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河汉界陈仓古道倒闭反钱不?

在央行的一揽子计划中,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将被救助,少数可能退出,但这些措施都缺少明确的法律准绳。  关于银行破产的程序、标准及动因,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按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哪些机构该被接管,哪些该被关闭,哪些该被撤销,以上工作由哪个机构主导,都没有清晰的“楚河汉界”。  七家本地银行濒临倒闭,百余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市场———对于20年前的那一段惨痛经历,在今日被公认为规范经营典范的香港银行业,也许已经很少有人能记得起来了。  自1983年至1986年间,由于银行贷款过分集中于“泡沫”横生的地产、股票,兼以关联贷款严重失控等问题,七家香港本地银行陷入困境,其中包括当时的第三大本地银行,海外信托银行。为挽救这些机构,香港地区政府甚至动用了本以维持货币稳定为主要任务的外汇基金,充当了事实上的“最后贷款人”角色。最终,有三家银行在被政府接管后注入新的资本,并于几年内相继卖出。另四家银行则由政府提供资产担保、流动资金等财务援助,使银行尽快找到了新的“东家”。  不过,在这次危机中,除银行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并没有如此幸运。超过100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了市场,其中大约有20家曾经遭遇严重的财务困难。但香港地区政府始终没有使用任何拯救政策。  20年后,中国内地,当“银行破产”不再是“不可能”的代名词时,类似的问题被摆在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面前。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潜在的危机仅限于个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不幸的是,谁该破产,谁来主导破产,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究竟是什么样的……在尚未出台有关银行破产的特别法之前,如此众多问题的答案依然散落在近二十部法条中,且各执一辞、各有说法,叫人无法取舍,无所适从。  或许,这正是以往千篇一律采用政府买单手段的症结所在。  谁该破产?  曾数度对问题金融机构施以援手的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又在酝酿新的计划。不同于以往的是,这一次,“破产”一开始就被列为可能的途径。  本报此前报道,央行正密切关注少数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累积过高的问题,并准备采取一揽子计划彻底解决。这些机构包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六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少数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解决的方式是两手并用,即,关掉一部分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对另一部分实施救助,如再贷款方式,以帮助其重组。  历史上,中国金融机构并非没有过破产先例。其中一个标志性的日期是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破产。这是新中国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更早的时候,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先后被接管或关闭。  这里面另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是海发行。  1998年6月,国务院、央行下令关闭了这家身陷危机的地方性银行。时隔五年之后,从去年年底开始,关于海发行“复活”的传闻不断出现,海南省省长卫留成关于考虑引进外资、重组海发行的表态,更让此事正式提上日程。  然而时至今日,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标准及动因,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按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哪些机构该被接管,哪些该被关闭,哪些该被撤销,以上工作由哪个机构主导,都没有清晰的“楚河汉界”。  可资参考的是《商业银行法》。该法第64条称,如果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信用危机,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另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月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6条,对于支付危机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股东无力承担损失或无力注入资金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行政关闭。而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则指出,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可以看出,虽然上述条款针对问题金融机构提出了接管、关闭和撤销三种措施,但区分适用三种措施的分界线并不清楚。  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央行正在研究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中,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六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少数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它们究竟犯了什么“错”、该定什么“罪”、到底是该关闭还是救助、是否可以尝试接管的方式?这一切,人们从公开渠道不得而知。  谁来主导?  无论如何,对于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已不再回避,“不合格就要淘汰”的思想,在整个2004年度被渲染到了极致。  年初召开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会议上,银监会高层毫不避讳地提出,要“消灭”不合监管要求的城商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会议上,银监会一部门负责人坦言,只有率先上市的几家银行才能让人稍稍放心。而央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吴晓灵亦曾专门就金融机构危机问题进行多次公开讲话,并明确表示,要尽早敦促有问题机构的整改;问题严重的机构必须及早处置,该破产的就要破产。  此间的一个疑问在于,一个是银行监管机构,一个是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货币当局,央行与银监会到底该由哪方来主导处理问题银行?上述“一揽子”方案到底该不该由人民银行出具?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我们同样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就接管而言,《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现行班子不能履行化解风险职责并且短期难以产生合格领导班子人员的,人民银行可以对该机构实行接管。这一要求不仅与上述《商业银行法》第64条有所区别,还涉及央行与银监会两大机构究竟由谁来接管的问题  就破产清算而言,《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7条的界定则是,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若股东放弃救助,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同意调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虽然暂行办法附加了宣告破产的两个条件,即股东放弃救助和债权人不同意调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金融机构因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的几率,但这似乎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因为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发布,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  对此,亚洲开发银行曾提出相关建议:当某家银行的偿付能力出现困难时,首先应由银监会里的重组部门来管理。如果银监会能够单独解决问题,央行也就不用进一步介入了,只须对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提供建议即可。如果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银监会就需要与央行金融稳定局协同动作。  亚行还认为,在处理金融集团重组等问题时,如需几个部门共同协作,则须单独成立一个由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代表组成的联合审查委员会,由国务委员担任主席,央行行长为联席主席。  香港经验  到底该怎么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相信香港在20年前积累的、目前仍在使用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香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时,有四个平行的要素用来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即,危机对公众信心的影响,对银行流动资金的影响,对有关银行的偿债能力的影响,对其他银行的牵连性。每个要素均有详细的评估方式。  如果上述四方面没有太大问题的话,银行可照常经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现有危机扩大。  相反地,若问题严重,金管局便会考虑是否需要政府施以援手。判断的标准在于,要确定银行面临的危机是否属于或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香港地区政府当时接管或援助七家银行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银行当时所面临的难题是整个系统的难题,是由特定的经济、政治环境造成的。与此同时,虽然百余家接受存款公司所遭受的财务困难与银行类似,但香港地区政府并未因此而拯救任何公司,只是因为,它们的倒闭不会引起大的连锁反应。  当然,由于银行危机有的存在于流动资金,有的存在于偿债能力,香港地区政府的处理方式也因此而有所不同。  处理流动资金问题时,一般会要求大股东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同时由最后贷款人提供有抵押的贷款。在20年前的危机中,政府给4家银行提供了资产担保、流动资金等财务援助,并相继将其出售。1986年,中信收购了嘉华,恒生收购了永安。此后的几年内,招商行收购友联,成为工银亚洲的前身;第一太平收购康年,现已与东亚合并。  对于偿债能力的问题,当时的香港地区政府采取了接管的方式。大部分损失均由政府承担,债权人没有受到影响。当然,政府接管也是有时限的。1983年被接管的恒隆银行于6年后出售给了道亨银行。1985年,香港地区政府接管了海外信托及其子公司香港工商银行,并分别于1993年和1991年出售给道亨银行与大新银行。  在20年前的危机处理中,香港没有对银行使用破产清算的方式,但这并不代表香港政府惧怕银行破产。1991年,由于集团公司发生经营危机,其在香港的附属机构——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被允许倒闭清盘。虽然这是一家大型的本地零售银行,但香港地区政府却认为,它的倒闭并不会引起系统性连锁反应。与此同时,政府还明确指出,接管银行或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持并不是一个惯常的政策。  不过,由于当时的香港并未使用存款保险制度,在该行破产清算中,股东承受了大部分损失,其余损失由包括储户在内的债权人承担。所幸的是,由于银行具有较高的流动资金和较好的资产质量,银行终于能够尽早全数偿付小储户,既减轻了对储户的影响,也稳定了社会上的不安情绪。  此后,香港地区政府发出了一份有关是否应该在香港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众咨询文件。咨询的结果是,引入该制度的成本要高于其收益。于是,香港地区政府转而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正,使10万港元及以下的小储户能在银行清盘时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得到偿付。  如同历史重演,今天的国内也正进行着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虽然监管部门态度积极,但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仍多次公开指出,对存款人、投资人只能实行“有限保护”。“(过度保护)会使他们不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健康与否,不关心金融产品的风险,从而也会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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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F什么时候倒闭?现在坑死了,深渊都不爆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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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拍卖的东西,现在是玩的人少了而已,在多爆装备市场就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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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问腾讯吧。 &不爆东西是人品问题,像我就经常不爆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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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拍卖的东西,现在是玩的人少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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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公司倒闭了,DNF就跟着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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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小号去刷吧&现在小号升级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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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qq倒了,dnf也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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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天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知道了移动互联网的楚河汉界_通讯与电讯_科技时代_新浪网
移动互联网的楚河汉界
  吕文龙
  一直以来,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中都存在着种种的缺位和越位问题,现状和前景堪忧,一场“电信+互联网”的生态链革命亟待掀开,重构产业格局,理顺上下游企业位置关系。
  目前,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互联网的7层服务业态中仍然像无首之师随意冲撞,其中哪层是运营商本应该着力打造从事,但却由于眼界问题没能看清而致使自身缺位该层?哪层又是运营商本不该进入,但是由于其急功近利而造成越位现象?
  实际上,其中基础业务支撑平台和基础技术支撑平台都是运营商缺位的层面,而相反运营商发挥过多精力去进入互联网增值应用层面,为了十几亿、几十亿的蝇头利益,而荒废了可以创造数百亿、上千亿的市场层面。在未来,还是希望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企业们能够各司其职,在各自擅长的领域精耕细作,为电信- 互联网服务业打造出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堪忧的现状
  细观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现状,其中第1层“电信基础业务”是指电信运营商的固话和长话基本语音业务,属于其本职业务。第2层,电信增值业务则是指电信的各种话务套餐,但却与互联网增值业务极为不同。目前电信运营商普遍出现的越位问题,就在于业界对此尚未做明确区分,实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这两种增值业务,其中第一种电信增值业务由于是电信运营商的本行,所以能够从事;而另一种互联网增值业务则明显不适合电信运营商做,相反运营商应该通过发挥平台作用,来支持别人来做。因此,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运营商做完基础业务,想要做增值业务,这究竟对不对呢?这时就应该理智地考量运营商是要做何种增值业务。
  第3层,互联网接入业务层,这也是运营商擅长做,也适合做的。第4层基础技术支撑平台和第5层基础业务支撑平台,都属于支撑性平台,为平台服务的平台。原则来讲都属于B2B2B,即这两个平台本身身份是B,他们同时都在为B2B、B2C、C2C们服务。基础业务支撑平台指支付、安全、认证等。基础技术支撑平台则指手机操作系统,PC机操作系统,搜索引擎基础技术、Linux语言等。
  第6层的应用支撑平台层,实际就是ASP平台,具体就包括如阿里巴巴和腾讯这样的企业,它的特点是层面上企业都是民营的,但是他们共同为 ASP企业服务。这一层的企业不是做应用的,但是他们都作为应用的平台而存在。典型的就是阿里巴巴和淘宝,为别人提供平台,相当于是拉场子。这个平台与运营商所应充当平台的区分就在于,此平台是应用的平台,而运营商是为平台而提供服务的平台,且目前运营商的这种平台作用却处于缺位状态。
  阿里巴巴在基础业务支撑平台中正扮演一个裁判员的角色,如裁判类业务支付、认证等是自己不直接做业务,但是给业务平台提供保证。目前,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业务支撑平台经常是混杂交织在一起的,典型就是阿里巴巴和支付宝,淘宝和支付宝,这是两层业务,但实际上被做成一个企业集团了,这种情况在日后应该分离为好,否则就是长期处于企业集团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不良状态。
  这其中支付相当大的业务就应该给银行和电信运营商,而当前国家政策在此领域是模糊的,但在管治条例里也有大致说明,即发行虚拟货币的人不能是从事具体业务的人,如发生该情况就应该予以分离。如腾讯现在就处于一个裁判员和运动员不分的情况下,比如它在基础业务支撑层中做发行虚拟货币的业务(Q 币),其实应该把腾讯中做发行Q币相关业务的部分剥离出腾讯才合理。Q币是用来交换道具和其他各种增值业务用的,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在此就应该分离。打个比方,如果像腾讯这么庞大的民营企业有天被迫倒闭,需要进行清算的时候,应该由腾讯负责来将所有的Q币兑换成人民币返还给民众,但若腾讯没有能力向所有民众进行偿还和兑换,就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局面,从中也显而易见在“电信-互联网服务业态”中将裁判员和运动员相区别的重要性。
  制度上讲,“裁判员”是不能倒掉的,如国有银行是不能倒闭的,即使一旦银行出了问题,也会有国家财政接下来。但若腾讯充当了银行的角色,而腾讯本身作为民营企业是可以破产的,矛盾也随之显现。今天我们看腾讯尚如日中天,看不出任何矛盾,但若从国家角度想,就会清晰看出这两层业务的区别,银行角色和商店角色则应分属两家,如果两个角色由一家充当,就会出现混乱。腾讯现在就出现类似问题,如腾讯开始拿Q币当奖励去吸引客户,这就完全背离了其裁判员的身份,试想如若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而乱发货币会产生什么影响?
  而此时区分两种业务的目的和意义并非针对腾讯抑或阿里巴巴,而是在针对电信运营商在此处的楚河汉界,探究其在此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实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企业的界限就在应用支撑平台和基础业务支撑平台之间。
  第7层,互联网增值应用层,实际上就是广义互联网应用业务,该层企业直接面向最终用户,包括过去的ICP、游戏、电子商务这些具体的业务。凡是B2C、C2C,可以说均属于增值业务;B2B情况虽有些不同,但一般来讲也应算作增值业务。
  生态链中的未来胜景
  其实,运营商的MM已经进入到第6层应用支撑平台(ASP平台),但从开发工具层面来讲,MM还属于第4层基础技术的支撑平台,因为其中有语言和开发工具功能,但其中还有开店功能,这就相当于如阿里巴巴的应用支撑平台。但如果给予电信运营商和民营企业们适度宽容,则是允许他们各跨过双方楚河汉界半步,但不宜过度的深入,民营互联网企业侵入裁判员领域的典型代表是腾讯发行Q币、阿里巴巴办支付宝,拥有一部分裁判员的功能。
  对运营商的禁区就是不要介入到互联网增值应用,MM已是运营商越位的极限,但若再越位一步,进入增值业务,自己直接开店,则很可能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其中典型案例就是中国电信,中国电信连天气预报都直接自己来做,同时又开书店与当当进行竞争,想做一种前店后厂的模式,但这是不足取的。这样做下去的结果就是市场急剧萎缩,市场参与者变少。
  电信运营商目前关注的都是撑到头几十亿如ASP平台层面业务、十几亿像电子本层面业务,即增值业务。而在几百亿基础技术支撑平台的业务方面却是丢失的,未来定位技术或将成为继计算机操作系统、搜索引擎之后的人类的第三个平台型技术。这属于在技术里搭建一个平台,构建基础设施。这种基础设施将来的定性就是个性化的基础设施,这种定位超越了媒体和卖场。在定位技术极度发展的情境下,办媒体会出现一种“卖场即报纸,报纸即卖场”的奇观,在此处必将产生如微软和谷歌一样市值的企业。
  运营商在此处最大的失误,就是中国移动退出了基础业务支撑领域。如果基础技术支撑平台目前对运营商而言要求还很高,但基础业务支撑平台则是可以很容易争取的,绝不应该退出。中国移动的败退,就是在支付标准上缩头。基础业务支撑平台和基础技术支撑平台两者的共性是皆为坐收利益,一个优质的标准出来即通行天下,不需要激烈竞争和高度风险,很适合国有体制企业的特点。
  把握住这层基础平台业务,电信运营商企业的员工也不再需要像没有方向的船四处冲撞,侵入互联网的增值应用(需要体制条件适合,要求高度的市场灵活机制、具有高度风险性),搞所谓的增值业务,而电信运营商做这部分业务也确实每每扑空。正如美国淘金热年代,淘金者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但是风险最小的是卖水的人,卖水的人虽然挣不了太高的利润,但是他的业务特别稳定。
  未来,运营商或应在定位技术提速发展中,找寻回自己的基础支撑性平台角色。运营商倘若能够做好基础支撑性平台(技术支撑平台和业务支撑平台),将给产业链注入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机。在基础业务支撑性平台中,如移动支付及认证业务,由运营商这个第三方机构来做显然要比民营企业更能让民众信任。舍弃做互联网增值业务,让更多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充分参与其中,才更有利于电信-互联网市场走向多元繁荣,想侵入这部分业务,最终只会让产业链萎缩,参与者变少,市场也被钳制。充当好基础业务支撑平台,为各种增值应用服务,坐收利润才是运营商未来更好的定位。
  寻求转身的机会
  商业上的问题出在中国移动自身,它没有去结交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意识,原本可以回避这一矛盾。其实这一场博弈本应该是中国金融界和中国信息界的博弈,中国信息界三大运营商之间原本是兄弟,应该站在同一战线。但结果却因为中国移动把移动支付变成一个封闭性标准,不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开放。最终待中国银联把这两家运营商拉到一起之后,中国移动才恍然大悟,却也自废了“武功”。
  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此处,中国移动的失误有二:一是没有争取政策上的支持,二是没有结盟来对付银联。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被迫让自己退出这个标准。其中在中国移动放弃支付业务之前,它曾经考虑过如果自己一家拼着干的话,需要投入4-5亿元的资金来投入POS机,但最终它因此而放弃了。在移动支付业务上,一开始通信业和金融业彼此相互就没有认为大家可以是一个合并的行业,而是把它看作是进入了对方的行业或者是对方进入了本行业,所以理所当然应该管对方,这就是目前问题的根本矛盾和冲突。
  这时,两个行业或应有一种实现共治的意识,而对支付这个行业的判断应该是基础性行业、支撑性业务,在它之上延伸出其他的业务来,这应该构成基本的判断。而在它之上才应该出来广告、媒体等其他业务,控制住这里就是控制了要点,以控制住协调的制高点。
  业内专家认为,中央此时或应需要考虑下这个事情应该以谁为主,才能够实现效率最高,信息还是金融?美国金融危机应该给我们一个警惕,就是不能让金融行业主导这一增值性行业,这是美国经验告诉我们的重要一点。信息行业能让我们控制住创立的企业比倒闭的多,这个领域就盘活了。而我们也看到,央行法规中1亿元的门槛等于把中小企业都排斥在外,这就把增值业务都排斥在外了。这时国家必须要算一笔账,决定选择大账还是小账。没有划分三类业务,就直接导致了中国电信赤手空拳进入服务业,没有任何基础准备,既没有软件系统,也没有社会环境的准备,结果就是中国电信的卖书业务肯定被当当网全歼,因为这里面还有它无法掌控的要素,如物流配送等等。
  美国解决了金融信息社会的问题,这个产值相当于目前中国全部的国民生产总值,涵盖上千产业。中国有可能不走信用卡的道路,把两个现代化合成一个,把手机直接当作信用卡,取代信用卡的金融功能。所以,选择哪个部门为主,直接决定了这个行业未来的属性。从长远来看,这个行业应该是信息行业主导,而非金融。这个行业是中国从非信用社会进入信用社会的一个标志。
  认证的最大优势是可靠。要防范企业破产之后把烂摊子都扔给国家,所以必须要重视这个义务,之后可以完成许多别人无法做的业务。电信运营商也是国家所有的,所以用户应该把它与其他软件公司区分开,用户不信任民营企业但可以信任国有运营商。认证其实只是一个平台,其他支撑业务则都得益于此。例如 Google,它和苹果一样把所有基础业务都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开放的代表就是苹果,虽然它一直伪装开放,但开放与否的最主要标准就是源代码是否开放,这是具体业务和平台业务的抉择标准。
  基础业务从哪里来?唯一的答案就是从基础信息中来。上一代文明以金融为中介,下一代文明则以信息为中介,这个控制权显然应该在中国移动手中,未来银联只能购买中国移动的信息。
  行业分析人士表示,目前中国的信息产业,充其量只能叫手机设备制造业,还不是真正的信息服务业。其实,反而中国电信会更有潜力,因为它知道未来的挑战和战略是什么,它悟道最深。中国联通不由自主,不确定其所依赖的技术将来走向何方,这一点就不如其他两家运营商占据政策优势。中国电信的问题在于它有高深的想法,但是却没有力度来实现,行为与取向背离,存有深层障碍,即政策上的“天花板”限制。它还按照传统思路去迎接互联网的挑战,这自然难以为继。
  未来运营商只有走开放路线,与产业链内既有的厂商之间展开充分合作互利共赢,并丢弃那些不适合自身的业务,进军适合自身体制并能发挥优势的领域,才能给电信-互联网业带来更广阔的前景。您所在的位置: &
金融机构不合格要淘汰 有多少银行可以破产(图)
  在央行的一揽子计划中,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将被救助,少数可能退出,但这些措施都缺少明确的法律准绳。东俊 摄
  关于银行破产的程序、标准及动因,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按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哪些机构该被接管,哪些该被关闭,哪些该被撤销,以上工作由哪个机构主导,都没有清晰的“楚河汉界”。
  七家本地银行濒临倒闭,百余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市场———对于20年前的那一段惨痛经历,在今日被公认为规范经营典范的香港银行业,也许已经很少有人能记得起来了。
  自1983年至1986年间,由于银行贷款过分集中于“泡沫”横生的地产、股票,兼以关联贷款严重失控等问题,七家香港本地银行陷入困境,其中包括当时的第三大本地银行,海外信托银行。为挽救这些机构,香港地区政府甚至动用了本以维持货币稳定为主要任务的外汇基金,充当了事实上的“最后贷款人”角色。最终,有三家银行在被政府接管后注入新的资本,并于几年内相继卖出。另四家银行则由政府提供资产担保、流动资金等财务援助,使银行尽快找到了新的“东家”。
  不过,在这次危机中,除银行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并没有如此幸运。超过100家接受存款的公司退出了市场,其中大约有20家曾经遭遇严重的财务困难。但香港地区政府始终没有使用任何拯救政策。
  20年后,中国内地,当“银行破产”不再是“不可能”的代名词时,类似的问题被摆在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面前。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潜在的危机仅限于个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不幸的是,谁该破产,谁来主导破产,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究竟是什么样的……在尚未出台有关银行破产的特别法之前,如此众多问题的答案依然散落在近二十部法条中,且各执一辞、各有说法,叫人无法取舍,无所适从。
  或许,这正是以往千篇一律采用政府买单手段的症结所在。
  谁该破产?
  曾数度对问题金融机构施以援手的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又在酝酿新的计划。不同于以往的是,这一次,“破产”一开始就被列为可能的途径。
  本报此前报道,央行正密切关注少数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累积过高的问题,并准备采取一揽子计划彻底解决。这些机构包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六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少数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解决的方式是两手并用,即,关掉一部分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对另一部分实施救助,如再贷款方式,以帮助其重组。
  历史上,中国金融机构并非没有过破产先例。其中一个标志性的日期是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破产。这是新中国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更早的时候,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先后被接管或关闭。
  这里面另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是海发行。
  1998年6月,国务院、央行下令关闭了这家身陷危机的地方性银行。时隔五年之后,从去年年底开始,关于海发行“复活”的传闻不断出现,海南省省长卫留成关于考虑引进外资、重组海发行的表态,更让此事正式提上日程。
  然而时至今日,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标准及动因,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按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哪些机构该被接管,哪些该被关闭,哪些该被撤销,以上工作由哪个机构主导,都没有清晰的“楚河汉界”。
  可资参考的是《商业银行法》。该法第64条称,如果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信用危机,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另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月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6条,对于支付危机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有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股东无力承担损失或无力注入资金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行政关闭。而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则指出,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可以看出,虽然上述条款针对问题金融机构提出了接管、关闭和撤销三种措施,但区分适用三种措施的分界线并不清楚。
  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央行正在研究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中,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六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少数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它们究竟犯了什么“错”、该定什么“罪”、到底是该关闭还是救助、是否可以尝试接管的方式?这一切,人们从公开渠道不得而知。
  谁来主导?
  无论如何,对于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已不再回避,“不合格就要淘汰”的思想,在整个2004年度被渲染到了极致。
  年初召开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会议上,银监会高层毫不避讳地提出,要“消灭”不合监管要求的城商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会议上,银监会一部门负责人坦言,只有率先上市的几家银行才能让人稍稍放心。而央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吴晓灵亦曾专门就金融机构危机问题进行多次公开讲话,并明确表示,要尽早敦促有问题机构的整改;问题严重的机构必须及早处置,该破产的就要破产。
  此间的一个疑问在于,一个是银行监管机构,一个是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货币当局,央行与银监会到底该由哪方来主导处理问题银行?上述“一揽子”方案到底该不该由人民银行出具?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我们同样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就接管而言,《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风险、现行班子不能履行化解风险职责并且短期难以产生合格领导班子人员的,人民银行可以对该机构实行接管。这一要求不仅与上述《商业银行法》第64条有所区别,还涉及央行与银监会两大机构究竟由谁来接管的问题
  就破产清算而言,《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7条的界定则是,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若股东放弃救助,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不同意调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虽然暂行办法附加了宣告破产的两个条件,即股东放弃救助和债权人不同意调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金融机构因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的几率,但这似乎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因为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发布,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
  对此,亚洲开发银行曾提出相关建议:当某家银行的偿付能力出现困难时,首先应由银监会里的重组部门来管理。如果银监会能够单独解决问题,央行也就不用进一步介入了,只须对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提供建议即可。如果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银监会就需要与央行金融稳定局协同动作。
  亚行还认为,在处理金融集团重组等问题时,如需几个部门共同协作,则须单独成立一个由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代表组成的联合审查委员会,由国务委员担任主席,央行行长为联席主席。
  香港经验
  到底该怎么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相信香港在20年前积累的、目前仍在使用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香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时,有四个平行的要素用来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即,危机对公众信心的影响,对银行流动资金的影响,对有关银行的偿债能力的影响,对其他银行的牵连性。每个要素均有详细的评估方式。
  如果上述四方面没有太大问题的话,银行可照常经营,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现有危机扩大。
  相反地,若问题严重,金管局便会考虑是否需要政府施以援手。判断的标准在于,要确定银行面临的危机是否属于或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香港地区政府当时接管或援助七家银行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银行当时所面临的难题是整个系统的难题,是由特定的经济、政治环境造成的。与此同时,虽然百余家接受存款公司所遭受的财务困难与银行类似,但香港地区政府并未因此而拯救任何公司,只是因为,它们的倒闭不会引起大的连锁反应。
  当然,由于银行危机有的存在于流动资金,有的存在于偿债能力,香港地区政府的处理方式也因此而有所不同。
  处理流动资金问题时,一般会要求大股东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同时由最后贷款人提供有抵押的贷款。在20年前的危机中,政府给4家银行提供了资产担保、流动资金等财务援助,并相继将其出售。1986年,中信收购了嘉华,恒生收购了永安。此后的几年内,招商行收购友联,成为工银亚洲的前身;第一太平收购康年,现已与东亚合并。
  对于偿债能力的问题,当时的香港地区政府采取了接管的方式。大部分损失均由政府承担,债权人没有受到影响。当然,政府接管也是有时限的。1983年被接管的恒隆银行于6年后出售给了道亨银行。1985年,香港地区政府接管了海外信托及其子公司香港工商银行,并分别于1993年和1991年出售给道亨银行与大新银行。
  在20年前的危机处理中,香港没有对银行使用破产清算的方式,但这并不代表香港政府惧怕银行破产。1991年,由于集团公司发生经营危机,其在香港的附属机构——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被允许倒闭清盘。虽然这是一家大型的本地零售银行,但香港地区政府却认为,它的倒闭并不会引起系统性连锁反应。与此同时,政府还明确指出,接管银行或向银行提供财务支持并不是一个惯常的政策。
  不过,由于当时的香港并未使用存款保险制度,在该行破产清算中,股东承受了大部分损失,其余损失由包括储户在内的债权人承担。所幸的是,由于银行具有较高的流动资金和较好的资产质量,银行终于能够尽早全数偿付小储户,既减轻了对储户的影响,也稳定了社会上的不安情绪。
  此后,香港地区政府发出了一份有关是否应该在香港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众咨询文件。咨询的结果是,引入该制度的成本要高于其收益。于是,香港地区政府转而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正,使10万港元及以下的小储户能在银行清盘时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得到偿付。
  如同历史重演,今天的国内也正进行着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虽然监管部门态度积极,但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仍多次公开指出,对存款人、投资人只能实行“有限保护”。“(过度保护)会使他们不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健康与否,不关心金融产品的风险,从而也会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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