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地列斯mod办出租车、治安、医治等任务有什么奖励?

侠盗飞车圣安地列斯怎么打出租车_百度知道
侠盗飞车圣安地列斯怎么打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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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租车是需要安装出租车CLEO的。你可以到GTABBS或者PCGTA这种论坛去下载c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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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啦,我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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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记的车
我怎么没遇到过 只有在罪恶都市吧
无法打出租车
这个版本不支持打出租车,只有在VICE CITY你某个任务失败时才会出现,或在GTA4中才可打车,说白了,细节问题没主意好。
可以,就是LZ刚做完第一个任务后,死了,就有辆出租车在旁边等着,可以做着到任务点
侠盗飞车圣安地列斯不可以打出租车,GTA4才可以。
怎么使用CLEO啊???
加入乘车CLEO,具体去GTA saBBS中文网
要坐的话没办法,要打的话用武器。。。
GTA4才可以吧,但你可以用CLEO
这游戏不能打车...不过你可以当出租车司机
不安插件不能打车的
GTA4可以打
貌似只有GTA4支持打出租
要安cleo的
SA不能打车·
CLEO//绝对好用
只能从医院警察局出来时候 带有特殊标记的车才能坐
要安装CLEO
直接打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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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出租车的四个话题,顺便讨论下正在征集意见的《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
合肥市出租车发展到今天,它是每个车主用自己的汗水浇铸出来的,为合肥的城市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所以一谈到出租车,每个投资者都十分敏感。有人说是公共资源,作为一个投资者,首先想到的是产权问题,没有资源谁都不会来投资。这就是基本的道理。
一、产权归谁?
& && &国有,集体,个体,这三者之间必须搞清。这个问题都没有真正解决,谁都不能说三道四,依法解决才能深得民心,绝不能一谈到出租车就说是公共资源,说这样话的人他不知道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资源。简单的说,财产是个人创造的,而资源,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礼物,绝不能混为一体。
二、主管部门不能插手买卖
& && &出租车能不能买卖?还是产权归谁的道理,这一点定下来了就好办了。买房卖房就是出租车买卖的样板,主管部门只是本行业的一个服务部门,为出租行业做一些行政事务,而不是下命令,不准车主这样,不准车主那样。以管理为由,从而插手经济,造成车主对出租车政策的质疑。
三、买卖不能强迫
& && &公司化管理要突出“管理”二字,绝不能以管理为由来破环车主的利益,从而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这样会出大问题的。谁都知道出租车这个群体大多数都是下岗工人、农民,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无个人发展机会。今天,政策给了他们个人发展权,发展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有人说,卖车只能卖给公司,强迫车主把车卖给谁,都是错误的、十分危险的行为。卖给个人,卖给公司都是来自自愿,谁都不能强迫。个人发展权,这个权利被侵犯了就谈不上“和谐”二字,更谈不上社会稳定。请主管部门深思。
四、增添出租车要有个度
& && &交通堵塞、废气排放,出租车要占半边江上,一点也不夸张。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人出行还是以公交车为主,而不是出租车。有人说打的难,所有人都知道,合肥出租车:1、价格过度大众化;2、公交事业发展滞后;3、合肥大建设带来的暂时现象。
& && &一切问题都理顺了,打的难可以说能够缓解。添车要慎重,免得出租车多了,再来搞出租车市场治理整顿,到那是市民会另有说法的。
& &&&以上四点是我个人见解,希望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谢谢!
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加分鼓励.
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加分鼓励.
合肥公布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继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后,昨天,合肥市法制办对外公布《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截至7月23日。该办法对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及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与出租车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合肥市民可登录合肥市政府法制网,点击“立法征求意见”栏,就该办法发表自己的意见。 & &
◆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 &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经营者;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
& &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车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 &
◆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 & & 征求意见稿对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企业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服务与管理。委托出租汽车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其个体经营者身份不变。 & &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列出四种拒载行为 & & 出租车拒载的认定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征求意见稿列出了4种行为为拒载行为。其中包括: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种情况可谢绝服务 &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乘客携带超出车辆后备厢容积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 & 与此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本报记者 丁贤飞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小型汽车。
第三条(产业政策)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辖区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管理原则)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主管机关与协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经营权取得)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八条(车辆运营证)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九条(经营权期限)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车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经营权有效期内的处理)
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原车剩余经营年限结转给新车。
第十一条(转让的规则)
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取得经营权满2年(特殊情况除外);
(二)出租车辆和经营权一并转让;
(三)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公司经营的出租车辆不得转让给个体经营。
第十二条(转让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转让手续)
受让人应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权期满的处理)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政府收回,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优良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停运后的处理)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运营证件,拆除车辆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运营证的。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条件)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车辆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公司化经营);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辆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七条(个体经营者的条件)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出租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经营资格证的办理)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委托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服务与管理。委托出租汽车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其个体经营者身份不变。
个体经营者与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委托服务与管理合同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合同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监制并免费提供。
合同期满后,个体经营者和出租汽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续签。
第二十条(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规定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歇业与停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的特别要求)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
(二)按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设置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设施完好;
(五)配备灭火设备,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置的税控计价器;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适时监控功能的设施;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七)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或者粘贴太阳膜以及喷印其它标志、标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变更用途)
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记录;
符合前款条件的驾驶人员,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客运资格证,2年内可以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配备数量)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3名。第三章&&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班,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运营;
(十)不得聘用无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企业的特别规定)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向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
(五)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客;
(九)不得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
(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运营的,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并服从调度,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十二)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谢绝或者终止服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车辆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乘客的要求)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并支付乘车途中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四)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和(三)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治安登记)
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拒绝支付车费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拒载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的停靠)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并设立明显标志;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条(价格与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车租费标准的方案,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禁止运营的规定)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营,送客至本市返程的除外;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灯。
禁止使用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电瓶车等不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十八条(乘客投诉制度)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
乘客自乘车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投诉材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乘客投诉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或者属于无理取闹、恶意诬陷的,可以拒绝受理。
驾驶员被投诉后,驾驶员和其所在企业指派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三十九条(计价器校验)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乘客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条(其他投诉的处理)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个体经营者对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章& &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考核制度)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对驾驶员客运服务情况,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实行记分制考核。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规定)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场所)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公路征费稽查站、客流集散点、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车辆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权限)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四十五条 (暂扣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无经营资格证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本市出租汽车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运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经营者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三)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五)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车辆运营证;
(六)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八)未按规定执行运营交接班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罚款。
(九)车容车貌不整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经营者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日常经营管理混乱,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考核不合格的;
(二)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
(三)违规向委托服务管理的个体经营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的;
(四)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的。
第四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或者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的罚款;
(四)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票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绕行或者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八)中途甩客、倒客、敲诈乘客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站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超出许可的运营区域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五十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六)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9月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很务实,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体现出合肥市政府把人民利益放在了重要位置,是负责任的政府。
& & 我虽不是合肥人,但对合肥出租车经营情况并不陌生,也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 & 第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车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 & 我认为不妥,因为这与《许可法》第五条表达的公平原则不一致。公司个体应一视同仁。
& & 第十四条(经营权期满的处理)
& &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政府收回,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 & 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优良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 &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我认为不妥。理由:
& & 1“收回”用词不妥,经营权属行政许可,依《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用词应该是: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准予延续、不予延续、撤销行政许可。
& & 2原经营者不仅仅是一个经营者,同时也是市场的培育者,现在的市场包含着原经营者的血汗,应具有申请延续经营的权利,否则谁愿意付出代价培育市场呢?培育市场建立品牌需要百年的努力!如果一个经营者看不到八年后的希望仅追求八年内的利益,必然会损坏群众利益,对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 & 3原经营者是已投入者,为保证服务质量,经营权到期其服务设施(包括人力、车辆、设备)理应是良好的,厉行节约是《宪法》的要求,也是中央的要求,不应该是到期人员改行车辆、设备变废铁!
& & 4原经营者仅用“优先”一词是远远不够的,原经营者不合格随时退出市场,只要合格就有权申请延续经营,不应以是否优良淘汰。我举一个例子:有的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从理论上讲精英得到保留,实际上都是精英排位照样有前后,排后者被淘汰,人心不稳,勾心斗角,结果是精英全跑掉。有的单位重用人才,合理重用每一个人才,都愿意为单位出力,都会成为优秀人才。出租车经营权也一样,优胜劣汰是市场法则,行政权利不便使用,新的经营权许可可以以服务质量招投标,老经营权延续就要考虑原经营者利益,因为经营权是经营者的生命,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要慎重对待。
& & 5《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吊销营业执照作了特别规定,经营权与执照应该同样重要。哪能随便收回?现在死刑复核权最高院收回,说明我国对死刑是慎重的,出租车经营权,经营者的生命,是千百万家庭的希望,哪能轻率得说收就收!
& & 6近的说香港,远的说美国,都存在类似经营权(牌照、指标等说法)的问题,没有哪一个政府随便说收回就收回的。
& &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配备数量)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3名。由于驾驶员是车辆的直接使用者,即使是修车也需要驾驶员的看护,根据《劳动法》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三个驾驶员是不够的。
& &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规定)应增加“驾驶员要有最低工资保障”,“不得让驾驶员超时工作”。“禁止承包,不得下达综合经济指标,仅可下达单项任务”。
& &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客;不够严谨,因为一般城区所有路段均为禁停路段,建议取消此项,由交警依《交法》管理。
& & 第二十九条应加上一项“驶出城市道路和公路,要取得驾驶员的同意”。驾驶员与乘客因无法送到目的地发生的争执很多,执法人员在处理时无法定依据,随意性很大,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在偏僻地点,驾驶员人身财产得不到保障,这样的事例太多,希望能采纳。
& &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拒载的认定)应加“无正当理由”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路况不具备行车条件等等)
&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可能预约了客人)
&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有权拒绝驶入专业市场等)
&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 & 第三十七条(禁止运营的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营,送客至本市返程的除外;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灯。关闭空车待租标志灯表示不带客,与允许回程带客矛盾。
& & 第三十八条(乘客投诉制度)驾驶员被投诉后,驾驶员和其所在企业指派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执法人员有当爷的味道,应改为“管理部门到经营者单位或现场调查,驾驶员要接受调查询问”。
公司化经营要弄清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化经营?应该是:公司是产权所有者,又是承担风险的经营者。或者说是公车公营。
二我国有没有成功的公司化经营?应该说没有,北京、上海都是承包经营,即公车私营。公司具有产权,是发包者,向驾驶员下达综合经济指标,公司风险转嫁给了驾驶员,驾驶员是承包者,是实际经营者,承担着经营风险,无最低工资保障,致使驾驶员超时劳动,驾驶员健康得不到保障,行车安全隐患大。
三南京公车公营了吗?没有,据南京电视台报道,南京是四不像,阴阳合同,抬头是劳动合同,内容是承包合同。上级部门检查,它就是公司经营的劳动合同,驾驶员完不成任务或出了事,它就变成了驾驶员承担风险的承包合同。
好复杂。多加点出租车是正理。
老百姓打车太难了,除非深更半夜
真有个急事的时候,就越打不到车。
楼主说得在理
同意政府部门加强对出租车管理,但是不同意政府部门插手出租车买卖。
因为:1 时间太迟,买卖市场已形成多年。以前管理部门哪去了?& && && && &&&2&&和我一样下岗后卖房借债尽我所有来买出租车的人很多,出租车是我们全家谋生的工具,他承载着我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假如生存权受到威胁,我想人和动物反应是一样的。 3&&出租车是时代产物,他应象房屋一样买卖自由,让市场主宰他的沉浮!4& &车难打不全是车少,路难行才是主因,请看公交车不也车车超载,上车象打仗?车太多也是路难行原因之一。5&&经营权8年不知政府部门怎样考虑的,上次的8年执行得怎样?出租车是时代和市场共同产物,假如明年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人都有车了,不再需要出租车了,那么8年经营权又成空话。 我想政府部门应加强管理,该收费的收费,该收税的收税,一年一收。让市场决定价格与存亡,让从事出租车行业的人安心,让社会稳定,让出租车为合肥做出更大贡献!
作为普通市民我觉得,其实现在香港美国也有私营出租车,人家不也适应了吗?支持政府对合肥市出租车的管理,但也希望政府考虑现在的车主及驾驶员的利益。现在倡导和谐社会,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和解决,不能一棍子打死。
现在合肥修路也是车难打的原因之一,不能大家一吵车难打就上车,万一车上了,路修好了,私家车多了,回头客源又成问题了。个人觉得上车以及上多少辆车还是等路修好再定,这是急不的事情。
政府文件的出台要慎重,毕竟国内现在没有较为成功的典范,不要好事做成了坏事,出力不讨好,到时就违背了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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