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下有人帮答成R都丰田霸道抵押贷一款一般可以贷多少款?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8年11月,被告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称其急需二十几万元钱,张某某称自己没有钱,*****便提议由其居中介绍、张某某充当借款人,使用走私豪车或黑车作为抵押从*****的朋友郭某某处借钱,张某某同意。后经张某某联系,*****从王某某处购得一辆黑色越野车。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同郭某某见面,二人以户名为张某某的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伪造的“晋JNZXXX”牌照取得郭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出具借条,将该车和假手续、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给郭某某,诈骗郭某某25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扣除当月利息7000元,实际骗得24.3万元。郭某某将钱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打给张某某、*****。张某某使用5000元左右,其余的*****用作支付路虎揽胜车款、日常开支及其他用途。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1月15日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郭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2020年5月,被告人*****通过王某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JY8XXX的白色奥迪A7轿车。同年5月25日,*****找到高某某,谎称其孟门工程账上缺钱,急需临时周转,并谎称该车是别人顶账给其老丈人,老丈人又将车给他了,将车抵押给高某某,骗取高某某人民币9.6万元。 (三)2019年5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以其能承揽某中学绿化工程,但需要投资为由,向陈某承诺利润平分,并将一套龙腾苑小区购房假手续和房款收据作为抵押,陈某先后两次应*****的要求共给胡转款人民币25万元。后陈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还款。2019年9月19日*****向陈某还款5万元,*****实际诈骗陈某20万元。陈某报案后,*****家属代*****向陈某退赔19万元。 (四)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在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A2NXXX的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同年7月6日,在穆村镇杨家坪村康某某家中,*****谎称该车是丈人顶账回来的车,现给自己了,因继续用钱做生意,将该车作为抵押,诈骗康某某人民币28500元。 (五)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向张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晋A67XXX的黑色奔驰牌轿车,经与王某某联系,当晚*****在中阳县城内同张某某见面,以欠别人工程款要借钱为由,谎称该奔驰车是其岳父顶账回来的,车给他了,将该车作为抵押,诈骗张某某人民币9.6万元。 (六)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被不起诉人)商定由*****在柳林县农商银行成家庄支行贷款,用该笔贷款偿还*****欠郭某某的债务。经郭某某联系成家庄支行工作人员得知办理贷款所需手续和流程后,*****找到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贷款担保人,利用所有权人庞某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通过刻制假章手段,伪造了一份所有权人为郭某某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另,*****向成家庄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其本人、郭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伙同郭某某编造的虚假购销合同、套用郭某某中信银行流水明细伪造的户名为郭某某的中信银行流水明细,在柳林县农商行成家庄支行骗取贷款30万元。*****将贷款中的21万元用于偿还郭某某,剩余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5月20日贷款到期后,*****借故推脱拒不偿还贷款,后成家庄支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遂找到胡的家属。*****的父亲*****代为偿还5万元贷款本金。案发后,郭某某偿还成家庄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骗取受害人郭某某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张某某、郭某某均系从犯。被告人*****对骗取郭某某钱财有自首情节,对骗取陈某的事实不予全部供认,对其余犯罪事实均予坦白;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提出其家属给受害人陈某还款时,其并不知道陈某已经报警。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伙同张某某诈骗郭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5.6万元。二被告人虽然提出“借款”25万元,但郭某某在打款时扣除了7000元利息,之后*****又支付1.4万元利息,同时二被告人抵押的车辆购买价为73000元,故案发前受害人郭某某的实际损失应剔除上述款项,应当认定为15.6万元;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该宗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全部款项退还受害人;(2)关于被告人*****骗取受害人陈某25万元,某机关决定立案前,被告人*****及家属已全部退还,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内容,该25万元不应作为犯罪金额;(3)被告人*****从侦查到审判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主动退还被骗受害人部分赃款;在骗取贷款一案中,郭某某已退还银行全部本息。综上,被告人*****诈骗数额应为37.65万元,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受害人高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以证明被告人*****的家属于审理过程中分别给高某某退赃2万元、给康某某退赃5700元、给张某某退赃2万元,取得三名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某虽系累犯,但本案中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郭某某已偿还骗取贷款本息25余万元,挽回了受害单位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一)2018年11月,被告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称其向别人贷的款赌博输了,急需借20多万元还款,张某某称自己没钱,*****提议使用走私豪车或黑车作为抵押,由张某某充当借款人,从*****的朋友郭某某处借钱,张某某同意。后经张某某联系,*****从王某某处购得一辆无牌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但未付款。随后,二被告人在离石区一制假证处为该车制作了一块晋JNZXXX牌照及户名为张某某的假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同郭某某见面,二人以张某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用虚假车辆证件、伪造的晋JNZXXX牌照,并称张某某家庭富裕,取得郭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将该车及假手续、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给郭某某,骗得郭某某25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郭某某扣除当月利息7000元外,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付给张某某、*****共计24.3元。张某某使用约5000元,其余诈骗所得由*****支付王某某路虎揽胜车款73000元,归还*****15万元,以及日常开支。2019年,郭某某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还款未果,并联系被告人*****时,*****给郭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14000元,后郭某某也联系不上被告人*****。于是,受害人郭某某去车管所查询,得知二被告人抵押车的车牌和手续都是伪造的,便向某机关报案。案发后,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被柳林县某局扣押;张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25万元,郭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0月29日,郭某某向柳林县某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8年11月11日,张某某使用假车辆行驶证与登记证将一辆路虎揽胜抵押后向其借款25万元,借款后一直不还款。柳林县某局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立案决定。 (2)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2017年*****因犯某罪、赌博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柳林县某局民警对张某某、*****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机动车详细信息。证明经查询,车牌号为晋JNZ16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郭某某,车型为夏利牌小轿车,于2015年11月25日已注销,至2019年12月23日该车牌未办理上户登记。 (5)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证明(1)2018年11月11日,郭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张某某转款1万元,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张某某转款5万元;(2)2018年11月12日,郭某某卡号为0XXX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卡号为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柳林县某局民警从郭某某手提取2018年张某某出具的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一支、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晋JNZXXX(假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7)收据、谅解书。证明2020年1月16日,张某某的叔叔向郭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万元,郭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8)到案经过、发案、立案、侦破经过。证明2019年10月29日,郭某某向柳林县公安案报案,办案民警初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在柳林贺昌大街198号院内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书。证明柳林县某局民警从郭某某手中扣押张某某、*****抵押给其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因柳林县某局财物管理中心无专用车位,故将车辆移交刑警大队代为保管。 (11)微信、支付转账截图。证明2018年11月11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给王某某转款13900元;同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某转款3万元;王某某通过中信银行账户为4316先后三次收到ATM存入现金共计29100元,总计收款73000元。 (12)转账历史明细详情截图、交易明细截图。证明2018年11月9日*****尾号为4029的账户收到15万元,2018年11月12日*****通过手机账户先后两次向*****转账共计12万元。 (13)短信息聊天截图。证明2019年3月28日至9月22日,郭某某多次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催促张某某还款的事实。 (14)关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柳林县某局在侦办*****、张某某诈骗郭某某一案时,民警电话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于2019年12月27日自行到柳林县某局刑警大队扫黑队配合调查。 (15)关于查找虚假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相关证据的说明。证明柳林县某局柳林镇派出所民警根据张某某供述寻找在离石区马茂庄附近制假证的人,在查找过程中发现该制假证的人已搬家,也没有联系方式。 (1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7)山西省吕梁市某局交警支队综合业务平台查询。证明经查询,被扣押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车架号为:*SALSNXXX*无匹配车牌号等信息。 2、物证 (1)指认现场照片。客观记录了张某某指认制作假证的地点位于离石区马茂庄的房屋的外观状况。 (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车牌号晋JNZXXX(假牌)的黑色路虎揽胜车上提取到该车的车架号为:*SALSNXX*,发动机号码:*2222XXXX**LKXXX**XXX42SPS*。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份,其以9.8万元的价格在忻州原平市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冀A63XXX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该车是抵押车,没有登记证书,购车合同扔掉了。2018年11月11日,经朋友张某某介绍,其以7.3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张某某的朋友,并将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后通过微信收到微信名为“阿弥陀佛”转账13900元,通过支付宝收到*****转账3万元,中信银行现金打款收到29100元。其出售这辆车的时候车刚过审验期,只要正常审验就可以使用。其不清楚出售的车辆车牌为什么会变成晋JNZ168,也没有向张某某提供办假证的地址。 (2)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和*****是堂兄弟。2018年11月*****以一辆宝马车做抵押向其借款15万元,该款*****已归还。该宝马车的实际车主是马某某,上户在马某某的弟弟名下。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高中时的班主任,有一辆晋AB8XXX白色宝马车,是以其弟弟马连廷的名字上户的。*****以做生意、用车充场面向其借过两三次车,2019年8月借车后经其多次催要后归还。 4、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明(1)2018年11月初,*****称他有一个朋友家庭情况很好,最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愿意将一辆路虎车做抵押向其贷款25万元。刚开始其没有答应,后来*****称只借两个月,其同意了。2018年11月11日,*****和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路虎车来到其青龙家中,*****向其简单介绍了张某某的情况后,张某某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其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张某某转账1万元,给张某某卡号为XXXX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在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给*****卡号为XXXX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4万元,并给了*****2万元现金,剩下的钱都给了张某某,次日*****将该车的行车证也给了其。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7000元,借款当天扣除一个月利息。借款期满后,其联系张某某未果,*****给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来张某某和*****都联系不上。(2)2019年9月份,其担心该车脱保,便去车管所查询,才得知张某某抵押给其车牌号为晋JNZXXX黑色路虎揽胜的车牌是假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也是假的。该车牌实际是一辆已经注销的别克车。在联系张某某、*****无果的情况下,其向柳林县某局报警。(3)2019年12月,张某某的叔叔张某某代张某某向其还款人民币25万元,其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 第一次供述证明:2018年10月份前后,因张某某需要钱,问其能不能介绍向郭某某借钱,其找到郭某某后,郭某某说借钱需要有抵押,当时张某某有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就问郭某某把车放下行不行,郭某某同意了。后张某某在车上给郭某某出具了一支25万元的借条,同时口头约定月息为7000元,郭某某在扣除7000元的利息后,将剩余的24.3万元用支付宝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交给了张某某,在转了21.3万元的时候,因转账限额,在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郭某某给其转款3万元。张某某把车上的手续给了郭某某,郭将车开走。借款后,张某某没有给郭某某支付过利息。大约在借款一周后,张某某说他抵给郭某某的是一辆抵押车或是走私车。张某某和郭某某借钱后,其和张某某借了16万元。其给郭某某支付过2个月的利息,是因为其是该借款的介绍人。 第二次供述证明:2020年3月24日,其到柳林县某局投案。2018年11月,其因赌博输了钱,向马某某借了一辆宝马车抵押给*****贷款15万元,结果又输了,马某某催要车,其便想办法闹钱。因之前和郭某某贷过款,知道郭某某有钱但需要抵押才放款,其便告诉张某某自己急需要钱,张某某提议,二人商量买辆走私车或黑车做抵押。张某某联系了其朋友“二小”,以7万元的价格向“二小”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车。后其和张某某驾驶该车找到郭某某,说张某某要以路虎车做抵押借款25万元,只用两三个月,郭某某了解张某某的情况后,双方约定每月利息7000元,张某某给郭某某出具了借条,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7000元后将车给了郭某某,郭某某给了24.3万元,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做了一套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给了郭某某。和“二小”买车时,其没有去,买车钱是和郭某某贷款后才给的“二小”。其认为郭某某知道其肯定没有路虎车,张某某家里条件好,开路虎车很正常,为了取得郭某某的信任,因此和郭某某说是张某某用钱而不是自己用钱。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和*****是同学,一直有经济往来。2018年后半年的一天,*****提议二人先去弄一辆豪车,然后将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都做到其名下,再将车辆抵押给郭某某借款25万元。其便电话联系了朋友王某某,*****以不到7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手中购得一辆无牌无证黑色路虎越野车,后在王某某的介绍下,其和*****在离石马茂庄做了一套车牌号为晋JNZXXX的假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一切都准备好后,其和*****驾驶路虎车找到郭某某,*****将其介绍给郭某某,郭某某看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后,同意给其借款。郭某某扣除一个月7000元的利息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转给其和*****共计24.3万元,之后其将现金和银行账户内的钱都转给了*****,自己实际从该笔款项中拿了不到5000元;抵押给郭某某的路虎车上的手续都是假的,其仍然将车和手续抵押给郭某某,就是为了取得郭某某的信任,让郭某某给其和*****借款。当时*****称自己将岳父的公款赌博输了,贷的款是为了归还公款,且*****说只借两个月就还,所以其才同意这么做的。 (二)2020年5月,被告人*****通过王某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JY8XXX的白色奥迪A7轿车。同年5月25日,*****找到高某某,谎称其岳父在孟门有工程,账上缺钱,急需临时周转,奥迪车是别人顶账给其岳父,岳父又将车给他了,将奥迪车抵押给高某某,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受害人高某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外,给*****转款9.6万元。之后,*****又先后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晋A2NXXX黑色新款迈特车、一辆旧款霸道车、一辆车牌号为晋JGGXXX所有人为李某某的新款普拉多霸道车轮换抵押给高某某。租赁期满后,2020年7月25日,王某、李某某发现晋JGGXXX普拉多霸道车出现异常情况,根据GPS卫星定位,王某、李某某将高某某停放于柳林县某小区地下室的晋JGGXXX普拉多霸道车找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高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26日分两次共给*****转款96000元。 (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晋JGGXXX行车证、验车单、汽车挂靠登记表。证明晋JGGXXX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为李某某,车辆型号为普拉多,于2020年5月31日挂靠吕梁迈卡神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3)机动车档案资料。证明晋AMRXXX小型汽车的车辆信息。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晋A2NXXX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租车合同、销售发票、合格证、机动车档案资料(委托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行驶证)。证明①车辆识别代码为LFV2A23C3K314XXXX的厂牌型号为大众牌迈腾轿车系于2020年1月7日以137150元的价格从购买。太原分公司购买后于2020年4月3日委托秦某某代为向太原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经审核后,太原市交警支队于同日向发放车辆行驶证,该车的号牌号码为晋A2NXXX;②2020年6月12日,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以9000元/月的价格出租给*****,租期为一个月,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20时。 (5)接受证据清单及行驶证、验车单、汽车挂靠登记表、汽车租赁挂靠合同、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申请表、委托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核查无误证明书、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贷款合同。证明①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晋JGGXXX兰德酷路泽越野车,是李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从江某某手中购得,同日李某某向吕梁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②2020年5月31日,江某某将其所有的该车挂靠在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晋JGG280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于2020年9月17日的价格为202868元。 (7)收条及谅解书。证明高某某收到*****家属支付的2万元后,出具谅解书,请求对*****从轻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份,其以24.5万元的价格从离石一个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号为晋JGGXXX。2020年5月31日,朋友王某给其打电话称要租霸道车,其和王某约定在离石上水村附近见面。当天中午,王某相跟着一名年龄30岁左右的男子在离石上水村附近和其见了面,之后其得知是王某相跟的男子要租车,其当场和王某签订了挂靠协议,该男子验车后,突然接到电话好像说是他老婆快要生孩子,便驾车离去。租车后,刚开始王某每天给其转400元的租车费,第二个月王某一次性给其转了7000元。2020年7月25日,王某打电话称车子可能出问题了,让其查一下车的具体位置。其查找后将截图发送给王某,同日晚11时许,王某电话通知其来到柳林后,将其带到一个小区的地下室,其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回离石。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的岳父,其没有车牌号为晋JGG280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和大众牌迈腾轿车,也没有人给其顶债过汽车,更没有给*****安排过孟门的倒土工程。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柳林县迈卡汽车租赁公司员工,平时主要负责对外租车业务。2020年5月31日,*****打电话称他联系了一个女人,需要租一辆霸道车撑一下场面。因为其和*****比较熟,在*****未到迈卡公司的情况下,其就帮*****联系了车主李某某。其和*****、李某某在离石见面并看了车后,商量好租车费每日600元,但因*****的妻子要生孩子,*****就直接把车开走。2020年6月2日,*****通过微信号为huyaoyaoXXX、微信昵称为“当初的XX”的微信账户向其微信号为11gbbXXXX、微信昵称为“彪子豪车XXXX1552576XXXX”的微信账户转款5000元,之后每隔五日,*****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其转款3000元。2020年7月25日,租赁期满后,其一直联系不上*****,按照公司规定应当通过GPS定位将车收回来,但碍于朋友面子,其又等了*****两天。7月27日23时许,根据GPS卫星定位系统,其在柳林某小区地下室找到车并开走。现*****还欠1200元的租车费未给。*****还从迈卡公司租赁了一辆迈腾轿车,该车是2020年6月12日租赁的,当时交了9000元押金,到2020年7月11日到期后*****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其转了后续的租车费用,一直到2020年7月24日到期后再没有支付,到目前为止欠2700元租赁费。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和*****认识十多年了,有经济往来。2020年5月25日8点左右,*****在杨家坪村其岳父家里,以他岳父在孟门工地上给他找了一个倒土的工程,他买了几辆工程车,账上缺钱,需要借钱补账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称可以一辆奥迪A7作抵押。经过协商,借款利息每月4000元,因为其当天没有10万元,当时扣除2000元的利息后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转款4.8万元,次日其又扣除2000元利息后,通过支付宝给*****转款4.8万元。*****将一辆车牌号为晋JA8XXX的奥迪A7做抵押,中途又以各种理由先后以一辆新款迈特、一辆旧款霸道和一辆新款霸道换取过抵押车。旧款霸道车是一辆白色六缸车,其记不清车牌号;新款黑色迈腾车牌号为晋A2NXXX;新款霸道车是白色的,车牌号为晋JGGXXX,登记在中阳县的李某某名下。后来其因有事去了太原,将*****最后抵押的晋JGGXXX新款霸道车停放在柳林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回来后找不到车,也联系不上*****。通过小区监控发现,2020年7月25日晚,有四五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将车开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家属为了让其出具谅解书,偿还其2万元;其给*****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及收条时,将收条上的金额错写为9.6万元。 4、被告人*****的供述。证明2020年6月份其妻子郭某某生孩子的那天,其以自己联系了一个女人需要撑一下门面为由向王某提出需租一辆霸道车,经王某介绍其以每日800元的价格向一名离石口音的男子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JGG280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在此之前,其给高某某抵押了一辆奥迪A7轿车向高某某借款10万元,中途又用其他车辆将奥迪A7轿车换出继续抵押。在租赁车牌号为晋JGGXXX的白色丰田普拉多后,其又用该车抵押给高某某,将中途换给高某某的车再次换出来。之后在离石租的丰田普拉多车一直在高某某手中。 (三)2019年5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利用其岳父为副校长的身份,以其能承揽中学绿化工程,但需要投资为由,向受害人陈某承诺利润平分,并将伪造的户名为自己的一套购房手续和房款收据作为抵押,两次骗取陈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并给了陈某伪造的中学假收据。陈某经了解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要求*****还款。2019年9月19日*****向陈某还款5万元后,陈某因联系不到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某机关报案,某机关调查后,陈某找到*****的家属要求还款,经协商,*****的家属先后向陈某退赔人民币19万元,剩余1万元陈某放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证明2019年10月21日受害人陈某向柳林镇派出所报案称:*****采取向其抵押假房产手续的方式先后两次骗取其25万元人民币。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中学收款收据、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2019年10月4日柳林县某局柳林镇派出所民警依法从受害人陈某手中提取到*****提供的某中学假收据两支、假房款收据五支、假购房合同一份、借条一支。其中借条载明2019年5月29日,*****以生意周转为由,承诺将自己名下的龙腾苑小区1号楼2单元17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陈某借款20万元。 (3)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某中学真实公章、薛某某名章印模、柳林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10月22日柳林镇派出所民警从郭某某手中提取某中学真实公章、薛某某名章印模,以为了和*****所伪造“中学绿化工程款收据”进行比对。 (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务对账单。证明2019年5月27日、29日,陈某使用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先后向*****卡号为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20万元。 (5)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19年10月23日、31日,陈某先后四次收到*****家属还款共计14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柳林中学副校长,*****是其女婿。其不清楚2019年5月份中学是否有绿化工程,其没有给*****安排过中学的绿化工程,也不知道开票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的收款收据是谁给*****出具的。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柳林中学校长;2019年5月份,柳林中学有过绿化工程项目,该项目是学校的康某某具体负责,施工单位是。其不认识*****,*****没有承揽过中学的绿化工程,学校没有收到*****交纳的绿化工程保证金和预备款。其认为办案民警向其出示的盖有中学公章及郭某某签名的收款收据是伪造的,某中学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出具过类似的收据。 (3)证人*****的证言。证明其系*****的父亲。*****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没有存款。其没听说过*****有生意和工程。2019年,其帮*****向陈某偿还过24万元借款。其中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通过女儿*****给的。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给*****刻制过一个柳林中学的圆形大章。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是普通朋友;*****和人们借钱理由都是编造的一些假的事情,比如说他揽下工程了要集资。*****骗过陈某。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和*****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份的一天,*****称他能承揽下柳林某中学的绿化工程,但自己没有钱,前期需要付5万元的保证金,问其是否有心思。因为*****的岳父是柳林某中学的副校长,其觉得可信,便于2019年5月27日向*****的民生银行账户打款5万元,同日*****又和其协商,将他所有的龙腾苑小区2单元1701室房产做抵押向其借款20万元作为后期工程的垫资款,并将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一并交给其。2019年5月29日,其给*****民生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2019年7月份,其通过龙腾苑小区物业得知,该小区并没有一个叫*****的业主,其才发现*****向其提供的购房合同、购房收据都是假的,于是其一直和*****要钱,*****于2019年9月19日还款5万元,报案前还欠20万元。报案后,*****的父亲于其协商后通过支付宝、现金还款19万元,剩余1万元其放弃。 4、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其和陈某是高中同学,一直有联系。2019年的一天,其利用自己岳父是柳林某中学校长的身份,给陈某打电话,谎称自己可以承揽下某中学的绿化工程,但自己没有钱做,并骗取陈某说利润平分。在取得陈某的信任后,其提出需要先垫付5万元的保证金,陈某就给其民生银行账户打款5万元。隔了一天,其又给陈某打电话谎称工程上还需要20万元的前期垫付款,其可以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柳林县龙腾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陈某。在取得陈某的信任后,陈某再次给其民生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随后其将假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交给陈某,同时还给了陈某两张某中学的收据。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发现其骗他,一直找其要钱,其给了陈某5万元,陈某报警后,其又给陈某还了20万元。其给陈某假购房合同和假收据的原因是为了让陈某安心,给他个交代。其向陈某骗取的款项一部分用于赌博,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 (四)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在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晋A2NXXX的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同年7月6日,在穆村镇杨家坪村康某某家中,*****谎称该车是其岳父顶账回来,已给了自己,因继续用钱做生意,愿将该车作为抵押,要求向康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康某某联系朋友王某某说明情况后,王某某扣除约定的一个月利息1500元后,给康某某转款28500元。同日,康某某将28500元转给被告人*****,*****将该车抵押给康某某,康某某又将该车开到王某某家。2020年7月25日,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发现被租赁的车处于异常状态,且被抵押给他人,向某机关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赔康某某人民币5700元,取得受害人康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7月6日康某某微信收到微信昵称为“翼龙X”的28500元,同日康某某转给*****28500元。 (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证明张某系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A2NXXX小轿车系所有;2020年6月12日,将晋A2NXXX小轿车租赁给*****,租赁期为一个月,租金9000元。 (3)报案材料。证明2020年7月30日,王某向柳林镇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5月31日*****在其公司租赁白色霸道车后,到期未还。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晋A2NXXX的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在2020年9月17日的价格为12125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吕梁迈卡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婚庆用车、二手车收购、代办汽车上牌、车辆年检等。2020年6月12日,*****到公司称要租一辆迈腾轿车,经过协商最终确定以每日3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登记在的、车牌号为晋A2NXXX的黑色迈腾轿车,租期为一个月,并签订租车协议书。该车的押金为9000元,当时*****联系了与迈卡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王某,所以*****没有支付押金。2020年7月25日左右,公司从车辆定位发现,*****租赁的该车一直处于静止状态,其感觉这辆车出问题了。2020年7月30日凌晨,其通过车载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停放在柳林县,就相跟着王某、武凯到了村找到该车,并用备用钥匙发动车准备离开时,被一名年轻男子堵住,该男子称迈腾轿车是*****抵押给他的,不能开走,其便报案。其不清楚*****租车后共支付了多少租金,所有的租金都是*****支付给王某后,王某直接支付给总公司。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12日*****从迈卡公司租赁了一辆迈腾轿车,当时交了9000元押金,2020年7月11日到期,到期后*****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其转了后续的租车费用,2020年7月24日后再没有支付。到目前为止共欠2700元租赁费。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没有一辆车牌号为晋A2NXXX的黑色迈腾轿车,其也没有给过*****一辆迈腾轿车。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微信昵称为“翼龙X”。2020年7月6日,康某某打电话称,他朋友紧用钱,愿意以岳父的一部车作抵押贷款3万元,月利息1500元,朋友的妻子也同意。其就相信了,便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给康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8500元。当晚,康某某将一辆车开到其家停下。7月11日,其母亲称有个太原人在车旁拍照,并得知该车为租赁公司的。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是夫妻关系,*****和康某某是朋友关系。康某某曾到其家找过*****,称*****以一辆大众牌迈腾轿车抵押贷款3万元,其也通过微信文字对康某某说过让把钱给*****的话。其听后,并不知道该事。*****经常登录其微信,其也不知道他干啥。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和*****是普通朋友关系,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2020年7月6日,*****来到其家里,称他有个要紧的生意要做,需要借3万元,可以将一辆迈腾车作为抵押。聊天过程中,*****说该车是别人顶账给他岳父的,岳父又给他开了。因为*****平时不规矩,其害怕出问题,就提出让*****的老婆同意才给借钱,过了一会其收到*****的老婆通过微信发送的文字信息,大致意思是*****做一个紧急用钱的生意,她同意*****借钱,其当时还提出让*****的妻子郭某某给发条语音信息,但是郭某某在微信上说自己在婆婆家坐月子,身边的人比较多不方便发语音。其答应后联系了翼龙做贷款生意的王某某,说了情况,王某某同意放款,但担心*****一个月还不上钱,就让*****贷两个月,*****也同意。同日晚,王某某将两个月1500元的利息扣除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其28500元,其又通过相同的方式转给*****,*****将车放下后,其又直接将车开到后山垣村王某某家。事实上*****是向王某某借的钱,车也是抵押给王某某,但*****不知道。其做这件事完全是给朋友帮忙。从2020年7月26日开始,其就联系不上*****。7月27日,朋友景某给其打电话也要找*****,其才听说*****将景某的一辆奔驰车借走后抵押给了中阳的一个人,现在车要不回来,要找*****了。 4、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其向王某租赁了一辆黑色迈腾轿车后,找到康某某谎称其有个要紧的生意缺钱,需要向康某某借款3万元,并称可以抵押一辆迈腾轿车。康某某问起该车的来历时,其又谎称该车是别人顶账给其岳父,岳父又给其的,但康某某还是不同意,提出要让其妻子郭某某同意他才肯借款。其就用手机私自登录了郭某某的微信,并以郭某某的身份给康某某发信息:“耀耀有个要紧的生意要做了,你把钱给他”。在骗取康某某的信任后,康某某同意给其借款,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在扣除一个月1500元的利息后转给其28500元,其将车辆行驶证交给康某某并出具借条后离开。康某某让其妻子同意才给借款,是因为康某某知道其有赌博恶习,怕其拿上钱以后去赌博。 (五)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为了归还朋友王某欠款,谎称其老板需租赁豪车撑门面,向张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晋A67XXX的黑色奔驰牌S350L轿车。同日,被告人*****与王某驾车来到中阳县城,在王某某的介绍下与张某某见面,*****以欠别人工程款要借钱为由,谎称该奔驰车是其岳父顶账回来的且车已给他,愿将该车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张某某扣除利息4000元后,给被告人*****转款人民币9.6万元。返回途中,被告人*****归还王某人民币4.3万元,余款部分日常开支,部分赌博输了。张某某得知自己被租赁的车辆被抵押到中阳后来到中阳,给张某某支付10万元后将车赎回并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向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万元,取得受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案材料。证明2020年8月13日,张某某向柳林县某局柳林镇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7月16日,*****向其租赁了一辆奔驰轿车,2020年7月26日之后联系不上*****,经多方打听得知自己的车辆被*****抵押给他人借款10万元。 (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证明2020年8月14日,柳林县某局民警从张某某手提取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2020年7月17日,*****将车牌号为晋A67XXX奔驰轿车抵押给刘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 (3)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POS机签购单、微信截图。证明2020年8月13日,柳林县某局民警张某某手提取的相关资料载明:晋A67XXX奔驰小型轿车行车证上所有人为王某某;2020年7月17日、18日、7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向张某某支付租车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2020年7月29日,张某某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张某某付款10万元。 (4)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证明梅赛德斯奔驰3498XX轿车是刘某某于2011年12月21日购买,于2012年1月4日向山西省太原市某局申请注册登记车牌号为晋A00XXX;2013年1月6日,王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从刘某某手购买,并将所有人的信息变更为王某某,2013年8月将车牌号变更为晋A67XXX。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7月17日、18日、21日,*****通过支付宝共向张某某支付4000元。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晋A67XXX的黑色奔驰牌S3XXX轿车于2020年9月17日的价格为203040元。 (7)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21年5月20日张某某收到*****父亲还款2万元,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认识多年,之间也有经济往来。2017年7月17日,其打电话向*****索要欠款时,*****驾驶一辆奔驰轿车载着其去了中阳县城,并将奔驰车抵押给了中阳县一名年龄为30岁左右的男子,其当时不知道该车抵押了多少钱。*****将奔驰车抵押后,回柳林的路上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2.3万元,因其微信账户限额,*****又给其妻子微信账户转款2万元,现*****还欠其2.5万元。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见过几次面,但没有联系。2020年7月17日,*****给其打电话称需要向其借6万元,用于偿还欠付别人的工程款,并称可以抵押一辆奔驰车。当时其问过*****车辆的情况,*****称该车是别人顶债给他岳父的,岳父又让他开了,但没有过户。因为其没有钱,其就电话联系了朋友张某某,张某某表示同意给*****借款。当晚*****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A67XXX的奔驰S3XX轿车相跟王某到了中阳,见面后*****嘱咐其不要让王某知道他抵押车借款的事,其和王某在饭店吃饭时,张某某和*****在外面商议抵押车借款的事,谈好后张某某和*****也进去吃饭,之后*****和王某租车离去。*****向张某某借款时,张某某直接扣了一个月4000元的利息。 (3)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17日晚,朋友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朋友需要借钱周转,但他没钱,问其能否给借。经与王某某核实,其认为借款比较保险就答应了。隔了约半小时,*****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车到了中阳县城黎明加油站附近,其和*****商议借钱时,*****称这辆奔驰车是别人顶账给他岳父的,他可以将这辆车抵押借款,其同意了,刚开始*****要借6万元,后来又要借10万元,王某某问*****平时如何向人们借钱,*****称每月按四分的利息结算,其就让*****写了一张欠条,并将奔驰车的行驶证、*****的驾驶证及欠条拍照,然后电话联系朋友刘某让给*****转款,刘某转款时顺便扣除4000元的利息。之后其和*****、王某某、王某一起吃完饭后,*****将奔驰车放下,和王某打车离去。2020年7月24日,其电话联系*****未果,王某某也联系不上*****。2020年7月26日,王某某打电话称柳林一个叫张某某的人要赎车,张某某是车主,让其接待。其和张某某见面后,得知被抵押的车辆是*****从张某某手租赁后抵押给其的。后张某某用POS机刷卡的方式给其支付10万元将车开走。 3、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别人顶债给其一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A67XXX的黑色奔驰S3XX车。2020年7月17日,*****向其租赁了该辆晋A67XXX奔驰车,租金为每日800元。*****向其支付过三次租金共4000元,7月17日、18日的租金是通过微信向其支付的,7月21日通过支付宝支付的。后*****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其通过微信联系*****,胡也一直不回信息。2020年7月29日,其通过朋友得知,*****将租赁的奔驰轿车抵押给了中阳的侯某,其向侯某赎车的时候,侯某给其出示了一张行车证和10万元欠条的照片。其向侯某支付了10万元才将车辆赎回。 4、被告人*****的供述。证明(1)2020年7月份,因王某一直向其索要欠款,其无力偿还,便给张某某打电话,谎称其老板在中阳联系了一个女人,需要租辆奔驰车撑一下门面,想租张某某的奔驰车,并愿意支付一天800元的租车费。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其向张某某租赁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租车后其又给中阳的朋友三小打电话,谎称其欠别人工程款,需要借6万元还债,可以一辆奔驰轿车做抵押。当时三小没有钱,但答应给其介绍另外的人,过了一会,三小让其开车到中阳,当晚其相跟着王某与三小在中阳县城见到了侯某,三小问车的来源,其又谎称是别人给其岳父的顶账车,其岳父又给其的。之后其就和侯某商议借款的事,并改口说要借10万元,当时侯某也同意,并在扣除一个月的利息之后给其中国银行账户内转款9.6万元,其给侯某出具一支借条,侯某将借条、行驶证和其驾驶证放一起进行拍照。之后其和王某打车离开,途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王某转账2.3万元,又给王某的妻子微信转账2万元。(2)其在租车、抵押车的时候编各种理由就是为了顺利租车然后将车抵押借款。 综上,被告人*****伙同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229000元,单独四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20500元,诈骗数额共计649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数额22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赔受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5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赔受害人人民币共计2457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二、骗取贷款事实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被不起诉)商定由*****在柳林县农商银行成家庄支行贷款,用以偿还*****欠郭某某的债务。经郭某某联系成家庄支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得知办理贷款所需手续和流程后,*****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要求郭某某作为贷款担保人,被告人郭某某同意。随后,二被告人向庞某借来所有权人庞某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被告人*****、郭某某及郭某某通过刻制假章手段,伪造了一份所有权人为郭某某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向成家庄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伪造其本人、郭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伙同郭某某编造的虚假购销合同、套用郭某某中信银行流水明细伪造的户名为郭某某的中信银行流水明细,在柳林县农商行成家庄支行骗取贷款30万元。*****将贷款中的21万元用于偿还郭某某,剩余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20年5月20日贷款到期后,*****借故推脱拒不偿还贷款,后成家庄支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遂找到*****的家属。*****的父亲*****代为偿还5万元贷款本金。案发后,郭某某偿还成家庄支行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直观反映了柳林龙腾苑小区大门及1701室门口的外观状况、香严水岸小区一单元进楼门及8-B3室门口外观状况、汇众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外观状况及储煤棚外观状况、*****、郭某某制作“无犯罪证明记录”的文渊广告设计中心的外观状况及私刻公章的门市部的外观状况。 2、书证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明*****于2019年5月29日向山西省柳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家庄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元,2020年9月15日由郭某某还请。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庞某购房合同、收据及凭证、打款凭证、柳林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费单、香烟水岸购房户尾款结算单、智能门铃费用收款收据。证明香烟水岸小区1号楼1单元803室属庞某所有。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柳林县农商银行成家庄支行借款合同档案。证明2019年5月21日,经柳林农商行成家庄支行和柳林农商行相关工作人员贷前调查、审核,*****以购煤为由,在提供房产抵押,并由郭某某担保的情况下,向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日柳林农商行成家庄支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30万元贷款一次性转入*****指定的郭某某账号为0747847的账户内。 (3)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证明2020年6月4日,柳林农商行成家庄支行向*****送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4)郭某某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郭某某、*****、康某某在山西柳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证明①2019年5月21日,*****的山西柳林农村商业银行成家庄支行银行卡号为133XXXX的账户在营业厅柜台向郭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号为074XXXX账户转款30万元;次日,郭某某用自己的该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向*****的银行账户转款9万元。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郭某某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证明郭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XXX的中信银行账户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该银行流水情况(郭某某的该银行账户卡号和客户名称被修改为郭某某的名称后提供给农商行成家庄支行);郭某某在该行未开设账户。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中信银行客户历史数据明细。证明郭某某、车某某在该行的银行流水情况;*****未开设账户。 (5)柳林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该所民警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付某某信息,无法对其进行辨认和制作询问笔录。 (6)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张某某向办案民警提供了“柳林县张老师印章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8月31日,柳林镇派出所民警通过庞某微信联系及民警用*****被扣押在派出所的手机电话联系的方式,将郭某某在柳林镇亚日旅馆和海天浴苑地段将郭某某抓获。 (8)户籍证明。证明*****、郭某某、郭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9)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①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某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②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10)柳林县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被柳林县某局行政拘留6日;2016年4月6日,郭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柳林县某局行政拘留15日。 (11)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不起诉决定书。证明2021年3月16日,以骗取贷款罪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人证言 (1)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明①其系柳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主管助理,主要职责是协助基层和各支行清缴逾期贷款;②2020年6、7月,农商行风险合规部收到成家庄信用社的请求,请求风险合规部协助收缴*****向成家庄信用社30万元的贷款。收到该请求后,经审查*****于2019年5月21日在成家庄信用社贷款30万元,贷款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贷款时*****向成家庄信用社提供了申请书、个人征信、无违法犯罪记录、固定资产证明、贷款实际用途证明、身份及家庭成员证件等材料,而且贷款资料显示,*****贷款时郭某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时提供了固定资产证明、没有不良征信证明及有稳定收入的证明;③成家庄信用社请求风险合规部协助收缴*****的该笔贷款时,风险合规部工作人员联系过*****,但一直都没有联系上,根据*****填报的资料在胡家垣村找到*****的父亲,2020年7月底,*****的妹妹代*****向成家庄信用社还款5万元,并承诺剩下的贷款一定会陆续偿还,截止2020年8月28日,*****仍然有25万元本金没有偿还。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经朋友介绍,其认识了*****,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2019年4月份,*****给其打电话要看一下其舅舅经营的汇众能源有限公司的煤棚,因为其当时不负责汇众公司的管理,就让*****自己去看看,*****到汇众公司后又给其打电话让其过去,但因为有事其没有过去。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柳林二中家属楼门面上经营一家名称为文渊广告设计中心的复印打印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店内规定员工不允许做任何带公章的文件。对民警向其出示的三张照片中,其只认识郭某某,不认识另外两个人(*****和郭某某)。其没有在店里为郭某某、*****、郭某某做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购房合同。其不清楚员工付某某有没有做过,不知道付某某的联系方式。 (4)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和郭某某相跟着借过其的一份购房收据,其问*****借收据的用途时,*****说要照收据做一份假收据,有人可以帮他在信用社贷款。其虽然知道*****借收据的目的,仍然借给*****,是因为其认为根据*****的征信情况,*****不可能从银行贷出款来。之后几天,*****又相跟着郭某某找其拿房屋钥匙,称要拍照用。因为门是指纹锁而且房屋又在装修中,其就让*****和郭某某自己过去,后来又觉得不放心就跟着过去,看见两名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屋内拍照,郭某某在门口站着,其准备进去时被郭某某拦下,并示意其不要说话。结束后,其又和*****、郭某某相跟着去了沙曲村后面的一个煤场,*****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又拍了照片。后来其问过*****贷款是否下来了,*****称还没有下来,隔了一段时间*****说贷款已经下来了,并已用完。2020年在一次行门户时,听郭某某说*****没有把信用社的钱还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还去*****家催收过贷款。2020年8月31日,其通过微信联系郭某某,协助柳林镇派出所民警在柳林亚日旅馆门口将郭某某抓获。 (5)证人苏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①二人分别系柳林县农商行成家庄支行副行长、信贷部客户经理;②2020年5月21日一周前,成家庄支行行长刘某某将二人叫到办公室,向二人介绍了一个名叫*****的贷款客户,并指派二人为*****办理一笔金额为30万元的贷款,后*****向支行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煤炭购销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部分银行流水,同时担保人郭某某也向支行提供了香严水岸小区购房合同、交款收据、银行流水等一些正常贷款需要的手续。因为刘某某一直催促让赶紧给*****办理,还说*****有很多套房产,贷款抵押的房产只是其中一套,并称*****有个亲戚是开洗煤厂的,*****当时也一直强调这些内容,因此其二人相信了*****和郭某某提供的上述手续是真实的,但为了保险起见,二人还根据*****和郭某某提供的房产信息实地去龙腾苑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701室及香严水岸小区一号楼一单元0803室看过,到穆村沙曲桥附近的一个放煤的地方进行过实地考察。办理贷款时*****的妻子郭某某还到支行签过字。办理好贷款手续后,支行内部先审核,因该笔款项数额达到30万元,按照农商行的规定,超过30万元的贷款需由总行审核,总行审核是刘某某让审核的,最后支行于2020年5月21日向*****的受托支付人郭某某账户打款30万元;②*****贷款后前十个月没有拖欠过利息,最后两个月利息一直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期满后,*****没有偿还本金,电话也不接,其二人去胡家垣村*****家里找过*****,但没有找到。因为一直不能将本金要回,支行就将该笔贷款资料移交给总行负责催收贷款的部门。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20日后的一天,郭某某给其介绍过一个需要刻章的名叫*****的人,当时郭某某和*****称:因为孩子要去太原办理入学手续,需要提交购房时的交费手续,但是收据丢失需要补办一份。由于郭某某是其学生,其对郭某某比较信任,就按照*****提供的收据上真实的印章刻了一个相同内容的大章及一个四方名章,之后又按照*****的要求仿造真收据上的内容在空白收据上写了一遍,盖了章。*****付款后拿着收据离去,其将印章销毁。 (7)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已跳楼自杀的原成家庄信用社主任刘某某是其丈夫刘某某的叔叔;其有一张信用社的空卡一直被刘某某拿着;其不认识郭某某。 (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是夫妻关系,听*****说他欠郭某某10万元。因郭某某和成家庄信用社的主任刘某某是好朋友,2019年5月份,经郭某某介绍,*****在成家庄信用社贷款30万元,该笔贷款一部分用于偿还郭某某债务,另一部分*****拿走了。贷款过程中,其去成家庄信用社签过字,但不知道签字的内容。*****名下没有房产、*****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做过生意和承揽工程,其两次去都是被*****骗去的。贷款期满后,成家庄信用社的人去家里催收过贷款,已经还了5万元的本金。 4、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9月1日,张某某在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从柳林镇派出所民警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郭某某)就是曾经到其经营的店里刻章的人;在见证人雷某的见证下,从柳林镇派出所民警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曾经到其经营的店里刻章的人。 5、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证明2019年3、4月份,因为其欠郭某某的钱,郭某某多次索要,其无能力偿还,在和郭某某一起吃饭的过程中,无意间说起如果能在银行贷下款就能给郭某某还钱,当时郭某某称成家庄信用社的行长是他同学,他可以帮忙联系贷款。后来郭某某就联系刘某某,被告知贷款需要的手续有固定资产、银行流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担保人,担保人也需要提供固定资产、银行流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为需要担保人,其就联系了郭某某,郭某某也同意担保。因为其和郭某某都有违法犯罪记录,郭某某的银行流水也不符合贷款条件,郭某某就在手机APP上弄出一份真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银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其就和郭某某相跟上在复印部照着郭某某提供的材料做了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银行流水。因为其和郭某某也没有固定资产,其就电话联系了朋友庞某向庞某借了一套房产手续及购房收据,并和郭某某相跟上在复印部照着庞某的房产手续做了一套空白的购房合同,然后在郭某某的引荐下,其和郭某某在文化馆巷内的一个地下室找一个老头刻了一个圆形大章和一个方形的名章。之后其在网上搜索了一份购煤合同,和郭某某又按照信用社的要求在复印部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购煤合同。向信用社提交上述手续后,其和郭某某、郭某某又带着信用社的人到龙腾苑小区、香严水岸小区、沙曲村后面一个煤场、杜家垣随便找了一处房子进行拍照。资料审核通过后,2019年5月份,30万元贷款打到郭某某的账户你,郭某某扣除其欠款后将剩余的钱打到其账户内。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①2019年4、5月份的一天,*****电话联系让其帮他在银行贷款,其提出自己的征信有问题无法贷款。*****称只是让其做担保人,其就同意了。后其和*****找到庞某借到庞某的购房合同和收据,来到柳林二中家属楼门面,与郭某某一起来到一广告店内,*****让店员仿照庞某的购房合同制作了一份空白合同。随后三人又到了文化馆巷内,*****购买了一本空白收据,在一个地下室找到一名老头,经郭某某沟通,让老头照着庞某的购房合同和收据上的公章刻制了几个假章,又让老头在空白的购房合同和收据上写上其的个人信息并盖章后离开。几天后,*****及妻子郭某某、郭某某及其四人来到成家庄信用社,工作人员查询了四人的征信;半个月后,*****让其在香烟水岸小区庞某家门口等待,不一会,*****和两名信用社工作人员到达,*****偷偷给了其一把钥匙示意其开门,其打开庞某的家门后,*****让其和信用社工作人员站在室内拍照;接着先后到沙曲村后面的一煤场、杜家垣村随便的一户人家拍照。几天后,其四人来到成家庄信用社,工作人员让其和*****夫妻在一些资料上签字,同时拍照。之后工作人员说可以放款了。郭某某让把钱打到他的银行卡是上。办完贷款后,其回到柳林。②其提供过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收据,没有提供过无违法犯罪证明和银行流水账单。③其被抓获当日在亚日旅馆住着,是庞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后,其下楼走到旅馆门口时,被柳林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的。 (3)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证明①2019年*****称自己贩碳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几十万元,想在信用社贷款,其称成家庄信用社刘某某是其同学,可帮助在该社贷款,但需将贷款先归还其欠款,*****同意。其和*****夫妻、*****的担保人在成家庄信用社找到刘某某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并将款打到其银行卡上,扣除*****的欠款21万元后,其将剩余的9万元转到了*****银行卡上。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其和*****在张老师刻章店后,*****拿出收据让张某某按照收据上的章刻制一枚假章,张某某不答应,其和张某某说*****是为了孩子上学用,但购房合同的交费收据丢了,让帮个忙。张某某同意了,刻制了一枚圆形的公司大章和一枚方形的名章,*****又拿出一本收据让张某某帮忙仿写了几份收据,盖上刻好的假章,*****付钱后二人离去。③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说担保人的银行流水额度不大,*****又借用其银行流水,将账单上的名字换成担保人的名字提交给银行。其知道郭某某的购房合同、交费收据、银行流水账单都是假的,拍照的香烟水岸房屋也不是郭某某的,购房合同是其和*****在柳林二中家属楼门面的文渊广告店内做的。*****还做了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别的假手续。④其将贷款剩余的25万元本金及6000多元利息支付给银行。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互相关联、印证,本院全部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并将部分用于赌博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在参与*****诈骗过程中,与*****共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与他人共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应予惩处,且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诈骗受害人郭某某过程中,虽然由被告人*****提议,诈骗所得大部分由被告人*****占有,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谋划,帮助*****联系购买车辆,制作虚假车辆证件和牌照,给郭某某出具借条,致使被害人郭某某信以为真,诈骗行为得逞,故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相对*****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在骗取贷款过程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郭某某帮助办理虚假的购房合同及其他手续,充当担保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活动,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于案发后主动退赔受害人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全部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系无牌车辆,依法由扣押机关处置。针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第一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抵押的车辆虽有价值,但系无牌车辆,且受害人郭某某并未取得该车所有权,故辩护人认为应将该车73000元价款在诈骗金额中予以剔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第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富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内容有“应对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该《电话答复》内容能否被引用,应综合全案进行分析。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发现被*****诈骗后,经催要,*****只退还5万元,剩余20万元被告人*****并不是积极退还或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而是采取逃离的方法,致使受害人联系不上*****后采取报案的方式进行追赃,且被告人*****得知受害人报案后并未主动向某机关投案并退还赃款,说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直至某机关调查后,其家属才迫于法律的威慑代为退赔,故陈某被骗20万元不能在诈骗数额中剔除;辩护人的其余从轻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辩护人的从轻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均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本院强制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本院强制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本院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748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各受害人;扣押在案的无牌黑色路虎揽胜车由扣押机关柳林县某局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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