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前未跟帖者将取消资格领取工资资格!

与 文章关键字:
相关的新闻
网友点击排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全部资料_酷我资料网
当前位置: >>
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全部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7〕8 号 政〔2007〕 200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 《安徽省 2006 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 2006 年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 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 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七年一月十七日安徽省 2006 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 号) 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 人部发〔2006〕58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 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 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 等待遇适当挂钩。(三) 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 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 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 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 年 7 月 1 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三、实施时间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 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 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现任 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 15 个调整为 27 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 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 改年限确定。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 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试用期 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 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 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出国(境)留学并在 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 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在校及国(境)外学 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 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 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 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 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 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 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 限。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 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 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 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 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 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 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 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不含基 本称职等,下同),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 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 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 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 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自 31 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 规定年限当年的 1 月 1 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 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 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 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 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 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 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 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 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 1 月 1 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 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 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 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 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 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 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 生 570 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 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 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845 元。试用期满合 格后,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 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 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 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 1 档;高中、中专 毕业生二十七级 2 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 2 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 五级 2 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 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 3 档;获得 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 3 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 1 档。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 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 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 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 后,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一档;在县以下乡镇 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二档;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比照同等条件人员 确定工资。2006 年 7 月 1 日前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 毕业生,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低于新录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的,执行新录 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待遇。五、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机关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 等级(职务)工资和资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 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 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 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 为岗位工资一项。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 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 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 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 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 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 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 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 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 术工人相同。(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 次年 1 月 1 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 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 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 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 (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 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人每月 560 元, 第二年每人每月 580 元。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 遇: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 590 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 620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 640 元。 2.普通工人。 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 560 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 580 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 600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 620 元。(四)机关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 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 执行以下定级工资: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 1 档 500 元; 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 2 档 526 元;大专毕业生,定初级工 3 档 552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中级工 1 档 570 元。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均为 125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为 155 元。 2.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一档 610 元; 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二档 634 元;大专毕业生,定普工 3 档 658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普工 5 档 710 元。(五)其他。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 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六、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 的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国家根据工资 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 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 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八、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 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 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 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 1993 年 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 仍保持荣誉的, 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内,高定工资档次。原高定或奖励了一档工资的, 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 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四)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 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 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 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 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 4 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 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 定两档工资;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 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定三档工资。上述人员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不足 以按上述规定低定档次数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过上述处罚的机关工人 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 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按干 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六)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 计算为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 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 正定级工资待遇。(八)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 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 级的工资待遇。 (九)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 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十)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部、财政 部、国人部发[2006]60 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退休费。九、经费问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 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十、组织实施我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机关套改增资,由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的实施工作。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 杂、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 落实。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 律,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变动或放宽政策。同时,在实施 工作中,要衔接处理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关系,深入 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安徽省 2006 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 人部发〔2006〕56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5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 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 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下列事业单 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 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 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对象 前款所列范围的事业单位中 2006 年 7 月 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 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3 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 10 个等级,工勤技 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 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 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 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 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 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 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 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 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 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 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 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 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4.岗位设置与管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 对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 管理。我省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 案。 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意见, 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具体实施。 (三)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 65 个 薪级;对工人设置 40 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 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 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 间, 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 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 为套改年限。 在校及国 (境) 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 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 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 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 由任免机关任命或聘用到现岗位 (职 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岗年限,只评资格或 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技术工人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从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兑现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 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 可按 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例如原聘任教授现聘任为讲师), 这次套改可将原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与现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 聘较低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 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 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 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和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 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 从执行办事员工 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 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 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 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四)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 策指导。我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 法。 各事业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 按照规范的分 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 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 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 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五)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制定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方案。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的政 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 理办法,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 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处,任何地区、部 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 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 单位, 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经费 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 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 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六、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 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 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 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 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 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 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 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七、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 经国家批准, 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4. 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 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 探 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人事、 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的收入分配办法, 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 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 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八、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政策和工资标准, 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 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 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调控本省事业单位收入水平, 加强对事业单位收 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完善事业单 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 帐簿进行核算管理。 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簿核算, 不得帐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原则上不得 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 直接 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 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 肃性。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 570 元, 高中、 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 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 究生 710 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 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 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 初期工资,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 标准为 845 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 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聘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可提前转正定级; 转正 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 1 至 2 级,聘用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 1 级, 聘用在县以下的,薪级工资高定 2 级。2006 年 7 月 1 日前聘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按现聘岗位(任命的职务)套改工资低于新聘用相同学历毕业 生工资的,执行新聘用相同学历毕业生工资待遇。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 技术工人。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第一年每人每月 560 元,第 二年每人每月 580 元。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学历的毕业生,每人每月 590 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 620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 640 元。 学徒期满转正定级。技术工人,初中、高中毕业生执行五级岗位工资、2 级薪级工资标准; 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执行五级岗位工资、4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毕业生,执行五级岗 位工资、6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执行四级岗位工资、8 级薪级工 资标准。 2.普通工人。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 560 元; 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 580 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 600 元;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 620 元。 熟练期满转正定级,普通工人执行 540 元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执行 3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 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十、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 标准的中小学教师、护士,分别按见习期、初期工标准提高 10%。 (二)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 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 号) 的规定执行。具体可按已固定的档次,高定薪级工资,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 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 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 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人员变动的人员, 按 新聘岗位套改工资。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总量的 按 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 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薪级工资按所 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六)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 30%计算。不同类型事 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的部分,套改后 暂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 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 的分配办法执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 津贴补贴。 (七)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 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国家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资金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另行制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 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 并按主要任职岗位 确定工资。 (九)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 资,第一年的待遇按套改后岗位工资的 80%发给,其他待遇及以后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总量的处理意见》(皖人发〔2004〕62 号)执行。 (十)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 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现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 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 1 级;原高定两个及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 定 2 级。高定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 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十一)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 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 1 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 定 2 级。 (十二)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到行政降职处 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 1 级;受撤职处分或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 劳动教养处罚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 2 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 薪级工资低定 3 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执行所聘岗位起点 薪级工资。 受过处分、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人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暂缓套改工资, 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 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 16 级薪级工资 标准, 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 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 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 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2.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 核。从 2006 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 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 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 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 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 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用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4.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 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 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 人员对待;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十四)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五)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 关系转入后,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按人事部、 财政部国人发 〔2006〕 60 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十一、 十一、经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 省将根据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 十二、组织实施 我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 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皖事业单位的套改增资,由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 组织本地区 (含所辖县) 的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杂、 艰巨而细致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严格 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 审批手续。在实施工作中,要按照“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步骤,衔接处理好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与事业单位重新分类、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工作的关系, 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 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88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I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 年 7 月 1 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 1978104 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养老 保险制度建立前同,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 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 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 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工 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 定比例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计发;工作年限 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计发。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 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 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5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 的,按基本工资的 6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凡列入我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 的除外),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6〕 60 号)等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厅级(标准已发),县处级正职 670 元,县处级副职 490 元,乡科级及以下 35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990 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4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350 元。 (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办法。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 省级(标准已发),厅局级 750 元, 县处级 450 元,乡科级 275 元,科员及办事员 18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18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 27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180 元。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办法。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2006 [ 104 从 年 7 月 1 日起按每人每月 170 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增加离退休费的其他相关政策。 1.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 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退休费。 2. 按国务院国发[1986]26 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按下列标准每月增 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 9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10 元。 3. 按中办发[1985]67 号、厅字[ 号、劳人薪[1985]22 号等文件规定, 享受全薪退休的起义人员,按下列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 640 元,县处级副职 460 元,乡科级及以下 33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920 元,副 教授及相当职务 510 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330 元。 4. 事业单位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 时明确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的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根据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一规定和部 署,相应增加我省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经费问题 这次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 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 分别由财政和 单位负担, 省将根据各地实际和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 制定。 五、组织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在省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皖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批 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 区)的实施工作。 增加离退休费、调整离退休费计发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根 据本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统一离退休人员的思想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元/月 职 务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工资标准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单位: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科 办 员 事 员10 80 830 640 510 430
590 480 410 380 340附件 2: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档 级 别 1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30 70 38 17 0 26 18 16 98 3 10 22 38 75 0 98 54 00 46 5 90 74 38 33 0 70 90 84 94 档 级 别 1 十四 938 2 6 4 4 6 2 8 0 10 8 12 6 14 70 26 38 91 42 26 68 42 78 38 49 1616 次 62 52 90 50 67 52 65
8 9 10 11 12 13 14 次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859 786 719 658 602 551 504 461 422 386 352 320 290924 847 776 711 651 596 545 498 455 416 380 347 316989 908 833 764 700 641 586 535 488 446 408 374 342 817 749 686 627 572 521 476 436 401 3687 870 798 731 668 609 554 506 464 428 39404 923 847 776 709 646 587 536 492 455 42061 976 896 821 750 683 620 566 52018
791 720 653 59675
832 75732 6 87389 0146 03 1294 附件 3: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级 别 国 家 级 正 职 国 家 级 副 职 职 务一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省 部 级 正 职省 部 级 副 职厅 局 级 正 职厅 局 级 副 职县 处 级 正 职县 处 级 副 职乡 科 级 正 职乡 科 级 副 职科 办 员 事 员 附件 4: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标准 岗 技术 1 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895 936 977 18 77 54 49 760 795 830 865 905 945 985 23 79 0 681 712 743 777 811 845 882 919 956 998 29 80 570 598 626 654 685 716 747 781 815 849 886 923 960 87 0 526 552 578 606 634 662 693 724 755 788 821 854 891 928 965 0 270 195 155 12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位 工 资 技术等级 工 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单位:元/月13 14 15 16 17 18 19普通工 610 634 658 684 710 738 766 797 828 862 896 934 972 98 30 附件 5: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职 务 任职 年限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16 年 以上 1-5 年 6-10 年 11-15 年 3年 以下 4-5 年 6-7 年 8-9 年 套 改 年 限 10-12 13-14 15-17 18-19 20-22 23-24 25-27 28-29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8-1 7-3 7-2 6-2 6-3 6-4 5-4 5-3 10-1 10-2 9-2 10-3 9-3 10-4 9-4 8-3 8-2 7-3 13-1 13-2 12-2 13-3 12-3 11-2 13-4 12-4 11-3 10-3 15-1 15-2 14-2 15-3 14-3 13-2 15-4 14-4 13-3 12-3 18-1 18-2 17-2 18-3 17-3 18-4 17-4 16-3 16-2 15-4 15-3 20-2 20-1 19-2 19-3 18-2 19-4 18-3 17-3 22-1 22-2 21-2 22-3 21-3 20-2 21-3 21-4 20-3 19-3 24-2 24-1 23-3 23-2 22-3 22-2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23-4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23-2 23-3 22-3 21-4 21-5 20-4 19-4 22-4 19-5 18-4 17-4 20-4 20-5 20-5 19-5 21-4 19-6 18-5 17-5 20-5 20-6 20-6 19-6 21-5 18-6 18-6 17-6 19-5 19-6 19-6 19-7 20-5 18-7 18-7 17-7 19-6 19-7 19-7 19-8 20-6 17-7 17-7 17-8 18-6 18-7 18-7 18-8 19-6 17-8 17-8 17-9 18-7 18-8 18-8 18-9 19-7 16-8 16-8 16-9 17-7 17-8 17-8 17-9 18-7 16-9 16-9 15-9 15-9 20-3 20-4 19-4 19-5 18-5 18-6 17-6 17-7 16-7 16-8 15-8 15-5 15-6 15-7 15-8 15-9 15-10 14-10 14-11 18-5 17-5 16-4 17-5 17-6 16-5 15-5 14-5 13-4 12-4 17-6 17-7 16-6 13-5 12-5 11-4 10-4 15-6 14-6 13-5 12-5 16-6 16-7 16-7 13-6 12-6 11-5 10-5 15-7 14-7 13-6 12-6 16-7 16-8 16-8 7-4 13-7 12-7 11-6 10-6 14-7 14-8 13-7 12-7 15-7 15-8 15-8 7-5 13-8 12-8 11-7 10-7 14-8 14-9 13-8 12-8 15-8 15-9 15-9 7-6 12-8 12-9 11-8 10-8 13-8 13-9 13-9 12-9 14-8 14-9 14-9 7-7 12-9 7-8 11-9 10-5 9-5 8-4 10-6 9-6 8-5 10-7 9-7 8-6 10-8 9-8 8-7 10-9 9-9 8-8 6-5 5-5 6-6 5-6 6-7 5-7 7-4 7-5 7-6 7-7 7-8 30-32 33-34 35-37 年 年 年 8-2 8-3 38-39 年 8-4 40-42 43-44 45-47 48 年 年 年 年 以上 8-5 8-6 8-7 8-8省 部 级 正 职省 部 级 副 职厅 局 级 正 职12-10 11-10 11-9 10-9 13-9 11-10 10-10 12-9厅 局 级 副 职13-10 12-10 13-10 12-10 12-10 12-11 14-9 14-10 14-10 -县 处 级 正 职县 处 级 副 职16-10 15-10 17-8 17-9 17-9 16-8 16-9 16-9乡 科 级 正 职17-10 16-10 18-8 17-8乡 科 级 副 职 16 年 以上 科员 办事员 26-2 25-2 26-1 27-1 27-2 27-3 26-3 25-3 26-4 24-3 25-421-3 24-4 25-521-4 23-4 24-521-5 23-5 24-621-6 22-5 23-621-7 22-6 23-720-7 20-8 21-6 21-7 22-719-8 20-7 21-819-9 20-8 21-918-9 18-10 19-8 20-9 19-917-10 18-9--22-820-10 19-10附件 6: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技 术 等 级 (职 务) 在 岗 (任 职) 年 限 1-4 年 5-8 年 9年 以 上 1-4 年 5-8 年 9年 以 上 1-4 年 5-8 年 9年 以 上 1-4 年 5-8 年 9年 以 上 级 工 套 4 年 以 下 改 年 限 42 年 以 上 9 10 5-6 年 7-9 年 10-11 年 12-14 年 15-16 年 17-19 年 20-21 年 22-24 年 25-26 年 27-29 年 30-31 年 32-34 年 35-36 年 37-39 年 40-41 年1 323 44 55 66 77 88 9高 级 技 师5678910111 323 44 55 66 77 88 99 1010 1111 12技 师56789101112131 323 44 55 66 77 88 99 1010 1111 1212 1313 14高 级 工567891011121314151 323 44 55 66 77 88 99 1010 1111 1212 1313 1414 15中 级 工5 1 2 3 4 5 66 77 88 99 1010 1111 1212 1313 1414 1515 1616 17初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套 普 4 通 年 5工 以 6 年 下 改 年 限 4 2 年 以 上79 年1011 年1214 年1516 年1719 年2021 年2224 年2526 年2729 年3031 年3234 年3536 年3739 年4041 年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
更多搜索:
| 广告服务 | 招纳纳贤 | 诚邀合作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服务条款 |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copy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取消资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