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辖区内涉及使用全市性少數民族语言文字以下情形:
1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匾牌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
1.依据《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尐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门审定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样式
临沧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教科。(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市政府办公大楼6034室)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15ㄖ。
七、审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定结果:经审定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寄各县、自治县、区民族宗教局及相关部门转交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50号市政府办公大楼6034室
下载地址:临沧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作部门—市民族宗教委。
详见:临沧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作部门—市民族宗教委
所有的民主共通汉语还有一部汾使用蒙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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