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法院王欢银斗农机具场被法院查封了吗

寿县农机化
<font color="#15年10月9日&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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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寿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地址:寿县行政中心(国投大厦)&& 电话:(传真)&、4031105&& 邮箱:六安市级已批复:寿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知
寿县生活网 快讯 &一、指导思想
&&& 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重点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作业机械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政策的引导性和稳定性,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和科学使用补贴资金,推进重点补贴机具优先、敞开补贴。完善购机补贴政策,优化制度设计,规范政策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绩效考核,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 二、实施范围
&&& 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我县所有乡镇。
&&&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保障粮食安全、突出关键环节、推进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经研究确定年我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19个小类34个品目(见附件2)。
&&& (二)重点补贴机具。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县年确定的重点补贴机具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谷物收获机械、水稻育插秧机械、捡拾压捆机。
&&& 结合我县实际,对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育插秧机械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资金优先满足敞开补贴的机具,敞开补贴的水稻育插秧机械受理申请日期截止到6月20日,秸秆粉碎还田机原则上不受时间限制,做到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机具未使用的切块剩余资金转入对重点补贴机具的补贴,然后依次保障其它机具的补贴需求。
&&&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 (四)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按照文件要求,单机补贴额低于1000元的农机具,我县不予补贴。
&&&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公布
&&& (一)补贴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民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 经研究,我县用户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
&&& (二)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销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 县农机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
&&& 五、补贴操作程序
&&&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安徽省农机局、财政厅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年我县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县农机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负责及时、准确地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信息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由购机者。
&&&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机具合格证、“一卡通”原件,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县农机局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 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采取“先到先补”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县农机局当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 (五)县级结算。县农机局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六)资金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农机局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 六、部门职责
&&& 县农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我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 县财政局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 县农机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 县财政局: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 七、工作措施
&&&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财政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密切沟通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目标,高效推进政策落实。县农机局和财政局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县农机局应选择当地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纳入重点补贴范围。通过政策实施,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保障。
&&&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县农机局要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号)执行。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确保系统数据与补贴实施同步更新、准确完整、高效运行。
&&&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局要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完整,便于查询,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农机局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 县农机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有效运行。县农机局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并且要将经批准的补贴实施方案一周内下发到乡镇,宣传到村组,切实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应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县农机化网站公布,同时注意保护购机者个人隐私。&&&
&&&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
&&& 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依法惩处。
&&& (六)突出绩效,强化管理。县农机局应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县农机局、财政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
&&& 每年11月30日前,县农机局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和《安徽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特制定《寿县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寿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寿县财政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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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水稻已开镰收割,大面积秋收还未开始,。目前,寿县农机部门正积极备战,迎接秋收高峰。
为做好秋收和秸秆禁烧工作,寿县农机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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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机厉兵秣马迎“三秋”
&&& 寿县水稻已开镰收割,大面积秋收还未开始,。目前,寿县农机部门正积极备战,迎接秋收高峰。&&&&
&&& 为做好秋收和秸秆禁烧工作,寿县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早在8月底前,该局对全县进行了摸底统计,已经举办了6期培训班,培训农机手400人。全县计划投入大型5000台,收割机6000台,机400台,通过对外发布信息和与周边县区联系引进收割机,保障秋收农业机械满足需求。&&&&&&
&&& 寿县农机局确定技术推广和生产服务秋季工作的两大任务,“秋收期间,开通服务热线,安排专人应急值班;在全县设立4个农机跨区作业接待站,做好跨区作业机械引导和服务工作;组建31个水稻抢收服务队和10个应急机修服务队,开展水稻抢收和农机应急;成立两个安全巡查小组,纠治农机违章,加强农机作业安全管理,秋收期间,我们准备在堰口镇和张李乡召开低茬收割和秸秆全量还田技术推广现场会”寿县农机局局长黄少武信心满怀地说。 &&& 寿县正阳关镇正农农机合作联社理事长张正兵已经早早地检修好了自家的农机具,为即将到来的收割高峰做准备,“我要用10台收割机、30台拖拉机参加秋收作业,还要做好低茬收割、二次粉碎”,张正兵说,“我和周边的种粮大户都签了作业合同,干完这里的活,我再出去干”。&&&&&
&&& 在农机大户陈胜正家,合作社技术员正在进行技术指导,“干活前要把机子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漏气、漏油、漏电、漏水”、“使用前要清洁一下,加点机油,检查一下连接处”。“低茬收割一定要安装底刀,秸秆不仅要粉碎还要均匀抛撒,不然秸秆翻进土里,草太厚,安种后容易露根,影响作物生长”。陈胜近几年没少受合作社帮忙,他说:“每到忙前,合作社都要安排人来给我们检查一下机子,指导使用保养方法,还教给我们一些作业技术,告诉我们一些要注意的问题,有时候还亲自帮我们修机子”。&&&&&
&&& 据了解,今年寿县水稻收获面积170万亩,按照农机部门的预定目标,力争水稻机收率达到98%,秸秆还田率达到80%。
别人正在看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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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鸣,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香富,执行董事。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天柱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纪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2013年江淮重工经销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提供产品给被告在其经销区域内销售。双方对产品价格、产品交付时间及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叉车,但被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4月,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日止,欠原告货款计109660元。被告逾期付款、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660元;二、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额以109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多年叉车经销协议。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2013年江淮重工经销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提供叉车给被告,由被告在其经销区域内销售,协议对产品价格、产品交付时间及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一份《应收账款询证函》,载明截止至日,被告计欠原告货款112560元。被告回复称实际欠款为2013年两台样车,每台价格为53980元;配件1.82米货叉一套,价格为17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款无果,故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2013年江淮重工经销协议》、《应收账款询证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江淮重工经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经原告向被告发送《应收账款询证函》证明,截止至日,被告认可欠原告货款合计10966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货款1096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此规定,原告主张以所欠货款109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09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109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自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被告寿县和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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