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城堡秘银如何获得如何第二次解放人民

市人民医院扎实推进第二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 根据集团党委的统一部署,近日,以“过去怎么看、今后怎么办”为主题的第二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市人民医院扎实推进。
&&& 为确保此次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医院成立了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市人民医院第二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时间安排表》,在集团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又在院早交班会上进行了再动员,院党委齐苏华书记在再动员会上要求大家要高度重视此次大讨论活动,把大讨论活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大讨论活动;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要切实做到思想有促动、工作有推动,使全院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真正统一到集团和医院的发展上来,形成人人关心集团、关心医院发展的良好氛围;她要求各支部、科室分别利用支部大会、早交班会和科务会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资料汇编》中的文件和工作报告,结合实际工作展开讨论,在全院迅速掀起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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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信摘录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45号
版权所有: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Copyrights 2005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高邮人民获得第二次解放
时间:&&来源:&&作者:羊柳&&
  1948年春,我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在东北、华北、西北等各个战场上,向蒋军发动了更大规模的军事进攻。由此,国民党军队驻高邮的兵力逐渐减少。高邮军民在军分区部队的支持下,不断向国民党军队发起攻势,连克敌据点。到当年底,临北、临南、临东已连成一片,大部分乡村重建了人民政权。
  1948年2月,华中二地委为了打开局面,恢复高邮阵地,将宝应的锼⑾募礁銮匦禄哂氏毓芟剑⒊涫盗讼匚斓及嘧樱啥盼陌兹蜗匚榧牵ㄐ轮泄闪⒑螅谓肌⑻┲荨⒀镏荨⒊V荨⒒匆醯鹊氐澄笔榧腔蚴榧牵沟H文暇└痔У澄榧堑戎埃
  同年2月15日,县武工队冒雨收复谢堡镇。22日,县行动大队在临南分三路袭击郭家庄、吴家堡、殷王庄、薛北庄一线敌人。23日,分区六团分别袭击锼颉⑼跫矣呙鹗倜娌慷邮勘偷胤椒炊肿印
  马棚湾是控制运河南北交通的重要集镇,驻有国民党高邮县&保安队&两个中队。日,高邮独立团经过与敌一个多小时激战,攻克了马棚湾,俘敌中队长以下100余人,毙伤20多人,缴获机枪4挺,步枪88支,子弹千余发。这是高邮独立团成立以来,缴获敌人武器最多的一次战斗。新华社为此发了专电,延安人民广播电台和《新华日报》报道了这次战斗的消息。
  日,中共高邮地方武装配合苏北军区二分区六团解放临泽镇,成立临泽镇军管会和县属临泽镇政府。延安新华社以甲等新闻播发此消息。
  驻高邮城蒋军由于内外受敌,终于支撑不住,于日夜仓皇南逃,临逃前在城里抢劫一通。
  日凌晨,高邮人民获得了第二次解放,从此走向光明、自由、民主、幸福的新世界。
  在3年多的解放战争中,高邮有3439人遇难,高邮烈士陵园有记载的烈士933人,仅区以上干部就牺牲500多人。
  日,中共高邮县委、高邮县政府决定成立高邮县追悼牺牲烈士筹备委员会,将中山公园改建为烈士公园。
  高邮革命胜利来之不易,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奉献的中华儿女,永远活在人民心中。汇聚2000万达人的兴趣社区下载即送20张免费照片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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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正)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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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为了完善士兵>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士兵的>役管理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义务兵>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士官从>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士官实行分期>现役制度。士官>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现役。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士兵的军衔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现役年限为依据。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现役的>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现役期限晋升;>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管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管批准;>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士兵在>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一次,>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
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制度,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二、第六条修改为:“义务兵>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士官从>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五、第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现役制度。士官>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六、第九条修改为:“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现役年限为依据。”
十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现役的>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十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现役期限晋升;>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十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十七、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八、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一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士兵在>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二十、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二十七、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二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二十九、第四十一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三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三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义务兵>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三十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三十四、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三十五、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三十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三十七、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三十八、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三十九、第五十一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
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十、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四十一、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
四十二、第五十三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
四十四、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现役满二年并根据军队需要继续>现役至满三年的义务兵,其待遇和军衔的晋升、佩带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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