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訴讼代理人:刘洪,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成都川融汇汇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号*栋*单元**层****号
原告朱某与被告成都成都川融汇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糾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損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伍)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0.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