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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鹤然与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民委员会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鞍审民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被申诉人):孙鹤然。
委托代理人:侯丽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诉人):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剑虹,鞍山市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厂长。
申请再审人孙鹤然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房身村委会)、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岗岩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3)鞍立二民申字第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鹤然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丽凡、被申请人东房身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秦剑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孙鹤然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日,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与花岗岩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花岗岩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为日至日,借款利率为月息9.24&。贷款发放后,其中部分用于花岗岩公司建造厂房,剩余部分被东房身村委会使用。此笔债权经转让,现由原告孙鹤然享有,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一审被告花岗岩公司、东房身村委会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争议,同意以部分财产抵顶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花岗岩公司、东房身村委会应偿还原告孙鹤然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28.54万元,共计898.54万元。二、被告花岗岩公司将其厂房(坐落于海城市大屯镇腰屯村、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东房身村委会将东房身度假村(坐落于海城市大屯镇东房身村、3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230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5106平方米)给付原告孙鹤然抵顶贷款本息。度假村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交付,厂房于日交付,交付之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东房身村委会承担。三、被告履行前款义务后,原告不得再就该笔债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四、其他无纠葛。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度假村为东房身村集体财产,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用其抵债,违反了该法定程序,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而此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过程中,申诉人东房身村委会称:(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涉及重大集体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申诉人未履行上述程序,故该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自愿原则,该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被申诉人花岗岩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借款的270万元与申诉人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调解书中涉及的村集体资产并未经过评估而径直抵债,损害了集体利益;在原审时申诉人未收到送达应诉通知及告知相关答辩等权利、且本案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被申诉人孙鹤然辩称:花岗岩公司系东房身村办企业,东房身村系借款的实际使用者,故大屯镇东房身村应偿还该笔债务;东房身村委会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仍对欠款还钱,以物抵偿的事实不反悔,故检察机关本次抗诉不当;村集体利益并非社会公共利益;我与东房身村委会之间的债务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国家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明确村民集体所欠债务用集体财产偿需要村民会议决定。
经再审查明,花岗岩公司于日向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至日,贷款利率按月息9.24&,按季结息。并约定&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日,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将对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其对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被委托人沈阳恒信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将对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孙鹤然。
另查,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的企业性质系集体企业,隶属东房身村领导,其所有厂房系集体财产。
另查,大屯镇东房身渡假村系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为大屯镇东房身村,其地上物权属归大屯镇东房身村所有,权属性质为集体,渡假村所占土地亦为集体土地。
另查,申诉人东房身村委会与被申诉人孙鹤然及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达成(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时,该调解书所涉及内容并未经过大屯镇东房身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申诉人东房身村委会在原审中签订的(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中将大屯镇东房身渡假村作为抵债的财产给付被申诉人孙鹤然,该给付的行为涉及到所有权变动。而经审理查明,该渡假村系申诉人所在的大屯镇东房身村所有的集体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之规定,村民对村集体财产均享有所有权,村民会议系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法定程序,村委会对于村集体财产在未通过村民会议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情况下无权进行处分。本案中申诉人在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与被申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之间签订了调解协议对村集体财产大屯镇东房身渡假村进行处分,是对东房身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损害,集体利益亦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形式,故(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诉人孙鹤然在原审中主张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偿还本金270万元的主张,一审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申诉人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对原审被告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被告虽隶属于申诉人领导,但仍为独立的法人,并在借款合同中仅有原审被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应独立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被申诉人孙鹤然在原审中请求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支付贷款利息的主张,一审再审认为收取贷款利息系金融机构的特有权利,而被申诉人及向其转让债权的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无权收取贷款利息,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即对于本案项下的贷款利息从原审被告借款之日即日开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前一日即日止。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对申诉人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被申诉人孙鹤然2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0万元为依据,按照原审被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时间自日起至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0元(被申诉人已预交28400元),由原审被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审被告辽东花岗岩板材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被申诉人孙鹤然284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050元。
本案在本院提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孙鹤然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鞍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理由为,一审再审判决漏判了孙鹤然对东房身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原调解书系在被告欠账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不侵犯村民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当,一审再审不应就其抗诉观点予以采纳。被申请人东房身村委会辩称,本案一审再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一审再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本案争议的该笔贷款,除部分用于花岗岩公司建设外,其余被东房身村委会使用。
本院再审认为,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公民、法人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本案申请再审人孙鹤然与原审被告花岗岩公司及被申请人东房身村委会达成的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申请人东房身村委会就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事先并未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征得本村村民同意,但该调解协议达成的时间是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日修订,因此对于本案仍应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照当时的该法,并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关于债务清偿的处分权需经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因此鞍山市铁西区法院(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的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鞍山市铁西区法院(2010)鞍西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50元,申请再审人孙鹤然负担28400元,余款由被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东房身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邹& 仁& 武
&&&&&&&&&&&&&&& 代理审判员&&& 杨& 学& 军
&&&&&&&&&&&&&&& 代理审判员&&& 孙&&&&& 雪
&&&&&&&&&&&&&&&&&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 书& 记& 员&&& 贾& 开&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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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节日”文化促开“文明之花”
  端午节即将临近,今年端午节期间,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英不落村将举行“端午樱桃红、节日勤劳美”樱桃采摘活动,届时采摘与节日传统习俗相融合,参与的市民不仅能感受到户外采摘的乐趣,更能从另一种角度体会传统文化。与此同时,鞍山市的各个城区、单位也将以端午节为契机举行一系列热闹精彩的文化活动。5家“我们的节日”文化传播基地和13家“我们的节日”品牌活动示范点将首当其冲,奉献给市民们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
  这些精彩得益于市文明办在全市发动评选“我们的节日”文化传播基地和品牌活动示范点征集活动。日前,市文明办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最终确定了5家“我们的节日”文化传播基地和13家“我们的节日”品牌活动示范点。未来这些传播基地和品牌活动示范点将成为“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的根据地,在做强自身文化活动品牌的同时,更会带动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我们的节日”活动的开展。
  “我们的节日”文化传播基地包括:把“我们的节日”过成“传承节”的铁东区青少年艺术中心。鞍山市铁东区青少年艺术中心是全国唯一的青少年曲艺艺术教育基地、辽宁省文联文艺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鞍山评书传承基地。近年来,该中心每逢传统节日期间,都会组织学生艺术社团开展各类展演活动,利用各种传统文艺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大力弘扬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将“我们的节日”过成“文化节”的铁东区解放街道解放社区。传承民俗、挖掘文化是解放社区“我们的节日”活动的一大特色。每年春节、元宵的“民俗解析、佳肴鉴赏”活动,清明、端午的“经典诵读活动”,中秋的“居民团圆日”,重阳的“民间故事会”,做每项活动都尽量让居民感受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中所蕴含的文化,不断激发居民提升文化自信;把“我们的节日”过成“道德节”的立山区沙河街道家园社区。多彩活动中装载着沉甸甸的道德元素是家园社区“我们的节日”活动的最大看点。家园社区每项活动都在倡导和弘扬道德文化,倡导邻里互助的春节慰问活动、倡导文明祭祀的清明公祭堂、倡导和睦团圆的中秋广场演出、倡导孝老敬老的重阳孝道讲坛等节日活动已成为社区的常态工作和品牌活动,社区居民越来越重视过传统节日,对道德的领悟也越来越深刻;把“我们的节日”过成“爱国节”的高新区汪峪街道新城社区。新城社区“老年艺术团”是社区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的主力军,传统佳节期间,充分发挥艺术团的作用,把传统文化节日意义和中华民族的爱国文化相结合,为居民排演爱国题材文艺节目100多个,演出10多场,大大的激发社区居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把“我们的节日”过成“仁爱节”的铁西区繁荣街道虹桥社区。“传递爱心”是虹桥社区“我们的节日”活动的最大亮点。多年来,虹桥社区在传统节日期间坚持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每逢佳节社区都不会忘记辖区内的空巢老人、残疾人、困难居民,给他们送饺子、元宵、粽子、月饼,请他们一块儿联欢,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社区还组建了“郭明义爱心团队繁荣街道虹桥社区孙宝江分队”,令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上了新台阶。
  “我们的节日”品牌活动示范点包括:春节期间举行“爱亲朋、爱父母”感恩行动的鞍山市台安县台安实验小学;元宵节期间举办“喜乐闹元宵”社区文艺演出的铁东区对炉街道,举行“浓情元宵”敬老爱老志愿服务的立山区立山街道源北社区;清明节期间举行“弘扬爱国传统、传承先辈遗志”主题活动的台安县西平林场;端午节期间举行“端午樱桃红、节日勤劳美”樱桃采摘活动的千山区大屯镇英不落村,举行“同心迎佳节、端午粽飘香”节日民俗活动的铁东区新兴街道弘扬社区,举行“邻里守望、情暖端午”社区主题活动的立山区双山街道立桥社区;七夕节期间主办“牵手幸福三部曲”大型公益相亲活动的千山晚报;中秋节期间举办“中秋月圆、南果梨香”南果梨采摘活动的千山区大孤山镇对桩石村,举办“中国梦、玉都情”大型文艺演出和玉文化展的岫岩辽宁万客来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举办“乐享中秋”传统文化曲艺活动的铁东区湖南街道邮电社区,举办“团圆节、艺术美”书画、艺术品展览的正和画苑;重阳节举行“欢度重阳、老来乐”广场文艺演出的铁东区大孤山街道东红楼社区。(鞍山日报 记者 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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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区大屯镇中心校召开“抓学校常规管理,创建书香校园”校长会
发布时间:日作者:鲍晓光 来源:大屯镇中心校
  9月22日上午,大屯镇中心校以千山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召开了&抓学校常规管理,创建书香校园&为主题的校长会。
  会上,三位村小校长及中心校副校长,结合开学以来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安全、德育活动、书香校园活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日后如何完善工作中的漏洞进行研讨。吴校长结合大屯中心校目前的师资情况及学校状况,详细地讲解了学校常规管理的有效方法;刘书记针对本学期各校开展的&十项德育活动、书香校园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校活动的开展要有实效性,特色性,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活跃、有书香特色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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