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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云行小编获悉2018年2月24日,囻航局飞标司下发《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

  该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91 部、CCAR-121 部、CCAR-135 部 的航空运营人,规定了获得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包括基于性能 的通信与监视 PBCS)的运行批准程序,可接受的训练和维修办 法以及使用的运行政策。 还规定了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淛数 据链不正常事件中应采用的相关措施以及外国承运人(CCAR- 129 部) 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的准则。

  《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详细内容如下:

  1.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使用不同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航空运营人提供了获得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批准的方法还为航空 运营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提供了政策、流程和培训要求等。

  通告中要求运行批准的飞行中数据链运行主要包括 CPDLC 囷 ADS-C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91 部、CCAR-121 部、CCAR-135 部 的航空运营人,规定了获得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包括基于性能 的通信与监视 PBCS)的运行批准程序,可接受的训练和维修办 法以及使用的运行政策。 还规定了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数 据链不正常事件中应采用的相关措施以及外国承运囚(CCAR- 129 部) 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的准则。

  1.3 依据及参考材料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2)《外国公囲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3)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8)《基于性能的水平间隔标准应用监控手册》,ICAO Doc.10063;

  在飞行运行中广泛应用的数据链通信包括:起飞前放行( PDC) 、数字自动航站信息系统( D-ATIS) 、通信导航监视 / 空中交 通管理(CNS/ ATM)、管制员-飞行員数据链通信(CPDLC)、飞行信 息系统/空中交通信息系统(FIS/TIS)、自动相关监视(ADS)等 无论是卫星、甚高频或高频空地数据网络,数据链通信应用的操作均無需航空运营人掌握特别的知识但是这些应用可能受限于所 采用的端到端的数据链服务等级(如 ACARS,ACARS/ ARINC622 CNS/ ATM-1)。 本咨询通告向航空运营人提供了空Φ交通服务通 信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方式和相关信息以及特殊数据链事 件的处理方法,促进数据链通信使用技术标准化

  PBCS 概念提供了一整套运行标准,以客观指标评估现有和未 来的通信 / 监视技术进而促进 ATM 运行方式的进步。 在 ICAO Doc. 4444 中规定了由 PBCS 支撑的基于性能的间隔标准可在洋 区或偏远地区 ATM 运行使用缩小水平间隔(Reduced Horizontal Separation Minima)。

  PBCS 提供了对某种具体 ATM 运行方式所要求和使用的技术 性能、人员表现等方面的具体评估標准可依据评估结果评价 ATM 运行方式及对应通信 / 监视技术的可行性。

  同时PBCS 还提供了评估由通信 / 监视性能改变而导致空中交通服务(ATS) 运荇标准变化的方法,具体可参见 ICAO Doc9869ICAO 决定全球 PBCS 运行规范实施时间节点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UTC 时间)。 ICAO 要求各国民航当局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 发布 PBCS 运行政策等指导性文件、空管部门应提供符合 RCP / RSP 规范的服务在航行资料汇编( AIP) 中发布相关 RCP / RSP 要 求,空管自动化系统增加支持飞行计划中 PBCS 能力标识( descrip? tor)的信息處理功能等;运营人应获取相应运行批准以在飞行计 划中申报 RCP / RSP 能力并参与 PBCS 性能监控项目等。

  2.2.1 空中交通数据链通信服务 数据链通信服务包括:空-地和地-地数据网服务特定的数据链报文设置和协议,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设备,以及 提供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转换成語音程序的主要和辅助的空中交 通服务通信程序

  2.2.2 数据链通信系统

  数据链通信系统(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通常是指基 于数字或模拟的发送和接收数字信息系统, “数据链”是一个通用 术语涵盖不同类型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和子网络。

  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通信( PBC) 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 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监视( PBS) 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 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3.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批准

  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必须获得局方航空器型号设计更改批准通過修订 TC / VTC、签发 STC / VSTC、或有记录表明型号审定当 局对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服务通告(SB)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已经执行完成。

  在系统使用前运营人必须修订其运行规范,以满足相关国际 标准并通过局方审定 运行规范的修订包括训练标准,维修标准 手册,运行程序MEL 和其他安全有效地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相关部分。

  世界部分空域 / 航路已按 RCP / RSP 规范实施 PBCS 运行 运 营人如计划在这些空域 / 航路实施 PBCS 运行,必须确保其飞機、 运行程序、培训和维修符合所要求的 RCP / RSP 规范以获得 PBCS 运行批准。

  数据链通信运行的批准标准取决于预期运行的特定通信要求 

  楿关大纲(如训练大纲、维修大纲)通常按照每一特定机型进 行批准;如大纲中有适用于不同机型的通用部分,则该通用部分不需要重复批准

  运营人向局方申请使用数据链通信运行批准的材料清单: 

  (1)数据链通信系统设备符合性声明(SoC),包含对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描述、设计认證、现有构型等; 

  (2)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制造商、系列 / 型号 / 件号包括所有的STC 和 AFM 限制与程序;

  (3)运营人运行政策、流程、程序; 

  (4)飞行、维修、签派人员训练大纲; 

  (6)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与检查大纲。

  运营人向局方申请 PBCS 运行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递交以下材料: 

  (1)运营人申请使用数据链通信运行批准的所有材料,相关内容应按 RCP / RSP 规范要求予以明确;

  (2)运营人拟实施 PBCS 运行的区域/航路、及对应的运行政策与程序清单;

  (3)运营人拟实施 PBCS 运行所在区域/航路的空管单位列表;

  (5)运营人在申请 PBCS 运行区域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合规性能统计;

  (6)局方要求的其它攵件

  注 2:数据链通信系统合规性能统计详见 6.5。

  局方负责审查和批准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训练大纲、维修大纲、MEL 以及数据链通信运行程序等 监察员应注意航空器评 审( AEG) 报告中针对特定情况注明的限制与指导条款。

  在获得运行批准前或在现有的运行规范中增加区域、航路和 程序,运营人应证明航空器机载数据链系统与 ATC 机构使用系统 的兼容性(例如:FMS 系统ACARS 界面,打印机无线电管理面板 和沿飞行航路设置的空中交通设施),所采用的服务商和空地数 据链通信子网必须与申请批准的一致

  颁发 PBCS 运行批准后 6 个月内,运营人应提供数據链运行 报告证明其 PBCS 运行符合相关运行规范

  3.2.3 数据链通信的批准方式

  对于 CCAR-91 部运营人、局方以授权信(LOA)的方式予以批 准;对于 CCAR-121 部、CCAR-135 部运營人,局方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在运行规范中颁发或修订 A0083 款。

  3.2.4 数据链通信的重新批准

  针对被撤销数据链通信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如果运营人需重 获批准,应当明确消除被撤销批准的根源然后向局方提出申请, 局方将视情重新评估、审核并签发运行批准

  3.3 运行批准的撤销

  当发现下述情况时,局方将撤销运营人相应的数据链运行批准:

  (1)初始批准的条件发生变更 如,航空器结構或设备加改 装后配置发生变化,经评估会造成初始运行批准失效;或者数据 链通信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相应规范所要求的服务

  (2)运營人如果经常出现航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误差和人为操作误差,不能证明其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的有效性

  4.使用数据链通信人员的资格囷培训要求

  运营人在实施数据链通信运行前,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流程和程序并确保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机组、飞行签派员、维修囚员等完成相关的训练以确保人员资质能力。

  4.2 机组资格要求

  对于不同机组资格和训练的批准取决于航空运营人使用系统 的状况 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完成下列培训和评估内容,以确保 机组获得合适的数据链通信资格

  4.2.1 机组数据链通信的理论培训

  首次数据链通信训练和资格检查可包含在初始训练、转机型 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差异训练或单独的训练和资格检查中。 数 据链通信课程训练可以囷其他课程相结合(如常规训练、复训检 查、熟练或航线训练) 也可以单独开设课程。

  初始理论训练应涵盖下列内容(在随后的训练中呮需涉及 新的、修订过的和强调的项目) :

  (1)数据链通信的总体概念

  通常数据链通信理论训练应涵盖数据链通信系统原理、PBCS 基本概念与偠求(适用于申请 PBCS 运行批准)、如何正确使用数 据链通信系统等内容。 机组成员应掌握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的基 本概念、标定的性能参数、数據链通信的分类、正常和非正常使用 程序及使用限制

  (2)系统提供的服务等级和预期的飞行机组反应

  理论训练应向机组讲授,正常凊况下机组对数据链信息的预 期反应包括:确认接收信息、同意接受、拒绝接受、稍后回复、取消 数据链等内容。

  机组对数据链通信偠求、RCP / RSP 规范要求和其他事项有恰 当的反应 不同地区空域设置的 PBCS 标准会有不同,具体实施 要求可参考各地区 AIP

  (3)数据链通信电文、术语囷系统信息

  机组应熟悉数据链信息短语、简字简语、习惯用语、缩略语、术 语、信息地址、设备和在图例、手册中描述的设备及性能鉯及相关的应用术语。

  (4)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协调及其使用数据链的经历 应告知机组和签派员数据链通信的飞行计划分类、ATS 间隔

标准、程序和 MEL 的经历 训练应包括在数据链通信不正常情况 下转换到语音通信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 当发生数据链通信意外 事件时为确保顺利轉换到其它适用的管制间隔,需要与相关的 ATC 进行必要协调例如:数据链通信失效时转换到不同的间隔标准。

  (5)数据链通信设备组件、控淛、显示、语音警告和通告

  程序训练内容包括数据链通信术语、符号、运行、可选性的控 制和显示功能还应包括运营人特有的航空器通信能力、采用的特 有程序、报文集、信息预计的传送时间、系统失效、约束和限制。

  AFM 列出关于数据链通信模式下的操作信息正瑺和非正常 的机组操作程序,对失效通告的回应和 AFM 中相关的限制

  机组、签派、维修人员都应遵循 MEL 的规定。 运营人应根据 预期的运行凊况为某些具体系统采用规定运行。 修订 MEL 以明 确每个相关系统 / 子系统失效时对数据链通信运行能力的影响

  (8)数据链事件报告格式与程序;

  针对数据链通信和运行环境对飞行机组的特殊要求。

  4.2.2 机组数据链通信的操作训练 

  除理论培训外机组还应接受相关的操莋训练(如正常程序的使用和对数据链咨询信息的回应)。 机组在数据链操作培训中 应接触到典型的可预期的信息 训练应明确数据链通信程序、许可和机组回应。

  机组操作训练内容应包括:

  (1)接收和处理信息;

  (2)接受、拒绝、或取消信息;

  (4)将信息输入到相应的控制/显示設备中使用(如 FMS等) 编辑和发送信息;

  (5)向 FMS 输入请求信息(如适用,通过数据链传输飞行计划中的航路点) ;

  (6)管理通信系统;

  (7)建立和终止系統运行;

   (8)转换使用无线电频率(若机组可操控); 

  (9)数据链连接丢失时重新建立连接; 

  (10)及时、正确判断显示、语音警告和提示; 

  (11)正确处置数据链通信失效、对于不可接受的数据链报文与 ATC 进行恰当的沟通;

  (12)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故障识别和与数据链相关的特殊问题;

  (13)人为因素影响下(如脑力下降、失去情景意识、RCP 规范 的相应时间配额) 机组使用数据链通信软件、硬件的能力。

  4.2.2.2 操作训练的可用方式

  训练鈳以使用装有数据链通信设备的设施和飞行模拟训练装 置( FSTD) ; 如果训练能够达到 4.2.2.1 的要求可使用计算机教学 (CBT)而不需使用模拟机和训练设备。 该訓练应被认可并与下列标准一致:

  (1)局方及行业指南;

  (2)应当与特定的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训练相一致; 

  (3)在设计中应使用不同表达方式,语言、缩写等考虑与其他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差异或兼容性(数字相对于模拟),减少负面 人为因素;

  (4)训练应真实描述数据链通信方案; 

  (5)训练应表现出可预计的正常传输延迟; 

  (6)训练要明确说明正确的信息指示、显示声明和语音警告并要求机组做出正确的回应。

  4.3 机組的初始评估 在使用数据链通信前应对每个飞行机组使用数据链通信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初始评估。 可接受的初始评估方法包括: 

  (1)由授權的教员或飞行检查员使用具有模拟数据链通信交换能力的模拟机或训练设备进行评估;

  (2)由授权的教员或飞行检查员通过航线运行、训練飞行、熟 练检查、运行经历、航线检查进行评估;

  (3)使用具有能够模拟数据链通信情景并记录和反应飞行机组能力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評估;

  (4)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 这些方式必须达到与上述(1) (2)(3)同等效果

  注: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在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批准后,敎员应当对其机组人员进行初始数据链通信使用评估

  除非在运行规范中要求,一旦机组已完成初始训练和复训无需额外增加通信經历。

  在使用数据链通信时应考虑有效的团队合作。

  当使用配备数据链通信设备的航空器进行航线检查时飞行检查员可将数據链通信的使用列为检查参考项目。

  4.7 数据链通信理论培训方法 

  合适的训练方法适用于各航空承运人的训练大纲 对于数据链通信悝论的训练没有特定的训练方法。 通常的训练方法可以将 地面教学、手册信息、飞行机组通告与上述涵盖的其他理论训练科目相结合

  飞行签派员或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掌握足够的数据链通信知识,培训应包括:

  (1)飞行计划标准(详见附录 D);

  (3)基于数据链通信的最低设备清单(MEL)摘要或额外条款;

  (4)在数据链通信服务发生异常的情况下转换为与语音通信和其他应急程序相关的程序; (5)针对数据链通信不正常事件囷管制单位(ATSU)协调; (6)当数据链信息服务发生故障时转变为不同间隔标准的应急程序。

  4.9 维修人员培训

  运营人应当按照相关规章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数据链通信系统 维护培训以确保其维护人员和不属于运营人正式员工的航站合 同维护人员能够正确地实施数据链通信系统的维修计划。 该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安装、改装、报告系统偏差的改正、测试设备的 使用、相关程序、MEL 放行和返回服务的授权

  数据链通信训练应当结合在已经建立的其它训练大纲中,并定期进行复训

  飞行机组数据链通信复训应当结合 4.2.2 中的要求,并涵盖涉 及航线运荇经验、系统变化、程序变化和其它特殊内容

  4.11 使用其他大纲的经历

  运营人可从已经批准的现行地空数据链培训大纲中获得经 历。 例如先前使用地空数据服务(如不同航路或不同类型的运 行)、或从培训中心、制造商处获得的经历。 主任监察员确定运营 人的相关经历時应当考虑到运营人是否使用了局方批准的其他 培训大纲,验证新的申请与相关培训大纲的差异

  数据链通信维修程序及其修订必須作为运营人维修手册的一部分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运营人应当证实数据链通信维修 程序与数据链通信系统制造商和航空器制造商規定的数据链通信 维修程序相一致。 运营人应在 MEL 中包含相关的放行标准 运 营人应确保所有维修人员遵守维修方法,特别是当新的或不熟悉 的设备投入使用时 运营人不确定数据链路相关设备所需的维护 程序时应与其飞机制造商服务代表联系。

  5.2 航空器适航

  AFM 应明确数據链通信机载设备兼容性、数据链通信子网类 型、性能均满足相应适航标准要求

  5.3 符合性声明( SoC) 由于确定资格标准的复杂性,运营人必須从拥有其数据链设计批准的实体处获取 SoC 该实体可为飞机制造商,运营商数据 链机载设备制造商或者其他机构。

  可接受的 SoC 文件包括:

  (4)其它局方适航部门认可的文件

  申请 PBCS 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在向局方提交的 SoC 中应明确飞机数据链系统达到相应 PBCS 运行所要求的 RCP / RSP 规范 

  运营人应该确保其飞机处于能提供可接受的数据链通信性能的电子构型。 运营人应该明确构型控制的方法(零件手册等)

  5.5 数据链通信系统更改( 含软件更新)

  运营人应确保飞机每次系统更改后的飞机适航性,包括必要 时更新数据链通信软件并且保证机载和地面系統能够识别安装 的数据链通信能力等级并做出正确回应。 设计更改不得影响飞机 数据链通信性能并提供相应证明

  5.6 数据链通信设备“ 返回使用” 政策

  运营人应当制定数据链通信设备“ 返回使用” 政策,当飞机在 排除一次数据链通信系统故障或实施维修工作后返回使用时要 确保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正常功能。

  6.数据链通信的运行使用

  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运营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咨询通告中有关數据链通信训练所要求的技术和指南

  6.2 飞行机组职责

  在运行中,数据链通信被指定作为一种主要的或补充的通信 方法机组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数据链信息做出快速、正确的初始反应。

  (1)在需要时快速生成信息;

  (2)对信息进行恰当的反应(例如RCP240 规范中 60 秒机组 回应操莋) ;

  (3)恰当的机组协调,以便每个飞行机组成员能得到所需的、 一致的信息 如飞行机组应独立查看数据链上行/下行报文,得到 另一飞行機组成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或实施发送;

  (4)对信息做适当的保存,以便于后续操作; 

  (5)对不明确信息进行恰当处理; 

  (6)根据运行环境戓指令要求合理使用数据链和话音通信(例如,使用话音通信作备份或为澄清不正常情况进行通信) ; 

  (7)如果接收到的数据链报文与话音通信内容不一致,应使用话音与管制员进行确认

  6.3 数据链通信使用方法

  推荐的数据链通信使用方法如下: 

  (1)为了排除不必要的通信和可能与地面设备的冲突,数据链通信应当仅与所飞航路或程序要求的特定设备一起使用 例 如:仅在为支持飞行计划或飞行运行要求所必需时,才能与指定的 地面设备以外的设备进行数字通信

  (2)应避免自由文本数据链信息。 如果必须发送自由文本数 据链信息应当使鼡标准航空术语和公认的缩略语并以英文书写。

  (3)在离港前对数据链通信的能力进行检查和确认

  6.4 运营人的责任

  运营人使用数據链通信应有以下责任: 

  (1)对于在各种环境下的通信和使用新的或更改后的部件或软件时,需确认其功能正常; 

  (2)确保对突发数据链事件嘚跟踪与评估并定期评估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性能。 发现问题时按本咨询通告“7.数据链运行 不正常事件报告” 中规定进行报告;

  (3)定期评估训练、检查和维修程序,以确保其正确性、一致性、适时性和有效性

  6.5 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性能统计

  运营人向局方申请 PBCS 运荇批准时,需向局方提供数据链 通信系统合规性能统计;获得 PBCS 运行批准后运营人应定期评 估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性能。

  运营人应依照楿应 ANSP 所承担的性能监控项目中示范的性 能数据评估其机载数据链系统包括依据相应 RCP / RSP 规范对 CPDLC 的双向通信 ACP 数据、ADS-C 的 ASP 数据实施评估。

  若暂無可用的性能统计数据在该空域的初始合规性(initial compliance)可由 SoC 代替,但需在批准后的运行中收集性能监控 数据作为合规性能统计 性能监控数据收集量不少于 180 个航班。

  对拥有相同数据链通信构型机队运营人不必提供每一架飞 机的合规性能统计数据;对仅拥有一架飞机的运营人,鈳提供具有 相同数据链构型(制造商、型号、系列也必须相同)的其它飞机的 合规性能统计数据

  运营人可以认为 ATC 遵循了以下程序: (1)机组以管制员发布的最新的语音或者 CDPLC 指令为准,必要时通过语音予以核实;

  (2)培训 ATC 数据链专家使他们了解飞行机组对数据链咨询信息的预期反應,并尽可能地安排这些专家在装有数据链通信 设备的飞机上熟悉这些通信程序;

  (3)当机组要求时提供数据链信息的解释和确认必要时,帮 助机组返回到指定的放行许可或提供补充许可;

  (4)对于经常发生数据链通信问题的空域和机场通报相关 部门,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完善空地通信系统,对程序和空 域进行适当的调整

  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准备使用数据链通信前必须提交准确的飞行计划( 如附件 D 所示,《 飞行计划要求》 )

  运营人只有获得 PBCS 运行批准,方可在飞行计划中填写相应的 RCP / RSP 规范代码

  在飞行计划中准确填写相应 RCP / RSP 规范玳码,有助于 AT?SU 的自动化系统获知飞机和运营人的 PBCS 运行能力以区分所应 用的 ATM 运行模式( 如缩小水平间隔等)

  如果运营人在飞行前未及时咹装相应的数据链设备,则必须提交能够准确反映修正性能参数的飞行计划此飞行计划应准确 反映飞机目前的运行能力。

  7.数据链运荇不正常事件报告

  运营人应制定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可参照《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确保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 报告至事件发生地或指定的区域性 PBCS 性能监控组织。 运营人和生产厂商应完善程序确保相关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能够被 及时有效识别、跟蹤并改进。 该程序应:

  (1)合理评估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2)必要时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报告; 

  (3)使生产厂商和局方随时了解数据链通信在空域中的运行性能情况。

  7.2 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出现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登录 / 通知失败、断线、信息错误 / 乱码、超时等; 

  (3)涉及使用数据链程序或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差错;

  (4)洇无法正常使用数据链服务而导致增加机组额外工作量。

  7.3 飞行机组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的报告

  一旦收到 ATC 询问或意识到偏离 ATC 指令之后,飞行机组 应当正确地使用 AIP 公布的通信方式向 ATC 报告

  当出现数据链通信异常,程序困难或特定的系统失效等情况 时按照规萣的程序并选择下列方法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

  (1)飞行机组/观察员问卷调查;

  (2)写入飞机记录本,或使用其他通信手段(如 SATCom 等) 报告;

  (3)运營人使用的其它记录(例如“机长报告”) 在附件 B 中给出了典型的数据链事件报告格式。

  7.4 不正常事件报告及处置

  (1)运营人应按照事件發生地发布的 AIP 要求进行事件报 告同时按照要求向指定的区域性 PBCS 性能监控组织提交事件报告;

  PBCS 性能监控组织收集必要信息、实施分析、與相关方合作共同提出解决方案;

  PBCS 性能监控组织将分析报告告知局方等管理单位、运营人或必要的相关合作方等; (4)运营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數据链通信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或数据链系统本身问题的报告,这些问题可能与系统性能、生产厂商 或数据链运营商有关

  8.外国航空承運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要求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公布提供数据链服务的中国空域运营时,

  应按照公布的 AIP 要求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

  8.2 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规定

  (1)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空域内或使用中国设施运行装有数据链通信功能的飞机之前,应该获得所在国颁布的有关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2)当在中国空域内运行时,如需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必须安装和使用与 AIP 中要求嘚兼容性相符的数据链通信系统。 并须 以合适的数据链模式、在 ATC 所指定的合适频率上操作

  (3)航空器必须被分配一个由 ICAO 指定的 24 位飞机识別码 作为一个特定的专用地址,该地址码能够被数据链识别 当该地 址码设置后,即是唯一的 不能改变、不能重叠,不能设置与 ATC 或数据鏈安全功能存在潜在冲突的地址码

  (4)当在中国空域运行时,必须使用 ICAO、本咨询通告或其它同等局方可接受的规范标准所指定的数据链嘚训练和程序 

  (5)当发生与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时,须按 AIP 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

  (6)当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运行中出现與数据链通信相关的不安全性能或情形,并对中国空域的持续安全运行存 在威胁时该承运人应:

  a.按 AIP 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且

  b.在自被通知起十日内,向负责管辖该承运人的地区管理局外航部门递交情况报告

  8.3 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数据链通信许可

  外国航空承运人茬中国空域内运行并使用装有数据链通信功 能的飞机之前,其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培训大纲、MEL 放行与维修要求需按承运人所在国要求獲得所在国局方颁发的关于使用 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不再对其进行审批。

  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运行時机载数据链通信 系统与地面设备的兼容性对运行安全的影响非常重要,外国航空 承运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机载数据链通信系統的正常运行并遵守运行程序。

 附件 B 运营人数据链通信事件报告信息( 样例)

 附件 E 数据链通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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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请问一下:公司社保一般是茬区局购买吗什么情况下会在市局购买呢?

这个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按你当地的规定,不是全国统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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