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交所是否法外设天下出售

融金汇银客户齐维权 称天交所骗子平台还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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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贵金属频道3月25日讯( 记者 华青剑 张海蛟 )近日,央视3?15曝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天交所)白银投资平台骗局,引来大量投资者到天交所的会员单位银天下融金汇银大楼维权,现场的维权横幅上写着“骗子平台”、“还我血汗钱”。
原标题:融金汇银客户齐维权 称天交所骗子平台还血汗钱
  融金汇银白银投资者拉横幅维权  投资者与保安争执中受伤中国经济网贵金属频道3月25日讯( 记者 华青剑 张海蛟 )近日,央视3?15曝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下称天交所)白银投资平台骗局,引来大量投资者到天交所的会员单位银天下融金汇银大楼维权,现场的维权横幅上写着“骗子平台”、“还我血汗钱”。据悉,现场有投资者与融金汇银保安人员发生冲突, 融金汇银工作人员称,"维权者在公司门口公然拉横幅污蔑公司,在事实没有被认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力把横幅撕掉。其中难免会有拉扯,目前公安机关介入事件。"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融汇金银总部,工作人员称,“维权客户从来没有来过融汇金银,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我们的平台绝对是正规的。”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联系到天交所媒介负责人张先生,对方拒绝回应,并称“不会给投资者答复”。天交所被指与融金汇银合谋欺诈客户央视3?15晚会揭露了天交所的会员单位与代理商操纵行情一起赚客户亏损的“头寸”的黑幕,此次曝光,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被天交所会员单位欺诈的投资人走上了维权之路。据证券时报网报道,全国各地的被骗客户3月20日来到融金汇银大楼门前维权,这些客户都曾在银天下旗下的融金汇银、金祥银瑞等平台交易遭遇短时间巨亏。此次参加融金汇银维权的投资人亏损金额从5万到近60万不等。天通银投资者钱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于日观看中国教育电视台《银天下》的白银投资节目,出于对电视平台的信任,便发短信咨询了解。随后第二天,银天下相关工作人员迅速致电钱先生,称 30万元就可以加入“猎银行动”VIP专属活动。后来,被告知30万入金只是认证所需,无需交易,但就在入金当天,客服电话密集“指导”激活账号,并称大行情要来,“指导”下单20手,刚刚接触白银交易的钱先生下单后才知道20手意味着十几万的保证金!此后,短短一个星期,在客服以专家式口吻的指导下频繁交易,最终亏损15万。维权投资人告诉记者,“维权现场并没有融金汇银高管出现,致电融金汇银副总助理徐斌斌手机和座机,对方均称打错了,而联系市场部人员电话没接通。”一位天通银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怀疑是融金汇银与天交所合谋,导演了这场骗局。”“天交所既是对客户信托责任的辜负,也是公然地挑战市场监管、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的行为,是典型的‘合法’外衣下的非法生意,理当被禁止和查处。”该投资人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天通银尽管形式“合法”,但必要的监管却万不可疏漏。从事交易必定有亏损,但像融金汇银客户遭遇的“交易”却带有典型的欺诈性质。“天交所理当给融金汇银维权客户一个交待,也给公众一个交待。”业内人士称。天通银广告诱惑性强 业内人士称维权胜诉概率大国内现货交易所某高管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天通银其实为对赌平台。天交所一些不法会员单位定制电子盘交易软件、以高收益诱骗投资者炒天通银,再通过操控交易软件使投资者亏损,非法经营牟取暴利。”“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白银交易,有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嫌疑。”该高管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业内人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天交所的会员单位往往舍得花钱做广告,仅百度关键词竞价排名就炒到了每月二十万元的程度。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交所会员单位广告内容绝大多数皆有“零佣金”、“高回报”、“一对一指导”等具有明显诱惑性的字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天通银投资者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被骗的天通银投资者遇到亏损后,很难挽回投资损失。”少数亏损不多的投资者到交易平台或会员单位“闹”回了部分损失;多数投资者则多次讨要损失却始终没有结果。该投资者向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业内人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被骗投资者可采取的维权途径有三种:刑事报案、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据了解,天通银会员单位被查处的刑事案件不多,即便被查处,法院均认定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法院同时也会认定相关投资者参与对赌存在过错,因此没有判决返还财产。业内人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由于查处非法交易平台需由省级政府出面,人民银行、证监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故走行政投诉又容易陷入多头管理的状态,很难取得实际效果。尽管维权不易,但已有法院和仲裁机构陆续认定此类交易无效,判令返还投资者本金。“司法途径尽管费时费力,但毕竟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维权道路。”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3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称,3.15晚会上报道了一些贵金属场所存在所谓的“白银骗局”,这些交易场所涉及的违规违法行为,应该由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业内人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新国九条”),国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加重视,投资人维权胜诉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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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表态过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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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上海交所和上期所外设黄金交易所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人行昨天公布《关於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通知》指出,金价急升,在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影响,近年来出现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现象,这些交易所管理不规范,违反法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
  人行、公安部、工商总局、中银监和中证监等五部委联手公布,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通告指,此举目的旨在维护黄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内在要求。  人行昨天公布《关於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通知》指出,金价急升,在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影响,近年来出现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现象,这些交易所管理不规范,违反法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人行下一步将连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规,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sz/a)查看原文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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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onaldoinho1 于
19:50 编辑
现在很多红筹架构基本都是境内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设立境外公司(包括香港公司)控股境内企业,使之成为外资企业,如果直接撤掉这个信托关系,直接由境内企业控制人在香港设立公司收购其境内控股企业,是否可行?
我的理解是:如果境内企业是内资企业应该不行,明显的假外资,而且根据10号文规定,需商务部批准,增加难度。
& && && && && & 如果境内企业A已经是外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A股东之一的境内自然人B设立香港公司C受让境内企业A全部股权,是否可行?
总评分:&金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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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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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个属于境外与境外公司权益收购,不涉及境外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不需要商务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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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可以深究的。
关于我所说的情形二:如果境内企业A已经是外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A股东之一的境内自然人B设立香港公司C受让境内企业A全部股权,是否可行?
这种情况由于A是外资企业,不属于境内公司(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不受《十号文》约束,但是实务中好像没有类似的先例,所以在操作上不太敢尝试。
我也跟律师沟通过这个问题,他的结论是国内主流律所不敢给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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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后商务部有下发内部文件明确:10号文所指外资并购的目标公司严格界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至于境内FIE是否必须是9/8前设立尚未明确。应就个案进行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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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涉及到财务和法律两方面限制,和10号文和106号文两个文件,
当时内资公司转出去的时候,如通过信托,必然内资公司原股东没有做106文补登记,而且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以使财务连续计算(香港上市要求)也会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废除信托,就会出现原内资公司转出去的不合规,如果原信托直接转让给独立外资第三方,再由原境内股东通过106号文补登记,报当地商务,外汇主管部门在境外设立外资公司,再从独立外资第三方中受让股权,还是会出现实际控制人不连续,影响财务连续计算,
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太多,建议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再做重组,不然做出去容易,再调整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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