6月15日又给倪一台收获机的余款16万元。倪都打了收条。钱都在我经营的鑫丰农机有限公司办公室给倪的。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5万元、9万元和16万元的收据复印件三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刘宝安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给卖农机的刘宝安打电话,说有便宜的玉米收获机23.5万元。刘说要2台。我在刘的公司取了15万元的预付款,打了条。过几天刘又要一台交了9万元定金,我也打了收条。我说六月份可以提一台车要交16万元,刘又交了16万元,也打了收条。钱也用于赌博了。
三十二、日左右,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宝清镇建设街运输小区A座4单元卧龙之港旅店内,骗取被害人冯辉辉购车预付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冯辉辉陈述,日,我姑冯元霞说有一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让我准备12万元定金。第二天我姑领我到卧龙之港酒店房间找到倪孝坤,把5万元交给倪,倪打了收据。过三天我姑领我又到该酒店,把7万元给了倪,倪在原收据上又补上7万元的内容。
2、证人冯元霞证实,日,倪孝坤说有两台收获机24万元,我侄女要一台,倪说先交一半车款12万元。我和侄女到宝清亲属的旅店,倪来后把5万元钱给他。三天后倪又到该旅店,把7万元给倪,倪在原收据上又加上7万元。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2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冯辉辉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问冯元霞要不要玉米收获机每台24万元,冯要买一台,我说先交12万元定钱。冯约我到宝清一旅店给我5万元,我打了收条。过两三天冯又叫我到那个旅店,给我7万元,我在原收条上又补上7万元。在场有冯的侄女。
三十三、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烘干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永福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于永福陈述,2012年6月初,倪孝坤问我是否想购买有补贴的烘干塔,让我交20万定金,给我打的收条。我怕倪骗我,给倪11.5万元,汇款到李达的账户上。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2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于永福工商银行汇款业务凭证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于永福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为骗赌资给于永福打电话,问他是不是还想买烘干塔,我说有补贴。在我办公室叫他先交20万定钱,打了收条。过几天于说先给我打11.5万元,让于打在李达工行账号上了。
三十四、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徐春峰购车预付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徐春峰陈述,我想购买一台收获机,村长孟凡军报给倪孝坤。日,我和村长到倪的办公室,倪说购车款25万元好处费8 000元。我把20万元给倪,说好提车时再把余款和好处费给倪。
2、证人孟凡军证实,倪孝坤说有约翰迪尔农机具让我问村民要不要,徐春峰同意购买。日,我领徐春峰到倪办公室交20万元定金,倪出具了收据,我也在收据上签名,算是担保人。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2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贷款记录。提取徐春峰个人贷款记录复印件一张。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害人徐春峰户籍证明。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末,给孟凡军打电话说有便宜的玉米收获机帮我联系卖。6月6日,孟领徐春峰到我办公室,我和徐商量25万元,先交20万元定金,我打了收据。
三十五、日,被告人倪孝坤以合伙购买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新花园小区北区2号楼1单元401室被害人邓守和家中,骗取邓守和40万元,后偿还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邓守和陈述,倪孝坤向我借钱,本金40万元加10万元利息,打的50万元欠据。倪还了25万元,倪说其余25万元继续用给6万利息,又打了一张31万元的欠据。
2、证人张晓宇(邓守和妻子)证实,倪孝坤说买农机具没钱,向我们借了40万元,利息10万元,打了50万元的借条,还了25万元,剩25万元加上6万元是31万元。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31万元欠据复印件一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邓守和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5月末,以合伙倒车分红为由,在邓守河家借了40万,打了欠条50万,还了25万。把原欠条拿回来重新出的31万元欠条。
三十六、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刘海文10万元,后偿还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刘海文陈述,日,倪孝坤说有两台便宜的农机,想倒车向我借10万元,我把钱送到倪办公室,倪打的欠条。后来倪还我5万元,欠条没改。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刘海文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日,向刘海文借了10万元,打了欠条,之后分两次还5万元。钱用于赌博了。
三十七、日和6月11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孙俊清购车预付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孙俊清陈述,找村长王俊业帮我买补贴的收获机。日,王俊业领我到倪孝坤办公室先交了10万元,第二天又交了15万元,给王俊业打的收条。其中10万元是贷款,15万元从孟凡友处借的。
2、证人王俊业证实,孙俊清要买农机具,我带孙到倪孝坤办公室,第一次交10万,第二次交15万。倪不认识孙,收据写的是我的名字,收据在孙手里。
3、证人孟凡友证实,日左右,孙俊清在王俊业帮助下在七星泡镇政府购买收割机,向我借款15万元。7月中旬,孙俊清把15万元借款还给我。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25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5、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6、被害人孙俊清户籍证明。
7、被告人倪孝坤供述,王俊业把孙俊清领到我办公室,我说玉米收获机全款24万元,收孙25万元,我和孙不熟给王俊业打了条。钱赌博输了。
三十八、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邓忠俊购车预付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邓忠俊陈述,2012年6月,村长张权说能买到便宜的玉米收获机。6月16日,我和会计到倪孝坤的办公室,交给倪18万元,给我打了收据。
2、证人张权证实,2012年6月,倪孝坤说有台便宜的农机具,如果有人要给我提成。我领邓忠俊到倪的办公室谈购车事宜,邓忠俊回去取了18万交给倪,倪打了收据。我没拿到好处费。
3、证人邓玉荣证实,2012年6月中旬,借给我哥邓忠俊13万元买玉米收获机。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8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5、提取笔录及贷款记录。提取邓忠俊个人贷款5万元记录复印件一张。
6、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7、被害人邓忠俊户籍证明。
8、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初,给张权打电话说有台收获机的指标25万元,承诺卖成功给1万元好处费。张将邓忠俊领到我办公室交了18万元,我打了收据。好处费没给张权。
三十九、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徐永发购车预付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徐永发陈述,日,倪孝坤说有两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每台25万,两台都买23万。6月16日,我和杨关运到倪的办公室给倪15万元现金,杨交5万现金,在银行转账10万,户名叫王胜利。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5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徐永发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我给徐永发打电话说有两台车的直补指标,每台25万元,给他23万元,如果联系成给1万元好处费。他和杨关运在我办公室交的钱,每人交15万元,分别打了收据。
四十、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杨关运购车预付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杨关运陈述,徐永发说有两台约翰迪尔210型收获机,25万元一台,是镇政府领导给联系的。6月16日到倪孝坤办公室交现金5万元,按倪要求往户名为王胜利的卡上打了10万元,倪打了收条。徐永发交了15万元现金。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5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杨关运10万元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杨关运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给徐永发打电话说有两台车的直补指标,每台25万元,他自己要一台,我说给他23万元,另一台联系成了给1万元好处费。他和杨关运到我办公室每人交15万元,分别打了收据。这笔钱赌博用了。
四十一、日、6月18日和6月26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和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邓守辉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邓守辉陈述,日,我哥邓守金说倪孝坤借钱,我到倪办公室给倪10万元,倪打了一张11.6万元的欠条,写的邓守金的名字。倪说他倒腾康迈让我哥俩买先交定钱。倪说倒车要用钱,我到倪办公室给倪12万元,倪打了12万元欠条,也写邓守金的名字。6月25日,倪让我买一台25万的农机,卖给我23万,商定交12万定金。26日到倪办公室交2万元,又到银行往李达的账户转了10万元。
2、证人邓守金证实,倪孝坤说农机有补贴要不要,我让弟弟邓守辉联系倪。邓守辉向我借了12万元。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给邓守金的11.6万元和给邓守辉的12万元收据复印件;工商银行汇款10万元凭证。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三张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邓守辉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下旬,向邓守辉借了10万元,打了11.6万元的欠条。1.6万元是我答应倒腾车给的分红。第二次还是以合伙买车的名义邓借了12万元,打了12万元欠条。第三次是骗取邓购车款12万元,打了12万元收据。前两次都是邓守金联系的,条上写的邓守金的名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和还别人的钱。
四十二、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高永波25万元,后偿还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高永波陈述,日,倪孝坤说买车需要钱借15万元,给我3万元。18日到倪办公室给我开了一张18万借条,后又再借10万,到银行给他汇了25万元。6月24日还我6万元本金。
2、证人关庆春证实,高永波向我借款25万元,后还我25.5万元,高永波借钱是给倪孝坤用了。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8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高永波汇款25万元凭证复印件一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高永波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日向高永波借了15万元,答应给3万元利息,打了18万欠条。又向高借10万元,答应给2万元利息。高把25万元给我汇过来。过几天还给高6万元。用这些钱去赌博和还别人钱款。
四十三、日和6月21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靳忠杰购车预付款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靳忠杰陈述,日,倪孝坤说能以23万元买到约翰迪尔玉米收获机。分两次给倪22.5万,打了两张收条,都是在倪办公室交的钱。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总计22.5万元收据复印件两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靳忠杰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给靳忠杰打电话说有一个玉米收获机的直补指标23万元。他到我办公室第一次交了13万元,隔两三天又交了9.5万元,我给打了条。
四十四、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孟祥福购车预付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孟祥福陈述,日,通过村长王俊业买玉米收获机,我和王俊业到倪孝坤办公室交了10万元订金,倪打了一张收据。
2、证人王俊业证实,我带孟祥福到倪孝坤办公室交了10万元。倪打收据我在场。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孟祥福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王俊业说有人要买玉米收获机,我说25万元先交10万元定金。王领孟祥福到我办公室交了10万元现金,我打了一张收据。钱用于网上赌博了。
四十五、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宝清镇建设街100号宝清县党校,骗取被害人李而发购车预付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李而发陈述,2012年6月,我和任德良说需要一台水稻收割机,任可以买到带补贴的8.1万元。任给倪孝坤打电话说8万元,我把8万元现金给任了。
2、证人任德良证实,李而发让我帮助购买水稻收割机。倪孝坤说8万元能买到水稻收割机,不愿和李办事。李把8万元钱给了我,倪还答应收割机提回来给我5 000元好处费。日,我把8万元车款送到宝清镇党校交给倪,倪打了收条。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8万元收据复印件一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李而发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任德良说有人要买水稻收割机,我说能买到带直补的8.1万元,办成后给任5 000元好处费。任说给李尔发买,我说不见李尔发。任将8万元现金在宝清党校交给我,我打的的收据。钱让我偿还他人借款了。
四十六、日和6月25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能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人民政府其办公室内,骗取被害人谢克明和王中尧购车预付款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谢克明陈述,日,倪孝坤说有直补玉米收获机,我跟王中尧决定合伙买。我和王到倪的办公室交了10万元现金,倪打了10万元收条。6月25日,王中尧准备了9万元,我俩到倪办公室交了9万元,倪又打了一张收据注明19万元。
2、被害人王中尧陈述与谢克明陈述基本一致。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0万元和19万元收据复印件两张。
4、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收据复印件两张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5、被害人谢克明、王中尧户籍证明。
6、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和谢克明说有台直补车挺便宜,全款23万。谢给我10万元,我打的收据。过几天又给我9万元,打了收据。王中尧也在场。
四十七、日,被告人倪孝坤以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为由,在宝清县七星泡镇中原巷11号其家中,骗取被害人郭忠旭9万元。
倪孝坤于日,在其哥哥倪孝文的陪同下,到宝清县公安局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倪孝坤共实施诈骗犯罪47起,骗取51人钱款共计796.5万元,以上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郭忠旭陈述,我和倪孝坤是战友。宋国章通过倪买玉米收获机交了19万定金,后倪又向宋借了3万元,其中1万元好处费是给倪的,没有打条。我借给倪9万元,打条时倪说宋补交的3万元没打条,就打在给我的欠据上,写了11万元,我说少打的1万元就给倪了。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倪孝坤出具的11万元欠据复印件一张。
3、辨认笔录。倪孝坤对欠据复印件进行辨认,并确认无误。
4、被害人郭忠旭户籍证明。
5、被告人倪孝坤供述,2012年6月末,以买车名义向郭忠旭借了9万元,把钱送到我家,我答应给2万元利息,打了11万元的欠条。9万元钱还给他人了。
其他证据有:1、证人李达证实,我是七星泡镇云鹏小学教师。2011年倪孝坤让我帮他办张工行的银行卡,卡现在我家.每次倪要用就拿走,用完后再放我这,银行卡登记的我信息,都是倪在用。
2、证人王胜利证实,我和倪孝坤是同学。2012年6月,倪两次拿钱让我到电厂工行往李达的帐户汇入了1.2万元和2万元。在八分厂建行和双阳农行分别用我名字开了户,但都是倪在用。
3、证人鲍玉霞证实,我是宝清地区约翰迪尔经销商。2012年6月中旬,倪孝坤打电话询问约翰迪尔售价情况,说有农户要买十几台,问我什么价格,三包能不能保,我说能保三包。几天后倪打电话说要订2台车,每台29.8万元行不行,再回话就打不通了。约翰迪尔Y210玉米收获机每台32万左右,2012年每台34万,倪给的价买不到车,2011年每台国家直补8.3万元。
4、证人赵贵昌(七星泡镇镇长)证实,没安排倪孝坤负责农户农机具的工作,以前倪曾当过农机助理,现分管购买大型农机具工作的是副镇长董玉兵,具体工作是农机助理高峰。
5、证人宁晓海(七星泡镇书记)证实,2011年10月倪孝坤任党委组织委员,之前负责农机和环保工作,2012年2月之后就不归倪管了,农机补贴镇里不收钱,只负责报名联系。
6、证人倪孝文(倪孝坤哥哥)证实,日倪孝坤向我借几十万,说在网上赌博输了,要还债主的钱五六百万,我意识到他可能犯罪,就劝他自首。
7、证人马淑芹(倪孝坤的母亲)证实,倪孝坤在七星泡住的房子是我的,新华名苑让倪孝坤帮我购买,房照没办完。
8、证人倪孝梅、倪孝春、倪孝君(倪孝坤的哥哥、姐姐)证实,倪孝坤住的房子是父母的房子,本人已离婚,没有其它财产。
9、证人王艳茹(倪孝坤妻子)证实,日和倪孝坤离婚,倪孝坤没有其他财产。
10、证人王舟挺证实,我在“456”网站和“89”网站进行赌博,主要是做银商买卖虚拟货币。一个网名叫义薄云天的每次在我这里买虚拟货币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给我汇款的银行卡户名叫李达,如果他把游戏币再卖给我,用我妻子许飞的工行卡给他汇钱,在我这里购买了价值人民币一千多万的游戏币。
11、证人许飞证实的内容与王舟挺证实的基本一致。
12、被告人倪孝坤户籍证明。
13、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1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户名为李达、倪孝坤、王胜利、李锦成的存款与汇款的历史记录。
1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1)提取户名李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2)扣押倪孝坤网上赌博使用的联想电脑一台;(3)在倪孝坤办公室扣押网上赌博使用的方正牌电脑一台,户名李锦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户名王胜利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
16、提取笔录、说明。宝清县财政局、农机总站联合下发的宝财农机联发[2011]20号文件,关于下发《2011年宝清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7、倪孝坤的任职情况说明。2004年7月至2012年2月,任农机助理;2012年2月至今任党委组织委员。
18、拘留倪孝坤的请示以及宝清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刑拘及暂停代表职务的决定。
19、宝清县公安局计算机勘验/检查报告及电子交易截图。(1)勘验笔录。倪孝坤使用的联想电脑桌面上有“456游戏大厅客户端”赌博程序、倪孝坤多次购买虚拟货币的电子汇款记录,倪孝坤使用的账户有李达、石晶磊、许飞、王舟挺、孙文雅,兑换虚拟货币数额达200万元以上;(2)电子银行交易截图。
20、被告人倪孝坤供述,我是2011年3月开始网上赌博,在百度搜的456赌博网站。开始用自己的10万元赌博,输了钱就向朋友和同事、亲属借钱。用人民币在银商那里购买虚拟币,和银商通过QQ联系,用网银交易,基本用户名李达的卡交易。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孝坤为筹集赌资,利用其镇政府农机管理员身份,谎称可以购买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合伙购买农机具缺少资金和贷款担保等理由,骗取他人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倪孝坤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倪孝坤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根据倪孝坤供述的犯罪事实,破获一起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应认定倪孝坤属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倪孝坤为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倪孝坤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所骗取钱款的案件,均未予起诉,对辩护人提出倪孝坤具有返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孝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对被告人倪孝坤犯罪所得人民币796.5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建 &军
审 &判 &员 赵 &大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桂 &杰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嘉 &烁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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