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华lol无双是谁谁

2500字新华网莫斯科3月23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23日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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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字新华网莫斯科3月23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23日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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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09:58:45&&&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
  艾延锋、岑洁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建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1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如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1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玉兰、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0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百晨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文秀诉被告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毛加旺、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0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叶、广西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23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307号
  李立峰:
  本院受理李正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2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凯西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凯西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唐红艳、刘忠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07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金良、广西阳光时代置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1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宁、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199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周冬梅、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永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周塨焜、卜珉: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佳与被告周冬梅、南宁市盛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永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周塨焜、卜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告吴嘉佳提起上诉,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上诉状。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郑瑶、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1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吴延江、黄惠菲、广西正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22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斌、林音:
  本院受理原告唐祖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2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陈军:
  本院受理蒙秋菊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罗勇林:
  本院受理原告潘树春诉你、高淑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民初(二)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秋华:
  本院受理原告汤塘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陈强、麦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罗禄相:
  本院受理原告梁庆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禄相向原告梁庆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时止);二、被告罗禄相向原告梁庆强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49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198元(原告均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罗禄相负担并迳付原告梁庆强。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邓伟春:
  本院受理黎勤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5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杨忠君:
  本院受理周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5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唐小莲、周华双、雷丽华、韦正立: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申庆德、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高顺来、高进、广西磐亿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王任华、吴振斌:
  本院受理原告韦凤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黄华、黄世赓、李元群: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黄华、黄世赓、李元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何乾意: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乾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唐超强:
  原告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张荣、黄娥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99号
  黄伟钦:
  本院受理的李振东诉黄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497号
  曾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赖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江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474号
  梁美琴、石秀武: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香诉你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14号
  蒙森、彭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27号
  彭代军、张红、王建贺:
  本院受理原告韦奇诉被告陈冰、唐丽萍、王法英、韦方民、韦卫平、谢军、禤品宁、杨青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兴安县永格贸易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企业申报债权,联系人:文刚,联系电话:。
  兴安县永格贸易有限公司
  钱新平、桂林市万金彩钢建筑板材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莫乔长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14)都民初字第539号
  蓝国力:
  本院受理的潘柳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1时在本院拉烈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明权、尹爱玲:
  本院受理关于彭家福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二人送达本院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4)都民初字第533号
  黄金花:
  本院受理的蓝启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拉烈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博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玲、曾文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南宁长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博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玲、曾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61号
  陈联娣:
  本院受理原告谭勇奇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富盛物资有限公司、刘琪、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伟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富盛物资有限公司、刘琪、贵港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伟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475号
  梁美琴、石秀武:
  本院受理原告孙佳慧诉你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龙光琼:
  本院受理原告阮文富诉被告李碧云、第三人龙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北海华军产业公司、北海市银海区侨港购物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北海华军产业公司、谢明浩、第三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购物中心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谢明浩提起反诉。因你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反诉状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4)银执字第144-1号
  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潘晓婷申请执行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银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14)银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铁公路旁广西国营前卫农场转让给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的26.5亩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合浦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144号]使用权。二、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4)银执字第144-2号
  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潘晓婷申请执行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银执字第144号告知评估鉴定结果通知书,本院(2014)银执字第144号告知评估鉴定结果通知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婷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北铁公路旁广西国营前卫农场转让给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的26.5亩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合浦县(合土建)地证字第21-144号],经委托广西公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460.83万元。现将《土地估价报告》送达给你(单位)。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土地估价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现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承德市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梁石金:
  本院受理原告何深凤与被告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梁以应: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坡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田阳县人民法院
  莫付彪: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纲、冯超诉被告陈美簪、陈中华、彭发元、莫军、谢华桂及你,第三人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第三、四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何仕清、兰贵龙:
  本院受理原告缪荣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2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二初字第124号
  张国坤、张新梅:
  本院受理的裴兴诉张国坤、张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覃江龙:
  本院受理原告谭书画诉被告覃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兴民一初字第61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刘高进:
  本院受理原告石卫华诉被告刘高进买卖合同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0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韦荣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与被告韦依伶、韦荣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西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119号
  黎新梅、周卓余: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瑞伟因与你们及一审第三人周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二审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887号
  莫文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百色向阳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雄华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211号
  周君波: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坚诉被告周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冯沛:
  本院受理原告李麦忠诉你和廖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2014)灵民初字第1103号
  刘振美:
  本院受理原告陆鉴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刘振美离婚;二、婚生儿子陆海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陆海天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陆海天年满十八周岁止。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4)灵民初字第1186号
  冯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解玉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所造成的损失7906.60元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4)灵民初字第1084号
  张锦标:
  本院受理原告宁和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张锦标退还原告货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张锦标支付逾期退款利息9225元;3、本案受理费由你负担。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灵山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事局航行通告
  南海通告[2014]8号
  左江下楞河段龙舟赛活动期间禁航
  各有关单位、船舶:
  南宁市西乡塘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定于日在左江下楞河段水域举办2014年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舟文化节暨端午划龙舟比赛活动。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龙舟比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航时间:日1030时至1630时。
  二、禁航河段:左江下楞村江面狮子石至滩头约1500米河段水域。
  三、注意事项:在上述禁航时间和禁航河段内,除参赛龙舟和工作船、艇外,严禁其他船艇航行;过往船舶应加强了望,服从现场禁航警戒工作人员的指挥,在禁航水域外安全地点停泊等候,以策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事局
  ▲下列身份证作废:
  杨柳燕300362
  ▲下列户口簿遗失:
  张发六
  覃运能
  莫仁宾162518
  ▲下列驾驶证遗失:
  田茂仁桂L2B678
  李俊杰桂LAF751
  马金龙桂LAH393
  田正荣桂L20K61
  彭月宁桂L6B782
  杨金义桂LAK035
  王忠文桂L58F19
  王春付桂L36K06
  朱了仃桂LAF573
  吴玉江桂LAB962
  陈炳端桂L6B055
  卢志安桂LAF608
  黄锋桂LA8633
  陆海国桂L52F78
  刘华生桂R5EU89
  辛宇桂RY3205
  姚良琨桂R5WH29
  杨汉生桂R5CL90
  容仕锦桂R5S851
  ▲下列高中毕业证遗失:
  岑柏竖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吴秀凤
  朱了仃
  陈炳端
  ▲下列车牌遗失:
  刘日桂LAB193
  胡仁勇桂LA0599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蓝月小(身份证号105623)遗失户口簿,声明作废。
  ●苏建政(身份证号055610)遗失户口簿,声明作废。
  ●蓝丽仁(身份证号155620)遗失户口簿,声明作废。
  ●黄凤琴(身份证号045647)遗失户口簿,声明作废。
  ●韦建英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蓝机生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韦云南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韦艳飞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蒙家振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唐毓山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蓝绍秀遗失户口簿,户号,声明作废。
  ●唐奇任遗失户口簿,户号1915872,声明作废。
  ●甘启军遗失E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证件号为143178,现声明作废。
  ●李忠民(身份证:22201X)遗失车牌,证号为:南宁N6Q3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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