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嘉年华avatars天天放屁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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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reviews关键字:&冯象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宪法宪政工人工人罢工工人运动农民工工会
日,清华大学教授冯象在华东政法大学做主题为&国歌赋予自由&的讲座,本文原稿为今年六月提交法兰西学院&团结百相&研讨会(Entretien sur les avatars de la solidarit&)的报告。正式版本即将刊发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1辑。
冯象:国歌赋予自由&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谭国成一早来到车间,他没有像往常一样开动机器,却摁下了身旁一个红色的紧急事故按钮。顿时&蜂鸣大作&,生产线瘫痪,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罢工开始了(详见《亚洲周刊》;《小康》)。
跟以往许多&群体事件&不同,这一次,资方和企业工会的威胁利诱、殴打开除居然都不管用。农民工唱起了国歌,上QQ群互称同志&&是的,他们恢复了&同志&这一官式称谓的本义&&抱团坚持罢工,整整一十九天。他们的要求非常明确:重整工会,加薪八百元,不得报复。也许是因为斗争&有理有利有节&,惊动了&高层&,抑或只是赶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厂工人因劳资纠纷停工》。观察家说,这是党的喉舌三十年来第一次大篇幅报道罢工,且立场中立,没指责&肇事者&,也不偏袒资方。媒体学界均大受鼓舞,纷纷呼吁,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维稳&,以免激化矛盾,&将党所依靠的工人群众推到党和政府的对面&(常凯,页88)。终于,国歌声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国企老总兼全国人大代表临危受命,做调解人,劳动法专家应邀提供咨询;工会认错,接受选举重组;资方让步,坐下谈判加薪。
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态,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鲜花,开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开的历史轮回吧,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南海本田那边发一声吼,究竟是迫于什么?那&万众一心&的自觉,对于中国宪政的成长、政治伦理之重建,又意义何在?
好些年了,农民工罢工,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话说,他们这是&集体违法&,是&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同上,页82)。现在不知是忙别的去了还是审查严,这种论调少了。主流的观点变为希冀工运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说是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加上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可称&三赢&,经济学家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那样的局面。具体怎么做法,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介入&调解纠纷,在专家看来就不甚可取。因为政府出面虽能促成协商让步,&但从本质上抑制了劳资双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体谈判的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自治机制的形成&(王晶,页105)。这是替市场经济的健康操心。&市场&二字,顺便说一句,由于主事者天天传布,几乎成了宗教信条。许多人以为祭出&市场&便能唤来神迹,将不懂&博弈&妨碍&自治&的&过激行为&化解,把&停工&的赶回车间。他们忘了,市场本身正是问题所在;市场不壮健,不弱肉强食、欺负人,人哪会闹工潮呢?
背后还是那个意思:罢工犯法。犯什么法呢?首先是违约、侵权。现在的企业员工,都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都要受企业管理规章和财产权的约束。哪怕老板克扣工钱、拒付工伤医疗费、劳动环境恶劣,打工仔也不能随意怠工停工,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那在给市场经济护航的法律眼里,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
不是吗,契约自由、私有产权,何等神圣的大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罢工自由,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属于&劳工三权&(组织独立工会、罢工、集体谈判),在中国,按学界的讲法,却处于&灰色地带&。灰色,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说,则是从前有过党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认可,一度还写进了《宪法》,同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列(&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七八宪法&第四十五条)。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宪法,删除了罢工自由。一块儿取消的,还有毛主席倡导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立法者的解释,是将罢工权定性为&极左思想的产物&,指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引自常凯,页89注22)。当然,这条&拨乱反正&的理由本来也没打算持久。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或私有化(破产&拍卖&或股份化了转手),老一代职工退休下岗,新工人的主体已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了。农民工不论替谁干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雇佣劳动。既是雇佣制度,免不了催生剥削与阶级分化;没几年,&企业属于人民&、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无人信了。
宪法依据不了,凭什么主张工潮法治化呢?论者一般强调这么三条:首先,&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罢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并无明令禁止;换言之,罢工如果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即应准许。其次,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工人罢工的权利,惟此项权利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该公约中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签署,二零零一年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罢工条款未做保留或特别声明。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着修订了《工会法》。据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还要&协助[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故有学者认为,此处&停工&一语实指罢工,而两个&应当&一句可推论罢工为工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会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而单位也没有&应当&满足&合理要求&的义务了(常凯,页85)。
然而,这灰色地带的&曲线救国&,恐怕经不起分析。我们先看《工会法》。规定工会和单位&应当&就某事做什么,可有各样理由,不等于法律默认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权利。参较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2004)第五条,确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为集体协商的一项原则。所谓&过激行为&在劳资纠纷案中,说的就是罢工、闭厂之类&事件&。
同样,公约义务也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公约,须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没有相应的立法,公约条款不能直接适用,罢工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即便将来&接轨&国际了,那罢工权仍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种种限制。
最后,罢工非罪,不等于罢工者免受处罚。现实生活里的罢工,参与者动辄遭解雇不算,每每有领头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报道;说他&聚众滋事&,触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项罪名经常被滥用,凸显了一些政府官员对劳资纠纷的态度。另外,罢工少不了集会游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规定,须提前五日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凡未经批准的,或者行动超出指定时间地点、更换负责人的,皆属违法。凡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则应同有关方面协商,推迟行动(第十条)。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厂区,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冲突加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第十二条),出动武警亦是合法的应对措施。
既然立法&滞后&,拖了法治化的后腿,能否掉过头来寄望于人民法院呢?就是从实际出发,酌情裁量,将《工会法》《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做扩张解释,替工人&创制&罢工权?前景也不乐观。至少学界喜欢谈论的美国式&能动司法&(judicial activism),在中国不是一个现实的选项:政法体制不同。对此,波斯纳法官倒是有个说法,可供参考。
去年暑假,芝大法学院给中国青年学者&开小灶&,办法律经济学进修班,请他做了一次讲演。有趣的是,老先生素来推崇实用主义,论及中国却看轻了实用。他自称&门外汉&(outsider),觉得中国不够民主,对法治亦未见得投入。遂比照西方政治文化史上的成例,建议人民法院不必太实用,毋宁抽象教条一点,偏向形式主义。让法官学学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宣示阿波罗旨意的祭司,做单纯的&传谕者&&&他引的是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 )著名的比喻&&&在那些权势者不尊重法律,只关注维系自家统治的社会,法院因为地位不稳,合法性与司法权威得努力去争。一个办法,就是跟实用性保持距离,说:看,我们法官做的,不过是实现正义的古老原则。我们不是政客,裁量不会酌情也不管后果。别老盯着我们呀!&(参阅《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问题是,为了自身利益包括&司法独立&而&偏向形式主义&,拿&抽象教条&做幌子,掩饰法院内外大小权势的干预及司法不公,这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策略。君不见,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典型案例,可以不乏形式严谨的法条分析;办案的真实过程,却往往是后果导向、酌情裁量。不少法官私下承认,&我们经常是实用主义的审判,只不过装作法条主义而已&(于明,页25)。当然,这假相的背后,除了怯懦的实用主义,还有政治立场的悄悄蜕变。近年来,高官贪腐案纷纷&废除死刑&,仿佛&刑不上大夫&才算是&实现正义的古老原则&;法院丢了&人民司法&的也不在少数,如借口&罪行法定&,袒护卖淫产业(《广东高院:沐足店手淫服务违法但不犯罪》,新浪网新闻中心,)。衙门里这般乌烟瘴气,谁还指望披法袍的替农民工说话?
波斯纳法官或许不太了解中国,没想到教条主义泛滥未必是在替神明&传谕&,人修的是实用主义的正果。但他对法官的政治责任有着清醒的认识,如他给司法助理们的谆谆告诫:记住,法律是蠢人给蠢人制定的。
于是罢工者高唱国歌,便有了深刻的宪政意义。唱国歌,一如游行队伍举毛主席像,实际是坚持罢工或劳动者的团结(solidarit&)的非法地位,从而将雇佣劳动和劳动者一样,重新政治化了。其实质,乃是通过唤起《义勇军进行曲》承载的历史记忆,把法律不敢正视、拒绝处理的劳资冲突,转化为它的&本义&即党群关系问题,来要求解决。又因其诉求已超乎新法治意识形态,加入后者反复贬抑的革命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与集体主义传统,这劳动者的团结所促成的政府干预和工会重组,便必然是宪法自由的复生。
但是,执政党为什么必须&受理&党群关系的诉求呢?将事件包装成&劳动争议&,要劳资双方依法走仲裁或诉讼渠道,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讲一条基本原理:真正的共产党人,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利益同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要不&换旗易帜&,不放弃群众路线,党就应当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就没有理由听任农民工唱着国歌走上街头,而自己关起大门打牌睡觉,把工潮推给劳动合同、私有财产的法权的教义(Rechtsdogmatik),以及现时还无法适用的国际公约。
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之所以诉诸党群关系,而非宣传建设了三十余年的新法治,道理很简单:那新体制充斥着旧特权,太腐败了。它的设计,原本是用来改写历史、劝人遗忘,遮掩社会矛盾的(详阅《政法笔记》)。时间一长,就露了破绽,让人看出一堆繁琐的程序跟晦涩学说底下,无耻的权钱交易、资本的贪婪与攫取。农民工若是信了那资本的说教,如上文指出,就非但不能罢工,任何要求加薪或改善劳动条件的行动都可能违约侵权、触犯刑律。明白了这一点,劳动者才学会了团结,并把由团结而来的&劳工三权&,作为生存权或社会权,要求法律承认。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阶位上,&团结权&须高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的履行义务,甚至超出一般公法(行政和刑事法规)的限制。单个农民工面对资方,他是被民法束缚着的;停工一如旷工或破坏生产工具,得受法律的制裁。当他独自向政府&讨说法&时,他只是行政法上某&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幻象,又名&公民&。一切&蠢人给蠢人制定的&东西(法规条例),对他都豁免了司法问责(《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然而,劳动者一旦组织起来,&每个人都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他们就挣脱了法权的羁绊。那一份份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就魔法般地失效、作废,可以谈判了重写;本本上那些抽象的权利,就突然克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障碍,变得能够主张了。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意味着牺牲个人利益,为筑&新的长城&,伸张&天下最权威的东西&(恩格斯语)。在南海本田,这新权威取得的第一回合的胜利,便是重组工会,直选干部,变企业工会为工人自己的工会。之前沉睡着的《工会法》条款复苏了。例如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外,还要求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双条款(连同关于选举的第九条),今天在一些人听来,像是在说一个缥缈的乌托邦。然而以二十世纪革命的传统观之,干部由一线工人直选和罢免,实为工会独立行使职能的必要前提。列宁曾反复强调,工会应是一所劳动者学习团结、学习捍卫自身利益和学习管理的学校。&学习管理&不仅是工会领导的事,更是全体会员即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长期的任务,包括:一、就全国所有企业跟政府经济部门的人事安排,推荐候选人、提咨询意见;二、从工人和劳动群众中提拔培养行政干部;三、参与文教宣传工作,尤其是&参加无产阶级国家一切计划机关的工作&;四、制定企业干部职工的工资与供给标准。显然,这些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顽强而切实&的作风,常年不懈的努力,以便&实地训练工人和全体劳动者管理国民经济&。一言以蔽之,&工会是国家政权的蓄水池,是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列宁选集》卷四,页422-23, 624-25)。
按照列宁的设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会要保持&非党的&独立地位;职工自愿入会,不得强制登记(同上,页625)。因为,公有制经济并不会自动消除企业经理和主管部门出于本位利益、追逐计划数字或滋生官僚主义,跟工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即使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也义不容辞应维护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阶级利益,使之不受&&侵犯&。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决不能放弃罢工斗争,不能在原则上同意实行用强制的国家调解代替罢工的法律&(同上,页621)。
上述教导,于我们反思工运的惨痛教训、还原被改写的历史、寻求新的方向,确是不可轻忽的。
也许有人会说,南海本田的罢工者唱国歌,只是对付日方经理、煽动工友民族主义情绪的一个手段;毕竟,《义勇军进行曲》本是抗日的战歌。然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紧接着,同年六月,河南平顶山市平棉纺织集团工人罢工,面对厂方的劝诱威吓,继而&举全市警力,大规模清场&的&维稳&措施,群众也是手拉手高唱国歌。如同南海本田,企业工会也被工人骂作&厂领导的走狗,连黑社会都不如&(详见《南风窗》报道)。事实上,&起来&&起来&已如星火燎原,简直成了&群体事件&的号角。例如今年三月,重庆工商大学三百教师堵住校门,抗议校方搞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不公,便是一场国歌声里的集会(星岛环球网,)。
《义勇军进行曲》竟可以这样团结民众,原因何在呢?我想,国歌代表国家尊严(《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故而欢迎国宾、开&两会&或运动会都要演奏。但更重要的,她是一首历史歌曲,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见证:&闻其声者,莫不油然而兴爱国之思,庄严而宏志士之气,毅然而同趣于共同之鹄的&(郭沫若《聂耳墓志铭》)。爱国宏志、不怕牺牲,那不是时下流行即资本运作的那些个口号歌曲和广告所鄙视的么?唱国歌,因此不仅是凝聚人心、激励觉悟,还能促人抗拒一切&去人之史&的圈套,包括法权神话;再一次,让&救亡压倒启蒙&。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罢工者的怒吼,令人动容。并且很容易联想到另一首劳动阶级的战歌&&《国际歌》:&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 这脍炙人口的歌词出自萧三,其实是自由的意译。原文为巴黎公社战士鲍狄埃(Eug&ne Pottier, )的不朽诗章,富于修辞,意象略异:
Debout, les damn&s de la terre,
Debout, les for&ats de la faim&
Foule esclave, debout, debout!
Le monde va changer de base:
Nous ne sommes rien, soyons tout!
起来,大地上受诅咒的,
起来,饥饿的囚犯&&
奴隶大众呀起来,起来!
这世界就要换掉根基:
我们一无所有,我们必成一切!
如此,因国歌而团结,就意味着不忘巴黎公社的伟大理想,不忘劳动者&要做天下的主人&。根据这一理想,&罢工自由&的具体内涵,须放回工运史里去梳理、阐发。在法理上,可以说,那藉罢工而复得的&自由&,已化身为团结权了;而那&权&字所指,远不止被&八二宪法&取消,寄存于国际公约、劳动法教材的一种或几种公民权利。在南海本田,罢工者的谈判代表团曾上传一封公开信,致&全体工人和社会各界&。结尾有一句话,说到这理想:&我们的维权斗争不仅仅是为了本厂一千八百个员工的利益,我们也关心整个国家工人的权益,我们希望立下工人维权的良好例子&。这里,&权益&同&维权&所指,是整个工人阶级的&权&。我以为,须摆脱西文翻译术语的影响,从中文&权&字的本义和引申义,及罢工者唱国歌所演绎的丰富的政法含义来理解:农民工的团结,显然不属任何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对法权的克服,即人对历史、对自身的正确认识或觉悟。因而团结,归根结蒂,乃是始于劳动者以阶级觉悟&权物称用&(语出《荀子/王霸》),形成斗争中的&权势&与&权能&,诉诸革命的&权威&,而达于国歌之下,那一切&不愿做奴隶的人们&决心行使的国家主人翁之权&&&人民主权&。
前文提及,劳动者的团结是&劳工三权&的基础。若是把&三权&解作工人的个人权利,主要是经济权,集体行动就难免囿于一套借来的法治话语,无力挑战资本的教义。相反,如果我们撇开教义,回到中国工运的历史语境,那&团结&二字就掌了权柄,标举其&本义&,即劳动者团结之权柄或主权,并由此接上了一个新时代的批判资本主义的潮流。
放眼神州,那潮流发端,在将近一个世纪前的长沙:青年毛泽东在那儿为成立不久的工会认定了&劳工三权&。
他讲的那&三权&,名曰生存权、劳动权、劳动全收权,实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生存权的主体,为全体劳工,包括不到十八岁的&劳动预备军&和年过六十&卖尽了力的&。毛泽东说,&按照秋天的草木也可以得点雨露尽其天年的例&,他们要有权得口粮。劳动权,意谓&若是工人有力而&&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与他们平常的工资&;也就是说,失业的病残的,都可享受社会救济。反之,&不劳动者不得食&(参较&七五宪法&第九条,&七八宪法&第十条),&工人做的东西应该完全归工人自己,这就是劳动全收权&。这样,三权归总,便是劳苦大众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之权(《毛泽东文集》卷一,页8-9)。
这革命权虽然也称&劳工三权&,与国际公约认可的一样叫法,但性质目标大不相同。一是经济利益驱动、采取集体行动的&普世&权利,在资本主宰的法治社会,一般属于吃工会饭的律师的实务;一是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喊出&劳工神圣&的口号,个人利益融入阶级利益,重启一个光荣的传统。尽管&共产主义的学校&早已关闭,学习&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同上,卷八,页129),也已被人淡忘,做成禁忌,但生存、劳动和劳动者&全收&的斗争逻辑未变,《义勇军进行曲》还在。
所以,工会的直选一经尝试,就有别于许多地方流于形式的基层选举,成为真正的对抗资本的民主实践。诚然,那工会民主还十分弱小,能否长久,将来如何,尚无制度的保障。但只要人们看清了法权的腐败与不公,就一定会听到《国际歌》的强音: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参见附录)
七、&上帝&
工人的团结和工会民主在中国的前景,大致如上;我想有三点可以肯定。首先,形势比人强,罢工自由不&平反&不行。所谓&转型社会&,诱发罢工的因素太多了。产业升级&腾笼换鸟&,蓝领工作的外包流失,人口老龄化造成劳动力短缺,诸如此类,屡见报端。加之政府加速推行城镇化,正赶上农民工换代。第一代农民工据说&维权意识&弱,为一个梦想,愿意加班加点,忍受超常的剥削,不闹工潮。那梦想是攒了钱回家乡盖一栋楼,让子女改变身份,做城里人。第二代,&八零后&&九零后&的新工人,就变了风貌:农活基本没干得过,从小耳濡目染,是奥运会世博会、灯红酒绿的&高档生活&。教育程度则普遍比父辈高,组织能力强,又熟悉微博微信QQ群的玩法,消息可灵通了。三年来闹工潮的主力军,是他们(《农民工塑造中国未来》,《金融时报》)。
另一方面,劳动法规日渐完备,功效却一直不佳。专家说,过去十多年,劳资争议每年增长30%左右,远高于GDP的增速(《南风窗》,页35)。事实上,一部分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的法规已成具文。如最近广东江门的反核大游行,就没有按规定事先向公安局递申请,而当地政府也不敢以游行&未经批准&为由,压制或不理睬群众的诉求。相反,市府&应急办&宣布,在跟市民达成共识之前,中止示威者反对的鹤山龙湾工业园核燃料项目(星岛环球网,)。民众对核项目的担心是否科学不论,这是一次引人瞩目的团结权对新法治的胜利。
我们还可以加上一条: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本身就是参与者最好的政治伦理教育。&万众一心&,使他们变得自信自觉而能战斗了。一次罢工的成果,政府中立、资方让步、工会重组,便是下一轮工潮的培训。本质上,罢工绝不是《宪法》或任何制定法恩赐的自由,而是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的培养,劳动阶级&最大的&&最根本的&权柄。而且,只要社会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团结的斗争就不会停息;很可能,&一万年以后&也离不开这种&大民主&的形式(《毛泽东选集》卷五,页324-325)。
第二,必须指出,罢工等&群体事件&再度政治化,并不等于走向全面的社会对抗。局势远非如此。但劳资冲突一旦转化为党群关系问题,便不可能用法治话语来有效规范,则是无疑问的。正如颁布《信访条例》,就以为信访法治化了,只是一厢情愿;辅之以&一票否决制&的打压堵截,依旧挡不住信访。或者以为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配套规章,即可缓解劳资矛盾,培育权利意识,将工潮纳入法治的轨道:必定大失所望。因为,执政党的群众路线的基础,是为人民服务,而非抽象的公民权利、虚构的&人人平等&。而老百姓唱国歌是提醒执政者,党和人民是患难与共的关系,党有义务倾听人民即主权者&&毛泽东喻为&上帝&&&的心声,包括工潮表达的各种诉求。那么,剩下的唯一选项,就是不要站在群众对面呵斥,或跑到一旁指手画脚;应当同他们生活在一起,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维护党群关系,乃至重建政治伦理,回归为人民服务。
第三,如果说罢工自由理应是中国宪法不可或缺的一项承诺,而事实上也已经很难继续非法化或排除在宪政之外,那么宪政的完整与尊严就系于唱国歌了,即国歌赋予的&万众一心&。罢工所蕴含的这两项价值,劳动者团结的民主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路线,便是共产党的&上帝&&&全中国的人民大众对宪政的期盼。
二零一三年七月于铁盆斋
【注】本文原稿为今年六月提交法兰西学院&团结百相&研讨会(Entretien sur les avatars de la solidarit&)的报告,之前曾在华东政法大学演讲。承法兰西学院Alain Supiot教授和南特高研院Samuel Jub&主任热情相邀,华政李秀清教授并于明、胡娟二君悉力支持,谨表谢意。
《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案始末》,载《小康》。
《谭国成打响中国工运第一枪》,载《亚洲周刊》。
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与法律实用主义》,载《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常凯:《关于罢工合法性的法律分析》,载《战略与管理》7/2010。
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王晶:《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载《战略与管理》9/2011。
于明:《法条主义、实用主义与制度结构》,载《北大法律评论》14:1,2013。
附录:《国际歌》第三段
鲍狄埃的歌词原有六段,但一般只唱第一、二、六段,依循苏联的传统;或因一九零零年列宁在《火星报》上刊登的法文歌词,只取了这三段。中译最早的尝试,据说是瞿秋白的手笔(1920),也只有这三段。其实第三段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极有现实意义,理应广泛传唱。现在的官方版本出自萧三,是他一九二三年在莫斯科译的,第三段比俄译准确,但仍有些毛病。前些年因为上课讲到《国际歌》,就对照原文做了订正,如下:
L&&tat comprime et la loi triche
L&impot saigne le malheureux
Nul devoir ne s&impose au riche
Le droit du pauvre est un mot creux
C&est assez, languir en tutelle
L&&galit& veut d&autres lois
Pas de droits sans devoirs, dit-elle
Egaux, pas de devoirs sans droits
(Au refrain)
国家在压迫,法律在欺瞒,
苛捐杂税叫不幸者流血;
什么义务,富人概不承担,
&穷人的权利&空话一句。
够了!这监护下的沉沦,
&平等&要求另一种法律:
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她说,
同样,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参较萧三的译文:
压迫的国家、空洞的法律,
苛捐杂税榨穷苦;
富人无务独逍遥。
穷人的权利只是空话,
受够了护佑下的沉沦。
平等需要新的法律,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平等!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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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歌赋予自由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北大法律评论》
责任编辑:张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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