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动部的激战2新职业业停止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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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698&channelid=40543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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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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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电大《劳动法学》期末考试小抄(已排版).doc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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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学》期末必备复习考试小抄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自由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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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
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
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
共取消51项
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
2、价格鉴证收费
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
2、义务教育住宿费
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
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
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
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
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
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
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
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
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
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
2、人事争议仲裁费
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
取消,转经营
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
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
1、城市绿化费
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
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
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
取消,转经营
3、医师资格认定费
1、计划生育手术费
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
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
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
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
1、集贸市场管理费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
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本费&
3、司炉工焊合格证工本费
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
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
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1、考古调查费
2、考古勘探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
停止征收意见
共停止征收49项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薄收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
5、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收养登记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
1、劳动合同鉴证费
2、劳动争议仲裁费
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
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作费
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
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5、船员服务薄工本费
停止征收意见
1、取水许可证费
1、农药登记费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农机服务费
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
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2、装船证费
3、手工制品证书费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
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停止征收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
停止征收&处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计量收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管
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
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明传电报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五年制试验班学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号
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
艺术、体育专业
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
公证费(限行政机关)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号
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0.2%
5000001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0.15%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0.1%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
证明房屋租赁收费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200-500元/件
司法考试考务费
260元/人次
240元/人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
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号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原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号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110元/四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
120元/四科
100元/四科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号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放收费〔号
事业单位登记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号
初始登记(备案)费
变更登记费
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号
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号、豫价费字〔号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原收费标准降10%
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土地复垦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5-2元/吨
1.3-1.8元/吨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8-10元/平方米
7-9元/平方米
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5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
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5元/平方米
4.5元/平方米
土地闲置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
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有耕地的
占有望天田的
10元/平方米
9元/平方米
占有旱地的
12元/平方米
11元/平方米
占有水烧地、灌溉水田、菜地的
14元/平方米
13元/平方米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占有望天田的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占有旱地的
22元/平方米
20元/平方米
占用水烧地的、灌溉水田、菜地的
24元/平方米
22元/平方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住房房屋登记
非住房房屋登记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不超过建安量1.2&
不超过建安量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砖混、砖木、简易结构
1.6元/平方米
1.4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各县(市)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
郑州市八层以下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各县(市)八层以下
2.2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内河航道养护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号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号
河道采砂管理费
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
砂、石、土料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外字〔2000〕33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
1元/平方米
0.8元/平方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
2-3元/平方米
1.5-2.5元/平方米
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
产值1.5-4%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
砂、石、土料
销售价10-20%
销售价5-10%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号
动物产品检疫
大家畜(牛马驴骡驼)
中家畜(猪、羊等)
新兽药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临床研究审批
第一、二类
700-1000元/制剂(品种)
550-800元/制剂(品种)
600-700元/制剂(品种)
480-55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1000元/制剂(品种)
800元/制剂(品种)
试生产(生产)审批
第一、二类
元/制剂(品种)
元/制剂(品种)
元/制剂(品种)
元/制剂(品种)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第四、五类
元/制剂(品种)
元/制剂(品种)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
2000元/制剂(品种)
1600元/制剂(品种)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6000元/品种
4800元/品种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600-800元
450-650元
500-700元
400-550元
300-500元
240-400元
200-300元
150-250元
护士注册费(首次注册)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豫价费字〔1995〕78号
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医师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质量技术监督
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综〔2004〕63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计价费〔号,计价格〔号,豫财综〔2002〕29号,豫财办综〔2007〕1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技术服务费(含证书费)
组织代码电子副本
计量检定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号
新闻采编人员
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食品药品监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论证(GMP)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号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400元/企业
实地勘检审核费(省管品种的企业)
27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21000元/剂型(含一条生产线)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收费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函〔号
管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300元/企业
实地勘检审核费
大型零售企业
5000元/企业
4000元/企业
中型零售企业
4000元/企业
3000元/企业
小型零售企业
3000元/企业
2000元/企业
农村GSP论证费
受理申请费
500元/企业
100元/企业
实地勘检审核费
1500元/企业
1000元/企业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普通话费 笔试
外语类 笔试
    面试
清真食品认证费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证明费(出具房、地产等)
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
原收费依据
企业名称核准费
3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豫发改收费〔号
代办法人证书、法人委托证书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代办经纪人资格证书
10-6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代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指省级500万元及以下)
800-2500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供用电工本费
0.5-5元/份
原省物价局、原电力工业局豫价费字〔1995〕第107号
临时用电接火费
20-80元/次
房地产交易市场摊位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号
开发企业信息入网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房地产口头咨询费
原委托市地制定标准
房地产咨询费(技术难度较大)
标的额0.5%
房地产交易市场广告业务收费
房屋互换服务费
50-200元/宗
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
原省物价局、原劳动厅豫价房字〔号
用人信息入网服务费
求职信息入网费
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劳务交流会门票
寻呼台气象预报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豫价费字〔1994〕24号
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
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原收费依据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1993〕67号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豫价费字〔号
土地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1-200万元部分
201-1000万元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6%
工程设计费5%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原收费依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号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原收费依据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号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5000001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5%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证明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协议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定书,合伙协议等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证明经济合同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原收费依据
证明房屋租赁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200-500元/件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号
资产评估鉴定
10万元以下部分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含5000)万元部分
原收费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含5000)万元部分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万元(5000万元)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原收费依据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号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0.5元/件日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一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二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三类防雷建筑物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不超过3%
成交额不超过1.5%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82号、42号、43号、157号、296号、297号、312号、408号、436号、〔2002〕99号、251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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