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网如何防范风险? 高校应当有所作为

过来人给你最新的求职资讯
就业有风险。大学生在享受自由择业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要对自主选择的结果负责。但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个人未来的发展预估不足,在出现国家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时,就可能会因外界影响入错行业或是选错发展城市,那么如何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几率呢?当风险发生时又该如何面对呢?…【】
第36期回顾:
&&|&&&&|&&&&|&&&&|&&&&|&&&&|&&&&|&&
年轻的故事
职场那些事儿
企业直通车
媒体行业是指传播各类信息、知识的传媒实体部分所构成的产业群,它是生产、传播各种以文字、图形、艺术、语言、影像、声音、数码、符号等形式存在的信息产品以及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特殊行业。媒体行业分为广电媒体、纸质媒体、出版业和全媒体机构。
一般招聘流程:
媒体选人有很多办法,比较常见的是先通过曾经的实习经历等各种因素筛简历,然后组织笔试,一般都是静态写稿,回答一些新闻业和时事上的问题,接着面试决定实习名额,最后依据实习表现录用。
2012校园招聘
本邮件为系统自动发出,请勿直接回复。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我们,E-mail:Copyright & 2011. 版权所有全国分站:       
南宁部分高校大学生遭遇兼职骗局
   &&&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广西某高校先后发生两起在校大学生,被打着招聘促销员招牌的不法商贩骗取钱财的事件。此前,该校曾多次发现有不法商贩到学生宿舍推销假冒商品的现象。为什么高校大学生频频遭遇骗局?本报记者就此在南宁进行了调查。假借招聘之名骗学生&&& &一下子就骗了我300多元,这可是我一个月的生活费啊。&广西某高校大二学生小王说起在自己的宿舍里被骗一事仍然无法释怀。&&& 小王老家在广西都安县的山区,因家中比较贫困,他便想通过兼职赚取一些生活费,今年10月中旬,一位自称是广州宝洁公司的业务员来到小王的宿舍,说想在大学里招聘一批促销员。&&& 小王回忆说,对方当时向他和室友出示了宝洁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工作证,并说宝洁公司每个月会给促销员400元底薪。但是,促销员必须先购买一箱海飞丝洗发水,卖不出去的产品可以退回公司。听信了业务员的这番话,小王当时便花330元钱买下了该业务员带的24瓶洗发水,业务员承诺第二天来学校给他发工作证。&&& 然而,第二天,业务员并没有如约而至。小王只好在熟悉的同学中卖了几瓶海飞丝洗发水。&晚上就有同学找到他说洗发水是假的。&小王说,他拿来其他同学买的海飞丝洗发水对比,发现他卖的洗发水瓶体上的字迹模糊,印刷粗糙,洗发水的液体也很稀薄。&&& 小王立即向同学&召回&已卖出去的洗发水,找那个业务员要求退货,对方却玩起了&失踪&。 随后,小王辗转找到广州宝洁公司驻南宁办事处,该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宝洁公司从来没有在校园里招聘促销员。在南宁,宝洁公司招聘员工一般有两个途径:现场招聘会和人才市场官方网站。&&& 同是该校学生的小韩从学校的广告栏看到一家公司招聘音乐碗促销员。第二天,便到南宁市朝阳广场梦之岛11楼,找到了该公司。公司张经理让小韩拿两只碗去试销,并承诺卖完这两只音乐碗,小韩可到商场做促销员。之后,韩同学交了200元的&服装费&。当天中午,张经理还要求韩同学&帮忙&充了50元话费。&&& 接下来的一周,韩同学拿着音乐碗四处试销,没人愿意买。韩同学决定退出兼职。他拨打张经理的电话,希望对方退还服装费和手机话费,发现该号码已停机。1/5学生遭遇过骗局&&& 日前,本报记者来到南宁市大学东路这家高校,询问了40名同学,其中8名同学在找兼职时遭遇过各种类型的骗局。11名学生还没做过兼职,但他们表示&想找份兼职&。&&& 或许是有关&海飞丝骗局&的阴影还未能在他们中间消散,对于本报记者的突然造访,大多数学生还是保持了一定警惕性,并要求记者出示证件以证明身份。但是,本报记者注意到,这些学生在查看过证件后,警惕性随即放松,针对这一问题,这些同学都认为,看过盖着&红印章&的工作证就可以了,他们都没有想到过把工作证与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核对。&&& 在调查中,记者明显感到,仅凭第一感觉或外表,就取信一个人,在南宁的高校学生中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警惕性缺乏正在成为学生受骗上当的首要因素。尤其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学生在受骗后,又因为顾及面子问题,一般都选择沉默,这无疑又助长了不法商贩在高校行骗的嚣张气焰。求职心切易受骗&&&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叶桂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一些学生受骗的案例看,不法商贩以&出厂价&向大学生推销文具、化妆品,还承诺会回收卖不完的货物。这种&高利润、低风险&的特点,恰恰迎合了个别大学生&急功近利、抗风险能力低&的心理。&&& 求职心切是学生受骗的重要原因。叶桂明表示,《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制定了名目繁多的费用,如&风险金&、&管理费&、&服装费&等,变相套取学生的钱财。有些学生即使知道这种费用是违法的,但为了获得一个工作机会,一般会默认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 广西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主任周永红分析,大学生相对比较单纯,缺乏基本的危险防范意识。另外,不法商贩往往借助所推销产品的名牌效应,打消学生的顾虑,使得简单的骗局屡屡得逞。周永红认为,学生有创业激情是好的,但是应保持理性。学生在应聘兼职工作时,应查看该公司的资质、产品的质量,并核实工作人员的身份。
责任编辑:()
------分隔线----------------------------
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办昨起执行。连身份证一起丢的、临上车前发现车票不见的、火车迷凑...
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航空企业发出意见函,指出中国民航一年发生延误航班50万次,...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近日发出《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有关负责人10日透露说,针对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本页位置 >
大学生兼职的风险防范
  作者:戴丽 朱建华
  又是一年的暑假,利用假期时间做一份社会兼职工作,成为很多大学生在暑期的一个选择。其实,不论是在假期还是在平时,都有不少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做兼职工作,一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还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但是,对大学
生而言,从事兼职工作,毕竟是开始走出单纯的象牙塔,在这个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大学生们必须提前给予高度关注,并适当防范。
经验不足风险增加
  一个周末的下午,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学生马芸在寝室里看书,这时进来了一位三十岁左右的妇女,很热情地问小芸想不想做兼职,小芸一脸茫然。不等她回答,那人就开始介绍兼职工作的情况。
  她自称是武汉保洁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想在校内找一位同学代理其产品,主要负责卖公司的产品,月薪是400元,卖完一定量的产品后,还可以拿提成。
  小芸怕受骗,提出看她证件,她则解释这次主要是为了了解一下情况,所以没带证件。小芸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自己也正想找一份兼职工作,想着先报名也不会有影响什么,就报上了姓名和联系方式。
  几天之后,小芸接到了电话,让她带500元钱取出产品。小芸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好向同乡和同学借。在校门口,那个妇女把两箱海飞丝的洗发露交给了小芸,小芸只顾数洗发露的数量,而忘了查看她的相关证件。
  回到寝室后,小芸就开始张罗着在校内作宣传,并计算着这个月可以赚多少钱。可她等来的第一个顾客不是学生,而是学校保卫部门勒令其停止经商的通知。而她的两箱洗发露,事后也被认定为假冒产品。
  据悉,当前不少高校都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这一禁令也挡住了不少大学生自己校内经商的梦想。
  初次做兼职便遭遇假冒产品并损失500元,这让小芸的心里很不好受。而她除了告诉身边几个好友外,连父母她都不敢告诉。当初借的500钱只有从她每月的生活费里扣,而她一个月的生活费是400元。
  小芸的遭遇很有代表性,一般而言,大学生没有社会工作的经验,这无形中增加了他们从事兼职工作的风险系数,要降低这种风险,大学生自己首先就要有正确的想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锻炼自身能力为目的,不为利益所驱动,不轻信、不盲动,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避免轻信 降低风险
  在笔者调查过程中,许多大学生表示,只要时间允许,会去试试兼职,这样既能赚得一些生活费,又能锻炼自己。但是,大学生们都不约而同地表示:对怎样找兼职工作感到困惑,担心会遭遇与马芸一样的遭遇。
  在一些高校的校内广告牌上,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中介机构张贴的招聘兼职的广告,广告声称:“不需付出太多劳动,就有高额回报”,这种宣传倒是吸引了不少大学生报名参加兼职招聘。而一些中介公司在收取了大学生们一定数额的报名费、培优费、介绍费、押金之后,便失去联系,没有了下文。
  如何才能通过中介找到兼职工作,一位高校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认为:大学生找兼职,一定要认真选择,既不能影响自己的学习,也不要轻易相信路边的小广告。
  对于良莠不齐的中介机构,该如何分辨?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毕东岭助理介绍,一定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中介,对任何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机会的大学生都有权查看其营业执照等有效合法的证件,如果是代理公司,还要看其有没有产品的代理权。
  对于大学生课余时间做兼职一事情,某高校领导曾多次强调,学生要立足学业,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要做兼职工作,既不要轻信外来上门人员,也不能影响同学的学习和休息,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有的同学在通过中介机构找兼职时,往往是向中介交机构了一定的费用后,有种“受骗”的感觉,中介结构往往不能履行当初交钱时的承诺,给大学生及时介绍到合适的工作。
  马芸在得知自己花500元钱换回的洗发露是假冒产品时,拨打那位中年妇女留下的电话号码,结果是空号。如果买东西之前,小芸能够拨打,骗局也许会早日被揭穿。.
  一名大二学生,在去年暑假通过中介机构找工作时,交了“培优费”,但工作却始终没有落实,结果是只能自认倒霉。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保卫处负责人介绍,大学生在通过中介机构找兼职工作时,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上当受骗之后,不知道报警,错过了挽回的损失的机会。
  该负责人称,如果大学生在学校受骗应立即到保卫部门报案,如果在校外面受骗,则应立即拨打110;也可以拨打当地工商部门的投诉电话。
  很多时候,大学生在兼职中受骗后,算是自己花钱了买了教训。为什么这样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受骗的大学生,根本不知道骗子的详细联系方式,这给查处这些骗子带来的了很大困难。
  此外,大学生受骗的金额多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金额相对较小,而这也不能足以引起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
高校应当有所作为
  冯湄是某校的大二学生,现在每天早上她会起的很早去送牛奶。面对送牛奶累不累的提问,她笑着回答到,“没什么,就当早锻炼”。据她介绍。如果以前送牛奶的同学不是她的朋友,她也没办法获取现在的这份工作。
  大学生中做兼职的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此外也有想通过兼职赚零用钱的。如何才能让大学生在校内通过兼职工作达到社会实践的目的呢?
  一位高校管理者介绍说,当前高校所能够提供的兼职岗位并不多,尚不能满足同学的需求,但校方应该考虑成立一个可以为学生介绍兼职、联系兼职的部门,专门为学生服务。
  一些大学生对此表示,如果学校能成立这样的部门,将无疑可以协助学生保护自身权益,减少他们上当受骗的机率。也有学生表示:如果可行,学校也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对这种收费他们理解并赞同。
  其实,在很多高校的学生会机构设置中,都有专门的社会实践部。学生会实践部就主要负责校内贫困生的勤工俭学和寒暑假的社会实践。但是,寒暑假实践暂时是义务活动,不涉及工作报酬,还无法为通过兼职解决自身生活费用的学生服务。
  每年寒暑假,总有许多学生为了各种理由去找一份工作,可总是几家欢喜几家忧。对于兼职工作中的苦和累学生倒是不怕,怕就怕上当受骗。在提醒大学生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高校在这方面积极、建设性的帮助,无疑是大学生们极度需要的。
一周图片排行榜
一周图片排行榜
光明网版权所有我国高校急应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我国高校急应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内容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不断出现的涉讼和非诉讼案件从一个方面折射出近些年来高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高校法律风险的发生具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针对高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及其形成的深层原因,高校目前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加强对高校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制度;对规章制度进行风险排查并加大执行的力度;高校部分决策实行法律论证。
关键词:高校& 法律风险& 防范
高校法律风险,是指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由于具体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法律监控不力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等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其具有发生原因的法定性、发生结果的强制性、发生领域的广泛性、发生形式的关联性和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等特征。
一、近些年来高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涉讼和非诉讼案件不断出现。这些案件从一个方面折射出近些年来高校法律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校招生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高校在招生工作中,错发或漏发录取通知书、设置不当限制条件、违背学生的专业志愿等皆会引发法律风险。例如,1998年7月,江苏省武进市何某在高考志愿表上填写了某工学院“应用电子技术”和“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并在“其他专业是否服从调剂”栏中明确填了“不服从”,然而该校在录取时将何某安排在“水产品加工”专业。何某遂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起诉,状告校方“非法录取”。暂且不论该案的判决结果,诉讼本身即会给学校声誉带来一定的损失。[1]
(二)高校学籍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学籍管理法律风险往往源自入学资格审查不严,注册瑕疵(可以不予注册的而给予注册),降级、休学与退学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处理不当(如有关文书的送达不当),因非学业原因扣押或拒绝颁发学业证书等。如日,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因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而将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推上了被告席。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被告没有向原告说明理由,没有给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由,撤销了被告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对原告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2]
(三)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近些年来,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在处分程序不当、对处分依据是否合法多有争议等方面。如
2002年10月,重庆邮电学院的两学生未婚同居,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给予该两名同学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对此处分不服,认为同居是个人之间的隐私,学校不应泄露并对此予以处分。事后,新闻媒体就此事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有些人认为,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危害身体,影响学校风气,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不违法。有些人则认为,“男生嫖娼、女生卖淫”才算是不正当的性关系,两名大学生都已是成年人,自愿同居并不违法,学校的处分不妥当。社会各界人士对此事的不同态度(尤其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不同态度)势必会给学校的处分行为合法与否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3]
(四)高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在实践中,教学管理法律风险大多表现在与学生的关系方面,如教材商业贿赂行为、未经学生委托征订教材行为、选错教材行为、学业情况通知瑕疵、学业评定欠缺规范导致了学籍的非正常变动等。例如,大连外事专修学院曾为英语自考大专班的35名学生选错教材,导致这些学生在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交了“白卷”,35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该校告上法庭。[4]
(五)高校安全及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如学校设施存有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私自搜查、隐藏、毁坏或没收学生的物品,禁止学生恋爱,出于好意对学生超义务的管理,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等。例如,2003年天津市某高校学生因失恋未经请假和办理离开公寓手续,接连三个晚上夜不归宿,在第三个晚上投河自尽,结果学生家长以学校有“晚点名”制度,但未查出该生外出为由要求学校赔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至法院。其实对于成年学生高校并无“晚点名”的法定义务,但一旦制定和实施这种制度,就极可能给自己留下了管理不善的“口实”,如果法官一旦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就会判决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近些年来以至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一直实行就业协议制度。在就业协议书上竟然要求有四方主体的签章(学校、学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问题是,学校在此协议中,究竟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如认定为担保人,必然会给学校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数量众多)。例如,2001年3月,上海某重点大学的毕业生王某,经一家企业面试,被录用为安全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此后该企业以王某的体检不合格为由,拒收王某。王某多次申诉无果,工作单位一直未落实。他认为,学校既然在协议上盖过公章,就该保证他的工作权利,遂以违约为由将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强制学生就业(不就业就不能毕业),干涉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都会侵害毕业生的劳动权利,也会给学校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5]
(七)高校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目前高校人事管理的法律风险较多地集中在教师的聘任和职称的评定方面,如高校在签订人事聘任合同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误认为所有的人事管理制度都应为合同的内容,以非正当理由扣押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忽略了教师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等。如林某系西安某大学教师,在该校2000年度职称评审中,申报了教授职称并经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正式投票通过,但该校在第二年初下发的2000年度职称评审结果文件中却没有林某的名字。林某认为此做法相当于取消了其依法获得的教授资格,侵犯了他的正当权益,就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6]
(八)高校对外民事行为方面的法律风险表现
近些年来,高校与其他平等社会主体的交往日益频繁,法律风险也频频出现,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不能得到中国认证,在校企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不明;高校与后勤实体法律关系模糊,后勤资产产权不明;基本建设和社会融资行为存在违法和不规范之处等。天津市某所高校曾与一企业以名为“联营”的形式合建学生公寓,但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非法借贷关系,并且是高利贷,企业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和公寓的管理活动;事后校方想要反悔,但对方不予同意,后校方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即使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校方已支付和未支付的利息都要被没收;也就是说,校方要么把巨额利息支付企业,要么被国家没收,总之要遭受不小的经济损失;此合同显然给学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实际上的损害。
二、高校法律风险形成的深层原因分析
从法律风险的表现不难看出,法律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高校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不规范。但这些直接原因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一)高校管理人员整体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统一体。高校管理人员(就教学行为而言)未必都具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不能要求其具备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素养,但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看,其起码应当养成与与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一定的法律素养。近些年来,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总体有明显提高,但是,从高校管理法律风险的频频出现和对其进行防范的需要来看,高校部分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技能还非常欠缺。
(二)高校未建立起有效的法律监控制度
法律监控是指对法律行为的监督、控制和审查等。法律监控制度包括人员保障制度、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等。目前,有的高校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如政策法规处),配备了主管依法治校工作的学校领导,但较大部分高校皆没有设立和配备,甚至也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监控方面的事宜,即使前者,法律监控方面的职责也非常单一,较多的只是提供咨询和参谋。这样的人员安排不可能起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兼职法律顾问很难深入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很难协调校内外方方面面的关系。
在法律风险评估方面,近些年来高校一般只注重对事后补救措施(如诉讼)的法律风险分析,缺乏对事前、事中的法律风险的关注;注重对个案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这是导致高校法律风险升级,涉讼案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上,一是缺乏清晰的或者完整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与法律紧密相关的管理活动的工作流程,如学生处分流程,学籍变动流程等。正是由于流程的不完善,导致学生被处分后仍然能够交费注册等类似奇怪现象的发生。二是在管理流程中缺乏对行为人行为方式、时效等的明确要求。如对规章制度或合同的审查意见流于口头形式,导致审查意见是否落实无法监控。
(三)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违法和执行不力
高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不仅仅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而且还包括规章制度的执行。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内容违法或不周密。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在有关法律中未有这样的授权条款),“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缺少严重情节的规定)等。这样的条款给学生设定了“重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超越了法律的授权,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属于违法条款。再如,2005年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但有的学校的规章制度又具体罗列了各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但没有规定要等到公安机关认定或司法机关判决后才能给予处分,并且在处分材料中也没有体现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要求。其实,对犯罪情形的罗列实属多余也不可能罗列殆尽,再加上又没有相关规定的衔接,这样不规范的制度极可能导致违法处分的发生。
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上,有的仅凭对制度的模糊认识行事,有的仍然用早已废止的制度处理新事情,有的根本不按制度办事。其实,合法的规章制度是法律的一种延伸,合法制度的有效执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
(四)高等教育立法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这些不完善之处是造成高校权利(力)与师生权利冲突和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形成管理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1、高校权利(力)的内容设置性质不明,过于笼统
其一,高校权利(力)的性质不明。现行教育法赋予了高校诸多权利(力),如招收学生权、对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职务评定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等。但这些权利(力)究竟哪些是自治权利,哪些是民事权利,哪些是行政权力?立法并未明确。其二,高校权利(力)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如根据《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38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等财产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到底是何种权利?是仅指占有、使用权,还是包括收益、处分权?法律用语过于模糊。
2、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制
在高校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设置方面,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对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和学位授予权,对教师资格的认定权作了一定的程序规定外,其他行政权力,如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对学生学历的授予权,对教师职务的评定权、处分权等皆没有法律程序的规定。程序的设置和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缺乏正当的程序,极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专横,侵害相对人的利益。
3、行政相对人救济性权利的规定极不健全
根据《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至66条以及《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作出的处理不服,只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而没有赋予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情,学生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现行规定问题颇多:(1)根本没有规定高校教师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然对高校哪些行政权力的行使能提起诉讼还需要研究);(2)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对高校处分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性权利,并且对处分行为只规定了申诉权,而没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然对高校哪些行政权力的行使能提起诉讼也需要研究);(3)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侵犯受教育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认定缺乏标准,如确实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应提起何种诉讼,规定也不明。[7]
另外,在高校人事管理、后勤改革、合作办学、产学合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缺问题。
三、高校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当前高校管理或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风险及其形成的直接和深层原因,笔者认为,高校目前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高校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
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
[8]当前,防范高校管理法律风险,务必要加强对高校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教育工作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教育对象的广泛性。高校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各级行政人员,而且包括广大一线教师、一般员工和临时雇佣人员。二是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完整性。不同的高校管理岗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不同,所需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也不同,相应地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应有所差异。法治教育不仅要普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也要使被教育者养成一定的法律适用技能;既要重视正面的示范教育,也要重视反面的警示教育。三是要注意教育的及时性和经常性。学校既要重视风险发生后的及时性教育,也要重视风险未发生时的经常性教育。高校管理法律风险状况的动态性,管理人员法律素养形成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目前法律立、改、废变动的频繁性,需要法治教育的经常性。四是要注意教育的目的性。针对当前的突出法律风险,笔者认为通过教育,重点是使管理人员树立行使权力的正当程序观念,对师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观念。
(二)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制度
一是要设置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二是要建立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制度。首先,要结合教育法和教育行业的发展状况、高校的办学模式、高校的知识产权状况等因素对高校所在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查。其次,要利用扎实的职业素养,采用风险分布图的形式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再次,要结合法律风险的种类、发生概率、持续时间、发生频率、关联性、解决成本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分级。通过对法律风险的整体评估,有利于明确法律风险的分布状况和严重程度,有利于明确防范的重点和措施,有利于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三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如学业情况通知流程,教师员工聘任、解聘、职称评定以及处分等流程等。在流程中明确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围绕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形式、时效等。
(三)对规章制度进行风险排查并加大执行的力度
制度风险相对于偶然性的具体行为风险危害更具有长期性,导致学校的过错更具有明显性。针对目前高校的制度风险现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职业技能,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排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法律具有变动性的特点(并非否定法律的稳定性),当然这种排查也具有经常性的特点,要紧跟法律变动的步伐。另外,还要通过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建立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当然前文所述加强法治教育也是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高校部分决策实行法律论证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面对由于立法不当或不能而导致的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笔者认为高校既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也不能贸然行事,在进行有关决策时,最好邀请一定数量的有关法律专家(最好包括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司法或准司法界的官员)对决策进行法律方面的科学论证。法律专家群体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和实务素养,或许能够以集体的智慧结合法学理论对有关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如对教师职称的评定权究竟是高校的自治权利,还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问题;后勤社会化是否可以采用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制公司形式问题;公办高校是否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融入社会资金以解决债务风险问题。
--------------------------------------------------------------------------------
[1] [5] [6]陈捷,依法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石[N].中国教育报.日第1版.
[2] 陈鹏,祁占勇著.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0.
无名氏.偷吃禁果的罪与罚??难以遮掩校园性问题[EB/OL].社区论坛网..cn/bbs/index.php?t=msg&th=165916&start.15&rid=0.
[4]王国荣,倪志华.高校学生诉讼案例对学校管理的启示[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0).
[7]赵学昌.高等学校权利(力)的法律评析[J].理论界.2006(5).
[8]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国鹏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学生兼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