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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号)&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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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日至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日至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
  本通知自日执行。
  附件:1. 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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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担保和保险的有关问题解释
&&&&就新颁布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公积金贷款担保增加保证方式后,针对群众经常提出的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担保与保险
&&一、两者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具体讲就是保险是以保险标的为服务对象,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上就是指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当该房产出现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意外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核查情况,对该房产的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赔付。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保险第一受益人一般为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而不是投保人借款人本身。
&&&&&&&&而担保是以被担保人为服务对象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逾期风险管理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当借款人在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后,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偿付借款人所欠资金。再由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二)费用计收的差异
&&&&&&&&担保服务费的收费基数是每年年初贷款本息余额的累计数,收费的多少与担保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是一一对应的。
&&&&&&&&而保险费的收费基数是贷款本息再乘以贷款年限,而保险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财产保险,服务内容与费用计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系。
&&&&&&&&因此,收费的多少与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逾期的风险更匹配。
&&&&&&&&担保服务费中包含担保费和抵押登记费,而保险费中不包括抵押登记费,所以在抵押加保险的贷款方式中,借款人还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另外,在退费方面的区别:担保公司制定退费政策时考虑代垫的抵押登记费,在退费时作为成本支出予以扣除。其它费用考虑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大小来计算退费金额。而采用保险方式的,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时,保险人只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现值与借款人的还款没有关系,手续费扣除比例的理论依据也有待商榷。
&&(三)抵押权人不同
&&&&&&&&担保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一般为所购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以作为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反担保。保险是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的附带,即贷款银行以抵押权人的身份要求借款人将自己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投保,而抵押物仍旧抵押给贷款银行,实际上是贷款银行权益的保险。
&&二、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一)风险转移及相关房产服务:
&&&&&&&&借款人逾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还款,抵押物资产监管,抵押物处分,购房行为真实性、价格真实性审查等。
&&(二)代办业务
&&&&&&&&免费代办贷款业务,包括担保、抵押等手续。
&&(三)七项保障权利
&&&&&&&&(1)借款人因抵押房屋灭失而申请剩余债务免除的权利;
&&&&&&&&(2)借款人因被追认为烈士而申请剩余债务免除的权利;
&&&&&&&&(3)借款人因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申请剩余债务免除的权利;
&&&&&&&&(4)借款人因见义勇为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申请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免除的权利;
&&&&&&&&(5)借款人因本人及其配偶、其他参与还款人均失业造成还款困难而申请贷款逾期罚息减免的权利;
&&&&&&&&(6)借款人因火灾造成抵押房屋部分损毁而申请贷款逾期罚息减免的权利;
&&&&&&&&(7)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成年或没有生活来源而申请债务由担保公司逐月代偿的权利;
&&(四)担保审查保障借款人购房权益
&&&&&&&&通过担保公司进行审核,可以保证借款人购买到的房产均为市房管局颁发销售许可证的楼盘。
保险提供以下服务:
&&&&&&&&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
&&&&&&&&2、 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还贷保证保险: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
&&&&&&&&责任免除:
&&&&&&&&财产保险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按照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中的较小数额进行赔付,有可能产生部分赔偿的现象,保障不很充分。(担保是全责保险,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罚息,加上免责条款,保障范围十分充分。)
&&&&&&&&被保险人对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价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其他省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的执行情况
&&目前,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业务规模最大的是北京和上海两地。上海采取的是强制担保原则,北京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上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保证额度为10万元,北京是30万元。北京和上海的代办服务均为有偿服务,天津是提供无偿服务。北京上海及天津的收费办法是一致的,计费比例上海据说已经降为万分之六,北京的收费比例为千分之一。在免责条款上,上海、北京均少于天津。在他们的基础上,天津担保公司又额外的在借款人保障权利上增加了若干条款,相比之下天津市的购房者能够比上述两个省市的购房者享受到更多的服务。
附录:外省市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料汇编
保险与保证费用比较
附:上海市
一、担保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
  2、申请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目前一手房为总房价的20%,二手房为总房价的30%);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且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借款额度和期限
1、一手房公积金借款额度:最高10万元,且不超过总房价的80%。最长期限为30年。
2、二手房公积金借款额度:最高10万元,且不超过总房价的70%。最长期限为15年。
3、补充公积金借款额度:最高3万元。
附表:每万元贷款担保费速算表(元)
贷款年限 担保费 贷款年限 担保费 贷款年限 担保费
1 9.90 11 60.20 21 107.90
2 14.70 12 65.40 22 113.00
3 19.70 13 70.70 23 118.10
4 24.70 14 76.00 24 123.20
5 29.70 15 81.20 25 128.30
6 35.30 16 86.00 26 133.50
7 40.20 17 91.20 27 138.70
8 45.50 18 96.00 28 143.90
9 50.40 19 101.30 29 149.20
10 54.90 20 105.30 30 154.3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三项保障权利实施办法
  所谓三项保障权利,是指借款人享有的下列三种权利:
(一) 因抵押物全部毁损而免除债务;
(二) 因借款人意外事故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债务;
(三) 因借款人生活特困而减免贷款罚息。
由于下列一种情形致使抵押房屋全部毁损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一) 火灾、爆炸,但借款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二) 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龙卷风、地面突然塌陷;
   (三)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由于意外事故致使借款人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免除债务。借款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
   (一) 车祸; (二) 工伤;(三) 火灾;(四) 淹溺。
本条所列车祸不包括借款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的车祸。
发生下列一种情形,借款人可以申请罚息减免。
   (一) 因失业造成生活特困;
   (二) 因癌症放疗、肾衰竭血透费用支出而致使生活特困;
   (三) 因夫妻双方离异造成生活特困。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困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民政部门当年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了方便客户贷款买房,减少因办理贷款而来回奔波的麻烦,上海担保公司向客户提供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服务内容:
1、 为客户办理房产商对期房的阶段性保证手续;
2、 为客户落实贷款银行,代办委托还款手续及储蓄卡帐户。
3、 代办客户的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4、 代办客户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收费标准: 上述服务内容,收取代办服务费300元/件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在什么情况承担保证责任?
A.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内累计(含持续)六个月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B.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C.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
D.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E.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债务减免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证期间,债务人用于抵押的自购住房由于下列原因灭失,担保中心承担偿还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并不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故意行为除外: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面塌陷、龙卷风;
(三)空中物体坠落。
第三十八条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被追认为烈士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向担保中心书面提出免除债务申请,经查证属实的,担保中心承担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并不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因见义勇为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债务人可以向担保中心书面提出免除债务申请,经查证属实的,担保中心承担债务人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并不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因失业导致其偿还贷款困难,可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担保中心可以承担债务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还款义务。前款所述债务人的失业为非本人自愿原因而失去已有岗位,且已领取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的情形。不包括债务人自己过失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的职业等。 担保中心承担还款义务的期间为债务人实际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但累计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担保费按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贷款年限 担保费 贷款年限 担保费 贷款年限 担保费
1 10.20 11 74.45 21 163.50
2 15.57 12 82.18 22 173.92
3 21.13 13 90.15 23 184.63
4 26.88 14 98.38 24 195.63
5 32.83 15 106.88 25 206.93
6 39.48 16 115.63 26 218.53
7 46.00 17 124.66 27 230.44
8 52.76 18 133.95 28 242.65
9 59.75 19 143.52 29 255.17
10 66.98 20 153.37 30 268.01
特别说明:担保服务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公积金贷款担保收费比例为:
五年以下(含五年) 担保费=贷款额度*0.8%
六年至十年 担保费=贷款额度*1%
十一年至十五年 担保费=贷款额度*1.5%
网站:http://www.xfzh.net
据成都晚报,本届房交会上,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将推出意外事故债务部分免除和抵押物灭失债务部分免除两项新举措,使申请担保贷款的购房客户在漫长的还款期间也可享受社会性保障权利。  
  意外事故债务部分免除限额在10万元以内,指主借款人在未超过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时,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查证属实的,担保公司可酌情免除部分债务。
  抵押物灭失债务部分免除金额也限在10万元以内,指凡由于火灾、爆炸(借款人或抵押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暴雨、雷击、冰雹、洪水、龙卷风、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借款人抵押物灭失,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可酌情免除部分债务。
二手房纯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费用是多少?
答:申请二手房纯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客户无须办理公证和财产保险,仅需支付以下两项费用:
(1)担保费:贷款额×速算额(详见附表略);
(2)代办服务费:每件300元。
注:1、担保费=贷款额×速算额(不同年限)
成都市担保业务目前暂停
网站:http://www.
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依据
作为个人住房贷款市场上的新兴事物,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在我国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2000年建设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此后天津市又在今年10月又由市房管局下发了《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颁发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也对担保方式做了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
2、 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相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 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 成本价2、购置价3、市价4、评估价5、借款额6、其他方式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四)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于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部分 还贷保证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
本保险所称&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J)评定的七级(含)以上程度的伤残。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的疾病;
2、 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3、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交通工具。
(二) 被保险人对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价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累计的赔偿限额以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
(一) 涉及与本保险财产关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以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死亡及伤残程度 赔偿比例(以赔偿限额为基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75%
三级伤残 50%
四级伤残 30%
五级伤残 20%
六级伤残 15%
七级伤残 10%
第三部分 共同条款
以下共同条款的所有内容同时适用于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在本保险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 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 行政或执法行为;
4、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6、 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7、 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8、 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二)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第十四条 保险费
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二)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三)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保险财产地址变动、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五)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六)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本金余额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至第(六)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并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 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性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
(三)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四) 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房屋权益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后,无论赔款金额大小,房屋所有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权益不受赔付与否影响。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财产损失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一级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贷款本金余额100%比例给与赔偿后;或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后,本合同还贷保证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三) 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四) 根据本条第(三)款终止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要求提前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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