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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进行时
  为了您的身心不再被忽悠,为了您在漫长维权路上不再无助,请将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烦心事向我们倾诉,我们将聆听您的诉说,并协助您向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商家反映。为推动维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为您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媒体搭建更有效、更直接的联系和互动桥梁。
  您可以通过在线投诉和热线的方式向我们投诉。我们向您保证:将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十大维权新闻人物网络评选
  权益,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3月15日,消费者都会相约在消费维权的旗帜下。作为保
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中国质量万里行》,始终坚持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公民崇尚道德、守
望诚信、恪守公平、回归正义的社会责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有您的加
  根据2009年发生的维权大事,我们遴选出一些维权新闻人物作为候选,选择的原则是维权人物及维权事件的新闻性,并不代表《中国质量万里行》赞同其维权行为或主张,其中也难免有所疏漏,欢迎您补充、推荐并选出您心目中的十大维权新闻人物。
  2009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扎实推进,深入人心,全国有65万家企业参与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努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仍然有一部分企业质量意识淡薄,产品安全管控措施薄弱,在国家质检系统的产品抽查检验中,不合格产品不断浮出水面
……【】【】
质量安全保障产品展示
(10月27日)
第一届网络315消费维权活动
质量中国60年
2009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大家都在看
本节目主要内容:
1、谁来保护学生工:只需交200元报名费,当天就能去上班,大包大揽的背后藏着什么秘密。体检报告可以改,年龄姓名可以改,招工点大肆造假,风险谁承担。本期节目记者深入招工点调查,讲述招工点造假的秘密。
2、淘乐进行时——青竹染米,五脚猪香:本期节目中体验者来到了白沙黎族自治县,去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及特色美食。
视频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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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9
以下内容为转帖: 年前的时候我和我老婆用公积金做贷款买了套商品房:房子80来万,我们贷款了50万,还贷20年,这其中要交一笔公积金担保费,算下来是3000元。我很纳闷这个担保费,毕竟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后来发现我身边的朋友也经历过,11年的时候朋友买的房子,办理公积金贷款16万要交1280元的担保费。&&&&&&&&心里不禁纳闷了:不明白为什么还要交担保费?这个钱是交给谁的呢?又是做什么用的呢?回头我要是全部还完贷了还会不会退还给我?&&&&&&&&为此我还特意打了电话询问了担保公司:结果人家解释说“即使你全额还贷完了,也是一毛钱都不会退的!”我问他为什么,他竟然说“规定就是这样的!没有什么为什么!”真心要质疑了:1、为什么交钱、为什么不退费,规定就是这样的?!担保公司硬是没说出个所以然来!!!假如一户人家交个3000,那十户,百户呢?这笔费用真心很大,担保公司一年间得赚多少钱啊?这不就明显的搭便车乱收费吗? 2、和银行一样,都是要抵押房产证,那为什么银行不收这样的担保费,而走公积金贷款就要交这所谓的担保费呢?为什么区别这么大!3、担保费用是交给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的,那么多的担保公司,为什么我们就要交给这家公司,而不能找其他的担保公司呢?这难道不是垄断吗???————————————————————————————————昨天写完这个帖子,发现好多人跟我一样有质疑,所以我们要求公积金中心出来给予合理的解答。今天抽空去公积金官网上看看,还就让我看到这条:“武进区两年来,共新增缴存职工6.9万人,为500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13.35亿元,支持职工购房面积53万平方米”  大家看看,贷款放出去一共13.35亿啊,还就一个区的,就按我贷款的那种方式算,每个人都是贷20年的话,那就要收取801万的担保费,看看,光常州一个区就801万,那要是算上5个区的呢,那不要上亿的收入么?这笔钱上哪去了?801万算算就存银行的话一年利息都有26万!!!什么概念!!!看官网说,2013年贷款指标30亿,同理,担保费=30亿*0.6%=1800万!  另外,这个所谓的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到底是国企还是什么?昨天搜出来的,说是由常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常州市房产管理产权监理处和国内A股上市公司--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组建的大型房屋担保置换公司,前两个单位我没意见,但上海那家公司算私企吧,还是上市公司!什么意思,拿我们的钱去做周转,去做投资么?我数学不好,只会这样瞎算算,我只知道,你拿了我的钱,没做事!!!我连水花都没看到!!!
本帖评分记录
请问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出资方是谁?财务报表又是否经过审计?能否公开利润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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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芝麻官
记得以前提前还贷还能退担保费,后来常房置换单方面提出提前还贷不退担保费,这就是垄断企业的做派,支持LZ的提议。
请问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出资方是谁?财务报表又是否经过审计?能否公开利润如何分配?
梦幻精灵2008
这些收费真的很奇怪,常房置换公司会不会是房产登记中心的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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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号&经营性ICP:苏B2-号&电子公告服务许可文件号:苏通[号稳定土拌和机价格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谁来保护 - 潍坊市奥丰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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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土拌和机价格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谁来保护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快捷、方便、高效、低成本、突破地域和营业时间束缚等巨大优势赢得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21世纪越来越重要的一种消费模式。然而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电子化、全球化等特点,使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时总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常常出现虚假交易、资金账户安全、隐私泄露、支付安全等侵犯消费者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交易安全问题规定为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方法已无法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一些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甚至虚假的商品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严重地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使用网络支付货款时,还要承担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账户资金被划走、信用卡欺诈等风险。由于是网络交易,消费者往往追查不到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其权利无从主张。隐私权时被侵害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在经营者预先设置的表格中填入相关个人信息,如身份、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信用状况、职业轨迹等。同时,经营者也可以利用一些技术手段获得消费者更多的个人信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他们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更有甚者,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络经营者以牟取经济利益。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合同履行风险大 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包括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消费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因传统消费方式多为即时履行,这个立法上的缺失并没有凸显。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处不同地域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延迟履行的问题非常普遍,且没有适当的解决方式。(2)瑕疵履行及售后问题。因为电子商务多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的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在合同履行出现瑕疵或者商品出现售后问题时,消费者很难主张权利,也很难享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应由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损害赔偿责任难确定 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且一项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如销售商、承运商等。在出现问题时,这些主体通常相互推诿,加大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难度。另外,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完善立法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内容进行修订或者出台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单行法规。在立法时,注意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措施、限制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过度使用;限制不公平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创造公平交易环境;同时细化电子支付立法,保障消费者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针对消费者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特点,在程序上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加强政府管理 政府管制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不发达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减少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的发生有重要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具体而言,政府应充分发挥国家管理职能,制定一个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地位,特别是网上商业主体、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让市场主体更加真实,方便消费者做出判断。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中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资产信誉评估。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应明确哪些是网络个人隐私,并规定经营者在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授权,禁止非法搜集、共享、买卖网络隐私信息,并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立特殊的网上隐私保护制度,负责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还应以网站明示和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增强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减少主动暴露隐私的情况。实施保护性管辖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冲击了传统诉讼管辖的基础,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感到&投告无门&,大多避免采取诉讼方式。为了确实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我国可参照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实施保护性管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即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法院,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国/省市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经营者住所地国/省市法院起诉。这样规定可以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为消费者主张权利提供便利。拓宽救济途径 在保护手段上拓宽救济途径,在司法救济同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该中心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拥有较高的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针对电子数据不易取证、变化快的特点,接受消费者的网上投诉,及时受理,立即取证,将证据固定并视为权威证据加以使用。处理后,将资料转发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一个涵盖电子商家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情况、信用情况的权威信用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预防、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用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并在各个电子商务网站制作链接,对每次的交易做信用评价,供消费者检索查询,让消费者监督,同时,将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和对经营者投诉的反馈情况公示。这样做加大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增强了经营者自律意识,对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也可以起到警戒作用。现在,我国正处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起步阶段,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为了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达到传统消费环境中的保护水平,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充分发挥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职能、拓宽救济渠道并建立权威、公开、透明的信用体系。集中各方力量,充分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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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3 15的脚步逐渐临近,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的权益,各家媒体也争相报道有关消费者受到侵害的行为,一时间保护似乎成为时代的呼声。然而,有些话我不得不说,人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是否忽视了另一群体&&经营者。也许,大多数的人对此表示不解,经营者有什么要考虑的呢?他们不是获利者吗?甚至有人还会想他们不就是那些坑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无耻之徒吗?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去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或者到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直接投诉,如果这还不能让你满意,你也可以告到法院。而作为一名经营者就远没有那么幸运,他们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您不仅要问经营者受到什么侵害。不瞒大家说,我就是一位经营者,我今天也只想说一下自己和朋友受到的不公平的。
  案例一
  某日晚,一名男子上了一辆出租车。要求到A地,半路上突然说到B地停一下,声称要找某人,然而此乘客却有去无回。司机一看计价器62.5元,看来这不仅没赚到钱,还连油钱都赔进去了。
  案例二
  在某家商店,一名女子挑选衣服,前后共一个多小时,试来试去总算挑选到了一件衣服,又花了二十多分钟讲价,最后总算达成协议,可服务员刚把衣服包装上,那名女子声称没相中,看看再说。服务员懊恼不已,看来这近两个小时是白忙活了。
  案例三
  某日,某名男子在一家经营高鞋的店里购买了一双价值768元的鞋子,三个月后该名男子在次走进这家电,说鞋子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店员并未多说,立即给更换了一双同样价格的应季鞋。四个月之后,该名男子再次借口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店员虽感到疑惑,但也给该男子退了一双新鞋。事后,有关部门对几双鞋进行了检测,发现几双鞋子均为人为损坏。悲哉!悲哉!
  如此事例不胜枚举,令经营者大伤脑筋。而此中的痛苦大概只有经营之间才能够理解吧。让我们大家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好好想想吧。
  首先,应把消费者和经营者至于一个平等的位置之上。不应把经营者看成是臭卖货的、死卖票的等等。虽然说经营者不是什么伟大的职业,但也绝对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职业。经营者出卖自己的服务,让其他人生活的更好,方便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也可以套用一句话&经营者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经营者是万万不行的。如此说来,人们更应该给经营者一个起码的尊重。
  其次,应该尊重经营者的劳动。经营者也是人,他们也要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赚钱养家糊口。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需要靠每分每秒的劳动来赚钱,只有在有限的时间内销售出东西才能获得盈利。所以说,请不要浪费他们的时间。即使我们在退一步讲,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无缘无故的浪费别人的时间,也没有权利让别人无偿为你服务。
  是的,这些年来国家没少解决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但是,仔细想想国家都是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像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开通消费者电话等等一系列举措。而对经营者的保护却甚少。这甚至让一些消费者趾高气昂,而经营者却是&敢怒不敢言&。虽然我们不能把责任加到谁身上去,但这至少会让人们感到寒心。
  也许好多人会认为我是一名经营者才会这么说的,是的我不否认因为我自己本身是经营者所以考虑问题的时候也会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考虑。但是请各位相信我说的都是实话。再此,我也不否认消费者在生活中会受到经营者的种种不公平待遇。
  责任是双方的,想解决这个问题决不是在消费者或是经营者的单方面找问题,而是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负责,同时消费者也应对经营者负责。
  我期待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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