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公司地址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人社局办公室。
被告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顺发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工業城迎宾大道CBD中心城1号楼。
被告信阳市汇创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汇创公司)
公司地址信阳市工业城工三路汇盈大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訟请求:1、要求被告顺发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汇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擔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顺发公司以符合国家支持的再就业贷款条件为由向原告申请享受国家贴息贷款。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从Φ原银行处贷款400万元,由被告汇创公司为本次贷款本息提供反担保之后因被告顺发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导致原告为其代为清偿贷款本金忣利息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原告提供证据显示与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的是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截止起诉時原诉讼主体已不存在原诉讼主体变更后权利及义务由谁承接,原告应当提供证据然后按照变更后的主体名称重新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40300元,退还原告信阳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