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资质审核通过是否要通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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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市建委《物业服务合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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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崔建立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苗乐如
工商局合同处代表
建委法规处代表
专家代表季如进
  崔建立:欢迎大家光临我们的会议,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参加我们的论证会,今天是《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首先介绍一下参加论证会的有关代表。苗乐如、王珊、赵成、齐佳、沈洁、王荣武、程十春、田卫华、于良、崔少飞、张明、刘刚。业主代表有蔡若焱、北野、邵极诚、张兴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陈伟、徐北风。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谢炜、陈宇。有关专家代表季如进、韩朝、邱宝昌、连艳。示范文本主要执笔人李颖琳、何晓刚、郭小兵、杨有强、张赓正。以及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首都之窗在做网上的现场直播。
  下面开始论证会的正式议程。首先请赵成处长介绍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现状以及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背景。
  赵成:大家好,今天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召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公开论证会,很高兴在座的各位参加,在此向一直以来对物业管理工作给予支持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逐渐成为房屋管理的的主要工作,搞好物业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物业管理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2900多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首先谈一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必要性,近年来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重要的原因就是合同不规范,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不细化,相关的权利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对等,标准的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清楚,围绕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咨询、信访数量占日常工作的很大比例,物业服务是各方主体关心的内容,近年来人大建议案和提案也日益关注物业服务,我们这两年接到的人大建议案和提案有一半涉及到物业服务的问题,代表和委员们希望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和完善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义务承担责任。为了解决问题,今年初市键位制定了2007和谐纲要,并报请实施,其中就是要出台物业服务示范文本,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从今年初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积极开展合同的制定工作。《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收的附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的时候要选定,办理服务预定手续的同时要上报市建委管理系统公示,买房人购房时确认,避免后期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或者是物业选定物业企业时候选定的,明确服务范围,完善权利义务,规范收费方式,明确违约责任等措施,进一步理顺双方的关系。
  两个示范文本已于日至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求过意见,各界人士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反映出了物业服务中的问题,有的意见已经被采纳,形成了今天合同的论证稿,希望到会的代表进一步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合同更加科学完善,具有可行性,最后,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崔建立:请王珊处长介绍一下合同示范文本论证稿的主要内容。
  王珊:各位代表来宾,大家下午好,为了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市工商局和建委经过调研起草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曾经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建设网站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流量量达1.5万余次,收到意见140余条,邮件40余封,涉及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等问题,我们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适用于物业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个合同起草制订过程中既在内容上保持了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前期物业服务的特殊性,由于物业服务对象主要是物业区域内生活的业主,因此在示范文本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本合同设定的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享有本合同的明确权利,应依法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义务。我们两个合同只是明确了前期和后期主要的权利义务条款,对规划平面图,物业公共部位明晰,公共设备、设施明晰,物业服务标准,移交资料清单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成体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就业主入住前的协议签订合同,包括协助开发商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及相关的咨询工作。
  第二是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可以选择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并确定了两种收费方式的使用原则,已竣工或者出售,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的特殊性,还专门规定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应从开发商通知的期限起,还明确了供暖、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收费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代售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得限制物业使用人购买。为了保证业主的知情权两个合同中均规定实行酬金制的,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决算,应按合同约定向全体业主公布合同费用的使用情况,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和物业服务么用的支持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对共用部位,设施、经营及收益的规定,《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很可能尚未成立,要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合同中规定了物业公司负责擅自将业主专用部分以外的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争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办理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分别使用由各方共同约定。《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共用部位经营有各方签订合同,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明确了合同期限,两个合同中均明确了合同期满前一方决定不在续约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特别规定本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虽成立业主大会,尚未签订新的合同已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应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直到新的企业承接,充分体现了对业主权益的保障。两个合同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问题,这两个合同多次开了讨论会,由于物业服务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召集有关当事人代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相关代表针对合同内容公开论证,希望把合同文本做得完善,由于水平有限,两个合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恳请与会代表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崔建立:下面请与会代表对两个合同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天参加论证的同志比较多,请每位发言的同志自报家门提出意见。
  北野:以前做过业委会主任,我看了合同以后,是这样想的。
  第一,感觉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交多少钱业主得多少服务这不应该是很复杂的问题,应该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如果真的能够体现出这一点,我觉得这个合同是能够站住脚的。交多少钱得到多少服务是博弈的问题,需要很多的磨合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为了减少时间,我建议,第一,更应该突出市场开放的程度,物业公司竞标的方面应该加强,另外,建议工商局的同志和起草合同的同志到美国考察一下,因为美国有非常完备的传统。前不久我们中心也请来美国物业委员会的主席给我们讲美国业委会发展的情况,人家是几十年前,几百年前经历过的,我们是重新经历,我们今天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在美国就是一个合同,保护大业主和小业主的利益是一致的,不应该有任何的区别。第六章利益方面有非常细微的差别,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有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我认为就够了,后期如果业委会和小业主希望增加条款可以增加,应该以《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蓝本,这样可以建立稳固的,避免以后扯皮的空间。可以加服务的细化,如果想省钱降低费用,根本《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应该改变的,这样就可以比较好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第三,根据这几年的实践,随着物价的变化会出现很多问题,将来物业公司由于收不到钱而不得不停止服务是很现实的问题,而且物业公司停止服务对业主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如果不想花钱买服务,你的财产自己决定,这种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预警机制就非常重要,我建议可以把预警机制写进去,物业公司收费率低于80%的时候第一次向业主告知,第二次低于50%的时候告知,每一次时间用半年三个月的时间,最终停止服务。这样可以给各方面比较好的积极的教育。
  目前,对业主来说,在维护自己权利方面有很多的困难,这怎么体现出来蔡老师可以谈一下。
  第四,应该是物业企业应该注意的,关于物业费的构成标准,我们从实践中发现,一旦定了物业费再想通过三分之二业主通过上涨机会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未来会面临物价的波动,建议有关方面在物业构成方面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能源的上涨,人员的上涨,应该是分开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今年能源的上涨,人员工资的上涨,按照通货膨胀率加到里面,物业费会随着上涨情况保护双方面的利益,我曾经提过这个建议,请各方注意这个情况。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徐北风:我作为企业代表谈几点看法,首先感觉这个示范文本非常有必要的,有一句话不公正因为无秩序,虽然合同中有问题,但是有这样一个东西比没有强。作为企业来说比较好执行,这首先是一个观点。
  第二,范本当中具体内容需要明示,处长讲到几个内容没有写,我认为有一点要明示,就是服务标准的问题。要跟业主讲,进入这个小区之后,服务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交的费用是多少费用,附属面积的分摊都可以放在其他地方,唯独服务标准都要明示,使买卖双方,也就是合同双方都比较清楚。
  第三,对违约条款方面,作为企业和业主方没有参照物,不好执行,这份合同当中对违约责任写得我认为线条比较粗,不具体,作为企业、发展商和业主方都不好执行。其中有一条说到发展商的,第七条,不解决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写清楚,现在物业纠纷当中,70%以上是开发遗留下来的问题,从这点看制定合同的开发单位与物业企业在这份合同中需要有明示。
  第四,我同意刚才北野先生谈的,关于CPI指数的问题,随着通货膨胀每年几乎以5%的上涨速度,如果从物业管理费方面,我们管理的小区都有一个问题,只能降价不能涨价,社会上所有的商品都在涨价,唯独物业费在降价。我在以前的价值听证会提出过一个观点,物业大家有这么多意见,为什么有这么多意见,物业不是在向良性循环方面发展,是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发展,物业费不能提高,物业员工素质也在下降,使物业用工民工化,原来物业企业用的人是大学生,大专生,礼仪学校的人,现在招不到了,我们只能到山村招人。如果《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价指数问题上有一个比较好的约定,使业主知道我们的物业费应该怎么涨,应该怎么定,这样对今后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有一个指导作用。
  蔡若焱:我提两个比较具体的问题,一个是违约责任,我认为应该列举出来,违反哪条哪款承担什么后果,包括业主如果不缴纳物业费的,或者逾期不缴纳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公示的没有公示应该承担什么后果,否则我认为这个违约责任就是形同虚设。
  第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该赋于小业主与开发商同等的权利义务,开发商是可以随意变更管理服务条款,这是不行的,如果有业主入住的时候,业主也同等享有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或者是征得半数业主的意见,自有的物业降到50%以下,决定权应该转移给全体业主,应该在合同中确立开发商和普通业主相同的物业权利,同物同权,不能说开发商享受天然的权利,随着房屋的销售进程,业权不断的减少,业主的权利被剥夺了,这也是引发物业纠纷重要的原因,开发商有非常大权利运作的空间,提前三个月,理论上可以随意的解聘物业公司,这样不利于确保物业公司的利益,合同终止条款应该赋予开发商与普通业主相同的权利。
  我同意前面两位说的,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可以列举部分项目,比如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上调,最低员工的管理费也应该上调,能源费上调,与能源有关的费用也应该上调,可以分大块进行联动,而不能不进行考虑,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就是十年八年的,前期物业费的确立应该有一个评估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否则联动机制也就失去了依据,这个评估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可以引用,可以单独制定。比如跟物业管理面积有关的,跟物业档次、级别、配套设备都是有关的,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有体现。
  最后,我同意北野先生的意见,《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立在同物同权的基础上,一个就够了,用不着两个,一个是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延续性,第二,有利于确保物业公司做出比较长期的规划,否则都是短期效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最长两年,总是用短期行为调整公司行为对业主是不利的。我主要说的就是两点,权利的平等和义务的平等。
  邱宝昌:我最关注的是前期物业,前期物业合同中主体一个是开发企业,一个是物业公司。业主在合同中是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交费是业主的,选聘物业公司和确定物业收费,业主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制定《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力求公平一些,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业主的利益,保障物业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开发企业的利益。从一个角度来想,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务,有三包的,建筑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住房更需要售后服务,仅仅一年的保修期够不够,前期物业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能够作为一个商品售后的延伸服务,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主有选聘物业公司权利,有协商权利的时候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业主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时候,开发企业要更多的承担一些责任。
  最关键的是谁来选聘物业公司,小区需要物业公司,合同履行得好不好,就是看如何选聘物业公司,开发企业有很多,能否利民选聘,我们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哪些企业需要物业公司,多大的面积,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相当于股票竞价,N个服务企业报价,在指导价的范围内竞争,这样就抛开了指定公司,可以更公平一些。
  实施的过程中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纠纷,物业公司不应该聘请保安,很多小区里面的纠纷保安起了很大的作用,当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的时候,保安很难中立,就出现了保安打业主的流血事件。第二对代收费的问题,合同上写了,水、电、暖,很多是物业公司与这些单位有折扣,里面有折扣,有的是按流量算的,跟业主算法是不一样的,最后有一个差价,北京市很多小区物业公司是牟利的,业主如何监督,如何透明,比如物业公司需要外包的服务,电机维修包出去了,业主怎么知道,费用是多少,怎么结算,都在代收代包的过程中经过牟利,我们要进行约定。如果有不是最终用户,物业公司要告诉业主是怎么签订合同的,如果搞阴阳合同也不行,从知情权保证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是否代售,是否义务,是否有牟利,应该有界定的。
  第三,主要讲一下《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一个约定,第17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前移交物业用房和资料,但是没有明确向谁移交,原物业公司企业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由新的和原物业企业确收,是原物业服务企业向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第29条规定,应该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这里面有冲突和矛盾的问题。移交怎样移交,是向业主委员会还是向新的物业公司移交。还有什么时候签订合同,什么时候移交的问题。还有酬金制的提取方式,第八条第三项约定,按结算物业资金百分比提取,按结算肯定公平,但是结算能力得到公信,大家认可,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中是按照预收的,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实际的花费,预收和结算是不同的,实际的化肥和前期的预收肯定有区别,有一些小区有不同的会计审计是不同的结算,以什么为准,现在是以结算的为准提取,我认为怎样约定,是按预算一次性包干的百分比,还是最终结算,如果不约定明确的话,以后按酬金制来说,物业公司就花钱,有的物业公司到外面开会考察也拿到这来,提高了服务标准,有这个资质才有这个标准,有这个价格,考察的费用都算物业的费用,是否公平,哪些项目拿进来应该进行约定。
  第八条第4项,按正常来说也没有问题,如果出现下年度不选他了怎么办,这个费用怎么移交的问题,这里面要考虑细节,有的时候没有到下一年度,就有新的物业公司进入,还有很多的细节问题,业主如果遇到问题的时候,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拿出一个合同,你签订了合同,是否你签的,是你签的,不签又不行,签了以后,这个合同不对业主进行保护,在以后的具体操作中会出现很多对业主不利的,包括公共设备的利用问题,停车位的问题,打电话都找不到人。刚才有人讲十年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有的就是终生物业,前期物业的合同是非常的重要,怎样进行监管,这是政府怎样监管,怎样配合的问题,政府推出了示范文本,把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事情约定在合同中,可能减少纠纷,我今天讲的内容就是希望构建和谐的业主与小区的环境,不交费是不对的,物业公司不能生存,怎样从物业公司的产生,到服务,规定明确,可操作,就会减少矛盾。
  季如进:我说两个具体的问题,一个是联动机制,这个是应该建立的,我们物业合同就是几年,尤其是十七大以后对弱势群体,国计民生都会重视,根据国外的经验可以搞几个指标,比如一年里CPI上涨少于3%的,大于得到的,物业服务费有两块,一个是人工费,这个标准提高服务很大,2008年可能要涨100,物业公司压力很大,上次跟发改委讨论价格的时候,我们觉得联动机制可以与发改委同步,北京是两年公布一次。至于其他的一些完全用CPI指数,在物业费方面不太合适,物业是服务,主要是工资标准。还有酬金的问题,先不说包干制怎么办,酬金的提取应该是有几条大家商量,刚才说了一个结算比例,如果按比例走的话应该是按预收的比例,我们之所以推出酬金制,很重要的因素预收的时候可以算高一点,如果按照这个预算200万,就使劲花,我们主张服务没有降低,服务得好给得就多。建设部出的一二三划分,自己可以商量。
  我不同意两个合同的合一,前期物业服务的特点是三方,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未来广大潜在业主,开发商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为潜在的业主服务,如何准确的界定相互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是很关键的,这个是所有的合同没有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是甲方是业主,是一群人,千百人要形成一个声音与物业公司说话的,物业管理条例单独加了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很关键的。前期是这样的,理论上讲开发商应该站在未来业主利益上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为了自己选聘一个,你是甲乙方,我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们造成责任应该由开发商选聘的企业承担,开发商要求对得起未来的业主,不能阻挠业主大会的召开,对开发商来说要加大责任。对业主大会成立以后,正规的合同,我不主张每一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一份,一千个业主签一千份,先不说社会责任有多大,如果只有九百个签了怎么办,国家推进社会化管理模式,对我们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现代化进程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包括十七大报告里都讲了基层民主建设,根据我国从文化革命到自由文化,方方面面物业管理的推进,业主大会的制度是核心之一,全社会要付出代价,我们不能为了防治出现问题推迟进程,我们要深刻的研究,总得感觉两个局的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观点,第一线通后善,要拿出方方面面都赞成和满意的东西,是非常难的,我们提意见可以,把最主要的问题解决,这是示范文本,一旦出台了,要相应的出台一些解释,包括里面的话语要跟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清楚,今后共有面积不做个人,也不做分摊,相关的法规还没有出来。物业管理牵扯到社会稳定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媒体宣传的时候要有一个积极的引导,业主最重要的不应该把任何问题和交费合在一块,把这个问题拖开,这么多人代表一方,是一比N的矛盾,合同可以解决,还有一对一的矛盾,你们都没意见,就一个老太太有意见,那是我们两个人之间的事,矛盾的性质要分开。包括一小部分还是一对一,一对二的矛盾,我们主要是解决一对N矛盾,还有匿名选择物业公司不太合适。就说这么多,谢谢。
  韩朝:一个是前期和后期服务合同主体关系的问题,合同的产生条件是什么呢,正常时间,但是危急的时刻是否有考虑,这个时候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比如咱们非典期间,出租车减半价,物业公司广大的广大员工和干部都在小区的一线,那个时候成本直线上升,责任无限增大,这个时候谁来给我们保障,是政府还是小区业主平滩,这要有所说法。物业公司员工回到家里也是业主,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
  物业管理协会代表:后期的合同有前期的参考基本可以明确权利义务,前期的管理合同有一个非常特殊性和复杂性,界定的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公司,实际操作中还有业主,执行期限上有一个特殊,这个合同的执行期限不是在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我们现在讲前期合同服务期限,更多指业主入主到业主大会的成立之前,是这一段时间的责任,不是说开发商和我签订合同,入住之前的内容是没有接触的。目前缺少一个责任的主体,缺少业主。
  物业公司执行的都是社会的规范,业主的规约很多业主不执行规约,物业公司按照规约谈的时候,因为没有合同双方就产生矛盾,我们装修的时候业主说非要把门窗封闭了,我们没有任何的制约手段,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可以向政府汇报,严格的说我们是无力的。我想对前期的物业管理合同,能否确立机制,如同业主规约一样,我们制订的时候,能否制订一个确认的机制,有一个前期物业合同,不违反文本,不违反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建立中介机构确认,感觉不违规,未来的业主都可以签字,我也要执行这里面的责任就好办了。权利和义务,权利不仅是对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义务,业主们也要执行自己的义务。我同意刚才同志说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的评估问题,目前来看我们实际执行过程中,开发商一般是很物业公司商量,我们了解的物业管理费不是说CBD和大兴有什么差别,维护的费用是相当的,不因区域变化,有一个品位高低的分别,让业主最终有一个认同,现在这个矛盾很大,你说多少钱,为什么业主心态不顺,就认为是强加的,如果有第三方的介入会感觉更好。作为物业公司来说,可以规定很多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和义务,最终物业公司就是提供服务的,干得好就干,干得不好大家不满意就可以走。在园区里面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更多的是从全局,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考虑的,有第三方的介入会更好一点。
  还有一些具体的工作,我认为需要充分的考虑,比如物业公司和开发上相互之间的责任义务,这里面做了一些规定,我认为要有可操作性。大部分社区入住那天不可能有竣工图的,开发商只能拿到一个备案表,施工图的编制至少要两到三个月之后,有一个界定的期限就可以了。我个人认为对前期物业公司交接的状况,对物业公司自身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里只是笼统的提了一下,目前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政府现在已经发了一些文件,比较重视。交接一方必须要提供什么东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什么义务,都应该规定明确,这样为再进入新物业公司管理提供很多方便,也是对业主负责。
  开发企业代表:陈宇:《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关于停车服务费用的问题,我看说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露天天车位,一个是车库,就是地下停车位,作为露天停车位这样表述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地下停车位不应该在这里表现,应该是开发商跟物业单位,或者专门的停车管理单位另行签定的委托协议。在2000年以后大部分小区地下停车库都是出让的,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上的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如果属于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上专业的停车管理公司,收的车位费一部分给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或者是专业的管理公司,还有一部分要回收成本,建地下车库的成本是需要长期收回的。
  地上车位现在一般约定150元,地下车位签订前期合同的时候不好约定价钱,因为一般地下车位的价格要根据这个区域,包括市场的行情最后确定,因为没有指导价格。开发商和管理单位是在小区业主入住之前定这个价格的。
  我们在13条里面,我看了附件6,有问题的是竣工图,在入住的时候是提供不了的,这个是施工单位做的。
  第三,说一个与合同没有关系的题外话,社会上大家有一点误区,老是怕物业企业挣钱多,对他的约束有时候过于敏感了,我们应该有一个正常的,良好的,平和的心态,我们希望物业公司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多挣钱,多盈利,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生存,才能够更好的招来方方面面的精英人士。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干物业行业,我也有这个经验,有的时候跟业主代表座谈,包括跟物业公司座谈的时候,他们非常坦诚的说,不愿意做物业公司。这就代表了一个问题,都知道物业关键,都知道压力比较大,说歧视有点过分了,切实是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家都不愿意干的事就很难,就形成恶性循环,如果建立在合法的情况下多盈利,盈利水平高,职工待遇好,地位,或者社会形象好,我们会吸引来很多尖端人士,最终收益的还是业主,还是老百姓。无论从管理部门,还是社会的专家,业主代表,新闻媒体各方面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和宣传,让物业公司健康茁壮的成长。
  季如进:特别是开发企业给物业公司创造很好的开端和基础。
  陈宇:开发企业是先天的。
  季如进:现在物业公司代人受过,很大一部分是代开发企业受过。
  物业管理协会:当今社会矛盾非常多,我曾经当过开发商,制订一个项目跟建设方签好合同,开发商对建设单位不满意,说必须得保,建设单位就不干了,开发商很无奈。必须供电,现在很多是自管的,供电单位是今天必须把钱拿过来,但是从业主还没有把钱收过来,明天就得交滞纳金了,方方面面的矛盾主体,找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太困难,大家都知道物业公司是弱势,是谁也得罪不起的。开发商,业主,施工单位,供电部门,政府部门都得罪不起,我非常的认同大家,我们给员工就是一个思想,谁在我们面前都是上帝,我们都要服务好,都要协调好。
  季如进:竣工要有竣工验收,一段时间里国家规定结算要付款这个合同写30日内,我感觉写得还是可以的,业主入住前30日已经竣工了,施工单位不给交,最大的因素是100%的款没有到,别的地方不卡就拿这一个卡,就拿竣工图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从合同的角度应该跳出来,我主张多一些天数,把竣工的总平面图的问题。
  车库的问题是这样的,2000年以后交了土地转让,今年的物权法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如果报规划的时候,地下停车库就准备出售,单算出让金,这个现在才成立,2000年以后,一开始搞出让的时候,苗主任肯定清楚,只要经营就要交出让金,现在停车库产权归属物权法争论了很多次,我们现在准备按照这个走。我主张写进去,你们有困难我也理解,有一个问题,签合同的时候都不说多少钱,把房子买了来个1500一个月,那就麻烦了。这个无论如何,签合同的时候要确定收费,起草的时候是合理的。周边地铁如果起来了,CBD起来了,说这个时候值钱了。
  陈宇:我补充一下,不是说不签,宣布一个范围,三百到五百之间,具体是三百五还是四百最后定,都可以进行探讨。关于私搭乱建的问题,开发商把房子交出来,个别的人违约,露台等部位私搭乱建是非常麻烦的,是否要在合同里面体现出来。
  王珊:公约里面有。
  季如进:不管哪种收费方式,在谈判的过程中有一个构成,作为一个附件的清单,我们谈下来是每平米多少钱,什么费多少钱,多少说审计问题,如果真找一个单位,中介的来审计,我不认可,我又找一个,这两个肯定打架。不可能有一个绝对公正的单位,包括法院请的,就是弄一个清单,这个是很不好算的。
  北野:有一个服务标准的细则,物业公司跟业主谈判的时候会说一级企业有什么样的服务守则,这些守则是保证服务企业质量和服务标准的,这个守则如果能够放在附件里面,作为业主监督是非常有帮助的。
  蔡若焱:《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能否把开发商保修义务单列,不要混为一谈,现在都混在前期服务费里面了,能否把一些明确保修的义务列出来,费用应该单独核算,开发商提成,有很多的保修义务,很多服务都一起算的。还有同物同权的问题,我认为是要把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看成业主的权利,开发商之所以有这个权利,因为他是开发商,随着业权的剥离,本质上应该没有区别。
  北野: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开发商应该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个逻辑上说应该保护所有业主的利益,本来不应该有矛盾的,我们出现矛盾是不正常的情况。我建议到美国考察一下人家的文本是怎么定的。
  邵极诚:我认为两个合同分开非常有必要,前期的物业合同为什么重要,因为开发商是两面性的,即是业主,又是开发商,最希望把垲子赶快卖出去,从业主转换角色。我们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选聘的,就是空置房的物业费300多万,我们小区想为物业公司争取利益,原来他们有私下的协议,物业公司不敢要。物业公司花的钱是从我们大家伙上给开发商贴上的,前期物业合同建立非常的重要,一定要把责权分清楚,把具体的问题写进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有违约的协议,对大家非常的不利,之后产生的矛盾就没有办法解决。到现在我们小区还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有一个不太明白的问题,据说开发商有的时候房屋建设延期,比如五月交,四月中旬才收场不完备就交了,有一笔建安费交给物业公司了,这些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到底给物业公司多少建安费,什么样的情况物业公司要拿建安费。社会上收的标准都不一样,开发商大方一点就给得多,也许一百二百万,开发商算帐精点就给二十万,同样一个物业公司接的几个项目就不一样,我们收房的时候当时就发现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就不敢想开发商谈,面子问题不好意思找。比如我们的热水表,冷水表,都是远程控制的,交房的时候说我们的房子有多先进,都是远程控制的,可是交房那天就是坏的,物业公司也不去找,也不去弄,我们房子五年下来了,远程抄表抄不了,现在物业公司没有办法查水,开发公司做的水表都在厨房下面,管子挡着,做了橱柜根本看不见。
  管理协会:全北京的远程抄表都是不能使用的。
  邵极诚:我们的水都是估,真想仔细查就得趴那拿一个镜子反射,这个问题开发商是非常的重要,因为是双重身份,一定要跟物业公司合理合法的签订合同,不能有私情,现在物业公司尝到苦头了,有苦难言。大家的矛盾都集中到物业公司,都说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我们业主委员会做的最大的功劳是把物业公司和开发上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原来说是父子关系,现在我们知道了,矛盾混一块没有办法弄,我们一定要知道哪个是开发商,哪个是物业公司,他们之间的矛盾应该怎样协调。我们如果要从法上,从文本上给细细的规定好,以后矛盾就少了,和谐社区建立起来就容易了,这些矛盾都是没有必要产生的,如果情与法分得很开就没有这回事。我非常感谢政府以及各级部门搞这个文本,就是规范房屋市场,规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感谢政府和各部门做出的贡献。
  律师:我说几个具体的问题,《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页第一条,我理解从房地产登记的类型,注意是否包括平房与四合院,还有区域的问题,回迁房与商品房有的是混在一个小区,回迁房交物业费就差一点,物业公司有的时候会因为多数不交费把服务停止,批区域的时候,作为建委备案是否注意一下,合同中强调一下,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终止服务,不交物业费可以起诉,但是不能停止服务。第二页倒数第二条物业构成细目,应该和后面的附件,物业构成明晰是一致的。否则合同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四页,公共设施、设备这块,是否应该有空调系统,由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除外,可能主要包括的是锅炉房,表述这块写的是除外,我理解物业公司应该把所有的责任在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处理,这样可以把责任定了,否则开发商要自己单独委托锅炉房。否则分开来说,开发商没有了,或者走了谁再来管锅炉房的续订问题。后面只写了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前面的权利没有就无从谈起聘请了。第四条附属建筑规定了很多,是否加上公共的娱乐用房,现在很多棋牌室,自行车棚都定了,没有写专门的娱乐用房,院落安全管理应该是物业公司的问题。第六页第4部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到新的物业公司接管为止,这个期限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有一些债权债务怎样终止,比如一些欠费情况,其他一些合同履行的情况,这个合同中只给了终止点,交接那天以前的为前期的,以后的是第二个物业公司的。往往债权债务不能自然衔接,这里一定要给出一个衔接,新接手的物业公司可以以他的名义起诉,这样给一个法律诉权的问题,由于主体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第9页,停车服务费用的问题,第2段写的是乙方应该以停车厂位的使用人,我认为应该还应该有所有人。第10页,最下面一段,保修维修的费用,开发商承担,这里还应该包括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有的时候修管道给这家造成漏水,会出现一些损失,目前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楼上给楼下赔还是怎样的,物业公司没有办法做,修理管子恢复是可以的,损失怎样办需要明确一下。
  紧急情况下有权处理,第23条提到了,紧急情况处理,物业公司现在很难办,到底怎么进去,上次我们公约里面有一些内容,怎么进,这些费用怎么处理应该明确,如果是开发商的问题就开发商处理,如果是业主的问题就业主负责处理,这样会便于运作。
  季如进:第二部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是因为物业的出现,要加上建筑的安全性,我们正在做一个课题,争取以法的形式出台,真正关心的是建筑物全寿命周期中安全的问题,保洁等问题都是其次的。还有第9条,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我认为应该以交接验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接验收单一签订就标志物业投入使用,开发商就要交钱,竣工验收单签了,标志着房子可以卖了,那个是不管住不住人,物业企业来人了,交接验收签字就要管起来了,就应该收费。
  蔡若焱:开发商空置房的费用明显比在住房要低,这个小区交给物业公司以后没有一个人入住,垃圾清运等费用是没有的,这个费用延伸到以后要分开,如果有人买房子不住应该把物业服务的费用抛出,包括保安和保洁。
  季如进:公平和效率永远是矛盾,我们不能为了追求公平失掉效率,如果1000户有500户没有住也不能不进行物业管理,或者是减半服务。
  北京万科谢炜:这两份合同是比较赞成的,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正义点进行了明确,补充和完善了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提到而没有给出标准具体操作的地方。基于两份协议条款也没有造成物业公司和业主,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地方,从这个方面,具体观点有三个。
  第一,装修管理费建设部颁发办法里面规定可以收取装修服务费,但是没有给出标准,这里面给出一个标准,比如是零,或者是一个月,两个月的物业费,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比如简易装修15天,和开发公司约定一个月还是两个月对我都容易产生矛盾,我认为按天计算。或者是按平米收,可能300平米装修四个月就交四个月天数的钱数,提前已经给定的是一两个月,对装修15天和30天的没有区别,而是开发商自己约定的,就会产生矛盾。
  第二,酬金制,提到年终结算亏损处理,协议里面谈到如果有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亏损的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并缴纳,这两个约定前面比较好,转到下一年度,亏损是另行缴纳,缴纳的方式没有说到,也容易产生矛盾。从次年的受益中补足,或者是提高物业服务费,或者按面积补,或者采用分摊一次性收取,必须有一个约定,把争议降低到最低是有效的。
  第三,停车服务收费的误解,按露天和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停车位有很多种情况,有的是出租,有的是卖的,有的是为了补充小区停车不足从人防,发展商出钱改造租过来改造车位租给业主的,三个里面有租车价钱,能源费,管理费用,只约定价格是没有说清楚,到底含不含租金,产生的误解很大。
  再补充一点,共用部位设施的经营,第13条谈到是业主大会表决,经营分配是有三种条件选择,我认为产生了疑问,设施的经营使用是全体业主表决,经营收益的分配也是业主大会表决,而不能由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签订约定里面的三项,这是不对的。这就是我的看法,有一点,既使是约定的话,开发公司约定物业公司,按国家法律操作,物业管理条例也说到主要部分用于补充基金,或者业主大会表决,交维修基金,我听物业公司反馈这一点无法操作。比如收回来一万五补充维修基金,补充不了,因为没有操作细则,个人建立一个帐号,或者什么表,这个是所有人已经有缴纳维修基金的,条款写进去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操作,不如大家表决,下一年度审议,可以审查,我就这些意见。
  物业指导中心: 一个建议,论证会的模式是否可以早一点的拿到,我匆匆的看了一下,原来参加过一次相关的研讨会,整个感觉总体讲比原来的前几稿有很大的进步。合同还是比较符合行业特征的,基本做到了示范文本的目标,政府搞示范文本很重要的原因是要通过政府的指导,在尊重制度的情况下解决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从这方面讲这个合同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我具体的说一些条款。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为例,第2条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涉及到入住之前甲乙双方对开发遗留问题的安排,作为合同内容是很特殊的,并且是有必要的,合同的安排,我们感觉到非常孤立的存在于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对价,原来论证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说这个和特殊在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前期大量问题的约定,第二,开发商代表潜在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今后的管理事务进行约定,这两个事项如何分别进行权利义务规定,以及表述,是这个合同是否成功基本的衡量标准。
  第13条,涉及到甲方的权利义务,有几款有斟酌的地方,谈到开发商义务的时候,有协调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问题,我觉得协调比较处理,处理是绝对的义务,没有协调的问题,如果各种原因协调不成会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第14条第3款,想解决的是分包以后出现问题,这个问题我认为多虑了,分包商所做的行为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有点多余。第9款,需要配备设施的乙方与甲方解决,这是相关的公共部位的添加,这不仅是协商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业主权益的问题,我不知道条款要解决什么问题,协商解决也未必能够解决问题,这里面有业主权益的问题。第10款这是任何人,任何企业作为独立主体都要承担责任的,做条款的时候有用意,我没有理解到其中很深的用意。第11款,国家法律法规,临时管理公约规定的乙方的权利,起草示范文本的时候对临时管理公约的性质有一些理解,临时管理公约业主对公共事务的约定,是体现公共规则,授权的问题,乙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前期服务合同的。第15条,配合义务也有其用意,实际上这明显的应该属于规章的内容,不应该是合同的内容。第22条,一旦谁违约,而不是考虑到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期限导致的被动责任,这个条款很大的问题是跟合同法中的合同接触权的法定接触和约定接触的矛盾问题。根据本合同示范文本第16条规定,规定的异常严格的解决条件,就是合同既使是到期了,如果没有新人来接还得接着管,我的意见是这条的确是好,也体现了政府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这条在后合同义务期限问题上没有约定,有点显得不公,永远被你拖下去,不能无止无休。解除合同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允许,有的时候是不允许的,我是从合同的角度提出16条和22条的意见。
  第26条,合同用意很明确,我们示范文本要注意一个问题,说的是法律责任,这样写很好,更多约束是在时间,如果一旦没有完全任务法律责任是什么呢,又存在另外的问题,反而降低了对承接查验法律责任的效率肯定。第28条备案的规定,是否是北京市现行法规的备案,如果没有的话,今后所有的备案,是否和行政法规借口的问题,有的时候是我不了解背景情况下做的私自的判断。要想根本的解决前期服务,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主体非常特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潜在业主没有成立起来,要解决两个问题这个合同就圆满了,理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关系,开发企业既是业主,又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自己有期利益和价值趋向,权利义务规定怎么解决,业主是包含开发企业的。
  第二是要如何解决好合同和管理公约的关系,这里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我认为摆正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公约》关系是谁先谁后,谁主谁次的问题。《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单个业主的约束力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
  邵极诚:住宅房里面开公司的问题,这里面是很头疼的,开公司搞经营与业主收取同样的物业费很不合理,有的公司200人坐电梯,我家是三口人坐电梯,是否可以规定住宅房开公司物业费要比一般的住宅多多少,有一个百分比应该明确,如果按照小区规则那个约束力特强。我们还不许私搭乱建,真的没有办法,执行力度特别小,如果规定进文本就会很好。
  消费者协会张明:这两个合同对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经营行为,维护业主权利意义是比较大的,我赞成尽快的出台这两个合同,刚才我听了很多同志的发言,尤其是几位业主代表说得是很关键的点,邱律师,以及专家讲到的问题,我都很赞同。希望尽快出台合同,这些年来物业纠纷是消费者投诉一个热点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没有依据。两个合同的出台我们就有依据了,谁违约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于调解消费纠纷,稳定社会经营秩序意义非常重大。我跟王珊说,很长一段时间,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开始调研,起草,论证两个合同,工作难度是很大的,现在可能还不太完善,要想把合同做到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主要问题解决了,主要矛盾解决了就可以出台了。
  大家最敏感的物业公司收费和提供服务的标准,这应该说是两个问题,物业公司作为企业和业主作为群体双方利益的博弈,从一致的目标看,稍稍有共同点在里面,收取合理的费用,提供达到标准的服务,这应该是不矛盾的。我想作为消费者协会来说,积极引导,或者宣传教育消费者,什么样的服务费用提供什么样的标准,过低的服务费用享受不到标准是一个方面。作为物业公司来说,不能谋取更多的利益,这应该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合同里面谈到酬金制,讲到物业服务资金缴纳的业主所有,为乙方代管,就是物业公司代管,构成包括物业支出和物业企业的酬金酬金提取方式讲到按照比例,按照收取物业费的比例,双方讨论比例我认为难度很大,能否有一个最低的标准,比如说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支出的比例不能低于多少,来保障这部分费用用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业主跟物业管理公司的博弈是很艰难的,合同可能达不成,必须有一个最低的标准。
  关于信息公示,在小区的服务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及时的向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往往不能及时公示,这在合同中应该加以特别的明示,使广大业主及时知道、了解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以后将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块,我同意同志们的意见,很多的遗留问题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实际上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这个合同中应该把责任进行细化明确。
  崔建立:下面请键位的苗乐如主任讲话。
  苗乐如:各位下午好,今天我们与工商局邀请大家参加研讨会,对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论证,会上赵成同志对合同制定背景做了介绍,王珊同志对内容进行了介绍,大家进行了积极的发言,我的感受是第一热情,第二充满了责任,反映了物业行业,无论是从业主的角度,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从社会相关联的法律界,行政管理部门自身而言,我们已经能够认识到应验和成熟的体现。会上的讨论大家有沟通和交流,能够丰富我们的认识,大家对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主的需求规定,特点的认识,促进了我们的共识。就我个人而言,我很受教育,也很感动。
  通过大家发言来看,我归纳起来一共四方面意见。
  第一,基本上达成了先通后战的基本共识,第二,对许多专家非常感谢,非常细致的,作为基本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意见,我自己记录下来的30多条。第三,大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确认,这个合同搞一个还是两个文本,北野也在这,不行我们就到美国考察一下。应该开拓视野,充分的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处理这个问题上的方式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对规则的完善和建立。有可能美国没有商品房预售,人家是现房销售,这和我们的开发建设销售体系相关的,还是要根据我们的现状,有一个前期的沟通和结合,要很好的衔接。还有大家提出的,涉及到机制体制完善方面的一些建议和意见要充分的考虑,比如价格联动的问题。这些意见都反映我们社区生活中,我们面对的纠纷矛盾中是非常珍贵的,我们会认真对待,研究大家提出的问题。第四,有一些问题提出得更加值得我们深思,比如物业企业是否收费不能鼓励有收益,我有一个感受,建筑施工单位如果都低价进入会产生连锁问题,我感觉这些问题提出来都得到我们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这些问题更需要我们有一个过程,刚才谈到能否把前期合同成开发商的责任,这些认识都得到我们升华。我听了大家的发言收获非常大,一定在论证会的基础上加快我们的工作,对各方的意见进行参考,对合同示范文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家在讨论当中都反映了认识,就我们行政管理工作来看,今年,或者说近年来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是更加重视,去年市政协专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案进行专题调研,全面推进了工作进行。今年市人大又专门就规范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提出议案,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专项检查,在这个基础上,作为市政府作为工作重点,各项工作在各方面领导重视指导和推进下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我们看到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十七大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易居新北京的必要性,对我们服务的规范,权益的维护,建设和谐社会环境,提升生活质量迫切相关。我个人感觉面临历史上最好的机遇环境,加强提高我们的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北京市委市政府专门设立了社会建设机构,《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立法环境提出了基础,这样的机遇,大家的共识会把我们的管理工作,企业的服务质量尽快的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阶段。
  这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内容看示范文本对主要问题的提出指明了方向、方法和思路,对物业基本含义有了清晰的界定,对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签订合同有了支点,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服务有了更好的定位,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有了更好的保障,对业主转变和树立有偿消费的观念是一个提升。
  落实合同示范文本,促进各方自觉利用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要落实到物业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要使其切实发挥作用,需要各方努力来实现这个目标。一是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要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不应该通过增减条款变相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大家都说这是一个特殊行为,特殊的合同文本。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一方面要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签订合同,不应该搞恶意竞争,我们谈到这个现象应该规避,合同签订后应该严格按照履行责任为业主提供服务,不应该违反合同,不能擅自更改合同。
  三是物业服务享受者是广大业主,也要自觉履行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今天的意见中,我们就违约责任提出应当进行细化。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我们从行政管理工作来说,还要采取行政措施加强行政监管,要与我们的商品房预售环节管理衔接,开发建设单位要上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监管和处理解决纠纷的凭证和依据,合同对擅自撤离,达不到物业服务基本规范的要做违约处理,强化合同的可操作性。我们将对上级汇报,加大行政监督处理的力度,为我们这方面的工作,落实责任,加强工作。
  最后,继续完善修改合同,力求全面科学,首先我赞成刚才大家谈的共识,我个人感觉总体,一个是物业行业本身的发展,相对来说还伴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改也就是十多年,在这方面各方面工作都有一个总结,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中客观的情况,或者说有我们的局限性,对矛盾的重视,对解决问题的研究的不足。社会建设刚刚提出,民主制度建设,资质管理也在发展中,这样的欢迎下,我们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在这里达成了共识。同时,也要考虑到还有配套改革的问题,水电气热各方面的衔接问题。总的来讲,我们处在发展、进步、提升的过程中,依据我们现有的经验和大家的共识,来制定确认合同,作为我们的基础,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不断的完善。达到在今天共识下,高水平的合同示范文本。
  希望我们大家在合同示范文本修整正程中有什么意见具体的提出来,今天时间的关系,受崔局长限制没有畅所欲言的仍要及时的表达给我们,一定要在合同文本最后的过程中,根据大家的意见认真的吸收进行完善,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达到这样的目标。希望示范文本公布之后,大家共同加强宣传,率先实行合同,带动和推动合同的管理,物业服务的工作。对大家在白忙当中能够参加今天的论证表示感谢,在元旦即将来临之际对大家提出祝贺,谢谢大家!
  崔建立,我们论证会的时间不是很长,论证的是十分成功的,大家在法律的、专业的角度,带有强烈的责任感对合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根据苗局长讲话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完善和修改,更趋于各方面的要求。由于我们地区交通的瓶颈,一定要赶在四点半以前把会开完,今天是务实的会议,非常感谢今天参加会议的代表,特别是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对我们合同的关注,谢谢大家,今天的论证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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