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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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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3项所列关于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吨的船舶;
  (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第2条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
  (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或条例定义的高级船员,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h)“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i)“认可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j)“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登记的。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规定的法律或条例保持生效。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
  (a)要求主管当局提醒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
  (b)确定负责执法的人员;
  (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d)对保持一个足以确保有效执法的检查制度作出规定;
  (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订条例方面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的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协商,在管理方面尽量与他们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
  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可。
  2.在船员起居舱室建造动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现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之前,应将以规定的比例详细地展示起居舱室每个空间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风、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卫生间布置的详细平面图和资料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对于在登记领土以外进行的应急和临时改建或重建,如果有关平面图随后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规定。
  第5条在下述各种情况下:
  (a)当船舶登记或重新登记时;
  (b)当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时;
  (c)为了防止对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员的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或规定数目或比例的船员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主管当局控告船员起居舱室不符合本公约条款时,主管当局应检查该船舶并确保船员起居舱室符合法律和条例的要求。
  第三部分船员起居舱室的要求
  1.船员起居舱室与其他有关处所的位置、出入通道、结构和布置应设计得足以确保安全,不受恶劣天气和海洋气候的侵袭。隔热或冷、隔过度的噪音或其他处所散发出来的臭气。
  2.货物和机器处所或厨房、灯和涂料室或发动机、甲板和其他散装贮藏室、烘干室、公共盥洗处所或厕所都不应对卧室有直接开口。分隔这种处所和卧室的舱壁部分和外部舱壁应使用钢材或其他认可的材料有效地建造,并应是水密和气密的。
  3.卧室和餐室的外部舱壁应具有足够的绝热性能。所有机器外壳、厨房和其他产生热量的处所的所有边界舱壁,只要有可能对起居舱室或通道内产生热作用,就应充分地予以绝热。还应注意防止蒸气和/或热水供应管道产生的热作用。
  4.内部舱壁应使用认可的不易聚藏害虫的材料。
  5.船员起居舱室处所内的卧室、餐室、娱乐室和通道应充分地予以绝热,以防止冷凝或过热。
  6.绞车和类似装置的主蒸气管和排气管不应通过船员起居舱室;当技术上可行时,也不应通过船员起居舱室的通道;如果这些管子必须通过这种通道,它们应充分地予以绝热和包装。
  7.舱壁的内镶板或档板应使用表面易保持清洁的材料。不应使用舌槽拼成或任何其他易聚藏害虫的建造方式。
  8.主管当局应决定建造起居舱室时所要求的采取防火或耐火的措施。
  9.卧室和餐室的墙壁表面和天花板应能易保持清洁;如涂漆,颜色应浅;不得使用石灰刷涂。
  10.必要时,墙壁表面应换新或修复。
  11.所有船员起居舱室的甲板应使用认可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个不易受潮且易保持清洁的表面。
  12.如果地板是组合式的,各接口处应密集合拢以免裂缝。
  13.应有足够的下水道。
  1.卧室和餐室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装置。
  2.通风系统应受到控制,以使空气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在一切天气和气候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空气流动。
  3.定期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应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4.航行于热带以外水域的船舶应配备机械通风装置或电风扇。主管当局可以豁免通常航行于北半球或南半球寒带水域的船舶受本要求的约束。
  5.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第3和第4款要求的通风设备的运转电源应一直保持其可用性。
  1.除专门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外,应为船舶起居舱室配备足够的取暖系统。
  2.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取暖系统应一直保持运转。
  3.在要求配备取暖系统的所有船舶上,应通过蒸气、热水、暖气或电力进行取暖。
  4.在靠火炉取暖的任何船舶上,应采取措施,确保该火炉有足够的尺寸,安装和防护得当,并保证空气不受污染。
  5.在航行中易遇到正常的天气和气候的情况下,取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里的温度保持在良好水准。主管当局应对其标准作出规定。
  6.散热器和其他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在必要时予以罩护,以避免火险或给使用者带来危险或不舒适。
  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员晴天可在自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采光。
  3.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4.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10条
  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许将卧室设置在船舶首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在防撞舱壁前部。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为:
  (a)在800吨(不含8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
  (b)在800吨(含800吨)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平方米;
  (c)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5.当船舶需要雇用远超过其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主管当局可以对这组普通船员减少每人在卧室里的最低占用面积,但条件是:
  (a)如船员数未增加,配给一组或几组船员的全部卧室空间不小于应该配给的空间,和
  (b)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小于:
  (i)3000吨以下的船舶,每人18平方英尺(1.67平方米);
  (ii)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每人20平方英尺(1.85平方米)。
  6.丈量室内面积时,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处所应包括在内。对自由移动空间起不到有效作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俱的小的或形状不规则的处所应除外。
  7.船员卧室里的净高不应少于6英尺3英寸(190厘米)。
  8.应设置足够数目的卧室,以便向各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用房间,但对小船来说,主管当局可以放宽本要求。
  9.允许占用卧室的人数不应超过下述极限:
  (a)负责某部门的高级船员、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和轮机员以及高级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每房间住一人;
  (b)其他高级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一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c)准高级船员:每房间住一人或二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d)其他普通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二人或三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四人。
  10.在客船上,可以允准每间卧室居住不超过十名客运部的普通船员。
  11.应在任一卧室里易于看见的地方标注该房间居住的最多人数,字迹清楚且擦不掉。
  12.应给船员提供单独的铺位。
  13.铺位不应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越过一个铺位才能到另一个铺位。
  14.铺位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当铺位沿船侧放置时,应仅放置单层铺位。
  15.双层铺位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2英寸(30厘米);上铺应大约放置在下铺底部和天花板横梁下侧的中间部位。
  16.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长6英尺3英寸,宽2英尺3英寸(190厘米×68厘米)。
  17.铺位的构架和档板(如有)应由认可的材料做成,该材料应坚硬、平滑,并不易腐蚀和聚藏害虫。
  18.如果铺位是管式结构,各接口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钻入害虫的孔状接缝。
  19.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底部或弹簧垫子和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床垫。易聚藏害虫的稻草或其他物质的填料不得使用。
  20.当一铺位放置在另一铺位上方时,以木质、粗帆布或其他合适材料做成的防尘底应装置在上铺的弹性底部下面。
  21.卧室的布置和设施配备应确保居住者有适当的舒适感,并能保持整洁。
  22.家俱应包括供每个居住者使用的衣柜,衣柜的高度不应少于5英尺(152厘米),截面积为300平方英寸(19.30平方分米),并应配置一隔板和挂锁搭口。挂锁应由居住者提供。
  23.每间卧室应配置一个固定、或活动翻板或滑动式的工作台或书桌和必要的舒适座位。
  24.家俱应由平滑、坚硬且不易弯曲和腐蚀的材料做成。
  25.每个居住者的抽屉橱或相同物的空间不应小于2立方英尺(0.56立方米)。
  26.卧室应装置舷窗窗帘。
  27.卧室应配置一面穿衣镜、放置盥洗必需品的小箱子、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外衣挂钩。
  28.船员铺位的安排应尽量分开,值班时间不同的人员、做日工的人与值班员不应同住一房间。
  第11条
  1.在所有船舶里都应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
  2.在小于1000吨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3.在1000吨和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只要:
  (i)供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使用的二个餐室,一个可以配给准高级船员,另一个可以配给其他普通船员;
  (ii)可以为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提供单一的餐室,如果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有关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表示同意这种安排。
  4.应为膳食部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或者提供单独的餐室或者授权他们使用配给其他团体的餐室;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应考虑为具有5人以上的膳食部提供单独的餐室。
  5.每个餐室的面积和设备应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
  6.餐室应配备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的餐桌和认可的座位。
  7.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关于餐室空间的规则准许满足客船特殊条件所必要的例外。
  8.餐室的设置应离开卧室,但尽可能靠近通道。
  9.如果所用餐具室与餐室不通时,应提供足够的餐具柜和合适的餐具冲洗设施。
  10.餐桌和座位的顶端应由无裂缝易清洗的防潮材料做成。
  第12条
  1.在所有船舶的露天甲板上,应提供可供船员空闲时出入的一个或多个处所;这些处所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但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船员的人数。
  2.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合适且装备适当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与餐室不是分开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和配置娱乐设施。
  第13条
  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2.应提供下述最小数目的独立的厕所:
  (a)800吨以下船舶:3个;
  (b)800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舶:4个;
  (c)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6个;
  (d)在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位置的船舶里,应在其居住处附近或邻近设置卫生设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配给各组船员的厕所做出规定,但受本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4.对居住室里未配置专用卫生设施的所有船员,应按下述比例为各组船员提供卫生设施:
  (a)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b)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厕所;
  (c)每6人或少于6人,一个洗脸盆:
  就本公约而言,只要每组超过的人数少于所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超过的人数可被忽略不计。
  5.当船员总数超过100人时和在航程通常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上,主管当局可以考虑特殊布置或减少要求的设施数。
  6.应在所有公共冲洗处所设置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确定要求船东为每人每天提供的淡水的最大数量。
  7.洗脸盆和浴缸应有足够的尺寸,并用认可的表面光滑、不易裂缝、剥落腐蚀的材料制做。
  8.所有厕所都应有露天通风口,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他部分。
  9.所有厕所均应符合经认可的形式,配备足够的水,随时可用,并能独立控制。
  10.粪便管和废水管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阻塞减至最小程度并便于清洗。
  11.打算一人以上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地面应由认可的耐用材料铺成,易清洗和防潮,并应配置合适的下水道;
  (b)舱壁应由钢质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做成,从舱面往上至少9英寸(23厘米)应是水密的;
  (c)起居舱室应具有足够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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