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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129亩耕地违建观光园 十年未解决(图)
  耕地上建观光园,村民要求恢复土地原貌。记者张思佳摄
一个占地129亩的观光园建在了村内的耕地上。10年来,村民们多方诉求,要求恢复土地原貌,却一直没有结果。针对密云县溪翁庄镇尖岩村的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的工作人员昨天下午表示,该村确实存在违建情况,已拟立案查处。
租赁未达成一致
“当初租土地的时候,村里大队就没和村民们达成一致”。尖岩村村民代表彭光友提供了尖岩村经济合作社与吴青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最后附了一份关于一队北沟发包会会议纪要,内容显示将一队北沟的地面对社会发包,经过了全体村民代表的讨论,并一致通过。会议纪要上有16名村民代表的签字。
记者找到了16名签字的村民代表中的3位。村民代表杜明月表示,当时自己并不是村民代表,并不记得大队和自己协商过土地租赁的事情。村民代表屈福文说,他记得当时听大队的干部说土地租赁的事情,但具体的细节大队并没有和村民代表协商过,并不清楚租出去的地是要建观光园,“当时还觉得土地社会发包是好事,没想到是这样的”。村民代表张东风称,会议纪要上的签名确实是自己的笔体,他清楚当时土地租赁的事情,但他表示,对于外租土地是要建观光园他并不知情。
郑春红是2004年时尖岩村的村支书,他表示,当初确实开会和村民代表协商过租地给吴青的事,村民代表是否明白这件事,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字都是他们自己签上的”。郑春红说,租地给吴青前,并不清楚他要在这块地上建观光园,建观光园完全是吴青自己的问题。
记者查询合同得知,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的租赁用途为果树及种养业。记者询问郑春红,是否了解吴青将耕地用于建观光园,是否协助过吴青办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郑春红回答,并没有协助过吴青办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也并不了解吴青是否办了相关的手续,“村里租出去了土地,我们保证吴青按时交钱就行了”。
三届村支书未解难题
“我们这紧挨着山,本来地就少,平均一个人分不到半亩地”。村民代表张凤敏说,村里人就是想能有点儿口粮田,能种点粮食、种点果树,没有别的要求。
“吴青是在耕地上建的观光园,违反了当初的合同规定”。彭光友说,当初合同上规定了租赁用途是果树及种养业,也明确规定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按违规处理。记者查看了彭光友提供的租赁合同,确实存在此条款。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了尖岩村现任村支书王书平。王书平表示,她是2012年到尖岩村任职,对于“楚乡人家”土地租赁的事她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要询问当时的领导班子。王书平称,在她任职期间,大队并未接收到吴青每年应交纳的73亩果树林的租金。
“至今村里换了3届班子了,村支书越换,事情解决起来越难”。村民代表彭光友说,10年来村民代表也是换了一拨又一拨,大家都想解决问题,但一直解决不了,“我们只是想多种点地,没有别的要求”。
昨晚,吴青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电话中吴青称,他办理了相关的用地手续,每年也在按时交纳土地租金。记者要求吴青提供已办理的用地手续,吴青称不方便提供,“要看手续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要”。
耕地上挖鱼塘建景观
昨天上午,记者在尖岩村看到,从村北进入村内能够看到多块观光园、农家院的广告牌。尖岩村村民代表张凤敏介绍,“楚乡人家”是村里占地面积最大的观光园,在村北面占地129亩。记者在该观光园内见到,院内建有一个近10亩大的鱼塘,并建有客房、餐厅等景观式建筑。
张凤敏介绍,“楚乡人家”即为北京秀水生态观光园(以下简称“楚乡人家”),法人代表为吴青。2004年3月份,尖岩村经济合作社与吴青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村里的129亩地租给了吴青,其中耕地56亩,果树地73亩,租赁期限为50年。56亩耕地是村民的口粮田,73亩果树地是村民集体所有的地,租给他是种粮食、种果树的地,吴青没有和村民协商过就建上了观光园,“这地以后还怎么种?”张凤敏说。
国土局正调查取证
昨天下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监察科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卫星查违了解到该村存在违建的情况,耕地上建有景观、硬化水池等,已拟立案查处,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且了解到该观光园的法人代表暂时没有取得相关用地手续。该工作人员称,在已知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前提下,通过调查取证,如果该观光园的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密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对地上物进行没收并罚款;若土地使用情况不符合《密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责令其对地上物进行拆除,并将土地恢复原貌。(记者张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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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欢迎留言评论:南京紫金山违法观景台是怎么盖到五层的
  .cn 日10:10 中国青年报最近有两条“爆破”新闻引人注目。一则来自武汉:位于武汉长江河道内、耗资1.6亿元的“外滩花园”,由于违反了国家有关防洪法规,于1月25日被爆破炸塌,全部7万平方米的建筑将在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另一则来自南京:插在“南京城的绿肺”上的一把“尖刀”———一座已耗资数百万国有资产还未完工的紫金山观景台,日前在市民一片骂声中也被分次爆破,据说爆破拆除观景台并恢复原状,还将耗资200多万元。好端端的两处建筑物之所以要被爆破,是因为它们都是有关行政部门违规审批的“恶果”,对公共利益不利。对于前者,武汉水利部门在审批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时,明显是有违《防洪法》中“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的规定;至于南京的观景台,据说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总体规划》、《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紫金山头陀岭不能再建任何建筑,特别是会影响山体轮廓线的建筑,南京市规划局批准建设观景台,无疑是违规审批,违法行政。两处违规建筑,终于在人们的关注下被爆破拆除,似乎“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法治的胜利。然而,笔者怎么也庆幸不起来,近两个亿的巨额资产,就这样轻易地“报销”了,怎不令人心痛!惋惜之余,不禁要问:是谁将国有资产“报销”的?笔者以为,罪魁祸首还在计划经济传统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我们确实有必要给违规审批打打制度上的“预防针”了。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行政审批制度,由于集中体现了政府统管一切、包揽一切的权力和意志,最终导致政府职能高度泛化。行政审批权也成为一种建立在政府管理权、控制权基础之上的“权力垄断”。这种审批制度,不仅审批事项过多、手续繁琐、程序不清、时限不明、效率低下,还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机制,而变得透明度不高,给擅越权限、违法审批留下了真空。那么,应当怎样遏止违法审批现象的再发生?笔者以为,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严格的制约机制,才能堵塞漏洞,减少违规审批的几率。依照行政法原理,行政审批本身应当包括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法律,对行政审批的制度约束也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尺。试想,如果南京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观景台时能够进行广泛调查,听取民众意见,观景台还能一路顺风地盖到5层吗?因此,遏止违法审批的当务之急,是要通过立法建立起对审批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设计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强事前调查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明确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义务,对违规审批或审批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公开,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还可以建立行政审批的社会质询制度,以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前一段时期,为了迎接入世,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加快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行政许可法》也正在酝酿之中。希望这次以WTO为契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能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程序和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尤其是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批项目,能够建立一套完整公开的制约机制。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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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20.3',
display: 'inlay-fix'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
    (二)权利保障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另一批判是,“行动后果主义要求我们为了实现饥荒救济物资的捐助最大化作出巨大牺牲。行动后果主义还要求,纵然对别人的利益仅仅略微要多于对行为者的成本,也要自我牺牲。”[59]换言之,行为功利主义要求人们牺牲自己的小利益以追求人类的大利益。这个问题在上主要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不会因此而扩大处罚范围。即使像德国刑法第323c条那样规定见危不救之类的犯罪,也以容易救助他人或者说救助他人并不给行为人带来明显负担为条件。对不作为设立严格条件也是行为功利主义的要求。倘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救助他们,我们的社会就会混乱不堪。
    还有人批评结果主义否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结果主义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们必须自由的选择;二是作选择者必须确定诸抉择中的其中一种抉择可以提供较大的善或较小的恶。但这两个条件是互不相容的,同时要求它们都得到满足是不可能的。这两个条件之所以是不相容的,是因为只有当一种可供抉择的可能性或几种可能性(包括“什么也不做”)仍然保持有吸引力的情况下,对某一可能性的选择才能够在道德上是重大的和被要求的。人们选择某一东西,是因为该东西被认为是善的。然而,如果一种抉择被认为可以带来较大的善或较小的恶,那么,只许诺带来较小的善或较大的恶的其它抉择就会缺乏吸引力,人们就不可能选择它们。只许诺带来较小的善或较大的恶的其它抉择之所以没有吸引力,人们之所以不选择它们,是因为较大的善或较小的恶提供了选择较小善或较大恶所可能有的一切理由。但是,在上,事实上存在两种选择:一是选择正当的行为还是选择违法的行为,即使选择违法行为会带来更大的恶,还是有人选择了这种恶;二是在义务冲突时,选择哪一种善,结局依然是选择善还是选择恶。所以,行为功利主义并没有否认人的自由选择。
    结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阻却违法性的根据是该行为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或至少是同等的法益,而不是行为符合某种规则。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本身就意味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的妥当性:违反规则的行为(如符合构成要件的杀人行为),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或至少是同等的法益时(如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
    在伦理学上,有的学者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综合或者折中,那么,在刑法学上能否也进行折中?如黑尔认为,道德思维分为直觉思维层面和批判思维层面。在直觉思维层面上,道德判断依据于被普遍接受的、高度确信的道德直觉原则,这些直觉原则就是规则功利主义道德判断所依据的标准。但是,黑尔一再强调这种属于直觉道德思维层面的直觉原则是简单的、一般的、不够的,因为它不能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在一些有互相冲突的责任的处境,单靠直觉原则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批判思维层面,采取行为功利主义的方法。在黑尔看来,直觉思维可以提供与人们在历史生活中所形成的规则和惯例相符的直觉原则,这是规则功利主义式的;但在日常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原则的选择、对道德冲突的消解则必须在批判思维层面进行,这是行为功利主义式的,[60]亦即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刑法学中的违法性领域所要处理的就是存在冲突的情况,而且是行为规范与行为终极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所以,即使行为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上存在问题,但将它运用到专门处理冲突的违法性领域,反而就没有问题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当理解的行为功利主义只是一种正当理论,而不是决定程序。[61]而违法论是评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理论,所以,只能依据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这也要求理论在违法性领域采取行为功利主义。
    总之,上的正当行为绝对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来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成为正当化事由;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因此,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因而只是责任要素,不是违法要素。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许曼:《区分不法与罪责的功能》,彭文茂译,许玉秀、陈志辉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台北春风和煦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16页。井田良:《总论の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1页。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文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81页。布拉德?胡克:《规则后果主义》,休?拉福莱特主编:《伦理学理论》,龚祥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大V仁:《概说(总论)》,有斐阁2008年第4版,第368页。参见前引,第15页。人们之所以认为偶然防卫并不正当,一是重视偶然防卫者的主观故意;二是没有重视无辜者的利益;三是重视了自己的直觉。然而,一方面,这是忽视的法益保护目的,由道德观念左右理念的表现;另一方面,“直觉可能是历史成见和偏见的错误产物”,参见唐纳德?帕尔玛:《为什么做个好人很难?》,黄少婷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詹姆斯、雷切斯特,斯图亚特、雷切斯特第5版修订:《道德的理由》,杨宗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牛京辉:《英国功用主义伦理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龚群:《论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载《齐鲁学刊》2003年第2期,第61页。吴映平:《黑尔之功利主义观述评》,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71页。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4页。前引,第542页。前引,第202页。井田良:《变革の时代にぉける理论刑法学》,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19页。参见西田典之:《总论》,弘文堂2010年第2版,258页。山口厚:《总论》,有斐阁2007年第2版,第226页。詹姆斯?马奇、马丁?舒尔茨、周雪光:《规则的动态演变》,童根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 - 46页。参见国家林业局日《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前引,第53页。前引,第223页。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程立昱、刘建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42页。前引,第170页。前引,第170-171页。参见前引,第199页。前引,第219页。张传有:《伦理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前引,第219页。前引,第3页。参见前引,第131-132页。刘明祥:《论紧急避险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参见平野龙一:《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229页。彼德?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前引,第142页。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斯马特:《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 -320页。前引,第544 - 545页。前引,第104-105页。前引,第112页。前引,第68-69页。参见前引,第63页。丹尼尔?豪斯曼、迈克尔?麦克弗森:《经济分析、道德哲学与公共政策》,纪如曼、高红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前引,第110页。朱利安?巴吉尼:《一头想要被吃掉的猪》,张容南、杨志华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0页。至于对加害者施加酷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抑或属于其他正当化事由,则是另一回事。王钢:《出于营救目的的酷刑与正当防卫》,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前引,第192页。唐纳德?帕尔玛:《西方哲学导论》,杨洋、曹洪祥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转引自孙伟平:《赫尔的功利主义思想述评》,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前引,第144页。关于其他情形,参见黎宏:《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前引,第144页。否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王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前引,第285页。马丁?科恩:《哲学野史》,邱炳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页。前引,第230页。参见前引,第172页。参见弗雷:《行动功利主义》;休?拉福莱特主编:《伦理学理论》,龚祥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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