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2ol2年异地扶贫搬迁搬迁补助款

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阳县气象局10月30日发布:今天阴有中雨,局部大雨;明天阴有时有雨;后天阴有雨并渐止转阴到多云。气温:13到18度。森林火险一级。松阳县环保局10月30日发布:昨日松阳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68;空气质量等级二级,首要污染物:PM2.5。县城PM2.5平均浓度49微克每立方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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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包尉卿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深化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松阳县深化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彻底改善高山远山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搬迁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田园松阳”建设,根据《松阳县田园松阳建设纲要()》《松阳县农民异地搬迁规划(年》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异地搬迁,指居住在地质灾害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山远山地区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地区的农民,有计划地向城镇、中心村等基础设施较完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搬迁。
  第三条&农民异地搬迁工程的基本原则是:政策引导、规划引领;农民自愿、一户一宅;分步实施、梯度转移;整村优先、注重实效。
  第二章&搬迁对象
  第四条&农民异地搬迁的主要对象是:居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点、高山远山地区、重点工程(县级以上)征迁区的农民。现有住房在以上区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农民异地搬迁对象:
  1.在册农业人口;
  2.因就学转为非农户口的全日制在校生、学前儿童(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
  3.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在省外尚未迁入的农业人口(提供结婚证);
  5.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审核认定的无房户;
  6.在整村搬迁项目实施村、整体搬迁的地质灾害点和县旅委认定的集中连片民宿业发展项目区内有房屋的非农业户口(原有房屋土地证所有人户及房屋继承人夫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民异地搬迁扶持政策(包括搬迁补助和安置政策):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处理或已处理未结案的农户;
  4.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
  5.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6.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三章&搬迁方式
  第六条&农民异地搬迁分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两种搬迁方式。整村搬迁指该自然村或行政村所有农户彻底实现搬迁,除生产用房外,原有住房彻底拆除,其它为零星搬迁。
  整村搬迁的重点是高山远山地区的1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除地质灾害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山远山地区、重点工程征迁区的村庄外,今后一般不启动行政村、历史文化村落的整村搬迁。
  第七条 &农民异地搬迁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原则。纳入扶持的异地搬迁农户,必须拆除原有住房及其附属建筑物(若房产是父母或祖辈登记的按户近平均分摊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腾空房屋、产权无偿上交村集体并办理“两证”过户手续后,视同拆除:
  1.挂牌保护的文保单位、文保点和历史文化建筑;
  2.经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办公室评估认定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民居或县旅委认定的用于民宿业发展项目区内的房屋;
  3.经乡镇(街道)会同建设、国土部门认定,因建筑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四章 安置方式、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农民异地搬迁的安置方式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含货币安置)。
  集中安置是指搬迁农户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级安置小区(点)购买公寓房或自建房的安置方式。分散安置是指除集中安置之外,搬迁农户自行选择其他方式安置(不含租房)。货币安置是指搬迁农户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公寓,自行购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住宅、商业用房、国有出让土地建房(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及政府扶持性质的安置房除外)或投靠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拥有国有划拨、集体土地房产),一次性领取相应货币补助的安置形式。
  货币安置对象为: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的对象外,其余搬迁对象均可纳入此范围(含第十条第一点搬迁对象)。
  第九条 安置小区(点)的安置条件及标准
  各级安置小区(点)实行公寓房和自建房安置相结合。按照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0.7%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套建设适量小户型安置房用于特困户的搬迁安置。其中:县级小区公寓房比例原则上要占该小区建筑占地面积的80%以上,乡镇级小区(点)公寓房比例原则上要占该小区建筑占地面积的50%以上。
  1.安置条件。
  (1)自建房安置以户(户口簿为准)为单位,实际人口2人或以上,且户主年龄在法定婚龄至65周岁(含65周岁)。
  (2)公寓房安置必须是实际在册人数1人或以上,且户主年龄在法定婚龄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①已结婚尚未分户的;
  ②已达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青年;
  (3)下列情况可计算安置人口,享受自建房安置面积、公寓房优惠部分的面积,但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①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搬迁农户可增计1个安置人口;
  ②重点工程征迁区的搬迁农户;
  ③在整村搬迁项目实施村、整体搬迁的地质灾害点和县旅委认定的集中连片民宿业发展项目区内有房屋的非农业户口(原有房屋土地证所有人户及房屋继承人夫妻)。
  2.安置标准
  (1)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实行楼层差价安置,建筑面积实行每人60平方米的政府优惠价,超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优惠价。单户享受政府优惠价的面积不超过所安置的公寓房面积(具体以各小区安置办法为准)。
  (2)自建房安置。2-4人家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 5人及以上家庭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
  第十条 县级安置小区的安置范围和安置对象
  县级安置小区包括筏铺、铺门,面向全县异地搬迁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向县级安置小区安置:
  1.在日前已彻底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建筑物并注销“两证”,符合条件待安置的农户,包括扶贫重点村整村搬迁仅领取省级补助资金5600元/人的农户、零星搬迁仅领取省级补助资金3800元/人的农户,非扶贫重点村异地搬迁已领取补助资金1500元/人或500元/人的农户;
  2.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户;
  3.饮用水源保护区搬迁农户;
  4.高山远山地区整村搬迁农户;
  5.重点工程征迁区搬迁农户;
  6.民宿业发展项目区内搬迁农户。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集中、分散安置补助政策
  1.整合省、市、县补助资金按以下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1)经省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扶贫重点村:经市级验收认定为整村搬迁的农户每人补助12500元;零星搬迁农户每人补助8000元。
  (2)非扶贫重点村:经市级验收认定为整村搬迁的每人补助8000元;零星搬迁农户每人补助1000元。
  (3)2015年底前已建有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正在实施整村搬迁村,其中:经省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扶贫重点村集中安置农户给予5600元/人的补助,给予安置小区(点)建设业主6900元/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非扶贫重点村集中安置的农户给予4500元/人的补助,给予安置小区(点)建设业主3500元/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公寓及闲置房安置奖补标准
  (1)实行公寓安置的搬迁农户在享受第十一条第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奖补5000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搬迁农户实行公寓安置再给予每人奖补10000元。
  (2)符合松阳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管理规定(松政发[2010]19号),到县城一、二类规划区和古市镇建城区以外的中心村、规划保留村(符合松政发[2010]46号)购置集体土地性质闲置房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搬迁农户,在享受第十一条第一款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奖补5000元。
  第十二条 货币安置补助标准
  1. 经省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扶贫重点村:零星搬迁农户每人补助35000元,经市级验收认定为整村搬迁或地质灾害点整体搬迁的每人补助40000元。
  2.非扶贫重点村:零星搬迁农户每人补助30000元;经市级验收认定为整村搬迁的农户每人补助35000元。
  已享受货币安置补助政策的异地搬迁农户不再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其他扶持政策
  1.规费减免。农民异地搬迁工程中安置小区(点)涉及的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按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优惠,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2.公共服务。异地搬迁农户安置后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外迁至安置地,也可以留在原居住地,并在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农村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搬迁农民参加各类农民素质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3.权益保障。搬迁农户承包经营的田地、山林经营管理权,村级集体资产的享有权等保持不变。支持搬迁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林地和耕地承包经营权。
  4.金融扶持。凡符合金融相关规定的,搬迁农户可以安置房作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六章&搬迁、安置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农民异地搬迁申报表》,提交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迁出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异地搬迁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备案后,纳入扶持和安置的对象。
  第十五条 搬迁安置程序
  1.县级安置小区公寓房、联建房安置程序。
  (1)选房:搬迁农户参加由小区业主会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组织的抽签选房(地)或有偿选位,获得安置房号及地块。
  (2)联合审查: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乡镇国土所对中签农户的原有住宅及附属建筑物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供联合审查材料,再由县农办牵头,会同国土、建设、有关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组织联合审查。
  (3)拆房及验收:中签农户按联合审查意见和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办公室评估认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原有房屋,并报请村委会、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验收。
  (4)交款及办理手续:搬迁农户凭国土、建设出具的原有房屋处置验收意见和注销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相关款项,办理购房或建房手续,并在一年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建房。
  2.分散安置程序。
  (1)搬迁农户填报《异地搬迁农户原有房屋处置申报表》,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原有房屋,并报请村委会、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验收。
  (2)搬迁农户凭国土、建设出具的原有房屋处置验收意见和注销证明,并提供安置用地(房)有效凭证。
  3.货币安置程序。
  (1)搬迁农户填报《异地搬迁农户原有房屋处置申报表》,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原有房屋,并报请村委会、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验收。
  (2)搬迁农户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建设出具的原有房屋处置验收意见和注销证明,并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公寓,货币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各乡镇(街道)认真审核安置对象提交的有关材料,确定无误后报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县农民异地转移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拨付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松阳县农民异地搬迁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具体负责全县农民异地搬迁工程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并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财力保障、技术支持,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我县农民异地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加强用地保障。优先保证安置小区(点)的建设用地,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收益向安置小区建设倾斜。县级安置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和公寓房按照“保本运行、让利于民”原则实行价格优惠。各乡镇(街道)、村的安置小区(点)建设用地可以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也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由各乡镇(街道)、村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农民异地搬迁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整合省、市农民异地搬迁专项补助资金、特扶资金及相关配套扶持资金,设立专户,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全额用于农民异地搬迁工程,重点用于异地搬迁农户的补助。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管理。成立松古盆地万人下山脱贫工程和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建设。每个安置小区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具体负责小区建设的土地征用、工程招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农户安置等各项工作。
  第八章&制约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农民异地搬迁扶持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凡已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和安置政策的搬迁农户,今后不再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建房用地(含公寓)。对伪造材料骗取安置的,依法收回其搬迁补助款和安置地(公寓),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列入整村搬迁规划的村,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炒卖农民异地搬迁建房指标、土地及公寓房。国土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异地搬迁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时,必须注明“异地搬迁农户”标志。自房产证填发日期起,安置公寓房未满5年、自建房未满10年的一般不得转让交易;期满之后进行转让交易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但以安置房抵押贷款逾期未还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确须通过处置该房地产清收贷款本息或清偿到期债务的,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允许该安置房依法转让交易并过户。
  第二十三条&搬迁农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未交清相关款项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安置小区(点)自建房安置农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房的,由业主单位会同建设、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屋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若年未满65周岁的成年产权人提出将该房全部登记在其名下,则必须提供:
  1.安置农户中年满65周岁的成员自愿放弃该房产产权的承诺声明;
  2.提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3.提供申请人保证赡养该年满65周岁产权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保证书;
  4.提供产权登记人保证该年满65周岁产权人及未成年人对其房产具有永久居住权的承诺保证书 。
  经县异地转移(旧村改造)办审核确认后函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年满65周岁产权人及未成年人不能因其房产未登记而要求另外安置房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作
  相应调整。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松委办〔2012〕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饮用水源保护区村庄
—中央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发展研究中心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食品药品监管局
煤矿安监局
原子能机构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办
—浙江省政府网站—
浙江省政府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
—丽水市政府网站—
丽水市科技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红十字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农业局
丽水市气象局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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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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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旬扶办字[2010] 1 号
旬阳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旬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旬阳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是扶贫开发工作 “十一五”扶贫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扶贫规划谋划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省、市农村和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全县“两开一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市扶贫工作会和县委、县政府2010年两级干部会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目标,坚持扶贫开发与农综开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以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为主战场,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现状,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立足创特色、抓亮点、扩影响,努力实现全县“两开一建”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主要工作目标是:基本完成大北环扶贫连片开发工作任务;完成庙坪乡6000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争取再启动8000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启动建设10个扶贫重点村和15个特困村,巩固和扩大在建扶贫重点村建设成果;建设扶贫移民新村4个,搬迁农户298户1240人,完成财政投资545万元;投放扶贫小额贴息贷款3000万元,争取项目贴息贷款2000万元;完成“雨露计划”培训1300人;新建2个扶贫互助协会,进一步完善12个已建协会的管理;实施6个村农村饮水项目;争取中、省、市联县扶贫单位投入资金(含物资折款)200万元以上;基本完成2个示范乡镇和70个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任务;实现2万贫困人口脱贫。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集中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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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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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两个条例精神
依法开展人口计生工作
县人口计生局& 张兴忠
(2009年7月)
&& &在全县上下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中,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与2009年5月21日经国务院第555号令和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并分别从2009的10月1日和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人口计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有力促进我县计生国优的创建进程。为了认真学习宣传《两个条例》精神,省,市计生部门均提出了明确要求,采取层层培训的方式,加快对条例精神的理解和贯彻。现在我根据在省上接受培训学习情况及本人对《两个条例》的理解,与各位进行以下凢个方向的交流。
&&& &一、《两个条例》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大家知道,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之前,全国执行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办法》是1998年经国务院对1991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之后更名的。此后,全国有23个省市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法规,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新颁布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省人大在2002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基础上修订通过的,原《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规范我省公民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对人口计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和原《条例》所确定的体制、管理机制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和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上,两地职责不明确,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落实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人口计生工作的大框架上,人口计生工作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革、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法规的不断健全,亟待修改完善原《办法》和原《条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的两个《条例》便应运而生了。两个《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面:
& &(一)是人口计生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新的两个《条例》着重突出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更加注重了以人文关怀,特别强调利益导向,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始终贯穿于新的两个《条例》的始终。
& &(二)新两个《条例》是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需要。无论是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等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路和具体要求,只有对原《办法》和原《条例》进行修改,才能适应《决定》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更好地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
& &(三)新两个《条例》是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几年来,党和国家连续出台了很多普惠政策,且层次高、保障性好。农村合疗、城镇低保、贫困生补助、学杂费减免等,都属普惠范畴,不能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惠。而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等地方性政策,层次底,保障性差。因此,把计生奖励、农村合疗补助、特殊奖励及独生子女伤残补助相关计生优惠政策用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减少普惠政策对计生优惠政策的影响。比如,流动人口两地职责相关部门综合治理的职能发挥问题,打击两非问题都需要用法规形式进行明晰。比如,规避生殖健康检查或拒不提交生殖健康检查证明的法律追究问题都需要对原《办法》和原《条例》进行修改,尽可能促使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
& &(四)新的两个《条例》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统一,健全计生法规体系的需要。原《办法》和原《条例》颁布之后,国家先后颁布了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国家人口计生委也相继出台了部门规定和立法的指导性意见,给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要求部门和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与之相链接。因此,新的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人口计生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步入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新时期。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二、两个《条例》的主要精神和要点。
&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和要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25条,总体贯穿了一个宗旨,两大原则,三个推进,四项落实和五个便民推权措施。
一个宗旨:新《条例》第一条即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人口计生工作宗旨。新《条例》所确立的这一立法宗旨与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完全一致,同时也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两大原则:新《条例》通篇答穿了“寓管理于服务”和“户籍地与现居地共同管理”原则,《条例》6、7、8、10、11、12、13、14、15、16、17、18等《条款》都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优质服务问题,是《条例》的主线。第4条又明确规定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问题。这一原则的含义表现为共同负责是基础,现居住地管理是核心,户籍地配合是补充。三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个推进:(1)推进统筹协调。《新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就一个地方来讲,就是要调整充实流动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2)推进部门配合。《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卫生、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3)推进了信息共享。《条例》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问题,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等。强调了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问题,实现信息共享。按此条规定,各部门都有义务向计生部门通报信息。今年,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战略”(2009年全省一盘棋,2010年区域一盘棋、2011年全国一盘棋),我县与各县区签订了管理协议,在省内有关县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此后,我们还考虑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等协议,来促进此项工作的规范运行,达到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目的。
四个落实:(1)落实了有关管理措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社区建设、就业培训、管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暂住登记、出生登记等有关工作中要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其中,实行行政问责。同时还规定了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有关证件、执照和手续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配偶是否办理了婚育证明及相关情况,并将所了解情况的信息作出记录,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接到有关信息通报后,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计生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节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有关服务管理措施。《条例》第八条还新增加了村、社区委员会做婚育证明查验、宣传和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等相关规定。(2)落实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条例》第3条明确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对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落实免费服务政策。为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调动其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条例》第10条、第17条就流动人口接受计生培训、接受节育技术服务、获得避孕药具和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都实行免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免费的技术服务包括: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等,所需费用由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4)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条例》第10条除规定了流动人口有关免费政策外,还规定了流动人口晚婚晚育在现居住地施行节育手术的享受休假和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等政策。其中规定在休假方面有明确的释义。比如婚假,法定假为3天,晚婚奖励假最短一周,最长一个月。关于术后休假天数,一般参照卫生部2007《临床操作规定、计划生育学手册》中关于“告知受术者术后注意事项”提出的休假要求。即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结扎术休7天;输卵管结扎术休21天。
五个便民维权措施:(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可在现居地、也可在户籍地办理第一孩生育登记,两地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在现居住地办理的,现居住地应在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2)禁止要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条例》第13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此规定体现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便民原则。(3)改单纯邮寄证明为邮寄与现居地负责通报相结合的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传送方式。《条例》第13条还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本条的释义为: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可以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自行寄回,也可以由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委托计生服务机构寄回或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反馈。(4)缩小了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原《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为成年流动人口,现《条例》调整为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突出了服务管理重点。(5)规定了对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条款。《条例》第三款18条释义指出:有关部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通报、办理计生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中,对涉及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知悉、搜集和公开。
&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流动人口概念的新界定及流动育龄夫妻的七项义务。新条例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户籍地跨县市或其它直辖市之间的流动。同一县跨乡镇流动,同一城市户籍分离的,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居住人员,不视为《条例》中指的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应履行的义务方面《条例》明确了以下几条。其中外出前有四项义务:(1)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计生政策有关规定;(4)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流出后义务有三项:(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接受现居地组织的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检查;(3)遵守现居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规定。
& (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亮点。
&& 1、新《条例》修改的原则和过程:
& (1)《条例》修改过程坚持了五顼基本原则。①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修改《条例》充分考虑了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发展和保障等方面的客观要求,注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②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新《条例》遵循《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既符合地方实际,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③坚持依法维权原则。本次《条例》修改中,始终把尊重和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坚持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统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④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把握人口计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使人口计生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构建适应现行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要求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制。⑤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条例》修改强调立足本省实际,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 (2)《条例》修改的过程。修改《条例》最初提出于06年;2007年3月,形成了初稿;2007年11月正式上报省政府法制局。其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①调研起草阶段。在这一阶段,起草班子多次召开了各种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基层计生工作者的意见,与省人大法工委多次衔接,13次易稿,形成《条例》初稿。②省政府于2008年7月对草案集中进行了认真修改,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③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报省人大后,在三审表决前,五易其稿,2009年3月省人大进行二审,于5月三审高票通过。于2009年5月27日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
&&&2、《条例》的变化和特点。新《条例》坚持了原《条例》的体制和章节设置,保留了原《条例》的大部分内容,修改了38条,在原5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15条内容。表达更加清楚,更具操作性。
(1)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 &新《条例》共分7章67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立法宗旨、工作方针、适用的范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各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是计生工作的责任主体。
&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明确了各级政府、计生、卫生、民政、教育、公安、工商、农林、监察等部门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建立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的要求。
& &第三章生育调节。规定了农村、城镇生育政策、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建立了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 &第四章计生技术服务。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和应承担的责任及严格禁止的行为,明确了技术服务的免费项目、经费保障,建立了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了对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奖励措施,实行农村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
&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各类违法生育公民的法律责任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新《条例》的施行时间。
& (2)新《条例》的突出特点。也就是要从七个方面把握新老《条例》的变化,。
& &&特点之一,新《条例》体现了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了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容,提出了与中央要求相一致、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工作方针和思路。
& 特点之二,强化了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加强计生队伍和网络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等职责和任务。二是拓展了计生部门药具市场管理,做好性别比综合治理等职责;增加了卫生部门生殖技术监督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民政部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查处遗弃女婴行为、教育部门落实计生家庭子女入学,接受职业教育优惠政策等职责;规定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水、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计生工作的职责。三是将目标责任单位写入《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办应当与所辖单位和组织签订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村居与育龄群众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四是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条例》18条规定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婚姻登记、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五是强化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工作措施。将打击两非分别列入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建立B超诊断,妊娠检查、登记引产、生育实名登记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机制,体现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和精神。
& &特点之三,稳定和完善了现行生育政策。一是取消了照顾性二胎生育间隔限制,体现了生育关怀,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二是完善了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增加了男到双女户家庭结婚落户的照顾性二胎生育条款。增加了因城市建设发展农转非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和福利待遇的可适用农村生育政策的条款,同时维持原《条例》中城中村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三是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作了微调。新增了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为残疾儿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款。四是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生育照顾。新增对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捡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以及烈士的独生子女给予照顾生育二胎政策。
特点之四,加大了奖励扶助力度。新《条例》突出了人文关怀,完善了利益导向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第一,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不低于五元提高到不低于十元,领取保健费的独生子女年龄由过去的14周岁延长至16周岁,将放弃二胎生育的奖金提高到不低于4000元,并明确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第二,增加了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奖励优惠种类。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两条:①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补贴,独生子女增加1人份,双女户增加半人份额。②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在升学时给予照顾。③建立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解决了原《条例》规定的5%退休奖励的落实问题,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发给。④把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形式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
&&&特点之五,着力强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新《条例》对此推出了两项制度:一是推行免费婚检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不足的由上级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制定。二是实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条例》41条规定,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并对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定期生殖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 &特点之六,强化了管理服务措施。一是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了执法手段。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计生执法队伍建设,并赋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的职能。二是规范了服务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申报生育证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应提交的资料种类以及不予办理的法定理由;规范了病残儿签定的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增加了关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计生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也进行了规范,强调免费提供基本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问题。第36条还强调了依法做好技术服务和与计生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六个方面职责,使技术服务的职责更加明确。
& &特点之七,明晰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制定了对不履行计生职责和不落实计生奖励规定的组织和单位的行政制约规定。《条例》第62条规定,愈期不支付奖励金的,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二倍标准支付奖励金。第63条规定,村委会未依法执行奖励优惠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不改正的依法起诉式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二是增加了对出租、转让计生服务机构、非法倒卖免费避孕药具行为的处罚条款。《条例》64条、65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未婚生育子女后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增加了逃避检查和作假孕情行为的处罚。《条例》第59条对未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未提供孕情检查证明、替代他人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 &两个《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特点就向各位介绍这些。各位在今后学习和实践过程中遇到需要探讨的问题,可及时反馈和交流,必要时,将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集中向省、市计生部门反映。
&&&三、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几点意见。
& (一)正确处理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关系。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涉及新《条例》生效前的决定,继续有效,不再翻腾,予以执行到位;结论在前,尚未处理的,按原《条例》处理;新《条例》生效后结案的,按新《条例》执行;起步于原《条例》,结案或发现在新《条例》生效后的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 &(二)正确处理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的关系。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手段大张旗鼓地搞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宣传新《条例》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使新的条例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要层层开展培训。本次培训,是省市培训安排方案的一部分,按照要求,要将条例精神培训到村、组和乡镇全体干部中。因此,本次培训之后,各乡镇都要制定培训计划,安排适当时候,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站办的负责人及全体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一次专题培训,使广大干部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政策规定,将《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再一方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首先,要充实调整两个计生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要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要求,调整好流动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调整好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并发文明确其职责。其次,要修改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制定落实相应措施和办法,认真清理过去的计划生育规范性的文件,凡与两个《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其三,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市、县近期正着手与公安、民政、卫生、人事、城建、工商等部门衔接,就信息通报共享问题达成意见。各乡镇也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好信息通报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操作方法,确保计生信息通报渠道畅通。其四,修改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修改完善村居民计生自治章程是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创建的核心内容,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关键措施,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条例》精神,及时修改村民村居计生自治条程,把条例中的新内容写进村居民自治章程之中,使其真正发挥在计生工作中重要作用。
&& (三)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关系。
& &&首先,要依照两个《条例》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凡《条例》规定的条款,要千方百计贯彻执行,各项行政措施,管理服务制度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要一律取消。《条例》新的内容,要结合积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出更为科学,便于操作的制度和方法措施来;《条例》禁止的,不要违规,决不能别出心裁,硬撞红灯;《条例》未明确又未禁止的,各地也要在执行上位法的原则下,可以通过有关规定、章程形式来进行明确,达到服务管理的目的。
& &&其次,要借船出海,借威造势。即要正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普惠政策和大的创建活动,使之与人口计生工作结合起来。要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深入持久地抓好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创建工作水平;要借助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政策,依照村规民约,促进普惠政策与计生工作同步推进;借助学习宣传两个《条例》东风,深入扎实的开展一次人口计生法规宣传培训活动,促使我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更加浓厚,声势更加宏大。
& &&其三,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计生各项优惠政策。现在,国家普惠政策越来越多,对计生工作难免造成冲击。因此,要尽善尽美地做好农村计生奖励扶助、特别奖励、农村合疗补助和放弃二胎生育奖励工作,硬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面享受到计生优惠政策;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独女户,双女户优惠政策和城镇居民优惠政策的兑现,积极主动地摸清底子,健全材料,为兑现工作打好基础。属乡镇、村、社区职责范围的,要尽快研究出兑现办法,极早动手,如数兑付。属上级政策兑现的,要严格程序,逐级申报,确保计生各项优惠政策惠及计生户,最大限度的减少普惠政策对计生工作的影响,以此调动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 &&总之,两个《条例》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内容较多,仅靠几小时交谈远远不够。加之本人水平有限,尚处在学习初级阶段,因此,本次交谈仅局限于传达省上培训精神。在今后学习过程中,各位遇到哪些新的问题和新的体会,请及时反馈,再作交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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