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新都府物[2009]24号签发单位:成都市新都区物价局 关于核定龙桥渭水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你校是经区教育局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恏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成价费[号)和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价费发[号)的有关规定,经委托我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你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定价成本监审情况并研究现就其小学、初中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伙食费、书本费等),按照“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三、学费、代管费包括代管内容、代收费用以及学生退學涉及退费结算等学校应与入学学生签定协议。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2009年秋季招生起试行一年,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反馈我局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你们接文后即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办证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学校收费处向学生家长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