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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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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  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  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01)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  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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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提前招生章程new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报送要求,结合学院2015年提前招生的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是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前身为创办于1978年的浙江省物资学校,是首批国家优秀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教育部电子商务教学资源库项目主持单位、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院校。拥有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先后荣获全国职教先进单位、教育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特等奖、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 第三条 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学校设有物流技术学院、汽车技术学院、管理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商贸流通学院、数字信息技术学院、文化艺术学院7个学院,开设29个全日制高职专业(物流、汽车、电子商务等品牌专业、财会类传统优势专业、物联网技术等新兴专业、空乘、艺术品经营与管理等特色专业;两个本科专业:与工商大学合办智能物流、与浙江师范大学合作办汽车维修工程教育),建有100余个校内实训室和22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3个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实训基地,6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8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7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为本、致用为宗、崇尚优化、追求卓越&为校训,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学生创业、创新能力;依托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先进的企业文化,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的&专能精、通能强、素质高&的现代和谐职业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强,新生录取分数线和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全省同类院校中领先,近10年我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都在98%以上。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国际交流、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合作。目前,学校与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有着紧密的产学研伙伴合作关系,集团在学校设立了浙江物产集团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下设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学校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教育和培训联系中心,注重与国际优质高职教育品牌的合作,与新加坡管理发展学院、英国格拉斯哥城市学院等开展合作办学,开设了酒店管理、国际贸易、物流管理中外合作专业,并招收国际留学生来我校进修学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教中心授予我校UNEVOC CENTRE AWARD奖牌和证书。 第六条 学校位于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66号,占地面积576.5亩,建筑面积26.96万平方米,馆藏图书总量100万册。在校生规模8600余人,拥有较为雄厚的专兼师资队伍,教职工近600人,专任教师380人,双师型专任教师比率超过85%,近40%教师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36人),此外拥有一大批来自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 第七条 学校以国际知名、国内特色鲜明的一流高职院校为目标,立足浙江,面向全国,依托浙江物产集团,为流通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16年面向浙江省提前招生计划300名,学制均为3年,具体招生专业、科类、人数如下:
专业名称(高职)
普高生:文理科
学费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的2016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另行公布。
国际贸易实务
普高生:文理科
普高生:文理科
计算机信息管理
普高生:文理科
汽车营销与服务
普高生:文理科
原专业&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学费6600元/年
普高生:文理科
普高生:文理科
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
普高生:文理科
中职生:旅游服务类
中职生:文秘类
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
中职生:旅游服务类
注:以下内容中用专业号来简述专业。如:&专业1-5&指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物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 第九条 提前招生计划如有余额,则余额部分计划转到统招计划。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每位考生可报考不超过5所高职提前招生试点院校。 第十一条 实施进程安排。
2015年12月&2016年1月
完成提前招生方案的申请和报批工作。
2016年1月&
做好学校提前招生的宣传工作。
3月16日&4月
11日中午12:00
考生访问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zsb.)报名。
8:30&15:30
1. 考生若符合素质特长项得分条件,请在此时间提供佐证材料原件给工作人员查验,并交复印件一份。
2. 报考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表演艺术这三个专业的考生本人到学校进行身体初检。
考生查询学考折算成绩或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公布分数线,获得综合测评资格考生名单揭晓。
4月13日&14日
上线考生访问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在线缴费。
各专业综合测评。
综合测评成绩查询。
4月25日左右
公布拟录取和拟备录取分数线及名单。
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
8:30-17:30
学校将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8:30-17:30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8:30-17:30
学校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8:30-17:30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8:30-17:30
学校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8:30-17:30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8:30-17:30
如仍有缺额计划和备录考生,继续递补。
结束网上录取。
5月17日-30日
公示录取名单。
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
邮寄录取通知书,具体日期待定。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条件,已办理报名手续并取得报名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已撤销违纪处分的考生允许报考),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高中生或中职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每位考生限报一个专业,只参加该专业的综合测评。 2、在报名和考试时需提供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浙江省《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考生根据各专业限定的考生科类进行报考。 3、对于普高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自选科目成绩,专业1-5要求各科均为C等以上(含C等),专业6-8不设最低要求。对于中职生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不设最低要求。学考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均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为准。 4、报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表演艺术(汽车营销与模特艺术)专业的考生身体需符合下列要求: (1)酒店管理: a. 女性身高163-172cm,男性身高175-185cm,五官端正、肤色正常、体态匀称; b. 无色盲、斜视及眼科慢性、复发性疾病; c. 听力不低于5米; d. 面部和四肢无明显疤痕,无面部痤疮和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深蹲无障碍; e. 无精神病史,无影响身体功能的慢性疾病; f. 口齿清楚,无口臭,无腋臭。 (2)空中乘务、表演艺术: a. 空中乘务专业:女性身高163cm至175cm,男性身高174cm至185表演艺术专业:女性身高163cm及以上,男性174cm及以上。面容姣好,体态匀称; b. 每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5(C字表); c. 无色盲、斜视及眼科慢性、复发性疾病; d. 听力不低于5米,且无影响耳压功能的疾病; e. 面部和四肢无明显疤痕,无面部痤疮和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f. 无精神病史,无影响功能和身体的慢性疾病; g. 口齿清楚,无口臭,无腋臭。 第十三条 报名费:110元/人。无特殊原因,报名资料和报名费不退还。 第十四条 网络报名。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zsb.),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第十五条 身体初检。 报考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表演艺术专业的考生本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参加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选拔环节。 第十六条 提前招生总成绩组成。 所有专业满分600分。普高生满分600分=学考折算分300分+综合测评300分(含面试和素质特长项)。中职生满分600分=职业技能考试300分(理论知识成绩+操作考试成绩)+综合测评300分(含面试和素质特长项)。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测试5门科目成绩换算后分值之和,满分为300分,由语文、数学、英语、技术、自选科目组成。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各科满分80分;技术科目满分30分,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目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自选科目满分30分,自选科目由学校从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选择成绩最优的一门,考生需在规定的查分时间核对折算成绩。换算如下表所示:
语文/数学/英语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自选科目
中学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第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均以我校网络报名截止日之前的成绩为准;考生从外省转入浙江省的学考成绩,我校仅认可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成绩。 第十八条 确定综合测评名单。 普高生:按学业水平测试换算分值之和从高分至低分,专业1-5以各专业招生计划450%比例划定分数线,专业6-8以各专业招生计划500%比例划定分数线,上线考生获得参加综合测评资格。若出现同分,则优先选择学考折算分高的考生,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技术、自选科目;若出现同分且最低分考生学考折算分均相同,则这些考生均获得参加综合测评资格。 中职生:按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从高分至低分,以各专业(各类别分开计算)招生计划500%比例划定分数线,上线考生获得参加综合测评资格。若出现同分,则这些考生均获得参加综合测评资格。 获得测试资格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在线缴费。未缴报名费者视同自愿放弃,不得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 1、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通知。 2、测试内容、形式和测试方式: (1)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物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共300分
已掌握的知识程度和学习能力及专业相关适应能力
与专业相适应的形象气质、兴趣特长
人文与心理素质
语言表达能力
素质特长项
素质特长项
(2)酒店管理:共300分
已掌握的知识程度和学习能力及专业相关适应能力
与专业相适应的形象气质、兴趣特长
人文与心理素质
语言表达能力
素质特长项
素质特长项
(3)空中乘务:共300分
已掌握的知识程度及专业相关能力
与专业相适应的形象气质(职业适应度)
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
素质特长项
素质特长项
(4)表演艺术:共300分
已掌握的知识程度及专业相关能力
与专业相适应的形象气质(职业适应度)
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
素质特长项
素质特长项
3、面试按照考生报名序号由专家考评组对考生逐一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由考评组自行掌握。 4、综合测评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5、素质特长项。 凡在高中段学习期间获得的,在日前取得获奖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书原件给工作人员查验的,且符合下列项目要求的,可获得相应分值。逾期提交证书等相关材料者不予受理。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数控技能大赛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可直接录取
根据省考试院优秀中职生免试升学录取政策录取,不占提前招生计划
全国行业职业技能比赛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限相关国家部委组织的项目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拔赛
职业技能证书
高级工及以上
限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且与报考专业相关证书
国家等级运动员一级
国家等级运动员二级
国家级前三名
限体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团体项目限主力队员)
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前三名
省级比赛第四到八名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限宣传、文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声乐、乐器、舞蹈、小品、戏曲、演讲、辩论、写作等项目
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限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或科技创新竞赛
省级一、二、三等奖
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等
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者,同一项目取最高分;不同项目分值可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无符合条件者素质特长项分值为零分。考生素质特长项在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有效。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各专业考生的提前招生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按招生计划数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数50%的考生确定备录取名单。 若最低分考生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的考生。若综合测评成绩也相同,普高生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技术、自选科目的次序优先录取学考折算分高的考生,若再出现同分则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专业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中职生则按照操作考试、理论知识的次序优先录取成绩优良的考生。 如参加某一专业综合测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参加该专业综合测评人数的90%录取;未完成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当年统招计划。 第二十二条 体检。 1、各专业的考生参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可承担高考体检工作的医院自行完成体检工作。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体检结果不适宜拟录取专业学习的考生应在综合测评结束前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资格。 2、酒店管理、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肝功能正常。报考这两个专业的考生请在综合测评前提交可承担高考体检工作的医院的肝功能正常证明。部分服务性企业和航空公司的部分岗位可能会对员工乙肝表面抗原有要求,请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3、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报考此专业的考生请在综合测评前提交可承担高考体检工作的医院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将经学院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它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英语为主要外语语种培养学生。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工作组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申请报考,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学正街66号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310018招生热线:2,(兼传真) 网址:http://zsb.招生微信号:zjtiezsE - Mail: 监督电话:2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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