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天气实行城镇发还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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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平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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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平南县?我只知道有个地方叫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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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市规划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推进城市资产集中统一经营管理,规范土地和交易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鲁政发(200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城市土地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一)城市土地资产包括县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资产。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县政府成立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城市国有资产经营中的问题,有关规划、征收、出让等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村(居)签订土地征(使)用协议。
  (四)县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要按市场规律积极培育土地要素市场,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确保政府牢牢把握土地供应的主动权。
  (五)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申请该类土地的规划审批。
  (六)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供给,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发改、房管、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市场状况,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七)除法律规定允许划拨供地的项目和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外,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的意向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
  (八)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发生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依法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纳入统一供地范围。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禁止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与他人联营联建、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等非法交易土地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私下转让房地产。使用划拨土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需要转让房地产的,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实施,房地产买卖、转让未经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组织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
  (十一)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由国土资源局和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给。
  (十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小区占地面积须达5公顷以上,严禁零星开发用地。
  (十三)禁止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四)禁止审批单位建设职工住宅,禁止审批职工集资建房,禁止审批县城规划区内职工、城镇居民个人建房用地。
  (十五)禁止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购买县城规划区内村(居)的农民住宅或集体所有房屋,国土、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十六)土地储备采用规划储备、征收储备、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
  (十七)下列类型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由县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储备手续,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运作和经营:
  (1)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
  (2)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
  (3)因单位撤销、迁移、企业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司法裁定需要转让的土地。
  (5)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6)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7)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土地;
  (9)政府批次转用土地。
  (十八)县城规划区外环路以外主干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和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开发建设计划,但短期内暂不实施的城市国有和集体土地,实行规划储备。由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地块位置、面积、地面建筑物等进行登记造册,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国土、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十九)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储备。
  (二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列入政府储备。
  (二十一)建成区腹地零星集体土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纳入政府储备管理。
  (二十二)县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用作土地储备滚动发展资金(具体根据收储土地数量、价格安排收储资金)。
  四、强化土地市场建设
  (二十三)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1)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
  (2)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
  (3)企业改制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及分割转让等交易行为;
  (5)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6)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7)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
  (二十四)实行地价会审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国土资源局核准备案后,报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禁止任何人擅自确定土地价格、减免土地出让金。
  (二十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用于房地产抵押的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实现抵押权依法处置房地产后,其土地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流转等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十七)定期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时发布供地信息、土地交易和土地审批发证结果,向社会提供土地市场信息和查询服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依法征收土地和审批建设用地
  (二十八)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二十九)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居),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处理征收土地过程的矛盾纠纷。
  (三十)严厉打击阻挠征收土地、拒不交付土地、影响城市建设和城市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三十一)县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城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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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实事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美丽潼南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
  截止2013年底,潼南农村危房未改造11626户,其中C级4638户、D级6988户。今年全县将完成4000户。2016年底前将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对此,各镇街、相关部门务必要从对群众负责的高度认真加以对待,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落实。
  (一)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政策。一是要始终坚持&三最&原则。要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和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做到&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不改、不符合当地规划的不改、不是危房的不改&,主要是针对C、D级危房,以主体排危为主的原则。二是农村D级危房拆除重建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80平方米的原则。三是建新拆旧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房不拆旧、一户多宅的局面。
  (二)实事求是,编制改造计划。各镇街应加强领导,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组织专人按照程序收集整理和报送改造计划,由建委、县财政局、发改委等单位共同核定下达年度指导性工作计划;对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消除其居住危险,让真正的困难群众受益。     
  (三)公开透明,规范工作程序。各镇街、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对农户房屋危险性等级,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筹资能力等作深入调查分析,进行严格的审查评议后确定补助对象。镇街、村要建立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与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补助标准与工程竣工时间、质量、面积等要求。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原则上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档案、信息录入、验收、审批等各环节工作,并尽快将补助资金全部、足额、准确兑付到农户手中。
  (四)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安全。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危房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对村民自建房和危房改造、农民新村建设在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反面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要依法从严查处。县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在规划和用地许可、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从严把关,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切实解决农村危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从2012年和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审计情况来看,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等问题。一是将未开工、未完工、未竣工的改造危旧房作为已竣工房屋上报并冒领补助资金;二是擅自调整改造申报计划和补助;三是虚报资料重复享受危改资金;四是危改项目进度较慢,未及时验收和兑付资金造成资金滞留;五是补助对象审核把关不严,不该享受补助的领取补助;六是档案管理工作薄弱,存在档案信息与农户真实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七是个别镇街存在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八是部分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最需要住房救助的农户因仅靠政府补助无法建房而没有享受到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居住条件无法得到改善;九是部分镇街申报、评议、公示等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各镇街、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农村危房工作监管力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完善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做到机构、人员、措施和工作到位,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和审核、实施、验收、信息的管理。
  (二)加强部门合作。县城乡建委要统筹协调,做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指导、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等资金统筹;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规划选址、集中居民点和农民新村规划编制、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县民政、环保、卫生、农业、扶贫、林业、广电、供电、交通、水利、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整合相关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保证资金安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将其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合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财政局、城乡建委等部门要加强中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监察局要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冒领、套取、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重视信息管理。各镇街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时、准确、足额录入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要对照年各镇街的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录入任务,对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切实保证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录入率、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100%。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全面掌握、督办和通报各镇街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县审计局要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 日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原则 
    1、&三最&原则。即让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户,优先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政策,解决最基本的住房条件。
    2、&三不改&原则。即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不改,不符合当地规划的不改,不属于危房的不改。
  二、农村危房改造模式 
    农村危房改造的模式为&主体排危、环境整治、充实提升&,以主体排危为主,主要针对C级和D级危房进行改造。
  三、农村危房等级鉴定标准
&&&&& (一)危险性等级划分 
  农村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
&&&&& (二)危房的等级鉴定 
  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工作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并承担费用,采取现场勘查和拍照留证,听取群众意见,确认危房等级等方式进行。
  四、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程序
  (一)农户自愿申请;
  (二)镇街于当年3月20日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意向改造户进行审查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
    (三)镇街组织现场勘查、拍照、鉴定、审核,初步确定纳入改造补助计划,组织实施;
  (四)镇街进行技术指导、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检查验收、完善档案、录入信息;
    (五)县城乡建委组织审核资料、报送补助资金材料、进行绩效评价。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下达计划 
  镇街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报送相关材料,县城乡建委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审核并下达镇街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性计划任务。
  (二)兑付资金 
  1、各镇街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将已实施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花名册和每户改造对象竣工验收表、补助申请审批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信息系统表等&四个资料&审核后,报县城乡建委审查;
  2、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根据镇街危改造实施完成情况拟定补助资金兑付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3、县财政局下达镇街危改造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建委按程序拨付到镇街;
  4、镇街财政所通过银行打卡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并将打款回执复印件交回城乡建委存档。
  5、县城乡建委、财政局将各镇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享受的补助资金为中央补助资金和重庆市配套资金,C级补助7500元/户,D级补助21000元/户。
【字体: 】【】
潼南县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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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建交委
江北区城乡建委
九龙坡区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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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城乡建委
渝北区城乡建委
巴南区城乡建委
江津区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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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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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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