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涛林冲的绰号是什么可以叫什么

郑加生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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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53岁,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主任医师。国&&&&籍中国性&&&&别男 现任北京佑安医院肿瘤肝胆微创介入中心主任,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肝病医学部肝病介入学组主任委员,中国抗癌协会委员会肿瘤消融学组副组长,北京抗癌协会理事。任《世界华人消化》杂志、《中国介入放射学》杂志、《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杂志、《介入放射学》杂志编委。获得首发基金重点支持项目,参与“十一五”肝癌临床协作组课题和肝癌射频消融治疗国际合作项目各一项。从事肝病介入工作25年,具有丰富的微创介入手术治疗经验。
郑加生的“在介入性放射学的引导下行经鼻穿刺吸引活检诊断治疗蝶窦垂体区占位性病变”获得卫生局科技进步二等奖;郑加生主编《介入治疗学》光盘由中国郑加生科技音像出版社出版;中华放射学杂志等杂志发表“CT导引经皮注射无水乙醇治疗甲状腺腺瘤”、“CT导引双介入疗法治疗肝癌”、“肝动脉化疗栓塞联合CT引导下射频消融术治疗肝癌的疗效分析”、“肝癌射频治疗并发症分析”、“自发性肝癌破裂出血的急诊动脉栓塞治疗”、“支气管动脉灌注化疗栓塞及CT导引下注入无水乙醇治疗肺癌”、“缺血性脑卒中超早期选择性动脉溶栓治疗”等20余篇。
由于介入治疗工作成绩突出,1993年被评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并授予“北京市爱国立功标兵”称号。1995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郑加生主任的双介入疗法治疗肝癌疗效进行了新闻报道,各大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2001年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对郑加生主任开展的急诊介入治疗进行50分钟现场直播报道。已形成应用先进设备、精确导引、综合微创靶向手术治疗肝胆疾病及微创靶点手术切除肿瘤的独特技术,对患者实行全程治疗、跟踪指导的系统工程模式的人性化治疗理念,大大提高了患者的治疗成功率和微创靶点手术切除肿瘤的成功率,肝癌患者最长生存期已经达15年。
发表介入科研论文:
郑加生,崔雄伟,李继芬,等。《CT导引双介入疗法治疗肝癌》中华内科杂志,1998,
郑加生,崔雄伟,禹纪红.《自发性肝癌破裂出血的急诊动脉栓塞治疗》.介入放射学杂志,8-231.
郑加生,崔雄伟,赵永春,等.《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超选择动脉溶栓疗法的合并症分析》.中华神经外科杂志,1998,14:
郑加生,赵霞,崔雄伟,等. 《CT导引经皮注射无水乙醇治疗甲状腺腺瘤》,中华放射学杂志,6-778
郑加生,崔雄伟,李华.《缺血性脑卒中超早期动脉溶栓治疗》,中华放射学杂志,-87.
郑加生(郑嘉升),高艳,崔雄伟,《支气管动脉灌注化疗栓塞及CT导引下注射无水乙醇治疗肺癌》,CT理论与应用研究,8-160
郑加生,张书芹,刘武杰, 王建军,等.《下腔静脉阻塞综合征的介入治疗》(附7例报告),介入放射学杂志, 1995,
崔雄伟,郑加生,李华. 《介入治疗肾上腺腺瘤的疗效评估》.中华放射学杂志,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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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1月在天津成立了第1届委员会,程希任主任委员。迄今为止,历届主任委员分别是程希、张恩树、樊康。成&&&&立1979年11月历届主任委员程希、张恩树、樊康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
1984年、1991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了第2、3、4届换届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并分别出版了论文集。在此期间,分会召开了“建筑业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991年年会,整理形成了《振兴建筑业,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建议》。
分会在《大百科---土木工程卷》建筑经济分册的编写工作中,先后出版了6种版本的《建筑经济学》。
在1980年分会创办了专业期刊《建筑经济》,作为分会的会刊,《建筑经济》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普及与提高并重的办刊方针,在活跃理论研究,报道行业发展,交流改革经验,介绍国外情况,沟通市场信息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建筑行业广大读者的喜爱和主管部门的好评。1995年《建筑经济》杂志被评为“全国社科类核心期刊”。
第一届委员会成立时间:1979年10月
成立地点:天津
挂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调研室
主任委员:程 郗
副主任委员:虞福京 翟立林 张修志
员:丁于钧 丁士昭 文景江 王云卿 付尔屏 付才士 冯 华 关 柯 孙惜言 纪恩成 陈来安 严 琦
陆仓贤 周炳炎 张修志 张哲民 张 琰 张家琪 张 达 张蓓真 杨 慎 杨沛霖 洪文鑫 胡绍鹏
徐 枫 徐绳墨 徐实荪 涂逢祥 莫若权 顾天训 程曾泽 程 郗 虞福京 黄学诗 谢文蕙 翟立林
补增委员:刘昌中
吴洛山 赵太时 姜言绪 崔祖尧 强益寿 惠祖铭 谭社荣
第二届委员会成立时间:1984年11月
成立地点:四川省广汉景
挂靠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名誉委员及顾问:虞福京 严 琦 黄学诗
主任委员:程 郗
副主任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张蓓真 金敏求 胡世德 徐绳墨 翟立林
员:丁于钧 丁士昭
王云卿 王宝仁 王剑琴 文景江 付才士 冯 华
朱金鼎 刘玉书
刘昌中 刘培国 关 柯 孙惜言 伊熙祖 李乃湘 李国琦 李善伟 余 平 宋陆乾 吴洛山 吴载章
周广印 周炳炎 陈万钧 陈佩清 陈新民 陆仓贤 张青云 张承复 张哲民 张继韬 张 琰 张蓓真
郎荣燊 金敏求 相义恭 赵太时 饶天修 胡世德 施存铨 姜言绪 崔祖尧 姚壁如 陶兴文 徐 枫
徐 朋 徐绳墨 高 拯 涂逢祥 钱 培 黄仕成 曹善琪 曹景棋 韩双林 谢文蕙 谢晨光 程 郗
程葆华 董绍统 童继明 惠祖铭 强益寿 翟立林 谭社荣 蔡秉乾 霍占礼 潘其源
增补委员: 钱昆润 程曾泽 樊 康
第三届委员会成立时间:1990年2月
成立地点:北京
挂靠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委员:张恩树
副主任委员:张蓓真 金敏求 胡世德 徐绳墨 何万钟 樊 康
员:丁士昭 马桂秋
王长酉 王仲安 王宝仁 王绍成 王剑琴
石其金 卢 谦 刘玉书
刘玉奎 刘长滨 刘兆来 刘焕庭 孙梦兰 辛铸鑫 应 浩 阮宏成 杜昌熹
朱寿龄 李 钧
李元渡 李淑湘(女) 何万钟 何连峰 何易成 吴圣谋 吴明俊 吴洛山 吴载章 吴耀忠 余 平
余国义 张 琰 张必毅 张青云 张岳良 张炳根 张哲民 张恩树 张继韬 张蓓真 陈广言 陈万钧
陈仲修 陈明康 陈佩清 陈新民 陆俊琪 金长起 金明奇 金敏求 周广印 周炳炎 周霍声 朗荣燊
施昌田 郑树森 胡世德 胡尔宗 赵太时 赵宝山 姚汝龙 姚壁如 饶天修 高 拯 高继亭 高敷伦
诸海观 涂逢祥 夏荣茂 徐 枫 徐大图
徐绳墨 徐焰珍 钱昆润 郭树声 曹善琪 曹景琪
黄 纲 黄重光 陶兴文 崔元基 崔祖尧 谢祖禄 童继明 强益寿 董先令 傅雯娟 程 希 程曾泽
雷仲箎 谭社荣 翟立林 潘文明 潘其源 樊 康
第四届委员会成立时间:1994年
主任委员:张恩树 樊康
第五届理事会成立时间:2006年1月
理 事 长:张 军
副理事长:柴 强 曾肇河
秘 书 长:易冰源
常务理事:张 军 柴 强 曾肇河 易冰源 刘洪玉 丁传波 丁烈云 尹贻林 覃正标 方援朝 高笑霜 陈万均
事: 郭树声 赵 欢 李德全 陆建忠 刁志中 高 潮 黄立佳 郭锋锐 马建强 胡晓丽 刘 嘉
董晓东 王要武 高廷林 陈惠娥 韩秋宏 李启明
蒋信贤 丁洪斌 陈起俊
张传记 林昌明 王幼松 查世伟 胡建文 谭 刚 肖 营 王家远 杨德钦 李国凡 余承萱 周鸿德
任 宏 蔡碧林 王振海
付 涛 苗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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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院刘俊、付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数:0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39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
被告人付涛。
辩护人刘利,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3)第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付涛犯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被告人付涛及辩护人刘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隆晖、毛凯共谋制造毒品&冰毒&,由毛凯提供技术并出资购买原料和工具,二人分别邀约段绍林、李世成及被告人刘俊、付涛等人共同制造&冰毒&。同年2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3单元805号房内挡获段绍林、李世成,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0.39千克及制毒工具;在金牛区蜀蓉路39号凯丽豪景3幢1单元30楼3号房内挡获隆晖、毛凯等人,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723千克及制毒工具,并挡获由隆晖、王思娴容留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的杨某、王某、胡某等人。日刘俊到资中县兴隆街派出所投案。日付涛到资中县公安局禁毒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付涛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俊、付涛是从犯,在犯罪后投案,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俊对指控制造毒品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犯罪后经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制毒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涛及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付涛在制毒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经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付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隆晖、毛凯(均已判刑)共谋制造毒品冰毒,由毛凯提供技术并出资购买原料和工具,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制毒,隆晖邀约段绍林(已判刑)和被告人刘俊,刘俊又邀约被告人付涛参与制毒,毛凯邀约李世成(已判刑)等人参与制造冰毒。按照隆晖、毛凯安排,段绍林、李世成、刘俊、付涛等人将制毒工具、原材料运输到被告人刘俊租用的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3单元805号房(以下简称左右小区805号)并进行安装,由毛凯对段绍林、李世成及刘俊、付涛等人具体制造毒品行为负责指导,刘俊、付涛协助实施制毒行为。同年2月2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左右小区805号房内挡获段绍林、李世成及朱英美,查获大量陶瓷漏斗、调温电热套、即热式恒温加热磁力搅拌器、旋片式真空泵、玻璃锥形瓶、氯化钠瓶及涉毒液体共20.39千克。
同期,被告人刘俊及隆晖、王思娴(已判刑)及刘子漩(另处)租用金牛区蜀蓉路39号凯丽豪景3幢1单元30楼3号房(以下简称凯丽豪景3003号)居住。隆晖、毛凯、刘俊、付涛等人将部份制毒原材料及工具放在此房,由隆晖、刘俊等人制造冰毒。公安机关于23日下午同时在凯丽豪景3003号房内挡获隆晖、毛凯和王思娴及杨某、王某、胡某等人,并查获毒品液体共3.723千克及塑料桶、玻璃量杯、真空泵、不锈钢锅、环状玻璃管、塑料瓶、烧杯及记载有制毒内容的笔记本、吸毒工具等物。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鉴定,在左右小区805房查获20.39千克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1005克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3.27%、48.38%、44.38%、54.89%,另有9385克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4%。
在凯丽豪景3003房提取的95克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7.96%,另有3673.9克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005%、10.97%、2.04%。
另查明,日刘俊在母亲的陪同下,到资中县兴隆街派出所投案。日付涛在其父母亲的陪同下,到资中县公安局禁毒队投案。
经庭审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破案报告书。证实,日下午16时,青羊公安分局接成都市公安局行动技术处情报线索,青羊区左右小区805号房、金牛区凯丽豪景3003号有人制造毒品。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涉嫌制造毒品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在左右小区805号房内挡获犯罪嫌疑人段绍林、李世成、朱英美,查获大量疑似制造冰毒的化学药品及相关器皿。在凯丽豪景3003号房内挡获涉嫌制造并吸食冰毒的犯罪嫌疑人隆晖、毛凯、王思娴、刘子漩、王强、胡波、杨俊等八人,并从该出租房客厅及卧室生活阳台内搜出疑似吸食及制造毒品冰毒的工具若干,手枪一支。
资中县兴隆街派出所对网逃人员刘俊的母亲李英做工作后,日刘俊在李英的陪同下,到资中县兴隆街派出所投案。
2013年9月16日付涛在其父亲付忠、母亲向书容的陪同下,到资中县公安局禁毒队投案。
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载明凯丽豪景3003号房搜查出大量的蜀牛牌玻璃器皿、笔记本、塑料桶、玻璃量杯、真空泵、不锈钢锅、环状玻璃管、塑料瓶、烧杯、液体等物品,经进行编号、称重,予以扣押。
称重说明。证实:41号物品经称重,为0.365千克,其余与搜查笔录记载一致;29号、44-1号、19、43、9号物品系微量,无法称量。对凯丽豪景3003号房查获的2号物品称重,该棕色下半瓶内装满溶液,瓶表刻度500ml,带瓶重777.7克,瓶重318.8克,溶液净重458.9克。
3、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称重记录,扣押笔录。载明左右小区805号搜查出大量的陶瓷漏斗、调温电热套、即热式恒温加热磁力搅拌器、旋片式真空泵、玻璃锥形瓶、氯化钠瓶、液体物品,经进行编号、称重,予以扣押。
4、被告人刘俊、付涛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载明:(1)凯丽豪景3003号,出租人李睿,承租人刘俊(身份证为刘子漩),租期为至。
(2)左右小区805号,出租人张颖,承租人李威垣,租期至。
6、扣押笔记本内容及照片。记载有制毒流程。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凯丽豪景3003房内查获的五四式手枪因配件不齐全,不能进行枪支鉴定。
(2)未找到隆晖等人供述的&昭觉寺的一个房屋&;暂未核实刘海勇的个人信息,故未能对其上网追逃;因杨俊等人未到公安机关,故不能制作辨认笔录;未找到李威垣。
(5)未能提取到左右小区、凯丽豪景案发当日的监控录像。
8、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521号判决书,载明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隆晖死缓,判处被告人毛凯无期徒刑,被告人段绍林、李世成各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9、成都市公安局成公鉴理化字号检验报告。载明:从以下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1450克,取自805编号3-5),4号检材(9385克,取自805编号3-3),5号检材(205克,取自805编号3-2),6号检材(985克,取自805编号3-1),10号检材(取自3003编号44-1),12号检材(458.9克,取自3003编号2),13号检材(取自3003编号29),17号检材(1045克,取自3003编号40);21号检材(8365克,取自805编号7-1),22号检材(2170克,取自3003编号26),23号检材(95克,取自3003编号39);30号检材(取自3003编号19,白色晶体),37号检材(取自3003编号43),38号检材(80克,取自3003编号33),39号检材(取自3003编号9),(注:25号前为液体)。
10、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号,载明,检材3号、4号、5号、6号、12号、17号、21号、22号、23号。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43.27,1.64,48.38,44.38,小于0.005,10.97,54.89,2.04,27.96(g/100g)。
11、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公青鉴指字2012-27号鉴定书。载明送检检材:李世成十指指纹卡一份。结论:送检检材上第8指(左手中指)指纹与现场编号为A5&06-a(烧杯上提取)的指纹同一。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现场指纹系提取于805号房卧室2的南面灶台上一个插有水银温度计的蜀牛牌20000毫升三口烧瓶上。
12、成都市公安局成公鉴文检字、10673号检验报告,载明检材为现场提取的四本笔记本上书写字迹。样本为隆晖、毛凯、李世成、段绍林、王思娴案后抄写字迹;刘子漩案后抄写字迹。鉴定意见:样本未反映出具有比对价值的笔迹特征,不具备笔迹鉴定的条件。
13、证人李睿(凯丽豪景3003号房东)的证言。证实:凯丽豪景3003号房是日出租给一男一女。是男子签了半年合同,给了一个月房租3200元和一个月押金3200元。男子没带身份证,复印刘子漩身份证。2012年1月没有缴纳房租,一女的用手机(注:隆晖的手机号)打电话,说租房的刘子漩不在,房租她来交,我就给她提供了一个银行卡转款。
14、证人张颖(左右小区805号房东)的证言。证实:左右小区805号房是2011年8月通过中介出租给李威垣。2012年2月份,我到出租房房内住的是一个小伙子,他说这套住房2011年9月李威垣通过该男子的女友转租给他,找他收房租。
15、证人刘子漩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7点,警察在凯丽豪景3003号房茶几上找到了吸食冰毒的工具,在阳台找到了制作冰毒使用的器具。制造毒品的工具我看见毛凯、隆晖、段绍林、陶陶(音)他们在用,拿在阳台上用东西烧,他们经常在网上查询制造毒品相关的资料,比如像麻黄草等。我没有参与制造毒品。在3003号房中参与制造毒品的有毛凯、隆晖、刘俊、&勇娃&、&世成&(李世成)、绍林、&涛娃&,&勇娃&和李世成是帮忙,绍林和&涛娃&也是打下手洗东西。他们是过年前后开始制造毒品,没看见过生产出来毒品成品。一起吸食冰毒有隆晖、毛凯、王思娴、及王思娴的三个西昌朋友,冰毒是毛凯带来的。凯丽豪景3003号是刘俊拿我的身份证和房东签合同租的,第一个月是隆晖给的钱,我和刘俊还有隆晖及王思娴四个人居住。段绍林、陶陶、我和刘俊以前在青羊区左右小区租房居住,左右小区805号房是我和刘俊从李威垣手上转租的,住了两个多月,隆晖和王思娴经常来。
16、证人朱英美(付涛女友)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付涛说到成都西门制造冰毒可以挣十万,他先在其他地方制毒。日,付涛同几个男的就在左右小区房间外制造毒品。日下午5点过,警察将我和二名男子挡获。警察查获了制造毒品的工具,液体。我要吸食冰毒,冰毒是付涛带回来的。案发时这套房子共有六个人,我、付涛、刘俊,还有三个人不认识,其中两个和我一起被抓了。他们搬了玻璃器皿和一些化学原料来,付涛给我讲过,他们因为之前的房子出了问题,需要搬到我们这个地方来做,是搬东西过来做毒品。
17、证人杨俊(吸毒者)的证言。证实:在王思娴凯丽豪景3003号中查到了吸食毒品工具和制造毒品的工具及一把手枪。我、胡波、胡露、王强先,和王思娴是西昌多年的朋友。我们去王思娴家玩,王思娴说我们难得来,这些东西现在特别流行,要拿来招待远方的客人。我们共七人在王思娴家吸食冰毒,胡露没有吸食。从日晚上一直吸食到23日下午警察来。
18、证人王强(吸毒者)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到蜀蓉路39号凯丽豪景3003号房,我、杨俊和刘俊(刘子漩男友)进门看见王思娴、隆晖、胡波、刘子漩在,茶几上有吸毒工具和冰毒,我们七个人开始吸冰,直到23日。中途胖子(毛凯)来了,后毛凯接了个电话很激动,说出事了,我们都想走,他刚打开门,警察就冲进来了。一起吸毒的有我、毛凯、隆晖、杨俊、胡波、刘子漩,胡露没吸。我2、3个月前在该房间里和王思娴、杨俊、隆晖吸食过冰毒。
19、同案被告人隆晖的供述。凯丽豪景3003号房是我和刘俊于2011年12月租的,刘俊和他女朋友刘子漩出面签合同,我出租金5000多元,我、王思娴、刘俊、刘子漩居住,段绍林住客厅。2012年1月,我和毛凯商量制造冰毒挣钱。毛凯出技术、原料、设备,利益归我,他说是还我人情。同时叫他的两个兄弟李世成和&勇娃&来做事。我也叫了刘俊和他的两个兄弟段绍林、&涛娃&来帮忙做事。开始在昭觉寺制造冰毒,现场主要是勇娃、刘俊、绍林、李世成、涛娃操作,我和毛凯不去现场,都是电话联系。后来我与&楠哥&发生矛盾,就叫勇娃、刘俊、李世成他们把原料、设备搬走。搬到刘俊租的东坡北二路左右小区805号房里继续制造冰毒,冰毒还没制造出来就被警察抓获了。我们制造毒品就是用来贩卖的。民警在左右小区805房间里查出的制毒原料和器皿都是在昭觉寺制造冰毒用的,从青龙场搬过去有半个月。在制造冰毒中,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805号房平时由刘俊、李世成使用。在凯丽豪景3003号房间里搜出的原料和器皿,也是从青龙场搬过来的,刘俊研制用的。被挡获时,我、毛凯及女朋友王思娴、刘俊的女朋友刘子漩,还有王思娴从西昌来的五个朋友等八人正在吸冰毒。吸食的冰毒有些是我从外面买来的,有些是我叫毛凯带过来的。
20、同案被告人毛凯的供述。一品天下凯丽豪景3003房是刘俊租的,隆晖、刘俊和他们的女朋友在居住。日晚上,隆晖、王思娴、王思娴的三个西昌朋友、段绍林、李世成、刘俊、刘子漩,共八人在吸冰毒。23日凌晨5点过,我回家拿三、四克冰毒回来大家又吸,一直持续到17时被警察抓。房内有制毒工具,是隆晖或刘俊在提炼麻黄素制毒。2012年1月上旬,我和隆晖商量制造冰毒挣钱,我要偿还隆晖人情,让隆晖获利。我去牛市口买了二十条苯基丙酮(一条是1000毫升),用了十八万元,在隆晖的&楠哥&昭觉寺附近一个厂房里开始制造冰毒,第一次制造冰毒没有成功,第二次2月7日用剩下的十条做,2月22日凌晨,我接到&勇娃&刘海勇的电话,说&晖哥很生气,叫我们搬家到八楼&。我给隆晖打电话,他说与&楠哥&闹了矛盾,不在厂房里造冰毒。就是把制造冰毒的仪器和原料都搬到左右小区805房去继续制造冰毒。805房也是刘俊租的,付涛在那居住。我和隆晖是合伙,我有两个兄弟李世成、刘海勇,隆晖有三个兄弟涛娃、绍林、刘俊。技术方面由我负责,他们打下手,搬东西,帮忙制造冰毒。李世成和勇娃除了搭建设备,还帮忙制造毒品。段绍林帮我们打下手,负责打杂。王思娴、刘子漩晓得我们在制造毒品,我有一台川A41X93波罗轿车交给李世成在开。
21、同案被告人段绍林的供述。日凌晨5时许,我到凯丽豪景3003号房和毛凯、隆晖、强娃儿吸食冰毒,隆晖叫我和刘海勇把一些设备搬到毛凯的汽车上,拉到左右小区805号。我和刘俊、刘海勇、李世成从凯丽豪景搬了很多烧杯、量杯等瓶瓶到川A41X93波罗车上,刘俊、李世成开一别克车(牌照不清楚),我和刘海勇开波罗车到左右小区地下停车场,与刘俊、李世成、付涛一起将波罗车上的东西搬到805号房。刘海勇和刘俊就开始将搬上楼的物品组合起来,用烧瓶在厨房里蒸褐色液体。左右小区八楼付涛在住。我、隆晖、刘俊、刘子漩、&娴娴&住在凯丽豪景。我是刘俊介绍来帮隆晖做事情的,隆晖支付开支,安排我给他们打杂。我和刘俊、李世成、勇娃轮流去青龙场库房操作和看守,用设备烧出来一些褐色液体。毛凯在指挥、统一协调。隆晖和别人吵了架,让我们把青龙场的设备搬到左右小区805室,这些设备是毛凯准备的。凯丽豪景3003号房内只是在试验制毒,有隆晖、阿俊、勇娃参与。在制毒过程中,刘俊和勇娃在操作,我、李世成帮他们打下手。
22、同案被告人李世成的供述。我在左右小区805室帮毛凯制造冰毒。毛凯是我2010年认识的大哥,平时帮他开车,他每个月给5000元工资。2012年春节后毛凯带我到左右小区805室,有段绍林、刘俊,另外一个人不认识。客厅里面堆放了很多制造冰毒的原料和玻璃器皿。毛凯就指挥我们在厨房里搭好那套制造冰毒的设备。当时毛凯对我们几个说,注意看他的操作,以后这些具体的工作就由我们负责,有什么不懂的就打电话问他。搭好设备,毛凯就把原料放进那个球形的玻璃器皿装了很多褐色液体,让加热设备开始工作。我们轮班守着设备,主要负责控制温度;如果设备声音过大就要关掉门窗,免得引起周围人的怀疑。我们制造了二次冰毒,还把玻璃器皿拆下来清洗干净,并按原来的位置组装回去。段绍林、刘俊和我都是跟着毛凯的。2月23日上午11时许,毛凯打电话说他又开始制造冰毒了,我到后在设备前守了一段时间去卧室睡觉,直到警察来。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器皿都是毛凯准备好的。参与制造毒品的有隆晖、毛凯、阿俊、涛娃、勇娃、段绍林,805号房内的制毒工具主要是刘俊他们几个人用。
23、同案被告人王思娴的供述。在凯丽豪景3003号出租房,我、隆晖,还有毛凯、刘子漩、王强、杨俊(外号大猴),几个我西昌的朋友共八个人吸食冰毒,杨俊的女朋友没有吸食。2月23日下午17点,警察从茶几上找到吸食冰毒的工具,在刘子漩卧室的阳台上找到了制作冰毒的器具,在我卧室找到了一把手枪。凯丽豪景3003号房是我和刘子漩租下的,房租是隆晖付的,我、刘子漩、隆晖三人居住。我没有参与制造毒品。
24、被告人付涛的供述,2011年12月,我的同学刘俊到十陵镇来找我帮他们打一下杂,每个月给几千元的工资,我当时就同意了,刘俊就带我去了隆晖租的房子,给我介绍晖哥,让我以后就跟着他做这个事情,并安排我居住在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左右小区&3单元805号房,一周后,刘俊带我去了成都市昭觉寺附近的一个废弃厂房,叫我打理堆在厂房内的麻黄草,说可以提炼油出来卖钱,我开始就做这个东西,过来一段时间,隆晖他们又安排人来,他们就用玻璃容器在厂房内烧制东西,让我给他们打下手和守夜(计算烧制的时间),&勇娃&说是在制造冰毒,后隆晖和老板吵了架,没有场地,他们就选择了我住的青羊区东坡路&左右小区&3单元805号房作为制作冰毒的场地,就安排人把制作冰毒的原料及设备搬了过去。我们制作冰毒几天,警察就来了,我和&阿俊&、&勇娃&就翻窗户跑掉了,另外的人被警察抓住了,今天我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
参与的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隆晖安排的,包括我,刘俊、&绍林&(真名段绍林),还有就是毛凯安排的人,包括&世成&(真名李世成)、&勇娃&(真名刘海勇)。隆晖和毛凯他们两个人是在具体策划和安排相关事宜,毛凯和他的人懂制造冰毒的技术,隆晖安排刘俊带我和绍林配合他们,打下手。主要是在化学原料的烧制过程中,把握时间,搬一下东西以及清洗器皿。我不清楚具体的制造原理,我只是看见他们将带来的化学原料通过搅拌并加热后将那些液体用瓶子装好,勇娃说这样就可以制做出来冰毒。地点是在昭觉寺附近的废弃厂房和左右小区3栋805号出租房内。在左右小区3栋805号有我的女朋友朱英美,在&凯丽豪景&3003号的是刘俊的女朋友刘子璇和隆晖的女朋友&娴娴&。公安机关在左右小区3栋805号、&凯丽豪景&3003号查获的不明固液体,这些东西都是我们一起搬回去的,具体的我不太清楚。对鉴定我没有异议。
25、被告人刘俊的供述,2012年2月日在成都市东坡北路左右小区805房伙同他人制造冰毒。有付涛、段绍林、李志成、刘海勇等。2012年春节的时候,我朋友隆晖的朋友毛凯找我们,说他们愿意出钱和技术和我们一起制作冰毒用于贩卖,赚的利润用于偿还他欠隆晖的人情,因为我知道制造冰毒的利润很大,隆晖就同意了和他一起制作冰毒,隆晖就让我配合毛凯安排的人一起制作冰毒。前曾经租住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左右小区&3单元805号房,作为制作冰毒的场地,后来毛凯就安排人把制作冰毒的原料及设备搬了过去,在我们开始制作冰毒的几天,警察就来了,我和&涛娃&、&勇娃&就翻窗户跑掉了,今天我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
2012年2月日在成都市东坡北路左右小区805房伙同他人制造冰毒。参与的人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隆晖安排的,包括我,&涛娃&(真名付涛)、&绍林&(真名段绍林),还有就是毛凯安排的人,包括&世成&(真名李世成)、&勇娃&(真名刘海勇)。隆晖和毛凯他们两个人是在具体策划和安排相关事宜,毛凯和他的人懂制造冰毒的技术,负责制作,隆晖安排刘俊、付涛、绍林配合他们打下手。主要是在烧制过程中把握时间,搬一下东西以及清洗器皿。&凯丽豪景&小区3栋1单元3003号是我和女友租的,隆晖付的房租,大家都住在里面,阳台上查获的工具、原料,是隆晖让我们搬去的,我们用来做制毒实验。&凯丽豪景&查获时我从左右小区跑了,隆晖、毛凯他们都在,还有王思娴很多西昌的朋友,他们在一起吸毒。现场笔记本上记载的制毒流程、原料是我在网上查资料记的。
上列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上列证据,同案被告人隆晖、毛凯的供述证实二人共谋制造毒品,由毛凯提供资金、原材料和技术,隆晖提供制毒场所,并纠集刘俊、付涛等人参与制毒,同案被告人段绍林、李世成、王思娴的供述、证人杨俊等人的证言,现场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材料等物证相印证,证实指控被告人刘俊、付涛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付涛伙同隆晖、毛凯、段绍林、李世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4238.9克,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刘俊、付涛受他人的邀约支使参与制造毒品,被告人刘俊在本案中实施过制毒行为,并邀约付涛参与制毒,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俊、付涛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付涛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俊、被告人付涛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二被告人犯罪后经家人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是自首,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俊、付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俊的作用略大于付涛,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
据此,为打击,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付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和
代理审判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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