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界职业玩家暴露随访记录包括哪几方面

小余告诉记者:“我每天面对的病人大部分都是传染病患者,其中艾滋病、乙肝、梅毒等病患者屡见不鲜。日常给他们抽血或是做有创操作时,我都要格外小心。”
  &医务工作者在医治病人的过程中被感染上艾滋病、乙型肝炎等血源性传染病的情况在业内时有发生。&一位专家在近日举办的中国职业安全防护高峰论坛上提出,&而一旦身份从施治者成为受害者,医务人员往往也会遭遇维权难的窘境。&
  &战战兢兢&与&无所畏惧&心态并存
  &战战兢兢&,这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小余(化名)对自己工作的描述。
  小余告诉记者:&我每天面对的病人大部分都是传染病患者,其中艾滋病、乙肝、梅毒等病患者屡见不鲜。日常给他们抽血或是做有创操作时,我都要格外小心。&
  据了解,数年前,该院曾有一名工作多年的护士忽然被查出携带HIV病毒,由于连她自己也不知是在什么时候、哪一次受伤时被感染,结果这名身心俱伤的护士只能在获得&人道补偿&之后离职。
  湘雅医院护理部主任李应兰告诉记者,现在该院已经加强了对职业暴露报告制度的要求。医院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督查各科室职业安全防护情况,医护人员出现职业暴露情况后要及时上报,并可获得风险评估、实验室检查、应对咨询等服务。
  小余告诉记者,她与在其他医院工作的同学联系时问过她们目前工作中职业防护的情况,得到的答案是大多数医院似乎对这项工作并不重视。&我的同学似乎也不当回事,她们的&无所畏惧&其实更可怕。&
  据参加论坛的专家介绍,国内的医生在职业防护上&心会更大一些&,&见惯风雨&的他们常常忽视&这点小事&,因此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在医生群体中的执行度会更差一些。
  北京某医院医生谭大夫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刚毕业的时候还会多注意一些,现在工作忙起来已没有那么多精力了。&每天六七个小时的手术,碰上连台手术的话通常下台时说话都没力气,而且自己也确实有侥幸心理。对于职业防护,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是不是应该建立更人性化的制度,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其实,&无所畏惧&有时也是一种无奈。&
  职业暴露该算职业病还是工伤
  据了解,2009年我国曾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用于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防护,但由于带着&推荐性&、&非强制&、&技术规范&等标签,一些临床医务人员指其流于形式、执行不力。而因为医疗行为而感染上的艾滋病、乙肝等疾病是应该归类为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各方仍有不同意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王焕强教授在一次参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时曾指出:&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从业者,其职业暴露应置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之下。&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专家认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触的传染性微生物也属于危险因素,因此被感染所患的疾病应该视同职业病。
  据了解,2000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美国《针刺安全预防法》,为美国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立法。但目前全球许多国家仅是开展针刺伤预防的有关工作,如美国一样单独立法的并不多见,欧盟也只是制定了标准,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采访中,也有法律界专家认为,职业暴露引起的感染性疾病可以算作普通工伤,无需列入职业病目录。北京义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接受采访时指出,将职业暴露带来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并不合理。首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业暴露可以认为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事故&;其次,将职业暴露造成的伤害归类为职业病,反而会增加医护人员维权的步骤,不利于医疗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受医源性伤害医务工作者的维权。
  虽然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归类尚有争议,但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都认为加强对医护工作者职业暴露的追踪和随访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关键。
  谁来为保护买单
  李应兰介绍了湘雅医院的经验:&从2011年开始,湖南省人社厅将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纳入医务人员出现职业暴露后的补偿范围。现在,湘雅医院的医护人员如果出现了针刺伤等可以引起职业暴露的情况,需要向感染科报告,然后由专业人员对该暴露事件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接触的病人是否携带传染因素、暴露水平是否会有感染风险,暴露的医护人员可获得咨询帮助和实验室检查服务,在填写追踪记录之后,检查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据介绍,从2011年至今,该院已有50余名针刺伤职工被确认为工伤,相关实验室检查费用都由工伤保险买单。
  虽然湘雅医院的部分职工享受到了工伤待遇,但据了解,仍然有一些情况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例如,某感染科护士在给一位未知是否携带危险因素的病人采血时不慎将自己扎伤,初步评估时病人和护士都做了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幸运的是病人检查结果都为阴性,而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并不会支付两个人的检查费用。
  湘雅医院感染科护士长袁素娥告诉记者,由于费用的原因,有大约1/3的患者会拒绝接受这样的检查。而对于收入不高的护士而言,这样&额外的支出&也并非可以忽略不计。
  小余告诉记者,对于乙肝等可通过疫苗抵御的传染病,她们科的护士都注射了相应的疫苗,但这些费用都是自掏腰包。
  其实,无论医护职业暴露隶属职业病还是普通工伤,对其均适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而在预防方面,除了制度建设、加强教育之外,现代科技也提供了一些更安全的器材。&以占职业暴露事件最大比例的针刺伤为例,目前已有各种新型器材可取代日常用的注射器和输液用钢针。&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区传染病防治医疗指挥中心指挥官王任贤接受采访时说。
  王任贤说,在欧美和台湾等许多国家或地区已完全淘汰了钢针和&危险的注射器&。新式的回弹式静脉留置系统替代了钢针,自回缩的注射器替代了原先的老式注射器,这样的改变使台湾地区的针刺伤比例大大下降。&当然,这些新器械的价格会相对昂贵。不过在台湾,医疗保险机构要院必须使用这些保护医护人员的器械,因为他们经过计算发现,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保险基金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赔付风险。&
  &职业暴露可能使医务人员从施治者成为受害者,而一旦受到了,他们很有可能在从业活动中成为一个源。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其实受益的不仅是医生和护士,也是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人群的保护。由此可见,为医务人员的安全买单是超值的。&王任贤说。
  李应兰说,目前,安全的静脉留置系统等器械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比原有器械高出6倍以上的价格严重影响了它的普及率。而根据她近年的统计,护理器械的费用大约仅占患者住院费用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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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对&&&&象医务人员工&&&&作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 防
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自日起实施。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加,各地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职业暴露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预防和控制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发出《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的通知》(中疾控疾发〔号),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及时供应,并向各地免费提供了防护用药,对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也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卫生、公安、司法等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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