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裁决者与对方什么意思

申请法院执行程序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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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发生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它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六)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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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12&&来源: |
  由于涉外仲裁裁决是基于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纠纷提交仲裁而产生的,所以,对于具有终局效力的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就带来了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涉外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这决定它对仲裁裁决这一没有执行的权力,对裁决的执行权只能由人院行使。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只能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按照裁决所确定的内容予以执行的申请。对此,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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