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台绣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會信用代码49685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40-1幢
法定代表人:金春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萍,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某美某家副食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R69C9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某镇夏溪新东街400号。
经营者:王媛女,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杨某如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常州台绣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某美某家副食品超市、杨某如买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台绣家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台绣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え、保全费490元,合计953元由原告常州台绣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