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降2015薪炭林地承包法更新收承包费吗

大队要我种薪炭林地不收钱要是种别的每亩地收30元请问合理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大队要我种薪炭林地不收钱要是种别的每亩地收30元请问合理么?
我是贵州省剑河县岑松镇村民,我们这里目前正在征地修建高速公路,普通林地是每亩补偿1万3,果树林每亩只补偿1万8千元,其余的一概不管,请问是否合理?
我有一张1987年政府发的薪炭林地使用证盖有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的章,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落款是巴林左旗人们政府,可章是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
如果林地的亩数不符,四至边清楚,请问法律按四至边判吗,这个证从来没换过,也没人告诉我换证
在某单位中签订了适用合同,单位制订的适用合同中规定:如需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请问该单位制订的这一条款合理吗?
自家店丢了几万块钱,目标大概可以确定为一个人,但是没证据,没目击证人,我想什么方法可以采集钱包上的指纹,钱包是皮的,指纹肯定很清晰,而且钱包上不可能有那个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一旦有他的指纹,应该就可以指正他盗窃罪。
地方治安大队于今晚来我店未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文件,直接没收我店营业执照,由于本店关门几天未营业,而且关门,因而几天没有上传入住信息,治安大队以此为由没收营业执照,请问地方治安大队是否有权利没收旅店营业执照?
我是一农民开了一块荒地,现在大队要在那里建房,请问我有权利不给他吗?他(大队)这样违法吗?
1997年因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人员轻伤,因肇事者是当地一个很有势力的人,扬言撞人不用赔偿。所以我向法院起诉了,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官司打了两年多的时间,最终法院认定肇事者为主要责任,并判定赔偿。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过了几天法院打电话说电脑坏了,需要重新审理。。。我家因条件不好,经过这次车祸治疗费和打官司已经负债累累了,经不起这样折腾了,到现在这个案子还在压着呢?
请问像我这样该怎么办,就这样不了了之吗?我该怎么办,法院这样算不算不负责任啊?...
我们村里的土地要我们的村长强力收回,只给我们800一亩地的低租,我们不同样怎么办?
我在一家足浴城上班有一年多了,现在怀孕了,老板要我写保证书:“保证这段时间在公司上班如果出任何意外都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要么写保证书,要么就离开公司。请问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王某薪炭林地,做假表格,毁林地!村委会犯法没_热点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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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王某薪炭林地,做假表格,毁林地!村委会犯法没收藏
黑龙江省西建乡同心村1社(现同贺村1社),薪炭林 村民王某从94年开始耕种,直至99年。村民王某有当时县里给办的公证书、等有关合法材料。但是薪炭林地还是在2000年被村委会强行收回。在被收回之日起至今,村民王某一直向村委会与乡政府要林地,村委会与乡政府以等待处理惟由推脱。今年中秋节前告诉村民王某给予处理,按每亩土地赔偿300元。让村民王某过完节去领赔偿。在今年9月12日领取赔偿时,乡政府拿出了一张伪造的表格,说上面有村民王某的印章,同意收回林地。不予赔偿,乡政府并扬言有证据,告诉村民爱哪里告哪里告!我要说的是:村民王某在98年抗洪抢险时印章丢失,再没刻过印章,与村民王某抗洪的战友可以证明!现任的村委会代书记说村民王某林地要晚了,应早要。与王某同村的村民孙某某,和村民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以要回林地,今年5月21日才处理完。为什么村民王某家林地就要晚了呢?况且王某一直在要林地,是政府不予处理。还有王某家林地合同、公证书与孙某某是写在一起的,为什么王某受到不一样的待遇? 村委会收回林地更新百亩果园,现在地里未见果树,未见一个果子。村委会已经违法了!为了更新林地私自刻印章,做假表格。违背森林法,森林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以上所说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愿受法律制裁!!!可以到黑龙江省西建乡同贺村调查!!!贴吧小编~我叫王莹!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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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关于征求《竹溪县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竹溪县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_公示公告_县政府信息公开_竹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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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竹溪县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竹溪县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日期:日&&&&&&&& 共浏览1793 次&&&
来源:县法制办
 & 现公布《竹溪县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竹溪县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日~日联系电话:2725454  通讯地址:竹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442300  电子邮件信箱:
竹溪县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采挖)、松脂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采挖)、松脂采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 第四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年森林采伐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 第五条& 我县森林采伐期每年为4个月(上半年为3月、4月,下半年为10月、11月)。上半年采伐许可证规划设计审批时间为2月,下半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划设计审批时间为9月,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松脂采集期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昼夜平均气温在摄氏10度以上方可开始采脂,10度以下不宜采脂,以维护树木生长。&&& 竹林采伐期确定为每年10月至11月。竹笋采挖期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天然林的采伐管理严格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林木采伐相关规定执行;松脂的采集按照国家林业局《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执行。&&& 第七条& 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防护林中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八条& “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省林业厅批复的低产林改造工程,不得安排在国家级一级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工程区天然林范围内,安排其他区域的低产林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省林业厅做出的每亩蓄积不超过2个立方米的规定。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不得安排在国家级一级公益林和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区域内,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不超过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大树采伐(采挖)的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涉及到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的,还要在国家林业局办理采集证后,再按程序办理移植手续。&&& 采伐(采挖)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采挖)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由县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除因特殊原因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挖:&&& (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小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国家和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 (四)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五)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 第十条& 松脂采集的管理。采脂的松树仅限于人工商品林,胸高直径≥20厘米,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损坏松林的作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松脂采集:&&& (一)防护林(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已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三)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病虫害严重的松林;&&& (四)距离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级和乡级公路100米范围以内的林木;&&& (五)山林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松林;&&& (六)其他禁止采脂的松林。&&& 第十一条& 竹林的采伐及竹笋的采挖管理。毛竹以单株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后每亩保留健壮的大径级母竹不得少于150株。&&& 竹笋的采挖实行依法管理,禁止无证采挖、加工、经营竹笋行为。&&& 第十二条 掘根、剥树皮的管理。严禁对野生植物进行掘根、剥树皮;对人工培育的木本、草本植物采取掘根、剥树皮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涉及到林木采伐的,用地单位必须先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伐除林木申请和林木补偿协议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伐作业设计
&&& 第十四条& 对下列林木采伐,乡镇人民政府、林场等单位调查核实后,以乡镇、林场为整体,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一)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规划建设、乡镇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需采伐人工商品材或自用材的;&&& (二)农民建房、做家具等采伐林木自用的;&&& (三)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大户等采伐人工商品林的;&&& (四)其他需要县政府批准采伐的类型。&&& 第十五条& 对划入松脂采集的地方,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拟采集松脂的乡镇经批准后,按照国家林业局《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会同乡镇或林场对拟采伐区域进行调查,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核准林权权属、林种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
第四章 采伐审批管理
&&&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采伐林木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书;&&& (三)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四)公示无异议的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用材、商品材的,需提供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决策证明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林木转让收益分配方案;&&& (七)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材料:&&& 1、采伐外资造林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上报审批;采伐皆伐林木,按照《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报审批;采伐珍贵树木,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报审批;采伐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林木、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木,按照《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报审批(采伐灾害林木须附技术鉴定报告)。上述林木的采伐,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松脂采集需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林权证和采脂作业方案,集体的松林需提交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决策证明材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林木转让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采伐期内,拟采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资料齐全后,乡镇林业站或林场汇总上报县林业局进行受理。&&& (二)审查。县林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需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材料;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监督村或单位(个人)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7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林业站在公示材料上签署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松树采脂的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公示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县林业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无林权证或山林权属不清、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治措施的。&&& (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进入司法程序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伐证的审批。林木采伐期内,县林业局对林业站或林场将拟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县林业局予以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通知林业站或林场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县林业局书面告知不予许可通知书,由林业站或林场及时送达申请人。松脂的采集参照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批流程运行。
第五章&& 采伐作业要求与监督
&&& 第二十二条& 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工作由县林业局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共同认定。松脂的采集参照林木伐区拨交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采伐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在规定的采伐期内依法实施采伐作业。松脂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凭证按照《松脂采集规程》采集松脂。&&& 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已采伐的林木;&&& (二)抚育间伐、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号树伐木,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五)林木采伐实施过程中,采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立即终止采伐。&&& (六)松脂的采集作业方式按照国家林业局制订的《松脂采集规程》等规定规范操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站或林场要加强对伐区采伐、松脂采集区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伐区生产(松脂采集区)管理档案,对违反采伐作业(松脂采集)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松脂采集),直到纠正为止。&&& 第二十六条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林木采伐,采伐作业单位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前5天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伐区的采伐方式与质量、伐区清理方式与质量、森林采伐对环境的影响、伐区采伐剩余物的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林木采伐的,所在乡镇林业站或林场停止林木采伐,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章&& 森林更新
&&&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对采伐迹地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更新方式采用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任务。&&& 第二十八条 更新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更新造林应当执行有关造林规程,大力培育速生丰产林,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森林更新后,县林业局应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情况调查表和验收证明。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本县境内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从事县内木材运输的,必须持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方可在县内转运木材。转运到集材场地后,由集材场所在地乡镇林业站进行登记,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商品材出境运输的,由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到装车现场核实所装木材的种类及车牌,木材调运人凭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到县林业局进行登记,由县林业局审核后核发木材运输证。&&& 松脂的运输参照木材运输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木材运输证时效性管理。鉴于交通的便捷,省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1至2日,省外运输的时间控制在1至3日内。运输证应注明车号、树种、材积、规格。&&& 第三十二条& 采挖树木运输、经营的管理。依法采挖需运输的树木,必须凭法定文书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三条& 强化大树古树使用的规范管理,是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经营的关键环节。凡违法采挖、不能全冠栽植的大树一律不准用于城乡绿化。&&& 第三十四条& 强化木材、松脂等运输稽查监管。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局等执法单位按照执法权限,履职尽责,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站(农林场)、乡镇人民政府、采伐作业设计人员、审批人员、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采伐监督员、采伐验收员等人员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木采伐时提供的村民民主决策方式、林木转让收益分配、公示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乡镇林业站(农林场)对负责采伐的地块、树种、林种、数量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切实加强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证源头等环节的监管,依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乱砍滥伐、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干部和村组护林员,对村组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单位的森林采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清理。如对辖区内森林采伐现场监督不力导致出现数量较大的林业案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管理责任;&&& (四)采伐作业设计人员违反《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调离工作岗位、取消工程师资质;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林业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或超权批准林木采伐,致使年度实际森林采伐量和木材生产采伐量突破年度计划,甚至突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等情形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采伐监督人员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有权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警告和暂停采伐作业处理,因采伐监管员监管不力导致造成滥伐林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八)采伐验收人员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采伐现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如包庇、玩忽职守,出具与实际不符的验收报告,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集松脂及林木采挖移植等情形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盗(滥)伐(挖)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 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 受到毁坏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技术要求和规定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所称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所称松脂,包括马尾松、油松等松属树种的常规采脂。&&&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竹溪县林地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强化林地管理“红线意识”,进一步规范使用林地行为,全面适应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用地简称为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及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县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 林业局对竹溪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县域内林地征占用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 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务、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现行的林业政策、法规制定,如有新的林业政策法规从其新规定。
第二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 第五条& 定额管理制度。林地占用征用实行定额管理,年度指标由省林业厅下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六条& 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保护利用的监控措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一张图”,林地征占用实际减少的林地面积通过卫星照片反映,审核批准减少的林地面积通国家林业局林地征占用管理系统反映,实际减少的林地面积与审核批准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对比,通过对比反映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林地情况,也反映是否超出林地征占用定额批标使用林地。&&& 第七条& 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竹溪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林地保有量只能增、不能减,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第八条& 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原则。对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安排异地造林恢复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 第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毁林探矿、采矿、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林地使用者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转让、联营、互换、出租等方式进行林地流转,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也可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条件,或者用于债权抵押。&&&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章& 林地占用和征用
&&& 第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用地单位确保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依规与被占用、征用林地所有者签订征地协议和林木补偿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外,还须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三条& 凡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使用林地面积30亩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承担。&&&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林地清理,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开山和扩大开山范围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第十五条& 林地征占用方式。分临时和长期两种方式,临时占用林地指使用满2年以后,依然恢复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占用林地行为,长期征占用林地指使用2年以上,不能恢复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征占用林地行为。&&& 第十六条& 林地征占用初审。&&& 林地征占用初审是对拟征占用的林地是否可以征占用的确认,林地征占用只有在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征占用的前提下,才能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有林、生态公益林、一般不得征占用,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以上林地的,应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和林地权属单位的同意。&&& 谷竹高速公路、346国道沿线、其它主要公路、通往标湖森林公园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林地禁止开矿、采石占用林地行为。&&&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长期征占用林地,无论面积多少,皆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征占用林地,根据征占用林地面积大小和林地类型,分别由县、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征占用一般林地,30亩以内由县林业局审批,30至150亩由市林业局审批,15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征占用防护林、国有林、自然保护区林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国有林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八条& 林地征占用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林权证;&&& 3、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5、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6、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 7、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8、使用林地申请表;&&& 9、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 第十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文件(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监督。&&&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对农民修建自用住宅免收(修建度假村、农家乐等经营性设施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标准。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二十条& 乡镇林业站、林政稽查队等执法单位要对征占用林地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一条& 未拿到林地占用许可证,建设单位违法使用林地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未拿到林地使用许可证施工的,依法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法征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处10元至30元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法征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林地管理主要包括林地资源监管、林政执法、使用林地审批三个环节。基层林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林地资源管理,阻止破坏林地行为,对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使用林地行为进行申报,并协助使用林地申请人组织报批材料;林政执法由森林公安、林政稽查、林政员按职责权限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罚,对应该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督办他们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林地审批重点是对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把关,并指导使用林地申报人组织林地审批材料。各工作环节因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采集:万灵】&& 【审核:万灵】&&&&&&&&
主办:中共竹溪县委&&& 竹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竹溪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浏览效果:建议分辨率& 备案编号:鄂ICP备号
联系方式:电话:( 邮编:442300& 信箱: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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