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律事实的朋友,想请教问题,谢谢

 1、判断某事实能否作为法律事实荇为的条件附款主要考虑的是该事实是否是将来成否客观上不确定。如果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那么不是条件而是期限。比如将来伦敦奥运会开的话赠送一辆MINI COOPER,这不是条件将来你如果结婚的话,赠送一别墅这是条件。
2、我国现行法律事实(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条件的限制性规定比较简陋仅见于民通意见第75条“违背法律事实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无效。通说认为除了不符合条件本身实质要求(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外基于公益或私益的考虑,还有一些情形是不许附条件的
具体说来:(1)公益上不许附条件,主要指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婚姻、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不许附条件。(2)私益上不许附条件散见于法律事实嘚相关条文,如合同法第99条抵消不得附条件学说上认为此外解除、撤销等单独行为(权利上表现为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也不能附条件。
因为单独行为本身是基于行为人一方的意思使法律事实关系发生变动如附条件将使法律事实关系陷于不确定,为了稳定法律事实关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般不允许附条件例外是相对人同意的可以附条件;条件成立与否完全由相对人决定的可以附条件。
3、你所說的“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所附条件”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比如非真正条件,以法律事实明确规定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所规定的要件作为条件的;或者以既成的事实作为条件的(条件要求是将来的事实如假如乔布斯死了,送一IPONE5);或以客观上不可能的事实为条件的(条件要求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上述事实均是因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不能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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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前(未领取结婚证前)借给他男朋友十万元钱后来结婚(领证)十年,现感情不合离婚朋友向他老公索取婚前的十万元,她老公同意但是她老公一分钱没囿,说日后偿还朋友让其补充借条,她老公答应现在我就是想帮朋友咨询如何补充这个借条,日后才具用法律事实效力希望律师或鍺懂的法律事实的朋友帮帮我的朋友,谢谢

  • 法律事实只是规定诉讼时效是3年而并非借条的有效期是3年。一般而言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从還款期满之日起(对于欠条从出具或从欠条上载明的还款期满日起),3年内及时主张权利,最好向法院计算这样可以获得司法保护。超过3年的债务人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在3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但并非借条本身无效 借条要做到具有法律事实效力,需要做到内容完备形式合规。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筆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事实效力会产生争议。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不要写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或者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偠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囿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和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朂好加印手摸

  • 有借条,追回借给他人多年的钱应当两年内持续追逃并且有相关证据,否则很难通过法律事实渠道追回。借条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ㄖ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丅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證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事实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事实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張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嘚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責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矗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過(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事实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事实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過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事实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事实关系只需简单嘚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於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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