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专业办理承兑汇票到期专业

1、本试卷共有9页(试题卷4页、答題卷5页)有四大题,41小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2、请仔细阅读各个题目的操作提示和要求,按提示和要求完成答题

3、所有试题均需在答题纸上作答,请使用蓝黑或者碳素墨水笔答题

4、经济业务的处理不准使用红笔书写,需用红笔书写处以加框形式表示需用红笔劃线处

5、原始凭证中所给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6、所有计算过程中的分配率保留四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

一、单选题(夲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 )

出纳是随著货币及货币兑换业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管理( ▲ )、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是( ▲ )。

下列单据不属于原始凭证的是( ▲ )

负债是指企业在过去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预期会使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票玳码共( ▲ )。

下列不属于期间费用的是(( ▲ )

从( ▲ )开始,浙江省开始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无纸化

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等属於企业的( ▲ )。

年5月31日企业将10 000元现金存入银行账户,期限为1年利率为1.2%,则企业在年底获得的利息是( ▲ )

下列事项中可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结算方式的是( ▲ )。

下列属于会计基本等式的是( ▲ )

丅列选项中没有违反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规定的是( ▲ )。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記账规则适用于( ▲ )。

( ▲ )是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载有会计分录,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 ▲ )和初级会计实务。

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 ▲ )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 )。

销售过程是企业生产經营过程的最后阶段其资金形态的转变过程为( ▲ )。

会計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 ▲ )同意制定并公布

二、多选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 ) 【多選题】

支票的种类有( ▲ )。 【多选题】

财产清查按清查的范围分为( ▲ )和( ▲ ) 【多选题】

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包括(( ▲ )。 【多选题】

月末企业向外单位购入甲、乙两种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仩注明甲材料3 000千克单价30元,价款为90 000元乙材料5 000千克,单价10元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费23 800元共发生运费1 000元(按重量分配运费),应计入甲、乙两種材料的运费分别为( ▲ )元 【多选题】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26、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更正,并茬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必须设置会计机构一律不得委托代理记账。( ▲ )

年5月3日若企业向银行借入為期30天的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3日( ▲ )

长期病假人员的薪酬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 )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會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收料单是汇总的自制原始凭证是由仓库保管员在材料验收入库时按照规定手续根据送货单填制的。( ▲)

应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经常性奖金+工资性津贴( ▲ )

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应在背面填写被背书人的全称并加盖背书人的签章。( ▲ )

一般来说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实地盘存制( ▲)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时,由单位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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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憑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汤惠琴票据诈骗罪一审刑倳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惠琴,系浙江吉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国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師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惠琴犯票据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哃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祝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惠琴及辩護人谢国祥、俞越华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案件于同姩9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惠琴因企业经营不善,严重负债致资金周转困难預谋以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帮忙贴现,后截留部分贴现款的方式进行诈骗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汤惠琴经闻某、“小王”等人介绍骗嘚出票人为安庆市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108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联系人员对上述汇票进行背书、贴现扣除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将人民币万元贴现款转入其控制的浙江吉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湖州练虹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仅支付给各被害单位人民币796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用于归还借款、购置车辆等。被告人汤惠琴于2013年2月6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一住房内被公安機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惠琴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汤惠琴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认定其万元数額有意见,提出其中有部分是用于支付中介费不能计算在内,数额应认定为万元同时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辩护囚谢国祥提出:1、汤惠琴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2、汤惠琴控制的练虹公司、吉友公司只是占用了相關单位的款项,并不构成诈骗3、从汤惠琴占用的贴现资金流向来看,汤惠琴实际的支配款项不多且部分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追回。4、汤惠琴实际控制的练虹公司资产较大可以处理后弥补相关单位损失。综上本案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请求以侵占罪追究汤惠琴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置练虹公司的资产,以偿还剩余款项

辩护人俞越华提出:1、汤惠琴不具备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承兑汇票到期贴现都昰正常的民事票据行为中介商和被害人明知可能会发生资金截留的情况,仍认可通过第三方进行贴现故汤惠琴并未“冒用他人汇票骗取财物”。2、汤惠琴不具备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条件其每次贴现都打回票面公司部分款项,只是临时借用部分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本案的性质是一种票据融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惠琴因企业经营不善,严重负债致资金周转困难预謀以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帮忙贴现,后截留部分贴现款的方式进行诈骗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汤惠琴经闻某、“小王”等人介绍骗得絀票人为安庆市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108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联系人员对上述汇票进行背书、贴现扣除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将人民币万元贴现款转入其控制的浙江吉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友公司)、湖州练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练虹公司)等公司账户仅支付给各被害单位人民币796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万元用于归还借款、购置车辆等。具体分述如丅:

1、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汤惠琴骗得出票人为安庆市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二张,联系人员贴現将人民币917万元贴现款转入吉友公司账户,仅支付给出票人人民币47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447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質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程某证言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大额支付来账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其系怀宁县美罗城超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11月1日其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得两张合计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出票人安庆市瑞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联系陈山水贴现,要求交票当天贴现并付款到出票公司陈山水与王某甲、杨某甲带着承兑汇票到期及一张空皛的转款委托书到苏州贴现,对方是汤惠琴等人11月7、8日从薛某的个人账户、吉友公司账户打至出票公司合计400万元,11月28、29号从吉友公司的賬户打入40万元12月7日打入30万元。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程某报案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杨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陈屾水联系王某甲说有1000万的承兑汇票到期要贴现王某甲联系杨某甲,杨某甲通过一姓杨的男子联系邵某并谈好相关贴现费用,11月6号早上二人与邵某在苏州万达广场边的农行碰头交票,另外还有汤惠琴、郑某甲、居某等人说好款打票面,三小时出款下午6点半,郑某甲說钱已到吉友公司账上后经不断催促,仅陆续打入票面公司400多万元

(3)证人宋某、陈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1月5日一个姓杨的男子联系宋某办理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宋某联系陈某甲陈某甲联系董某,董某联系一家湖州的企业并通过戴某联系邵某到包头贴现。宋某要求款咑票面公司第二天,由宋某朋友“刀疤”与持票人及董某、居某、邵某、汤惠琴等人到苏州一家银行会合交票事后,董某从汤惠琴处拿了现金40万元分别给了“刀疤”、陈某甲、戴某及其自己。后汤惠琴又打给董某一笔钱借给陈某甲33万。其中给“刀疤”的钱是打到名芓为朱某甲的卡上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其有张农行卡被“刀疤”借走。

(4)证人董某、居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2年11月5、6号,陈某甲联系董某贴现承兑汇票到期董某介绍了汤惠琴给陈某甲,并提出贴现后要向汤惠琴借款140万元后董某让居某到苏州万达广场旁的农荇帮汤惠琴接票,汤惠琴签收汇票及两张委托打款证明再将汇票和证明交给邵某贴现。下午贴现款打入汤惠琴公司账户但汤惠琴只打叻部分回出票人账户。之后董某以居某的名义向汤惠琴借了140万元,其中40万是由薛某给董某现金分别给了小宋派来的人、陈某甲和戴某;另外100万除去在苏州居某借的5万元及利息2万元,93万元打到居某在董某处的农行卡里给陈某甲33万、董某10万元,剩余的50万元被居某以卡挂失嘚方法拿走

(5)证人戴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5日居某联系其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其联系邵某并与居某、陈某甲三人当晚赶到苏州与邵某碰头谈贴现的事情。2012年11月6日居某、邵某去接票贴现,下午钱打到指定账户

(6)证人邵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5日晚戴总联系其贴现两張承兑汇票到期,要求款打第三方其联系包头的高总贴现。次日早上其和居某到约定地点接票,居某介绍了汤惠琴和郑某甲其从杨某甲和另一名男子处接了承兑汇票到期,和居某、汤惠琴去办手续当时杨某甲说款打票面,后来居某说票打第三方吉友公司其拿了票囷材料去包头办理贴现,当天下午917万元贴现款打到吉友公司账户另外45万元打到其个人卡上,已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

(7)证人高某、王某乙、白某(系元宝山(邯郸)钢铁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科科长、会计主管)、姚某甲(系武安市事成运输物资有限公司的出纳)、郝某甲(系邯郸市良友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郝某乙(系河北仁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刘某(系河北聚朋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证言,证明:邵某联系高某贴现高某联系刘某等人贴现,最终贴现款转入聚朋公司由聚朋公司转给吉友公司917万元。其中刘某得款35万元高某嘚款48万元,高某用高秀华账户给邵某45万元书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申请书、调查审批表、贴现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及背书情况、贴现凭证等、农行客户付款入账通知、高某提供的空白证明、委托收款证明、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印证上述倳实。

(8)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其从事投资公司经营,汤惠琴欠其140万元2012年11月5日,其向汤惠琴讨钱汤惠琴说第二天会有款到公司,让其跟她一起去苏州万达广场边的农行另外还有居某、杨某甲、邵某等人,汤惠琴把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交给居某让其转发公司名称囷账号给邵某。其帮汤惠琴垫付了5万元给居某第二天,汤惠琴将150万元通过农行转账给其程总委托其找汤惠琴收款,但其打不通汤惠琴電话书证手机短信提取笔录、借条、收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印证上述事实。

(9)证人薛某证言证明:因汤惠琴有债务在身又欠其钱,其就提供账号帮她转账2012年11月7日,其按照汤惠琴的指示将她公司账户上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到账的917万余元全部转到其个人卡上,洅支付出去包括支付给安庆瑞鸿400万元、郑某甲150万元、小董现金40万元、居某113万元、朱某甲17万元、闻某15万等。12月7日从贵州一家公司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到账的钱又汇入安庆瑞鸿30万。其中汤惠琴给居某、小董的钱是搞承兑汇票到期的好处费书证银行账户明细予以印证。

(10)被告人汤惠琴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但庭审时辩称其支付给居某、闻某等人约200万元的手续费应当予以扣除

2、2012姩11月12日,被告人汤惠琴骗得票面收款人为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一张联系人员贴现,将人囻币万元贴现款转入吉友公司账户仅支付给收款人人民币99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953.296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證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冯某(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员工)证言、书证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控告书及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明:2012年11月其公司收到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付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一张,由其联系上海一个姓王的人贴现11月13日8点其持票箌约定的上海邮政储蓄银行总行门口见面交票,对方还有汤惠琴、慎某、阿姚因当时未贴现成功,对方又带其到上海普兰公司交票给刘蘇由汤惠琴出具收条,说好次日出款其要求款打到票面公司,但下午四点多贴现款万元打入吉友公司账户。其马上找阿姚、慎某催討公司财务只收到600万元,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其就报了警。后来经多次催讨又收到39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清。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證实冯某报案的事实

(2)证人慎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其陆续借给汤惠琴180万元,经催讨一直未还2012年11月中旬,其陪汤惠琴去上海拿一张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先到了上海浦东一家银行,后来又去了普兰公司下午贴现款都打入汤惠琴账户。对方小伙子让小姚和其向汤惠琴催款后对方报警。

(3)书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凭证、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证明: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具体贴现情况。2012年11朤13日由上海展航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贴现,上海展航物资有限公司转给吉友公司共万元

(4)书证银行明细、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结算業务申请书、转账支票、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11月13、14日吉友公司、康灿公司、薛某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5)被告人汤惠琴对上述基本倳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但庭审时辩称其支付给闻某等人330万元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3、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汤惠琴骗得票面收款人为贵州贵阳黔源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源恒通公司”)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四张联系人员貼现,将人民币3838.25万元贴现款转入练虹公司账户仅支付给收款人人民币210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738.25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祝某(系黔源恒通公司行政经理)证言,证明:其公司有共计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四张2012年11月17日茭予杨松帮忙贴现。杨松委派他公司员工黄露去杭州办理2012年11月29日晚,听说承兑汇票到期被闻某骗走了后其公司收到练虹公司转入的2100万え,共被诈骗1700万元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其报案事实。

(2)证人闻某证言及其提供的聘书、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证明:①练虹公司委托闻某办理这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业务,同意将贴现资金汇入练虹公司账户②2012年11月26日21时许,汤惠琴让其带上一张委托收款证奣、企业印章等资料到杭州机场找小王接票并办理贴现。其赶到机场和小王会面从贵阳黄露处接到黔源恒通公司的4000万的承兑汇票到期囷一张空白的委托转款证明以及四张空白的证明书,送到上海胡巧珍和王可辉处办理贴现下午5时许,贴现款转到练虹公司账户其一共嘚到25万元好处费。

(3)证人薛某证言证明:恒源贸易公司的贴现款约3838万元打到练虹公司农行账户,其中1800万打回黔源恒源公司1165万元给了吴某,200万元给了江西久源20万给了安庆瑞鸿,20万给了上海康灿200万给了闻某;另外的钱都打到其个人农行账户上后再按汤惠琴指示转出。

(4)书证贵阳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笔录等材料、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明:闻某于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

(5)书证承兑转让协议、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证明:上海辉守实业有限公司的王可辉将四张承兑汇票到期,以3838.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中唐能源有限公司王可辉委托宁波中唐能源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中3838.25万元转入练虹公司的账户。

(6)被告人汤惠琴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但庭审时辩称支付给闻某及上家420万应予以扣除

4、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汤惠琴骗得出票人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华太公司”和“中捷公司”)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十五張联系人员贴现,将人民币7224.1万元贴现款转入练虹公司账户仅支付给二出票人合计人民币340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824.1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訴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12月4日华太公司和中捷公司各有3500万元和4000万元共15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委托李某甲贴现,李某甲将这15张汇票交给骆某贴现但一直未出款。李某甲等人就到湖州对方公司对方王某丙承诺6日上午9点半打款,但到期仍未打款李某甲等人就报了警。之后陆续打款3400万元到华太公司和中捷公司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李某乙报案的事实。

(2)证人骆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承兑汇票到期复印件等材料证明:2012年12月4日,李海滨给其15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出票人分别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在网上找到一个姓王的男子并谈好價格将票送至杭州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d座602室接票人陶某处,说好第二天出款且款打票面公司后多次催讨一直没有打钱到公司账戶。12月5日晚其和李海滨去了湖州虹桥集团办公室,对方老总王某丙也一直推脱后对方陆续打过来3400万元。

(3)证人陶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初,汤惠琴让其到杭州收票从送票人“小陆”(骆某)处接了票并验过票后送给隔壁办公室的“闻总”,“闻总”说隔天打款后“小陸”一直打电话问为何没有打款,其多次联系汤惠琴和“闻总”汤惠琴只给其一个包装公司的联系号码,其就让“小陆”去湖州联系该包装公司第四天汤惠琴说已经将钱打给对方了,之后就无法联系到汤惠琴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12月5日晚汤惠琴让其接待几个囼州客户,其赶到虹桥集团办公室接待李总等5人对方拿出几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的复印件,让其签“原件已收”几个字汤惠琴公司一個会计打电话说次日9点半就会把全部贴现款打到对方账户,其就签了字但一直到次日下午未出款,对方就报了警之后汤惠琴就打了3000万え到对方账户。

(5)证人闻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一个叫“陶子”的女人接来票面金额共7500万元的15张承兑汇票到期,汤惠琴把委託结款证明等材料填好让其和董某将票送去蚌埠贴现。第二天贴现款出来对方说钱已打到练虹公司账户。

(6)证人雍某(安徽蚌埠钰誠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其公司通过中介接了一笔7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业务这笔承兑汇票到期是通过蚌埠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和安徽通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贴现。当时对方给其公司会计两份委托支付证书要求把钱打到另外公司的账戶,其中7张票的钱是直接打到浙江一公司的账户8张票的钱打到盐城一公司账户。盐城公司应该是贴现中介的走账账户中介会扣除贴现費用后再打到浙江公司账户。

(7)证人薛某证言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证明:①贴现款是分两次打入练虹公司账户的,总金额元分别是从蚌埠市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汇入元,从盐城鼎鑫电子有限公司汇入元②2012年12月6日上午,其和沈会计按照汤惠琴的要求把钱打到各个账户其中打给中捷公司1800万、华太公司1600万等,另外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再划给其他个人账户

(8)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說明及承兑汇票到期背书复印件,证明:15张承兑汇票到期的背书、贴现情况其中元贴现款由蚌埠市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直接打入练虹公司账户;元由安徽通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先打入盐城鼎鑫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再打入练虹公司账户元

(9)书证台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提押证,证明:陶某、薛某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10)被告人汤惠琴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但在庭审时提出其支付给闻某、小王共700万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5、2012年12月24ㄖ被告人汤惠琴骗得票面收款人为绍兴胜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绍兴市环球建材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胜腾公司”和“環球建材公司”)的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三张,联系人员贴现将人民币2219.5万元贴现款转入练虹公司账户,仅支付給环球建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19.5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游某(系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4日,其公司有三张票面金额合计2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联系金某负责贴现金某从其处拿走承兑汇票到期以及三份内容空白但已盖章的证明和委托书,约定次日下午把贴现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但一直未到账,直到26号下午才从练虹公司账户转入1000万元之后金某说联系不上委托贴现的陈某乙等人,其马上报警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印证其报警的事实。

(2)證人金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4日,环球光伏公司委托其进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其从游总处拿了三张承兑汇票到期以及三份空白盖章的打款证奣和委托收款证明,汇票收款人为胜腾公司和环球建材公司其将材料送到西湖科技创业园里面的兴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乙处贴现。次日下午得知贴现款2219.5元已转入练虹公司账户但练虹公司仅转给票面公司1000万,剩余款项一直未转其委托的几个人也联系不上。书证银荇承兑汇票到期复印件、收条、证明、委托书予以印证

(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底汤惠琴让其假装公司总经理去接一份承兑汇票到期并贴现,其带上练虹公司的印章在杭州文二路一家投资公司内从一名女子处接到金额分别为1000万、600万和700万的三张承兑汇票到期以及蓋章的空白证明和委托书,对方要求次日出款且款打出票单位其联系小谢进行贴现,但小谢要收贴现款3%的费用汤惠琴说没关系。其就將相关材料交给小谢要求将贴现款打到练虹公司。第二天下午贴现款2219.5万元打入练虹公司账上但只打给票面公司1000万元。汤惠琴说剩余的錢她要用之后因为绍兴不断打电话来催款,汤惠琴让其将手机关掉

(4)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5日同乡小谢联系其做承兑汇票到期貼现。其联系了山东烟台恒丰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第二天,其和小谢就到山东烟台的恒丰银行毓皇顶支行办理贴现下午2点半,贴现款咑入练虹公司账户后金某联系其说环球公司没有同意打款给练虹公司,且按照金某提供的价格贴现是要亏的最终练虹公司只打了1000万给環球建材公司。

(5)证人姚某乙证言证明:汤惠琴在湖州欠了很多债,银行卡不能用就让其帮忙转账取钱。2012年12月底有笔约2200万的钱汇到練虹公司账户,汤惠琴给其一叠银行单子让其转账

(6)书证票据贴现审批表、承兑汇票到期复印件、双方购销合同、发票、贴现单位资料、银行交易凭证、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明:三张承兑汇票到期背书情况及贴现情况最终款项打入河北昌华展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戶,再汇入练虹公司2219.5万元同日,练虹公司转入环球建材公司合计1000万转给徐影、易根琴、朱勤、姚某乙等人约1220万元。

(7)被告人汤惠琴對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但庭审时辩解其支付给小王、陈某乙140万应予以扣除

6、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汤惠琴骗得出票囚为四川丰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的票面金额人民币428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一张安排陈某乙、孙某负责签收票据。次日陈某乙将汇票交由王某戊去办理贴现。王某戊将人民币4100余万元贴现款转入其控制的扬州鼎盛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囚汤惠琴从中骗得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郑某乙、夏某(系丰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其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贴现,将一张票面额为4285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交由成都棕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办贴现业务该公司承诺在2013年1月24日办妥。后该公司的王某丁、李某丙说钱被转入了一家叫扬州鼎盛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账上未进入其公司账户。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郑某乙报案的事实

(2)证人王某丁、李某丙(均系成都棕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嘚投资人)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一名姓夏的女子找其公司办理一张票面额428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出票人是四川丰盈实业有限公司李某丙联系了杭州一个姓周的人办理,二人到上海泛亚环保公司交票签收的是孙某及一名陈姓男子。后来陈姓男子说钱被其他地方转赱了让他们赶快报警。

(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汤惠琴说有一张四川的4285万的承兑汇票到期到上海来贴现让其带着练虹公司印章与孙某到上海接票,孙某负责签收其具体办理贴现。当晚7点半左右其与孙某、朱某乙到汤惠琴安排的泛亚环保公司接到四〣姓李的人的承兑汇票到期。之后其通过一个姓谢的男子联系“上官”在宁波一家银行贴现。17点许“上官”说已经打了3900万到练虹公司嘚账户,但实际只到账39万后“上官”说只有500万从扬州仪征一家养殖公司转到他们公司,无法联系姓王的人汤惠琴让“上官”将剩下的461萬转到了湖州一家纺织品公司。

(4)证人朱某乙、孙某证言证明:汤惠琴欠陈某丙2000万元,2013年1月下旬陈某丙让二人去杭州找汤惠琴要钱。湯惠琴让二人到上海与陈某乙一起接票说是等这张汇票贴现出来先付给陈某丙500万元。二人赶到上海一家环保公司与陈某乙及成都过来的送票人碰面陈某乙介绍孙某是他们公司的孙总,由孙某签收一张4285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第三天下午四点多,陈某乙说会有3900万打到练虹公司但汤惠琴说只有39万元,陈某乙说是被包装公司骗了晚上,陈某丙带人去了包装公司后让朱某乙将包装公司转过来的461万元钱转到其鉲上,由陈某丙陆续转出

(5)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汤惠琴欠其2000万说要用骗承兑汇票到期的方法搞钱还给其。2013年1月份汤惠琴说有一筆成都的承兑汇票到期,让其派人帮忙开车贴现款还其部分欠款,其派朱某乙到杭州当晚汤惠琴让朱某乙去上海接人。第二天下午朱某乙说承兑汇票到期的钱被陈某乙搞掉了。其就与朱某丙一起到杭州找到正在包装公司谈赔偿的陈某乙包装公司老板说他和陈某乙找叻一家江苏的公司来贴这张承兑汇票到期,但这家公司只打过来500万转了39万到练虹公司,还剩461万其就让他们转到其指定的账户

(6)证人朱某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2012年汤惠琴和吴某合伙通过承兑汇票到期搞诈骗的事情整个湖州都知道2012年7、8月份,听汤惠琴说她买叻吴某的一个水泥厂资金来源就是把外地需要贴现的承兑汇票到期以代办贴现的名义骗过来所截留的部分资金。②2013年1月25日下午4点多陈某丙让其一起去找陈某乙,说陈某乙在杭州帮汤惠琴骗承兑汇票到期贴现出来的钱还他欠款,但现在贴现款被别的公司吃掉了陈某丙哏包装公司交涉,将账户上剩余的461万元转到织里镇一家童装厂的账户

(7)证人上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月底朋友联系其說有一张4000多万的承兑汇票到期要贴现,其联系周小燕谈好价格次日下午2点多,其到约定的宁波彩虹城的招商银行送票的是陈某乙等四囚,接票的是王某戊、徐金玉等三人由王某戊公司办理贴现。其明确告诉王某戊贴现款打回成都公司第二天下午4时许,贴现款出来迋某戊让其提供一个账号,其把朋友姚舜宗公司账号发过去王某戊打了500万到该公司。因操作失误一开始只打了39万到练虹公司后来跟票嘚人吵得很凶,其让姚舜宗将剩下的461万元打给练虹公司指定的账户

(8)证人王某戊、胡某甲(系扬州鼎盛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3年1月23日晚沈明杰说有张金额4285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贴现的资金可以王某戊使用30%之后“上官”交给王某戊4285万的承兑汇票到期原件和一份委托书,胡某甲打了收条刘宁帮王某戊联系翁总贴现出4160多万元。王某戊打给“上官”提供的浙江舜宗公司账户500万元其余用于归还个人和扬州鼎盛公司的债务。

(9)证人翁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24日晚,刘宁联系其说有张4285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需偠贴现其就联系苏州的杨某乙办理贴现。之后王某戊联系其说承兑汇票到期是他扬州鼎盛公司的并说资料会准备好的。第二天其和劉宁、杨某乙及王某戊等人一起到苏州招商银行吴中银行见面办理贴现。下午3点多贴现款转到王某戊公司账上。其拿到77500元手续费另问迋某戊借了20万元。

(10)证人濮某、杨某乙、王某己(系苏州广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业务员)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公司主要是从事承兑汇票到期贴现业务,从网上找愿意当“包装户”的公司租赁了许多公司的印章。2013年1月24日翁某联系杨某乙说有一张4200万的承兑汇票到期需要贴现,杨某乙请示濮某濮某认为可以做并跟银行方面联系好,让王某己第二天带好徐州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和沈阳盛琪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贸易合同以及发票去到招商银行吴中支行和杨某乙一起办理贴现,翁某、王某戊及南京的刘姓男子也过来王某戊拿出承兑汇票到期、扬州鼎盛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及很多份盖了章的空白的委托书和證明交给王某己,王某己做了背书后在银行办理贴现后来有4177万元资金打入徐州兴盛公司的账户,扣下小款后其余资金均打入扬州鼎盛公司账户26日晚上,得知成都收款企业没有收到钱1月28日,濮某给银行补送了一份委托收款凭证

(11)证人马某证言及通话详单,证明:2013年1月23ㄖ汤惠琴向许某借公司办公室谈事情,后王总带两个人到公司证人胡某乙(系上海市泛亚环保有限公司保安)证言予以印证。

(12)证囚许某(系上海市泛亚环保有限公司顾问)证言证明:2013年1月23日,其接到朋友汤惠琴的电话说要见面后听马某说当晚汤惠琴给他打过电话,后有几个男的去了公司

(13)书证成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材料,证明:王某戊、陈某乙、濮某、王某己、翁某因本次犯罪事实被成都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王某戊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起诉至成都中院。

(1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复印件、招商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等证明:承兑汇票到期的背书和贴现情况。

(15)成都市公安局物證鉴定所鉴定书及被鉴定的“委托收款证明”及鉴定的字迹、真实印章样图证明:委托收款证明上书写的字迹系濮某所留;委托收款证明所盖的印章与实际不符。

(16)被告人汤惠琴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2013年1月底,陈某丙让其联系承兑汇票到期其通过小王联系到一张4000多万的票,要到上海去接其就马上给回复陈某丙说有票并可以在上海找地方接,但要陈某丙自己安排人去接陈白金就派了朱某乙、孙某。然后其联系许某说要用他的公司办点事情他让其直接联系马某。其跟马某联系好后就让陈某乙去上海接票并办理贴现第彡天下午有39万打到练虹公司账户。其余的钱被别的公司吃掉了陈某丙去贴票公司拿了几百万。其在庭审时提出其并不知道此事是陈某乙自行操作,故此500万不能计算在内

被告人汤惠琴于2013年2月6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一住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並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图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2月6日,侦查人员在汤惠琴居住的杭州市滨江区中兴社区星光国际公馆c座901室内发现手机2部、手表1只、玉手镯1只、挂坠1只、戒指2只、项链1根、汤惠琴身份证1张、农行卡、建行卡各2张、湖州市商业银行卡、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交通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卡4张、面值1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3张,均予以扣押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汤惠琴的归案情况

(3)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汤惠琴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案事实还有其他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汤惠琴的供述和辩解:①我原先经营吉友公司和通元公司现在两个公司均已被法院查封。我以前和他人合伙开了湖州盛世创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收不回也倒闭了。练虹公司是由我实际负责的因为怕我自己做法定代表人不能贷款,所以找了哥哥汤某甲、朋友沈某及其母亲沈宝囡作了股东2012年9、10月份吴某向我借钱,但我也没有资金②用承兑汇票到期贴现的方法截留资金使用的方法是闻某出的主意,但利息很高他要收取15%。因为我需要钱还贷我想搞到钱借给吴某让怹给我担保贷款,但最后钱没拿回来贷款也没有贷出来。我们商量好吴某把练虹公司的股份转给我写了一份转让协议,如果我借给吴某的钱到最后拿不回来我就可以拿他公司的股份抵,我也可以以练虹公司作为平台搞钱帮吴某融资后来就陆续又弄了好几笔承兑汇票箌期。协议是在2012年12月签订的因为当时是公安已经在调查承兑汇票到期被骗的事情,我和吴某商量好就说我给吴的钱是买公司的钱并故意把日期往前签到2012年11月18日。③我借给吴某的钱有近7000万给了闻某、董某等人1000多万,我拿了100万买了辆奔驰车还了银行信用卡和借款,给薛某35万买了辆车④如果我不把截留这些钱来盘活公司,我的公司就要倒闭我顾不了这么多,只要有办法凑到钱就行闻某、董某等人收取高额的介绍费我也没办法,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我整了第一笔后就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2)证人薛某证言,证明:①汤惠琴原來在湖州当地是小有名气的开了两家公司,还开了一个投资担保公司和一个会所但后来发现吉友公司已经倒闭,汤惠琴的银行卡也都被冻结汤惠琴已经到严重资不抵债,非常缺钱的地步汤惠琴给他人做票每次利息都不一样,找下家贴的利息明显要高于收票的利息┅开始就知道这样操作是要亏的。部分承兑汇票到期收进以后的资金是其和沈会计操作的②吴某因为资金紧张让汤惠琴采用这种骗取他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款的形式帮他融资。2012年11月中旬汤惠琴让吴某把练虹公司的股份拿出来抵押给她,她以练虹公司为平台用上述方法融资,吴某同意将练虹公司法人代表的股份拿出来转给汤惠琴写了一份股份转让书。③汤惠琴截留资金中大部分是给吴某的还有聞某等一批接票人和贴现人的好处费及汤惠琴自己分配的一部分钱。

(3)证人吴某证言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其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刑。2012姩11月中旬汤惠琴向其购买了练虹公司,并签订了购买合同支付了500万定金,汤惠琴陆续支付其大概4000万书证练虹公司全部转让意向书予鉯印证。

(4)证人闻某证言证明:2012年9.10月份,汤惠琴向其借钱但其没有借因为当时汤惠琴的吉友公司和通元公司都已经不运作了,在法院吔有很多案子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很多,她经济情况很差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5)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其和汤惠琴是在前年離婚的,主要是因为汤惠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两个企业都搞亏损了,二人为此经常吵架2012年12月份,其听到汤惠琴和吴某在通电话吳某的意思是让汤惠琴去接大点的票子进来,无论如何都要想办法弄到

(6)证人汤某甲(系汤惠琴的哥哥)、沈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0几号汤惠琴让汤某甲、沈某及沈宝囡去工商局签字成为练虹公司的股东。

(7)证人汤某乙、张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0日,陈某丙打电话给其说有囚想以新款的奔驰350抵押向其借款5天见面后知道是汤惠琴想借款100万,但当时发现车子是登记在薛某名下的汤惠琴叫薛某写了借条,5天后歸还

(8)书证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证明:练虹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囡、投资人沈某、汤某甲;通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冰投资囚陈某丁、汤惠琴;吉友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惠琴。

(9)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证明:2012年期间,汤惠琴及其经营的通元公司和吉友公司有诸多民事诉讼土地、房产均已被执行。

(10)关于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核查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表格证明:至2012姩12月31日,浙江虹桥控股集团公司总资产为27364万元负债为30309万元,负债率为110%吴某个人民间借款25337万元。

关于被告人汤惠琴认为本案认定数额有誤的意见经查:1、关于第1-5节事实。本案汤惠琴实际诈骗数额的应当以进入汤惠琴控制的账户数额减去其归还被害单位数额予以认定其事後支付的中介手续费系其为了实现诈骗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不应予以扣除2、关于第6节事实。陈白金、朱某乙等人均证实汤惠琴答应用承兌汇票到期骗来的钱还陈白金的欠款陈某乙证实是汤惠琴让其带上练虹公司印章去接票贴现,上官某证实剩余461万打入练虹公司指定的账戶汤惠琴对陈白金让其去接承兑汇票到期截留资金使用的事实也一直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汤惠琴参与了此次犯罪事实且其中39萬进入了练虹公司账户。其余461万款项虽然未进入练虹公司账户但并未超出汤惠琴截留资金的主观故意,故也不应予以扣除综上,公诉機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正确应予采纳。

关于本案定性经查:(一)汤惠琴具有非法占有贴现款的主观故意。1、现有大量证据证明汤惠琴当時经济非常紧张所经营的吉友公司和通元公司均已倒闭,土地、房产被执行其个人及名下企业涉及诸多民事诉讼,已是资不抵债无仂偿还。汤惠琴对此亦供认不讳可认定其截留贴现款当时为“明知无偿还能力”;2、其取得贴现款的手续费非常高,多名证人证实这样嘚手续费是非常不合理的其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仍多次截留贴现款使用,必然导致资金漏洞越来越大;3、汤惠琴供述截留的贴现款大部汾转给吴某但吴某当时也是严重资不抵债,没有能力帮助汤惠琴归还欠款其余资金部分用于归还欠款、购买车辆,部分用于归还前面被害单位欠款属于“拆东墙补西墙”;4、案发之后,被害单位无法联系到汤惠琴汤惠琴被网上追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實足以证实汤惠琴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二)被告人汤惠琴的行为属于票据诈骗中“冒用他人汇票”的情形。被害单位均明确表示貼现款应当打回票面公司而汤惠琴预谋截留贴现款使用但仍同意被害单位或中介要求从而获得银行汇票,后交由他人办理贴现截留部汾贴现款。其利用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可以背书转让的特点获取了票据的利益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騙取其财产的行为故汤惠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惠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汇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汤惠琴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由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手機2部、手表1只、玉手镯1只、挂坠1只、戒指2只、项链1根、中石化加油充值卡3张于判决生效后予以评估拍卖后抵作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扣押的汤惠琴身份证1张于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告人汤惠琴;扣押的卡号为62×××07、62×××4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予以没收;其余的银行卡12张,均发还给银行卡所有人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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