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城后的征兵体检点和征得的兵会没吗

加强和改进征兵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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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征兵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  湖北省恩施军分区参谋长 向代祥
  征兵宣传是做好征兵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增强全民国防教育,激发适龄青年报国热情的有效途径。从调研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各级普遍暴露出了面对适龄青年报名热情持续降低的新变化在思想上认识不足、征兵宣传有效应对措施不多,个别县市甚至出现多次发动才完成征兵任务的问题,迫切需要各级引起重视和加以改进。
  一、从观念上求转变,增强征兵宣传的主动性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基础在兵源。搞好征兵宣传,是从源头上提高兵员质量的可靠保证,必须站在国家战略发展全局的高度,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深化认识,抓紧抓好。
  思想上由一季宣传向四季宣传转变。思想的落后是致命的落后。随着国家、军队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加之长期身处和平年代,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的主导因素已不再是爱国热忱和尚武精神,更多的是来自家庭和个人的利益驱动。新变化必然带来新挑战,过去第四季度征兵期间“一阵风”、“运动式”的突击性宣传做法已不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各级必须主动适应这一变化,转变一季宣传观念,立足把征兵宣传工作在平时做细做实,通过加强平时不间断的宣传教育,使征兵各项法规、政策和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实现由一季宣传向四季宣传转变。
  方式上由“被动等”向“主动请”转变。加速军队现代化进程靠的是高素质人才。短期内,受上个世纪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适龄青年人口基数仍将持续减少;适龄青年就业上学渠道增多与现行优抚政策滞后不足的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学校与部队、企业与部队、社会与部队争优质兵员的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往被动等适龄青年上门登记或按地域人口基数分配名额的模式亟需改进。去年,我州计划进县(市)站体检4700人,实际进站3530人。进站人员中,应届毕业生比例不到50%。透析这一现象,各级要充分认识征集主体对象调整后完成征集任务的艰巨性,主动改变过去在家被动等适龄青年上门登记的方式,向深入学校、企业、社区等优质兵员输出地主动请转变。
  力量上由兵役机关主抓向军地齐抓转变。征兵是地方政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社会力量的联动作用,力戒兵役机关唱“独角戏”的现象,切实做到“四个纳入”、抓好“四个层面”。即:将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教育纳入地方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同级党校培训计划之中,抓好领导层面;将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教育纳入地方党政机关、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培训计划,抓好骨干层面;将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教育纳入高中(中专、 职高)、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抓好基础层面;将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教育纳入中小学课堂教学计划,抓好未来层面。前不久,我们结合省、州开展的“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和军分区组织的“双百干部进双百民兵连”活动,注重把国防法规和征兵政策规定的宣传纳入“三万”和“双百”活动送政策、暖民心的一项重要内容,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从重点上求突破,增强征兵宣传的针对性
  强化国防观念,激发参军热情是征兵宣传的主题。调研感到,各级广而告之的宣传方法存在片面性,缺乏针对性,必须在方法和重点上求突破。
  把好宣传内容。征兵宣传内容丰富,必须明确重点。要区分不同对象、不同阶段遴选宣传内容,切实做到有的放矢。在宣传发动阶段,重点宣传征集条件、政策规定等,要把应届毕业生和高学历青年入伍的优惠政策讲清楚、把公开公平公正的征兵程序讲明白;在走访定兵阶段,重点宣传部队的光荣传统、军营优秀典型,要把当兵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无悔选择道理讲透彻;在交接起运阶段,重点宣传部队的优良作风、纪律要求以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新发展,坚定新兵扎根军营、敢于吃苦、磨砺意志的决心。同时,要结合近年来思想原因退兵因素增多的实际,力戒“抓小放大”的现象,即:讲个人和家庭利益的小道理多,讲国家和民族安全的大道理少;讲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抚政策和待遇多,讲公民尚武精神和义务少;讲积极主动应征服役的要求多,讲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是违法行为并应受到处罚的规定少。
  把好宣传时机。征兵宣传贯穿始终,必须抓住重点。要坚持把征兵宣传与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全民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与组织整顿、学生军训、民兵训练、全民国防教育日等结合起来,与报名登记、体检政审、走访定兵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不失时机地抓宣传,进一步扩大征兵宣传教育辐射面。比如,在参加报名登记的应征青年中,绝大多数都是有较强的参军意愿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部分青年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参加报名应征的,甚至个别青年是乡镇为完成进站指标拉来的。如果我们能够抓住报名登记这个宝贵时机,把宣传工作做进每名应征青年的心坎上,将会争取到那些摇摆不定的青年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相反,如果不是主动、及时、有效地去做征兵宣传工作,那么我们很可能从源头上失去这部分兵员。
  把好宣传对象。征兵宣传对象广泛,必须突出重点。随着军队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征集主体对象短期内经历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高中(中专、职高)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三次大的调整。各级要把征集主体对象作为宣传的重点,准确掌握其数量流向、就业状况、应征意愿,突出搞好上门宣传、精确宣传、跟踪宣传。要重点宣传征集应届毕业生一系列优先政策规定,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为选拔优秀青年创造良好的政策舆论环境。同时,在宣传对象上,要由只盯着适龄青年和家长,转向面对全体公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增强各个层面人员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
  三、从效果上求深化,增强征兵宣传的感染力
  增强征兵宣传感染力,切实营造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家长积极支持子女履行兵役义务、各级领导和企业法人全力支持兵役工作的社会氛围,是征兵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在效果上求深化。
  用特色宣传内容吸引。实践中,用更符合适龄青年特点和时代特色的内容宣传,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激励效果。比如,在宣传标语内容上,遴选“把少数民族和贫困家庭优秀青年优先送到部队去”、 “男儿有志挥金戈,投笔从戎报国去”、“有为青年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等具有本地特色和人文关怀的宣传标语,容易使广大应征青年喜闻乐见、印象深刻,且更具吸引力、感召力。通过广泛宣传具有时代特色的80后青年楷模、全军爱军精武标兵向南林和三栖尖兵何祥美的突出事迹,有效激发了广大应征青年尚武精神和报国热情。
  用身边典型人物激励。善用身边典型人物事迹鼓舞最有感染力最有说服力。各地不乏建功军营的人物,身边不泛在部队干出成绩的典型,要善于挖掘这一宝贵资源,充分发挥好身边典型的示范辐射和宣传导向作用,延伸宣传触角,拓展宣传实效。近年来,我州坚持用好建始县景阳镇入伍前只上过两年农业中专的攻克“植物克隆”战士“科学家”,第二届全军十大学习成才标兵,现成长为总政副师职干部的黄斌这一鲜活资源,在全州大张旗鼓的举行宣传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激发了他们励志军营、无尚光荣的信心和决心。
  用大项活动牵引推进。用大项活动牵引,是提高征兵宣传效果行之有效的手段。要把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贯穿征兵工作始终,通过组织征兵宣传月(周、日)、征兵宣传一条街、拥军文艺演出、欢送新兵入伍等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征兵宣传的吸引力和感召力。2009年,我们结合新中国六十周年国庆阅兵之际,在州内湖北民院、恩施职院开展了“投身国防,报效祖国”万人签名活动,有效激发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热情,在军地产生了强烈反响。
  新的形势时不我待,新的使命无尚光荣。面对征兵难、征兵冷的现状,只要我们不断强化使命意识、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克难奋进,“两个确保”的目标就一定能圆满实现。(向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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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2:全面战争征兵时没有招募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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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2:全面战争征兵时没有招募点怎么办 征兵时没有招募点解决办法!最近有不少玩家反映说罗马2全面战争征兵时不能征,提示没有招募点,这种问题要怎么解决呢?
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大家安装了开局送十万粮食MOD,安装这个MOD之后征兵点就被覆盖掉了,所以大家只要把这个MOD删除掉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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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我是南京艺术学院成教院的大二学生,今年22岁,还能去应征吗?还有什么要求?还有事在大学里去应征还是在地方上?
这是征兵资料自己看看:首先可以告诉你参军最大年龄是23岁,参军要求的是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文凭了今年的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征兵对应征者的身高、体重、视力及血常规等要求都作了调整,并且特别强调招收高文化素质兵员。 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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