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解决的方法有哪些

理论专题分析: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国籍的积极冲突,也即一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做法:
  1.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或法院地国籍)的,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国际上做法不一致,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例如,日本《法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籍,以最后取得国籍国法为本国法。
  (2)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韵国籍为准。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规定:如一人具有多重国籍但无内国国籍,应以与之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也采用这一标准。至于何为最密切联系或最强联系地,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诸如出生地、惯常居住地、住所地、从事业务地以及个人的意愿,只有综合上述情况加以分析,才能确定哪个因素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
  (3)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25条规定:在无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下,应适用的法律由法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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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医学院校,在医院工作,有相对丰富的护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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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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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国际私法中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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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住所地系冲突和手机冲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个自然人是否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以该国国籍法来判决,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上述最高人民法院 意见 第五条规定,必须首先明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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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作者: 刘少华
指导教师: 高宏贵教授
研究方向: 国际私法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
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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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尊?年,,月二岁日
作者签名,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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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高≯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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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加年,,月,歹日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
学位论文提交“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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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衣勺、彳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弘盼年,月站日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拓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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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网】浅谈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作者:秩名 发布时间: 14:02 来源:中国期刊网
 论文摘要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便和困难成为国际私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最为有效和根本的方法莫过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这一浩大工程显然在短期内无法完成。那么,在既存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不妨通过首先共同确立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等基本原则,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论文关键词 自然人 国籍冲突 国际私法
  在国际私法中,有关自然人身份、能力、亲属和继承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中的各种连接因素的指引得以确定的,国籍则是它们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因素。日本的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曾表示:&作为理想,人必定具有一个国籍而且应当是唯一的一个国籍。&因此,深入研究国籍及当事人的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中国期刊网
  一、自然人国籍及国籍冲突概况
  关于国籍的概念,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各国有不同的定义,英美学派强调国籍对于个人而言的对国家负有的忠诚义务,法国学派更偏向于把国籍解读为一种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德国学派则将国籍视之为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
  在我国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李浩培教授的观点:&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上述各项定义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都认可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
  因此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否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最后,国籍往往决定了自然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民商事法律地位。值得强调的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便是属人法,这种系属公式所指引的准据法,一般用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地位极其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可能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双重(多重)国籍或无国籍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不仅会给自然人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带来许多困难。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十分必要。
  二、解决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出现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恢复国籍所确立的规则互异。对症下药,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根本方法还在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统一立法在短期内显然无法实现。所以目前最理想的办法莫过于根据以往司法实践提炼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适用原则,从而指导具体方法的出台。
  但必须清楚的是,虽然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但两者在该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方法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倡导&一人一籍制度&,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至于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的多重国籍或无国籍现象如何避免或消除,则非其所问。因此,并不能认为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国籍唯一原则&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只有厘清国际私法的任务和发展趋势,才能适用更合适的原则为各国法院在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中国期刊网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几十年来冲突法领域中的支柱性原则之一。作为美国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核心部分,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提出起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它是大量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其突出特点是对于特定的争诉问题,指引适用与特定争议的当事人和争诉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代替僵硬的、以地域为基础的法律选择规则。这种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根据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的做法能够极为有效地寻找到涉外案件的最适合准据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当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及时合理地反映现代国际社会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便应运而生,它既能提纲挈领式地统领复杂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要素,又能促使法律适用上明确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具体到确定国籍的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符合国籍冲突解决原则&软化处理&的潮流,即摒弃传统冲突规范中仅给定单一的&硬性&连结点的方式,增加连结点的数量,设立补充性连结点。即无论是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还是在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都可以先看当事人的住所地在何国,从而适用其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的,则适用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如果当事人无居所的,可以适用其主要活动中心所在国的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实际滞留地的法律作为其属人法。在冲突规范中有先后顺序地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一个以确定准据法。这样既可以避免只规定一个连结点所导致的绝对性,又可以避免法官不加限制地肆意裁判。最后,如果上述均无的,则可径自适用法院地法作为其属人法,以此作为补充性连结点。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得到了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确认,成为国际私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当事人自己选择其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性。
  但就目前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普遍适用的领域仍然主要是合同领域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还未普遍适用于国籍确定问题上。但这一尝试不仅可以有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顺应了国际私法中人权保护的思潮。当今国际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被人们所接受,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开始关注法律选择的后果是否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通过在传统冲突法框架内渗透实体正义,或者改革选择规则以实现实体政策目的,使得国际私法领域越来越多地打上人权保护的烙印。 况且最终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都有赖于当事人的承认与执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更显重要。
  因此,在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下,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即看其愿意在哪个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家,然后将该国法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当然,当事人利用选择国籍和属人法进行法律规避的情况要予以排除。中国期刊网
  (三)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
  现今讨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时,大多只关注当事人本身的情况,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群体&&当事人的父母。但是,要知道绝大多数人固有的国籍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都与父母相关,影响因素要么是父母的血统,要么是父母将当事人生于何地。因此,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对于确定当事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意义重大。况且当事人无国籍或无住所并非等于其父母也一定无国籍或住所,而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对其父母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是知晓的,不存在适用上的不公正。又因为当今国际社会仍然以男权社会为主流,故在适用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原则时,需首先考虑其父亲的国籍或住所,其次再考虑当事人母亲的情况。
  将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住所等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辅助连结点,即在当事人出现国籍冲突,其本身又无国籍乃至住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其父母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使在当事人具有多重国籍,但当事人更多的是生活在其父母的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该原则,以便适用当事人熟悉的法律制度,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语
  国籍使个人在国际私法上有所归属,使其得到国籍国的保护并享受国际私法赋予的各种权益。因此解决国籍冲突务必要平衡各方利益,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先。为了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面临着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以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各国人员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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